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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规则

时间:2023-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是指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202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规则

一、概述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是根据《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精神,结合浙江省的实际制定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是指导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活动统一实行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项目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率采用下限、中值、上限三档计算。其他项目费采用区间费率和固定费率,规费、税金根据不同专业工程和不同计税方法采用固定费率计算。

二、工程造价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组成及费用说明

工程造价组成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如表附录4-1所示。

表附录4-1 工程造价按费用的构成要素组成明细表

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具体包括:

1.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

奖金是指为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6.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生产工人的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生产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及工程设备原价

材料及工程设备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原价包括为方便材料、工程设备的运输和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包装所需要的费用。

2.运杂费

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

3.采购及保管费

采购及保管费是指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

(三)机械

机械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包括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乘积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

(7)其他费用: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仪器仪表的使用费,以引起仪表台班耗用量与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乘积表示。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由折旧费、维护费、校验费和动力费组成。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相应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

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费用等。

4.固定资产使用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包括现场出入管理及考勤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

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8.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施工工艺要求必须持续作业而不可避免的夜间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包括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以及照明用电费用等。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工程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10.工程定位复测费

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11.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2.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产生的费用。

13.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4.财务

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15.税费

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保税等。

16.其他

其他企业管理费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

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社会保险费,由以下各类保险费用组成:

1.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

(七)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建筑服务增值税

三、工程造价按照造价形式划分的组成及费用说明

工程造价按照造价形式划分,其组成如表附录4-2所示。

表附录4-2 工程造价按造价形式划分组成明细表

续表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根据设计规定,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完成构成工程实体所耗费或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要求,产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

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下列费用:

(1)通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通用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和脚手架工程费。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产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含运输、装卸、辅助材料、架线等)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以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摊销费用。

(2)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是指根据现行国家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或浙江省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及有关规定,列入各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的属于施工技术措施的费用。

(3)其他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

其他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是指根据各专业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包括下列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及城市建筑工地、道路扬尘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并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提前竣工增加费:指因缩短工期要求发生的施工增加费,包括赶工所需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周转材料加大投入量和资金、劳动力集中投入等所增加的费用。

(3)二次搬运费: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指边施工边维持行人与车辆通行的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相应养护维修工程受行车、行人干扰影响而降低工效等所增加的费用。

(6)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指根据各专业工程特点补充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费用。

(三)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构成内容应视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不同阶段的计价需要进行列项。其中,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由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构成;编制竣工结算时,由专业工程结算价、计日工、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以及优质工程增加费构成。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和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费用的追加,包括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和其他暂列金额。

2.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专业工程等的金额。

(1)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指发包阶段已经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由于设计标准未明确等原因造成当时无法确定准确价格,或者设计标准虽已明确,但一时无法取得合理询价,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若干暂估单价。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指发包阶段已经确认的专业工程,由于设计未详尽、标准未明确或需要有专业承包人完成等原因造成当时无法确定准确价格,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一个暂估总价。

(3)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暂估价:指发包阶段已经确认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由于需要在签约后由承包人提出专项方案并经论证、批准方能实施等原因造成当时无法准确计价,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总价。

3.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管理费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及工程设备保管费。

5.专业工程结算价

专业工程结算价是指发包阶段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暂估价给定的专业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确定的最终金额。

6.索赔与现场签证费

(1)索赔费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经双方共同确认需补偿的各项费用。

(2)现场签证费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中的各项费用。

7.优质工程增加费

优质工程增加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合格建筑产品的基础上,为生产优质工程而增加的费用。

(四)规费

与本附录第二节中定义相同。

(五)税金

与本附录第二节中定义相同。

四、计价方法

(一)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法

建筑安装工程统一按照综合单价法进行计价,包括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项目清单计价。

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项目清单计价除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分别按照计量规范规定的清单项目和专业定额规定的定额项目列项计算外,其余费用的计算及方法应当一致。

(二)计税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可采用一般计税法和简易法计税。如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符合税务部门关于简易计税的适用条件,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其税前工程造价(或税前概算费用,下同)的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相应价格、费率及其取费基数均按“除税价格”计算或测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其税前工程造价的各费用项目均包含增值税的进项税,相应价格、费率及其取费基数均按“含税价格”计算或测定。

(三)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由税前概算费用和税金(增值税销项税,下同)组成。计价内容包括概算分部分项工程(包含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下同)费、总价综合费用、概算其他费用和税金。

1.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概算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乘综合单价,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

工程数量应根据概算“专业定额”中定额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2)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所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应按照概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以概算编制期对应月份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进行计算。遇未发布市场信息价的,可通过市场调查以询价方式确定价格。

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概算“专业定额”中定额子目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单价综合费用费率进行计算。单价综合费用费率由企业管理费费率和利润费率构成,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www.xing528.com)

2.总价综合费用

总价综合费用按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总价综合费用费率计算。总价综合费用费率由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相关费率和规费费率构成,所含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率只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不包括标化工地增加费和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费率。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按市区工程相应基准费率(及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

(2)提前竣工增加费费率按缩短工期比例为10%以内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

(3)二次搬运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

(4)规费费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取定。

3.概算其他费用

概算其他费用按标化工地预留费、优质工程预留费、概算扩大费用之和进行计算。

(1)标化工地预留费

标化工地预留费是指因工程实施时可能发生的标化工地增加费而预留的费用。标化工地预留费应以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标化工地预留费费率进行计算。

标化工地预留费费率按市区工程标化工地增加费相应标化等级的施工取费费率取定,设计概算编制时已明确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目标的,按目标等级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

(2)优质工程预留费

优质工程预留费是指为工程实施时可能发生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而预留的费用。优质工程预留费应以“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综合费用”乘优质工程预留费费率进行计算。

优质工程预留费费率按优质工程增加费相应优质等级的施工取费费率取定,设计概算编制时已明确创优工程目标的,按目标等级对应费率计算。

(3)概算扩大费用

概算扩大费用是指因概算定额与预算定额的水平幅度差、初步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差异等因素,编制概算时应予以适当扩大考虑的费用。概算扩大费用应以“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综合费用”乘扩大系数进行计算。

扩大系数按1%~3%进行取定,具体数值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图纸的设计深度确定。其中,较简单工程或图纸设计深度达到要求的取1%,一般工程取2%,较复杂或设计图纸深度不够要求的取3%。

4.税前概算费用

税前概算费用按概算分部分项工程费、总价综合费用、概算其他费用之和进行计算。

5.税金

税金按税前公司概算费用乘增值税销项税税率进行计算。

6.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按税前概算费用、税金之和进行计算。

(四)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即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税金(增值税销项税或征收率,下同)组成。计价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乘综合单价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

采用“国标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应根据“计量规范”中清单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采用“定额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数量应根据预算“专业定额”中定额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工程数量统一按照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依据招标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计价规定计算并提供的工程量确定;编制竣工结算时,工程数量应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2)综合单价

①工料机费用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综合单价所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应按照预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以相应“基准价格”进行计算。遇未发布“基准价格”的,可通过市场调查以询价方式确定价格。因设计标准未明确等原因造成无法当时确定准确价格,或者设计标准虽已明确但一时无法取得合理询价的材料的,应以“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编制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所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照企业定额或参照预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以当时当地相应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其中,材料的“暂估单价”应与招标控制价保持一致。

编制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所含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除“暂估单价”直接以相应“确定单价”替换计算外,应根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因价格波动所引起的价差。计补价差时,应以分部分项工程所列项目的全部差价汇总计算,或直接计入相应综合单价。

②管理费和利润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国标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清单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计算。采用“定额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定额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应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取定。

编制投标报价时,采用“国标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清单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计算。采用“定额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定额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可参考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

编制竣工结算时,采用“国标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清单项目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计算。采用“定额清单计价”的工程,综合单价所含企业管理费、利润应以定额项目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企业管理费、利润相应费率分别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③风险费用

综合单价应包括风险费用。风险费用是指隐含于综合单价之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风险内容和范围(幅度)内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对以“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不考虑风险费用。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应按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之和进行计算。

(1)施工技术措施费

施工技术措施费应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乘综合单价,以前合价之和进行计算。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工程数量及综合单价的计算原则参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相关内容。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分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标化工地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和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费率,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属于必须计算的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外,其余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列项,对工程实际不发生的项目不应计取费用。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按相应基准费率(即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计取,其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标化工地增加费”除外)费率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的中值确定。

编制投标报价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应以不低于相应基准费率的90%(即施工取费费率的下限)计取,其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标化工地增加费”除外)可参考相应施工取费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

编制竣工结算时,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其中,除法律、法规等政策性调整外,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费率均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非市区工程和市区工程分类。其中,市区工程是指城区、城镇等人流、车流集聚区的工程;非市区工程是指乡村等人流、车流非集聚区的工程。

对于工程规模变化较大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根据其取费基数额度(合同标段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所含“人工费+机械费”)大小采用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费用。

对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可另列项目计算或要求投标报价的施工企业在费率中考虑。

安全文明措施基本费费率不包括市政、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高架区间)及道路绿化等工程在施工区域沿线搭设临时围挡(护栏)费用,发生时应按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另列项目进行计算。

施工现场与城市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硬化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交通条件,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的包含内容。如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费用应按实并经现场签证后另行计算。

标化工地增加费的基本内容已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被综合考虑,但获得国家、省、设区市、县市区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应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

由于标化工地一般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评定,且不一定达到要求的等级,因此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变化工地增加费可按其他项目费的暂列金额计列;编制竣工结算时,标化工地增加费应以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计算。其中,合同约定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标准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建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创建的,按实际创建等级相应费率的75%~100%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际创建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标化工地增加费按非市区工程和市区工程划分,划分方法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提前竣工增加费以工期缩短的比例计取,工期缩短比例按以下公式确定:

工期缩短比例=[(定额工期-合同工期)/定额工期]×100%

缩短工期比例在30%以内者,应按审定的措施方案计算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次搬运增加费适用于由于施工场地小等特殊情况,一次到不了施工现场,需要再次搬运的情况,不适用于上山及过河发生的费用。上山及过河所发生的费用应另列项目以现场签证进行计算。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包括暴雪、强台风、暴雨、高温等异常恶劣气候所引起的费用,发生时应另列项目以现场签证进行计算。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已综合考虑按要求进行交通疏导,设置导行标志产生的费用。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适用对象主要包括边施工边维持路面通车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及给排水(含污水、给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的管道和开挖施工的综合管廊及相应构筑物)、路灯交通设施等的改造和养护工程;占用交通道路进行施工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桥工程及相应轨道工程;道路绿化(含景观)的改造与养护工程。

3.其他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按照不同计价阶段结合工程实际确定计价内容。其中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施工总承包服务费中实际发生项的合价之和进行计算;编制竣工结算时,按专业工程结算价、计日工、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和优质工程增加费中实际发生项的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按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其他暂列金额之和进行计算。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暂列金额应保持一致,竣工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以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相应费用。

标化工地暂列金额应以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标化工地增加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其中,招标文件有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的,按要求等级对应费率计算。

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应以招标控制价中除暂列金额外的税前工程造价乘优质工程增加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其中,招标文件有创优质工程要求的,按要求等级对应费率计算。

其他暂列金额应以招标控制价除暂列金额外的税前工程造价乘以相应估算比例进行计算,估算比例一般不高于5%。

(2)暂估价

暂估价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和专项措施暂估价之和进行计算。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暂估价应保持一致,竣工结算时,专业工程暂估价以专业工程结算价取代,专项措施暂估价以专项措施结算价取代并计入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费用。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按其暂估单价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

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各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之和进行计算,包括各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以下简称“专业发包工程暂估价”)和按规定无须招标属于施工总承包人自行承包内容的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项措施暂估价按各专项措施的暂估价之和进行计算。各专项措施的暂估金额应由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根据各专项措施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计价规定,对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分别进行估算。

(3)计日工

计日工按计日工数量乘计日工综合单价,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计日工数量应统一以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提供的“暂估数量”进行计算;编制竣工结算时,计日工数量应按实际发生并经发承包双方签证认可的“确认数量”进行调整。

计日工综合单价应以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进行计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有关计价规定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可由企业自主确定;编制竣工结算时,除计日工特征内容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外,其余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价格保持不变。

(4)施工总承包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按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和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之和进行计算。

①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

发包人对其发包过程中的相关专业工程是进行单独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按各专业发包工程金额乘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相应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各专业发包工程金额应统一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内相应专业发包工程暂估价金额取定;编制竣工结算时,各专业发包工程金额应以专业工程结算价内相应专业发包工程的结算金额进行调整。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费率应根据要求提供的服务内容,按相应区间费率的中值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各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费率可参考相应区间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编制竣工决算时,除服务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外,其余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发包人仅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现场堆放场地、现场供水供电管线(水电费用可另行按实计收)、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等服务而进行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施工总承包人可按专业发包工程金额的1%~2%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施工总承包人在其自行承包工程范围内所搭建的临时道路、施工围挡(围墙)、脚手架等措施项目,在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期间应无偿提供给专业发包工程分包人使用,专业工程分包人不得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发包人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时,施工总承包人可按专业发包工程金额的2%~4%向发包人计取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专业工程分包人不得重复计算相应费用。

发包人未对其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要求施工总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的,专业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其垂直运输等相关费用。如施工时仍由总承包人提供垂直运输等配合服务的,其费用由总包、分包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自行商定。

当专业发包工程经招标实际由施工总承包人承包时,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不计。

②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

发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进行管理、服务的单位(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分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按甲供材料金额、甲供设备金额分别乘各自的保管费费率,以其合价之和进行计算。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金额和甲供设备金额应统一以招标人在发承包计价前按暂定数量和暂估单价(含税价)确定并提供的暂估金额取定;编制竣工结算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应按发承包双方确定的金额进行调整。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保管费费率应按相应区间费率的中值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保管费费率可参考相应区间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编制竣工结算时,除服务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应予以调整外,其余按投标报价时的相应费率保持不变。

(5)专业工程结算价

专业工程结算价按各专业工程的结算价之和进行计算。各专业工程的结算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不包括税金在内的全部费用分别进行计价,计价方法和原则参照单位工程相应内容。

专业工程结算价分为按规定必须招标并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的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结算价(以下简称“专业发包工程结算价”)和按规定无须招标属于施工总承包人自行承包内容的专业工程结算价。其中,施工总承包人自行承包内容的专业工程结算价可按工程变更直接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及相关费用进行计算。

(6)索赔与现场签证费

编制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费按专业工程结算价、暂估价、计日工和施工组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和优质工程增加费中实际发生项的合价之和计算。

①索赔费用

索赔费用按各索赔事件的索赔金额之和进行计算。各索赔事件的索赔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计价规定,参照索赔事件发生当期的市场信息价格,以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进行计价。涉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价格确认及其项目改变的索赔内容,相关费用可分别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进行计算。

②签证费用

签证费用按各签证事项的签证金额之和进行计算。各签证事项的签证金额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计价规定,参照签证事项发生当期的市场信息价格,以除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进行计价。遇签证事项的内容列有计日工的,可直接并入计日工计算;涉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价格确认及其项目改变的签证内容,相应费用可分别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进行计算。

(7)优质工程增加费

获得国家、省、设区市、县市区级优质工程的,应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以获奖工程除本费用之外的税前工程造价乘优质工程增加费相应费率进行计算。

由于优质工程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评定,且不一定达到预期要求的等级,遇发包人有优质工程要求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优质工程增加费可按暂列金额方式列项计算。

合同约定有工程获奖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未获奖的,不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奖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合同无约定而实际获奖的,按实际获奖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75%~100%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实际获奖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不应低于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

4.规费

规费应按照本规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所测定的费率计取。

本规则规费费率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乘规费相应费率计算;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乘规费相应费率计算;编制竣工结算时,规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中依据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的“人工费+机械费”乘规费相应费率计算。

5.税前工程造价

税前工程造价按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计算。

6.税金

税金应根据本规则,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的计税基数和税率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税金按税前工程造价乘增值税相应税率进行计算。遇税前工程造价包含甲供材料、甲供设备金额的,应在计税基数中予以扣除;增值税税率应根据计价工程,按规定选择的适用计税方法,分别以增值税销项税或增值税征收率取定。

7.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按税前工程造价、税金之和计算。

(五)其他相关计价规定

1.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缩成“人工费”是指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费,不包括属于机械费组成内容的机上人工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不能直接作为“机械费”计算,应根据其费用组成分别计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可用作取费基数。

2.本规则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的费率标准,是以2018版“专业定额”所取定的基期价格为基础进行测算的,适用于按基期价格确定的取费技术计价。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增加且无适用综合单价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取费费率若按本规则费率标准执行,取费基数的计算口径应与编制招标控制价相同。

3.本规则施工取费费率是按单位工程综合测定的,除本规则已列有的分部项目(即专业工程)外,不适用于分部分项工程计价。

4.本规则凡规定乘系数进行调整的费率,其小数保留位数应与原费率小数位数保持一致。

五、主要特点

1.突出基础地位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将原《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合并,不另单独编制费用定额。

2.规范费用划分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费用构成要素”和“造价形成内容”分别进行划分。其中,在“造价形成内容”中,将原来的直接费(含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含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满足“综合单价法”的计价要求。

3.调整费用组成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文件,结合浙江省实际,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税金等“费用构成要素”的组成内容及其构成,以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造价形成内容”的归类划分与列项内容作相应调整与修改,合理划分费用结构,简化费用计算程序。

将检验试验费和费用额度较小的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原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调整为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

将优质工程增加费,由原施工组织措施费列项调整为其他项目费列项内容。

按照安全规范、文明施工实施标准,将原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增加费(简称“标化工地增加费”)。其中,原安全文明施工费更名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等内容。

按照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要求,增加关于施工技术常规措施项目和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的划分。其中,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是指根据设计或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需由承包人提出专项方案并经论证、批准后方能实施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如深基坑支护、高支模承重架、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基础等。

明确不同计价阶段其他项目费的列项内容。其中,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编制竣工结算时,包括专业工程结算价、计日工、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索赔与现场签证费以及优质工程增加费。

细分暂列金额的费用组成,增加并单列标化工地暂列金额、优质工程暂列金额;在暂估价原列项内容材料及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基础上,增加施工技术专项措施项目暂估价(简称“专项措施暂估价”)的内容;为区别工程总承包,将原总承包服务费更名为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强调专业工程结算价与暂估价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对应关系。

取消原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组成内容,将其以环保税形式移至企业管理费中的税费进行计算;取消原规费中属于商业保险范畴的危险作业以外伤害保险费,将其作为企业管理费中其他费用的构成内容;将原根据各市规定单独列项计算的民工工伤保险费调整为按照全省统一标准与其余规费内容并项计算,并更名为工伤保险费。本规则费用定额的规费组成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简称“五险一金”。

将原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并取消原水利建设投资(基)金;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不分计税方法,统一移至企业管理费中的税费进行计算。本规则费用定额的税金税率分别指统一计税方法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税率”。

4.统一计价模式

取消原定额计价模式的“工料单价”计价方法,将建筑安装工程计价方法统一为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综合单价”计价方法,包括国际工程量清单计价(简称“国标清单计价”)和定额项目清单计价(简称“定额清单计价”)两种,供市场自主选择使用。

5.优化计算程序

针对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计算计价内容的变化和计价方法的差异,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以招投标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分别设置,并细化其他项目费的计算,满足不同阶段的计价需求。

6.简化费项设置

将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率标准相对接近的专业工程费项进行了合理归并,使之一一对应;将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分别设置为市区工程和非市区工程,不再区分市区一般工程与市区临街工程,避免界定时出现分歧。

7.取消工程类别

取消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将企业管理费与工程类别脱钩,淡化费率标准与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之间的关系。

8.完善取费费率

根据计价内容,增设施工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甲供材料设备保管费)等其他项目费和标化工地、优质工程预留费等概算其他费用的费用标准。

9.顺应税制改革

除其他项目费费率外,将企业管理费、利润、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施工取费费(税)率的标准以一般计税法和简单计税法分别进行测算、编制,以适应不同计税方法的计价要求。

10.合理费率标准

根据浙江省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的实际缴纳标准,本规则费用定额的规费费率已完全调整到位,确保设备统筹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并针对工程规模变化较大的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创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的方式确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费率标准,解决因工程规模变化导致计算不合理的问题。

11.倡导分段结算

积极推行分阶段或按月确定工程造价、按月支付工程价款的结算模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多个期中结算的形象进度节点,工程完工后再汇总各部分结算文件即为竣工结算文件。

12.深化动态管理

增设了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章节,对价格风险分担、动态调整办法、工期延误处理等方法做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招标风险警戒值的作用和招标控制价可根据当地建设市场情况做合理浮动,细化了合同价款调整、结算及支付的规定。

13.强化合同条款

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下,明确合同条款约定的重要性,工程实施过程中明确了对综合单价调整的一系列的规则及方法,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给出了指导性依据。

14.拓展调解渠道

充分响应国家关于多渠道化解纠纷的精神,引入了协会,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聘请造价工程师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技术支持或成为其专家辅助人。

15.梳理各类表式

针对工程各阶段计价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表式进行了整理与调整,指导企业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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