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办高等教育政府公共教育财政资助研究中的实证成果

民办高等教育政府公共教育财政资助研究中的实证成果

时间:2023-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在该文中,他阐述了公共产品两个本质特征。边际拥挤成本是否为零是区分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的重要标准。选取这类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首先在于判断外部效应的大小。多数公共产品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不过为了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并适当减轻政府负担,对多数准公共产品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是一种较佳选择。

民办高等教育政府公共教育财政资助研究中的实证成果

2.1.1.1 公共产品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Pau A.Samuelson)于1954年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提出了“公共产品”的概念,并首次将“公共产品”纳入古典理论体系,有了古典的“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划分,从而创立了公共产品理论(public goods theory)。[1]在该文中,他阐述了公共产品两个本质特征。一是消费上的非排他性(non-exclusion)。消费的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产品,不管该产品提供者是否愿意让其他人也消费该产品,在该产品的效应覆盖范围和区域内,人人都能够消费该产品,这时产品的提供者要想不让某人消费该产品,或者是技术上做不到,或者是阻止他人消费该产品的成本费用过于昂贵而不可能,因而无法排除该区域内任何一个社会成员享受该产品的效用。二是受益的非竞争性(non-competition)。受益的非竞争性是指只要有人提供了公共产品,则该产品效应覆盖范围和区域内的消费者人数多寡,与该公共产品的数量和成本的变化无关。或者说,新增消费者引起该公共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原有消费者在已有的公共产品的数量下所享用的消费量和效用程度,丝毫不会因为新消费者加入而有所减少和损失。

公共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公共产品(pure public goods),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也即消费上没有竞争性、排他又不可能的产品。[2]如国防、公平的收入分配、有效率的政府或制度、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反贫困等。第二类公共产品被称为“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其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如公共桥梁、公共游泳池以及公共电影院等。第三类公共产品是“共同资源(common resources)”。它与俱乐部产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如公共渔场、牧场等。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通称为“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即不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它兼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一方面在供给上将不付款者排除在外,具有排他性;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全社会共同享受,不能把一些人排除出去。即不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边际拥挤成本是否为零是区分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的重要标准。准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拥挤性(conges⁃tion)”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一定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产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产品达到“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3]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市场机制难以在一切领域达到“帕累托最优”,特别是在公共产品方面。如果由私人部分通过市场提供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导致休谟所指出的“公共的悲剧”,难以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市场机制本身难以解决的难题,这时就需要政府出面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是兼备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不言而喻,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或市场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准公共物品有两种不同类型: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但同时具有排他性;另一类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先看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排他性的第一类准公共产品。以一座桥梁为例,桥梁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弥补:一是通过征税弥补,免费使用,这是公共提供方式;二是由过桥车辆收费弥补,如同一般商品买卖一样,谁过桥谁交费购买使用权,这是市场提供方式。政府要考虑的问题是从社会角度出发比较两种提供方式何者为优。不论采取哪种提供方式,该桥梁提供的社会效益和建筑成本是相同的,可比的是无论征税还是收费都会产生的本身的成本及可能带来的一定的效率损失。征税成本是指征管成本和缴纳成本,税收的效率损失是指因征税而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亦称税收超额负担。另外,由于收费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桥的车流量,在不过分拥挤的情况下,对社会而言产生一部分消费损失,这是收费的效率损失。最终选取哪种提供方式,取决于税收成本和税收效率损失同收费成本和收费效率损失的对比。再看主要是具有外部效应的第二类准公共产品。选取这类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首先在于判断外部效应的大小。当外部效应很大时,可视为纯公共产品,采取公共提供方式。多数公共产品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不过为了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并适当减轻政府负担,对多数准公共产品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是一种较佳选择。例如医疗保健,一部分由政府提供,一部分向使用者收费,采取混合提供方式,既可以保障职工和居民的医疗需要,又可以避免病床过分拥挤和药品的浪费。当采取收费方式时,政府所要关心的问题是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同时严加管理,避免利用垄断地位滥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加重居民负担,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总体说来,政府对准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4]:一是政府授权经营。对于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民间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中标的民间企业去经营,但政府部门对这一领域实行政府管制,一方面禁止其他企业自由进入,另一方面又禁止中标企业制定垄断价格。二是政府参股。对于那些初始投资量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高速公路铁路等,由政府通过控股参与建设。三是政府补助。对于那些提供教育服务、卫生服务的民间机构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民间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www.xing528.com)

2.1.1.2 外部性理论

一般认为,外部性理论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奠基者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提出的。西奇威克在其《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从“个人对财富拥有的权力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他对社会贡献的等价物”中认识到了外部性的存在。[5]所谓外部性,在经济学中是指一个人或一家厂商采取一种行为但不承担全部成本(负外部性)或得到全部利益(正外部性)时出现的一种现象。[6]外部性又被称为外部效应、外溢效应。迈克尔·麦金尼斯在《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提出的外部效应定义是“在公共产品消费上,交易的间接后果影响非直接相关的其他人”,也就是说,对某一公共产品投入的成本与其收益不对称。之所以使用“外部效应”一词,是因为对于市场来说,是“外部”的。外部效应所产生的额外收益不属于从事经济活动的本人而属于他人,因而不构成私人收益,只构成社会收益;外部效应所发生的额外成本不计入实际成本,而由社会来支付,因而不构成私人成本,只构成社会成本。因此,外部效应使得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之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发生不对称。[7]

外部性问题与公共产品理论有很大共性,在外部性覆盖的范围与区域内,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与排他性,不管外部性的接受者是不是愿意,影响都是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外部性实际上是公共产品的一个特例。但是,两者又是有差异的。首先,公共产品本身很多时候是正产品,而外部性很多时候是私人或企业行为的一种副产品或伴生物而已,是他们在提供个人物品的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其次,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进行的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有意识的行为,而外部性的生产者的行为是以个人物品而不是外部性为目的的,外部性往往是无意识或者不得已产生的结果。[8]

外部性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外部性,另一种是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况。负外部性是指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况。由于额外的收益或成本并不为市场所承认,当经济主体的活动产生了外部经济的时候,私人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与社会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发生了偏离,但该经济主体并不为此获得相应的收益或承担相应的成本。在私人生产的条件下,企业以自身利益为行为目标,只考虑自己所承担的成本和所得到的利益,根据的是私人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而不是社会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来进行生产决策。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该项经济活动的全部收益或全部成本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资源配置也就未曾达到最优。某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如果不能从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获得全部收益,他就会缺少动力继续提供这种不仅对于个人而且对于社会有益的产品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将无法达成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比如财政资助,以使提供者愿意继续从事这种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