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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改革:知晓权利与有效沟通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高校学生处分的相关规章制度只有在向学生公布后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受处分学生的知晓处分情况是法律规定其享有的一项权利,学校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填写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详细填写处分及其原因、依据、后果以及学生享有的申诉权等内容,指定专人将学生处分决定书和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送交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人,同时为学生指明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改革:知晓权利与有效沟通

(一)明确违纪处分的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法律授权的必要条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就不具有独立行使对学生进行处分的资格。所以,高校在制定校内学生管理制度时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制度制定的主体是学校,要强化主体意识,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监督,使其不能随意地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学生切身利益造成损害的制度。此外,学校是对学生实施处分的决定主体和表达主体,内部机构只具有处分的“建议权”和“执行权”,但不具备处分“决定权”和处分“表达权”,对于学生处分的具体行为(处分决定书)在最终表达上必须以学校的名义出现。

(二)保证学生处分程序的合法性

第一,保证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一是增强程序制定的民主性和参与性,听取学生、法律专家及多方面的意见。在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生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把学生的想法、法律专家的意见与实际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相结合,制定出既满足学生管理的需要,又充分考虑学生合法权益、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二是高校学生处分的相关规章制度只有在向学生公布后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为保障学生对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的知情权,高校要通过校园网宣传、发放学生手册、组织校规校纪教育活动等,对学生处分规章制度进行宣传,使学生明确自身的行为准则和一旦违反将面临的后果。

第二,做到保障处分前学生的陈述权、申辩权。为了全面了解学生的违纪事实,作出恰当的处理,同时维护学生的合法利益,给予学生处分前,学校应指定专人与学生或其人谈话,告知校方认定的该生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处分、处分过程中学生享有的权利等,并听取学生或其人对此有无补充或异议。学生的陈述、申辩要及时处理,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之后方可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全面、规范地履行处分后的告知义务。受处分学生的知晓处分情况是法律规定其享有的一项权利,学校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及时填写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通知书中详细填写处分及其原因、依据、后果以及学生享有的申诉权等内容,指定专人将学生处分决定书和学生处分送达通知书送交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人,同时为学生指明若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三)关注处分的送达、存档与撤销

处分决定作出不代表处分行为完成。田某案中的程序瑕疵就在于学校处分决定未送交学生本人,最终导致与学校走上法庭。有必要认真关注处分决定作出后的程序问题,这既是对学生知情权、申诉权的保障,也是学校管理规范的体现。

1.处分送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处分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要报给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高校一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往往由院系或所在班级辅导员及同学等签注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对于确实无法送达本人的处分决定,可以送交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代收并说明情况。送达应当履行一定的手续,这是避免纠纷发生的必要措施。

从对学生负责的角度来讲,送达人在送达的同时不仅要将书面决定送交学生本人,还应就处分决定内容及学生所享有的申诉权利予以告知。现实中,处分决定作出后往往由学校职能部门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由其转交学生本人,也有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直接约见学生送交的。不管是何种方式,该送达人的口头讲解与告知,一则能让学生明确了解处分内容及申诉权利,并就不明之处及时咨询了解;二则也是对其开展思想教育与心理辅导的最佳时机。如此,或能更有效地促进学生对处分决定的认可,或能帮助其寻求权利保障途径,或能帮助学生解除心理问题,这都将有效防止或减少学生做出过激行为或再犯过错。

2.处分存档与撤销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之规定,有存疑可议之处。档案是个人历程的官方记录,在当下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学生的未来发展,将学生处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很有可能对学生将来的升学就业、升职等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制定相应的处分解除制度,对于满足解除条件的,解除对其处分决定,并将处分材料从其个人档案中撤出,仅将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以上程序设计,不论是哪一阶段的程序,考虑到教育领域中的程序并非司法程序,都不应要求严格的证据规则、取证规则等。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设计并非是追求形式上的程序正义,而应当是着重鼓励“平等参与、对等沟通、充分交涉”,以便发挥“教育”功能,创造和谐的校园氛围。

(四)细化违纪事实认定规则

在不同的责任和不同的违规行为之后,由不同的组织进行处罚会更加有合理性。具体包括:

依法查处犯罪,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但问题是刑事处罚后,学生是否还要再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应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刑法判处有期徒刑的,实际情况是该学生无法分身在学校继续学业,学校依此可以作出取消其学籍的决定;第二,判决缓刑的,是否开除学籍则要慎重考虑。教育的作用也应该包含挽救迷途学生,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监狱改造必然没有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效果好。所以,对于被判缓刑的学生如果开除其学籍并不利于缓刑的执行,也更不利于对学生的教育挽救。

一般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当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裁决。”学校不能代替公安机关直接处罚,而是应该将治安处罚情况记入违纪学生的个人档案。在针对这一类违法行为中,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由学校的保卫部门处理违法行为,以纪律处分代替治安处罚,处理完则事无,过程中并不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使得高校学生成为“法外处罚”的照顾人群,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和违反刑事犯罪的情况类似,那就是一旦学生受到治安处罚,则学校会立即开除其学籍。教育挽救学生才能使法律教育的目的得以体现,学生在校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学校需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首先考虑的应该是移交处理,如若公安机关决定执行治安处罚,那么高校只需将学生的治安处罚记入其个人档案即可,不需要再给予二次处罚;但如果公安机关建议由学校进行纪律处分,那么学校才可以据此对学生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决定。

学校内部违纪处分的行为应包括:司法机关建议学校处理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恶劣,且拒不纠正的;无故旷课达到一定标准无法完成学业,且确定无继续教育必要的。(www.xing528.com)

(五)明确违纪处分裁量标准

为了减少主观认识带来的影响,高校应该做到:

第一,应当给予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自由裁量权,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给予有约束力的自由裁量权应该得到科学的证明和明确的分享,对处分权行使的条件、范围和程度做出准确、科学的规定。

第二,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自由裁量权决定的目的,明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如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第三,完善处分程序在裁量权广泛的情况下,应该有严格的控制程序。

(六)制定违纪证据收集方法

在收集证据时,固证的方法要注意。如果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学生违纪,则处分行为违法。实现程序正义,其中重要点就是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所以在没有明确法规的参考下,对于高校收集证据只能给出相应原则性的建议:

第一,依法收集。为保证高校能够全面了解案情,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保障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参与者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员可以客观、充分的提供证据。依法收集证据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中关于证据收集的程序、形式、方法等进行,凡违法收集的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及时收集。通俗的可以说是对有用证据的收集要“快、准、狠”。证据收集的时机是否及时、合适决定了各种证据资料的获得是否容易,否则时过境迁证据可能会随时灭失,这就增加了搜索证据的困难程度。处分证据只能是在作出相应处分决定前由处罚方自行收集的证据,否则是不合法的。这就是“及时收集”对高校学生处分行为时间上的要求。

第三,全面客观。全面原则要求证据收集主体收集的是所有可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收集的证据不仅要收集对学生不利的也要收集对学生有利的,想展现事情的全貌就应该全面收集证据。客观原则要求搜证时走“实事求是”的路线,按证据的本来面目去分析认识。我们应注意主观主义的影响,杜绝臆想和先入为主,更不能因为个人感情因素而歪曲事实。

第四,保护当事人和案件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证据的收集不能通过侵害当事人的法益来获取,也不能滥用职权来获取。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在收集程序中要严格禁止。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案件调查时搜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必须先出示调查证明及说明身份,告知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七)完善违纪处分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制尚未规定高校应建立相应的处分管理监督机制。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对于规章制度执行与否、效果如何、处分结果是否公正等问题公众难以知晓,针对此情况,我国高校在完善违纪处分监督问题上应该遵循如下几方面:

1.设置监督主体

监督是与确定的主体和确定的权限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先确定了监督主体才能明确其监督职能。高校内部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处分监督委员会,这个组织里应以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为主要组成人员。

2.完善监督内容

监督不仅包括对校规校纪本身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同时也包括对处分特别是处分程序的监督。在动员全民的监督工作中,应该置处分的所有程序于阳光下,处分监督委员会的代表在处分程序的重要环节都要参与其中。如果只是听违纪处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或者叫几个人问问情况,这样的监督就只能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其真正属于“救济监督”范畴的职能,一个“花瓶”一样的监督委员会是我们所不愿见到的。

3.监督程序具体化

对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之监督主体自然是学生为重,在高校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没有规定学生或教师可以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执行进行监督,更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程序。制度的缺失导致学生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是违背我国法治社会精神的。因此,监督程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具体化:监督主体的确立,以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为主要组成人员;监督程序的执行,重要环节的过程参与、受处分人的单独申辩、处分决定有提出否定的权力等等;监督救济的实施,在与违纪处理委员会争执不下时可提请司法机构参与并帮忙委托处理等等。这些所有的问题向国家司法部门教育部提出议案,请求确立全国统一规范达到处分监督的目的,保证学生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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