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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习惯法—以H村为研究对象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和行政法领域,尤其是行政法领域中。宪法作为母法和我国的根本大法,上述规定无疑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提供了宪法根据,同时也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和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提供了宪法依据。其中,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意义最为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工作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习惯法—以H村为研究对象

学界的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要好于私法保护,当然,这也是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普遍现象,这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现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截至2011年,我国已有昆曲古琴艺术、龙泉青瓷传统烧制技艺、热贡艺术、藏戏玛纳斯等31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另有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3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而成为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行政法领域,尤其是行政法领域中。所谓公法保护主要是指,在政府履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过程中,政府公权力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展创新并发扬光大。其制度性规定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作为母法和我国的根本大法,上述规定无疑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提供了宪法根据,同时也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和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我国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和条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的主要是: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和2011年的全国人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其中,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意义最为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共计45条,分为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和附则6章。总体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属于公法性质,其中的条文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法。这体现在:(1)第6条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2)第11条至17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的主体可以是文化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公民、团体或其他组织,调查方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3)第18至27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包括代表性名录的程序、内涵、主管机构等;(4)第28条至37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制度,具体体现在认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条件和奖励办法;(5)第38条至42条规范和调整了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或行为,针对不同违法情况制定不同的行政处罚。(www.xing528.com)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工作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使得政府的管理既有法律支持,同时也具有相关的法律责任,从而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就有了根本依据;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了法律保障,就可以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为,以及相关的人与事做出公正有效的处罚,以遏制那些违法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造成的严重损害。

当然,我们还需要看到在公法领域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保障,这固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大成绩,但毕竟单纯一部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我们也不能指望通过这一部法律来解决非物质遗产保护领域的所有问题,因此仍需要有其他的法律来进行配套、协调或填补空白,因此下文集中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的制度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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