首页 理论教育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法院审理中的探索与创新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法院审理中的探索与创新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方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缩短22天;在法院审理期限方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的审理期限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缩短13天。另外,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6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庭作出判决,使用格式文书进行裁判。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法院审理中的探索与创新

第一,缩短审理期限,致力于审判程序与审查起诉程序的效率双提高。中国刑事案件的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方面的期限自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一直没有大的突破。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但没有限缩办案期限,在一审的审判期限方面还有所延长,其实是一种退步。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对刑事起诉和审判两个环节的期限都进行了大范围的缩减,突破了刑事诉讼有关期限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改革在效率和人文关怀的进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方面,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缩短22天;在法院审理期限方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的审理期限比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缩短13天。这些时间和期限的规定,都体现了刑事速裁案件高效的特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事速裁程序确实体现了快速起诉、快速审判的要求。特别是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缩短了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要求的审查期限的规定,有利于通过缩短审前期限来加速整个刑事案件的流程,这可以说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大举措。通过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期限,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建立公、检、法、司的程序联动性速裁办案机制,是本次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重要亮点。

第二,简化庭审方式,提高庭审效率。刑事案件的庭审方式的改革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刑事速裁裁程序的试点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的内容。根据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明确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和《刑事诉讼法》不受限制的弹性规定相比,在简化庭审方式的要求上更加明确。在刑事诉讼参与各方对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没有分歧的情况下,省略繁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可以大大节省庭审时间,加快庭审的审判节奏。另外,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第16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庭作出判决,使用格式文书进行裁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当堂判决缺乏明确规定,两高两部《速裁程序试点办法》关于当庭判决的规定对刑事审判提出更高和更快的要求。另外,格式化裁判文书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适用,也是传统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规定。以上这些庭审方式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创新,都是对刑事诉讼庭审方式的重大突破。

第三,尊重个人隐私,强调信息安全舆情稳定。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受到刑事追诉,在不存在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法院的刑事审判都应该公开进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原则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通过“阳光”司法来促使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但是这些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需要考虑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隐私权的平衡问题。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院最终裁判前都不得被推定为有罪。但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受到刑事指控,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个人的名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会波及其工作和家庭人员。特别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被指控人的违法犯罪的恶性程度并不是很高,通过轻微的刑事惩罚大多数能够悔过自新。如果在审判中采取公开的方式,特别是在当下互联网传媒发达的时代,对其个人名誉可不避免地产生不利的影响。在轻微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在确保诉讼当事人广泛参与的情况下,采取不公开审理对于被指控人和家庭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保护,体现了当代诉讼的文明与进步。实际上,只要相关措施落实细化并监督到位,应当不会产生暗箱操作的司法腐败问题。

学者陈朴生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之机能,在维护公共福祉,保护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烦琐,进行之迟缓,亦属于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故诉讼经济于诉讼制度之建立实不可忽视。[21]刑事速裁程序快速处理案件可减少刑事程序对被告人的惩罚性,合理配置刑事司法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帮助被告人及时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以上这些都具有很重要的价值。中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试验性立法的试点,通过司法再造来简约法律程序以构造新的诉讼程序,将使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更加多元化和科学化。

[1]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3—2017年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

[2]于同志:《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的经验与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22日,第6版。

[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轻微刑事案件司法处置实证研究》,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7期。

[4]参见邹伟、陈菲:《醉驾入刑近一年,全国酒驾醉驾降幅均超四成》,载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2/04-28/385591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4月25日。

[5]刘仁文、敦宁:《醉驾入刑五年来的效果、问题与对策》,载《法学》2016年第12期。

[6]周长军、李军海:《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构想》,载《法学》2017年第5期。

[7]宋英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重大改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

[8]谢登科:《论刑事简易程序扩大适用的困境与出路》,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9]卞建林主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调查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296页。(www.xing528.com)

[10]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改革情况报告》(2013年4月),载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务与理解适用》,内部资料(京内资准字:2015-Y0026号),第127~139页。

[11]最高人民法院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实务与理解适用》,内部资料(京内资准字:2015-Y0026号),第76页。

[12]相关的研究,参见吴洪淇:《司法改革转型期的失序困境及其克服——以司法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为考察对象》,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13]欧阳开宇:《中国内地法官人数已达19.6万人》,载中新网: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7-25/508588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28日。

[14]据统计,2017年底通过法官员额制改革,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产生了近12万名入额法官,约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2.8%。到2017年4月,经过严格考试考核,全国法院从原有的21万余名法官中,遴选出12万余名员额法官,员额法官总数控制在政法编制数的33%左右。胡永平:《“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法院一次真正的自我革命》,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lianghui/news/2018-03/16/content_5071441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8日。

[15]杨司:《关于解决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短缺问题的建议》,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news/2013lianghui/2013-03/13/content_2822949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2月1日。

[16]王治国、郭洪平:《全国检察机关遴选出员额内检察官84 444名》,载《检察日报》2017年11月2日,第2版。

[17]《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ldhd/2014-02/28/content_262592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18日。

[18]刘松山:《再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非》,载《法学》2006年第1期。

[19]施珠妹、张姗姗:《论程序法定原则对司法改革试点的保障和限制——以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为例》,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0]施珠妹、张姗姗:《论程序法定原则对司法改革试点的保障和限制——以速裁程序改革试点为例》,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1]陈朴生:《刑事经济学》,正中书局1975年版,第327~32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