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法治化研究

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法治化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学生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取得的法人资格类型与其法律行为能力有关。因此,高校学生在此种法律关系下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高校学生必须服从和接受高校的管理。规定中高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申请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权,参与权,申诉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等。

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法治化研究

高校学生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取得的法人资格类型与其法律行为能力有关。理解高校学生法律地位概念时应特别考虑两点:首先,高校学生资格不是由自然确立的,而是必须依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教育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必须依法办理注册,学生依法取得学校学位,只有这样才能具备“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在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系统学习的人,或者在高校内接受各种正规或不定期培训的人员,他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高校学生”,例如,教育部校长培训中心每年都特别开展“全国中学高等教育文凭”和“全国初中骨干校长进修班”,这些参班人员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高校学生”。其次,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具有基本稳定和灵活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不同学历、不同能力的学生具有“公民”“受教育者”等共同的基本法律身份;另一方面,在民事、行政、刑事等不同法律关系中的高校学生会有不同的法律问题,因此享有不同的权利。

1.行政法律关系下的高校学生法律地位

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作为独立的公法人,依法享有管理的权利,就行政法律关系原则而言,高校是权利主体,学生是义务主体。因此,高校学生在此种法律关系下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高校学生必须服从和接受高校的管理。

2.民事法律关系下的高校学生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高等学校的在校高校学生多数是已年满十八周岁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自愿、公平等,自1997年开始的高等教育全面收费制度的实施标志着高校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存在着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下高校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再是像行政法律关系下的服从与接受的关系。

3.内部关系下的高校学生法律地位

高校学生不仅是社会人,更是学校人,因此作为学校人在学校的内部管理活动中也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规定中高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申请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权,参与权,申诉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