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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社会学的逻辑:双学科视角下的理论探索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再进一步,可以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纵然这块肥肉被切成了两片,但每一片仍可得到特定化了的国家定义。在首辅张居正过世后,其派系的势力遭到了清算,但万历皇帝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受益。可以说,皇帝甚至有意或无意地加入了官僚的“团伙”。可以说,“政治即国家”是个“狡猾”的简称,隐藏了“君主”这个中间字眼。

历史社会学的逻辑:双学科视角下的理论探索

上述改造,是为了得出国家的历时性定义、权力的历时性定义。虽然看似全然放弃了共时性定义(如“官僚君主制”“最佳结合点”),但其实是为新的共时性定义让出空间。对于图1.2,如果纵向来看,确实是全乎历时性,但如果从横向来看却又全乎共时性。[8]原因在于:两类权力如同菜刀切肉一般,把国家过程这块肥肉切成两片,让人不得不思考:在只见专断权力而不见常规权力的情况下,君主、政治是怎样的?在只见常规权力,不见专断权力的情况下,诸官僚、行政又是怎样的?

再进一步,可以发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纵然这块肥肉被切成了两片,但每一片仍可得到特定化了的国家定义。如上所说,国家定义在不论历时性或共时性的情况下,都需包括工具与系统(社会过程),或政府与官僚君主这两个方面。如果说“政治—行政—政治—……”+“君主—诸官僚—君主—……”是历时性的国家定义,那么“君主-政治”/“诸官僚-行政”便是共时性的国家定义。我在上面只是略加提到君主与政治关系,诸官僚与行政关系,未予展开,下面将继续分析。

首先从常规权力时间说起。在这一情境下,看似“君主”消失了,实则是常规权力将君主纳入诸官僚这个团伙之中,一方面使得君主不再具有超越性,并变成了所谓的“最高行政长官”。如此一来,君主既要“向下依附”诸官僚来完成行政事务,又要与其他官僚一样遵守成文法典或传统。另一方面,诸规则、诸惯例也为官僚们提供了掩护,不仅使之免受“君临天下”之祸,并在此境况中借机谋利自得。

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也精彩地描述了这种情况。在首辅张居正过世后,其派系的势力遭到了清算,但万历皇帝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受益。黄仁宇这样说:

他(孙按:万历皇帝)摆脱了张(孙按:首辅张居正)、冯(孙按:大伴冯保)之后所得到的自主之权仍然受到种种约束。即使贵为天子,也不过是制度所需要的产物……在倒张的人物中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人物……立即把攻击的目标转向皇帝……总而言之,他们要把他(孙按:万历皇帝)强迫纳入他们所设置的规范,不让他的个性自由发展。另一类人物则干脆是为了争权夺利。他们利用道德上的辞藻作为装饰……在张冯被劾之后在朝廷上空出来的大批职务,他们就当仁不让,安排亲友。(黄仁宇,1997:44)

诚如黄仁宇看到的诸官僚之两面性:这些官僚一方面以道德来制约皇帝的“自主之权”,另一方面又利用规则与时机,“安排亲友”。君主尽管在诸礼仪活动或行政程序上仍为最高长官,但也不过止步于此罢了,如何能抵得住诸官僚的左右开弓。可以说,皇帝甚至有意或无意地加入了官僚的“团伙”。诸官僚和君主的这种境况被孔飞力敏锐地捕捉到了:在妖术被视作“政治罪”之前,整个妖术活动的惩治或审判都可以说处于常规权力时间,弘历很清楚,他对追查此案必须要基于类似于上述两面性的假设:

地方官出于自身利益总是对手边的问题轻描淡写以减轻他失职的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常规的监察系统(例如对税收报告的监察)变得毫无作用,因为并没有什么常规的制度可以用来审核妖术案犯的人数。(孔飞力,2014:168)

如是看来,弘历的情况并不比前朝的万历好多少,只是弘历更为警觉且更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常规权力的行政规则如同反手刃,指向了君主自身,遮掩了君主发挥其专断能力的视界,并使诸官僚得以自我掩护,发挥“天高皇帝远”的利己作用。

不过,我们并不能认为诸官僚在规则的掩护下会各行其是,无所聚团。有意思的是,如同惊警的弘历所预判的那样,君主又怎么会不知诸官僚在常规掩护背后的可能行径呢?毋宁说,君主是在与官僚进行一场合谋!在君主入伙之后,官僚不仅有规则掩护,更可能会得到君主庇护。也是说,一旦君主(作为上级)、行政(普遍性的)、诸官僚中一部分(受庇护的一支)形成合力,那么就可能形成占绝对优势的“超级派系”。正如孔飞力观察的那样,时至18世纪晚期,当弘历龙体日益衰竭之时,和珅集团即是如此:

此前二十年间(孙按:弘历驾崩前),和珅便一直得到老皇帝(孙按:弘历)的宠信,权倾朝野。他……编织起了一张渗透整个大清帝国财政系统的恩惠网络……我们或许可以将和珅一党称之为一种“超级派系”,因为它得到了最高统治者毫不动摇的庇护。(孔飞力,2013:5)

不过,和珅的最终下场也已然预告了另一种结局:如果君主不入伙,如果君主掀起掩护或约束作用的行政规则,扯破诸派系圈子或官官相护的网络,又是怎么样呢?这正是《叫魂》一书中所要重点展现的专断权力时间一轴。

顺着横向之轴重审上面的图示,我们不再以划分的角度比较性指定政治的含义,而是直截了当地追问:政治是什么?尽管曼海姆与施米特(Carl Schmitt)互陈彼此对政治的定义是对立的,但是经改造过后,曼海姆的政治定义不再直接采用“理性-非理性”划分,同时施米特的政治定义也将只被本章放在前民主化、国家与社会尚未相互渗透的时代加以使用。如此一来,二者之间的对立便可消弭。[9]施米特的说法值得引用:环……只要“国家”真的是一种与那些非政治性群体和事务形成鲜明对比的确定的突出统一体——换言之,只要国家垄断着政治,那么,那种仅仅作为国家的附属性参照的政治的一般性定义就是可以理解的。(施米特,2015a:23—25)

无论如何,“政治的”一般而言与“国家的”相互并列,或者说与国家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由此,国家似乎是某种政治性的东西,而政治则是某种属于国家的东西——这显然是一个令人不快的循

问题在于,对于“政治即国家”这个看似广为接受的常识,如果将“即”这个字问题化(problematization),那么便使连接的可能性问题变得紧要起来。下文将会论证,“政治即国家”要拆解与重组为:因为政治即君主,君主即国家,所以“政治即君主即国家”。可以说,“政治即国家”是个“狡猾”的简称,隐藏了“君主”这个中间字眼。在《叫魂》中,这组关系便是以“满族即弘历即清朝”的方式出现,而平常说的“满清”一词便是隐去了“弘历”(或其他清朝君主)之后的简称。

对于这个论证要说明文法学上的划分与连接:政治、国家是第四人称代名词(the forth-person pronoun)[10]涵括的诸研究事体(entities),而君主这个人本身是第一人称代名词(the first-person pronoun)指称的研究事体。因此,论证的问题转而成为文法学上的“化身”问题——“第四身即第一身”或“第一身即第四身”。

如此一来,便牵连出两个问题:第一,本章作为社会学式分析,如何理解文法学上的诸“身”?第二,从社会学式的文法学角度来看,真的有异乎常识的第四身吗?如果有,那么第四身是什么?

实际上,人称代名词分析是社会学的研究事体类型学传统之一。[11]据基尔明斯特(Kilminster,2012:7)考证,人称代名词的社会意义分析肇始于20世纪初一篇对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语言学思想研究的论文。随后,尽管美国社会学先驱库利(Charles H.Cooley)、米德也使用了“I”和“me”等人称代名词作为理论词汇,可涵括一定的研究事体,但并非将“人称代名词”作为研究事体的类型学加以完备地发展。

至于在欧洲方面,受曼海姆于20世纪20年代发展的“视角”(perspective)分析之启发,埃利亚斯正式提出了“诸人称代名词作为一种形构模型”(the personal pronouns as a figurational model)的理论构想,从而实现了从“I”“We”等代名词的个别分析迈向了整体分析的转变。[12]埃利亚斯(Elias,1978:122)认为,在非实象的(non-reifying)的日常语言中,人称代名词是最能够为社会学提供概念建构的一支。因为我们凡是考虑到“我”(I)时,亦不得不同时考虑到“你”(You)、“他/她”(He/She)等第二身、第三身。

相较于“社会角色”指定了具体的特定人群来说,这些人称代名词更加具有普适的理论特征,因为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是“我”或“他/她”这个范畴中的一员。由此,社会学的研究事体几乎都可以涵括在“我”“你”“他/她”等人称代名词之下。诸人称代名词便构成了一个由人们(people)而非孤立的个人(individual)相互交织、相互依赖的网络或过程。

不过,埃利亚斯并没有对社会学经常分析的“非人的

事体”(non-personal entities)(“组织”“功能”“制度”“系统”“市场”,等等)加以“人称代名词化”以统合起来。换句话说,埃利亚斯只是认为由“人们”构成的诸人称代名词是一种形构模型,而这些形构出来的、非人的模型并不需要一种人称代名词。不过,尽管埃利亚斯谨慎地只有“我/我们”“你/你们”“他/她/他们/她们”这些词汇,仍然含糊地使用了一次“它”(it):

制度从不只是对所谓的“系统”(例如一个国家或部落)履行其功能。这些制度也对它们(孙按:制度)的诸成员履行其功能。换句话,它们(孙按:制度)既有“我-功能”(I-function),也有“它-功能”(it-function)。[13](Elias,1978:126)(www.xing528.com)

撇开埃利亚斯拟人化地以“我-功能”考虑“制度-系统”关系,单从“诸成员”的角度看,即使“制度”是这些成员的相互交织关系的特征,但其本身却也不得不被单独视之(如视为独立的“它”)。但是,仅仅第三人称的“它”适合称谓这些“制度”“国家”等事体吗?毕竟,“它”还可以指称“物体”(thing)、“动物”(animal)等非肉身或非人的事体。

在埃利亚斯之后,人称代名词的类型学传统又回到美国一地。马丁(Martin,2001)尝试了以第三身(the third person)视角指称拒绝分析第一身或者“人作为理论事体”(the person as a theoretical entity)的分析路径(如卢曼的系统理论)。马丁的用法也不够清楚,因为这样连带地将“他/她”这两个原本由第三身人称代名词指称的对象也拒绝了。[14]

由此,这一研究传统面临着两难境地:如果从正面理解,保留将“制度”等概念作为第三人称事体的“它”所指称的对象,那么意味着“它”如此肥大和混淆,而如果保留从反面界定,以非第一身或非人的角度[15],来界定常见的“系统”等社会学事体,那么意味着这样保留下来的“第三身”不仅剔除了“他/她”,而且也同样难与“物体”和“动物”等非社会学主流的第三人身代称对象区分出来。

为了理论上的简洁刻画与再拓展,吕炳强相当于翻转了埃利亚斯的命题:从“诸人称代词作为一种形构模型”,转化为“诸形构模型作为一种人称代词”(figurational models as a personal pronoun)[16],增加了“第四身”作为社会学的新研究事体类型,以将“结构”等非肉身(incorporeal)、可由行动者“观想到”的“对象实在化”(objective realization)(吕炳强,2011)内容单独归类。[17]

将这样的新事体分类带回到埃利亚斯类型学中也能够得到解释。埃利亚斯并不是将“制度”“结构”这些概念看作是给定既存的事体,而是将其看作是由其成员的多元视角(multi-perspectives)所形成的交织事体(Elias,1978:126)。也就是说,上述的“它-功能”,则是复数的“我”“你”“他”所观想到的对象实在化之综合。[18]从这个角度来看,诸形构模型也未尝不可作为一个人称代名词加以特定化地标注出来。以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的学说来类比,如果说第三身中的“他/她”是具有肉身的“他人”(the other person),那么第四身是“非人的他者”(the impersonal other),或是非肉身的他性(the otherness)。[19]

表1.1 文法学视角下的社会学研究事体类型学

经过上述处理,以文法学式人称代名词作为社会学研究事体类型学的视角下,第四身的社会学地位占据重要地位。因而,上述的“第四身即第一身”或“第一身即第四身”(满族即弘历即清朝、政治即弘历即国家)看似成为一个不可能的任务——社会学地讲,何以结构即行动者?或者行动者即结构?

如果以“即”字将政治、君主、国家等第一身与第四身人称代名词对象连接起来,那么便要考虑到“化身的奥秘”(the enigma of incarnation)问题。孔飞力已经或隐或明地指向了这一点:

满清朝廷因而需要在两方面展现言辞的舞台,一个用于表现政权的普遍性,另一个则用于捍卫政权的种族特性……弘历的风格,是尚武的满人种族特性与普世主义文化的一种不太和谐的混合物……君权既要成为满人文化完整性的保护者,又要成为多种族霸权的一种象征……要将排他性与汉化完全孤立区分开来是不可想象的。这就是弘历作为满族首领,同时也作为大一统中华帝国皇帝所面临的两难处境。(孔飞力,2014:75—87)

我们不妨把“满清”二字拆开,“满”是“种族特性”,“清”是继替明亡后的又一个得天命正当性的王朝(赵鼎新,2012)。这二者“拧”在一起便势必产生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冲突,并汇集在弘历这个具肉身的君主之上。具体地讲,一方面,“满族”作为种族时是一个第四身事体,作为诸满族人时是诸第一身事体。“满族之化身”是指弘历这个满族人以“满人文化完整性的保护者”或“满族首领”之第一身身份,化身为作为满族这个第四身。另一方面,“清朝”作为王朝时是个第四身事体,作为诸清朝人时便是诸第一身事体。“清朝之化身”是指弘历以“大一统中华帝国皇帝”之第一身身份,化身为清朝这个第四身。[20]

进一步讲,“清朝之化身”即“国家的化身”,“满族之化身”即“政治的化身”。对于前一问题不难理解,不再赘述。对于后一问题要从政治-行政区分的角度加以说明。孔飞力(2014:69)指出,自满族成为征服者以降,剃发问题一直被保留在法律文本之外。妖术这个事件之所以升级成难以收拾的局面,又在于弘历将该妖术与剃发联系起来,使之上升为“政治罪”(孔飞力,2014:86)。依照前文所述,行政是依成文规则行事,政治是不依先例而强权推进,那么弘历恰恰是利用了剃发这个种族问题,强硬地将其视为政治问题。同时,从反面来看,汉化问题与行政常规化密切相关。弘历对江南的担心与忧虑,正是因为江南“堕落与腐败”的文化使驻地的满族精英被汉化,进而使行政效率低下(孔飞力,2014:92)。

对于弘历这个双重化身而言,到底有没有方法将政治与国家或满族与清朝得以结合地处理呢?答案不是正面,而在反面:与国家对抗视之谋叛,与满族对抗视之为汉化,而早先的文字狱事件已经使弘历认识到,“汉化与谋叛其实只不过是同一威胁的两个不同侧面而已”(孔飞力,2014:83)。并且,在事实上,清朝所面临的叛逆,往往是以种族问题作为切入口而提出的挑战(孔飞力,2014:75)。[21]

就此,我们看到这样的图景:弘历作为政治与国家的化身,为解决种族的特殊性与政权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只需要从反面入手,将汉化与谋叛结合起来便能够解决,而剪辫“叫魂者”所犯的政治罪,正反映了这种结合。[22]

不过,化身的威力还远不止在于得到国家与政治这两个第四身的他性之“化身”,还在于作为第四身之人格化象征之后,趁化身之机,为己谋利。弘历之私利在于,他作为君主,通过将官僚常规政治化,从而使其本人超出诸官僚,并由此和个别的诸第一身建立更为强化的个人关系,打破了团伙化的诸官僚关联。

在专制统治下,君主作为主权者(甘怀真,2008:386),既可以以国家的名义“决断”时下状态是否为例外、非常规状态(施米特,2015b:24),也可以以政治的名义“宣告”敌友之分(施米特,2015a:35—36)。前一招数使得君主打断了诸官僚的行政常规,后一招数使得“叫魂案”中那些想把弘历从“紧急渠道”拉入“安全渠道”的官僚变得胆怯,因为弘历将与那些愿为私仆的诸官僚(如浙江省布政使永德)“众志成城”地对付“叫魂者”和那些仍“留守”在常规权力时间、不遵君命或欺君罔上的,与政治或国家为敌的诸官员。尤其是对于后一群官员来说,他们难免要落得出局、整肃或清洗之下场(如“叫魂案”中的山西巡抚苏尔德等官员,均被斥责为过于汉化)。因而在例外状态之中,弘历便趁机将诸官僚“私仆化”,使官僚向君主私人效忠,而非只是遵循规则或隶属某个团伙派系。

具体来看,孔飞力列举了“叫魂”危机中君主施加淫威的三大举措:严饬属下、重申官场规范和强化个人关系。其中,第一点“严饬属下”其实在专制权力时间之中作用是有限的。正如弘历在妖术危机之初,不严罚瞒报信息的官员,是因为担心如果此招一出,官僚们在极度恐惧之下便更不敢上报信息,达不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孔飞力,2014:262—263)。对于第二点“重申官场规范”,从其举例来说,与其说重申的是官场规范,倒不说是把“主子”之事放在第一位。要紧的是第三点:“强化个人关系。”孔飞力这样解说道:

在弘历用以进行个人控制的言辞中,玩忽职守就是忘恩负义。当江苏省按察使吴坛承认自己未及时报告今春的叫魂案件时,弘历在朱批中斥骂道:“……汝实有负朕之信任,不知恩之物.!”(孙按:着重号为原文所加)(孔飞力,2014:264)

值得注意的是“玩忽职守=忘恩负义”,这实际是第四身与第一身(职守规定-官僚)转化为诸第一身之间的关系(恩与义)。从这个事件的后果也可看出,对于事件升级起推动作用的山东巡抚富尼汉,事后遭吏部惩罚的原因不在于违背行政规定对囚犯用刑,而是对君主撒谎(孔飞力,2014:226—227)。

回过头来,再重新审视常规权力时间。在该情境下,君主尽管仍是主权者,但只是第一身。此时的君主,不管面对由诸冗文规则所构成的掩护体系,还是由诸官僚组成的、以庇护恩惠等关系为特征的诸官僚团伙网络,都制约与束缚着这个第一身迈向国家的化身或政治的化身之可能。并且,如果君主也已入伙,施展化身威力的可能性便更加成疑(如弘历之于和珅)。进一步梳理的理论图示如下:

图1.3 化身、去化身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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