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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对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细胞,其承担社会责任对于经济的良性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经济责任,主要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利进行的一种制约,宗旨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155]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从此开创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领域,他因此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从长期来看,公司社会回应必然与“责任铁律”产生冲突。

企业社会责任对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细胞,其承担社会责任对于经济的良性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经济责任,主要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正如著名的哲学家怀特海所言,一个社会的行为,主要受商业心态的支配。在社会中,若经商者看重自身的社会与道德功能,这必能成为好社会。今天,企业正以昔日教会支配社会的方式支配着社会,这一历史现实给予了企业一种重大的社会与道德上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利进行的一种制约,宗旨是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从这方面说,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可能被一些不法企业和血汗工厂看成是一个“大棒”,而对企业员工来说它却是很好的“保护伞”。

(一)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研究

1.国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研究

1)20世纪20—30年代CSR的早期观点

1924年,欧利文·谢尔顿首次从学术角度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之后学者们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欧利文·谢尔顿(1924)认为,企业不能把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赢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必须最大限度地增进除股东之外的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探讨最为集中、影响最为深远的应该是20世纪30年代美国两位教授之间的一场著名论战。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德(Dodd)于1932年在《董事应该为谁承担义务?》一文中指出,“不仅商事活动要对社区负责,而且我们那些控制商事活动的公司经营者们应该按照这种方式予以经营以践行其责任,而不应坐等法律的强制”,并且强调指出,“公司经营者应有的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最后,对公司拥有所有权并喜欢为所欲为的公司股东们也会接受这种观念”。[152]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Berle)却与多德的观点针锋相对。他认为:“在你还不能提供一套清晰而且能够予以合理落实对他人负责的方案以前,你就不能抛弃对如下观点的强调,即‘商事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其股东们赚钱’,否则,现在以公司形式聚集的经济力量就会轻易地、低效率地转移到现在的管理者手中,他们虔诚地希望会有好事从此而来。”[153]这场声势浩大、旷日持久的著名论战最终以伯利认同多德的观点而告终。

2)20世纪50—60年代CSR概念

博文(H.R.Bowen)被认为是开创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开拓者[154]因为看到大型公司所拥有的权力及其经营活动对社会所造成的重大影响,博文于1953年在其著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提出“商人应该为社会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后,给出了商人社会责任的最初定义:“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155]这个定义正式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从此开创了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领域,他因此被誉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美国管理学教授基思·戴维斯(Keith Davis)则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了博文提出的概念。戴维斯对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扩展的最重要成果就是:“责任铁律”。戴维斯指出,公司社会责任意味着公司对他人具有“社会—经济”与“社会一人类”两种义务。通过对后者的深入分析,就会得知公司社会责任也具有“责任与权力形影相随”的特点,这就是所谓的“责任铁律”,其有三个要点,一是“责任与权力联系在一起”,二是“责任越小,权力越小”,三是“企业的非经济价值”。[156]

3)20世纪70年代至今CSR内涵拓展

(1)公司社会回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

自70年代中期以来,基于将企业视为整个社会环境中的一个角色,不仅必须满足一定的社会期望,而且应该考虑如何对不断变化和提升的社会期望作出回应,一些研究者提出用“社会回应”来代替社会责任。公司社会回应思想普遍认为是由阿克曼(Ackerman)(Ackerman,1976)与鲍尔(Bauer)最早提出的,他们对公司社会回应与公司社会责任作了区分,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所假设的只是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它只强调公司的动机而不是结果。而对社会需求的回应不应只是考虑“该做什么”,而是“做什么”的问题。[157]

在此基础上,弗雷德里克(Frederick,1978)把公司社会回应(简称为CSR2)看做是公司社会责任(简称为CSR1)概念发展的第二个阶段,[158]将其定义为“公司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指出公司社会回应理论主要回答公司如何对社会压力作出回应、公司在何种程度上对社会压力作出回应等实证性问题。[159]

但其试图用公司社会回应替代公司社会责任却遭到了沃蒂克(Wartick)和科克伦(Cochran)的质疑,理由是:首先,公司社会回应受社会规范指引,属于管理概念,采取的主要是实证研究方法,而公司社会责任则是确定基本伦理,属于理论与伦理概念[160],采取的主要是规范研究方法,如果用社会回应替代公司社会责任可能会弱化对企业伦理的重视。其次,公司社会回应本身只是一种反应与短期或中期的决策,不是一种前瞻性行动,而公司社会责任却是一种长期的决策。最后,公司社会责任要受“责任铁律”的约束,注重的是终极结果,而公司社会回应注重的是过程方法。从长期来看,公司社会回应必然与“责任铁律”产生冲突。其实,公司社会回应只是为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提供方法,[161]根本无法取代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仅标志着发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有的学者提出,把CSR1所隐含的道德维度和CSR2所隐含的管理维度结合起来并予以澄清的CSR3——公司社会表现将呼之欲出。

(2)企业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SP)。

为了在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社会回应两者之间寻求一个结合点,消除公司社会责任概念一直以来的“含糊性”,使企业与社会理论得以连贯一致而非始终处于绝路,[162]公司社会绩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SP)于20世纪80年代应运而生,并迅速成为广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主流。公司社会绩效最早由普雷斯顿和波斯特在其《私人管理与公共政策》一书中提出。为了使公司社会绩效的维度能够得以定义与衡量,塞西[163]为其套上了一个由社会义务、社会责任与社会回应组成的新“结构框架”,同时卡罗尔又首度提出了著名的“公司社会表现的三维概念模型”:第一维度为公司社会责任,卡罗尔将其分解成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四大部分,并且认为它们的权重不是等量齐观而是按4、3、2、1序列安排的,这就是所谓的“卡罗尔结构”。第二维度为社会问题管理。卡罗尔虽然承认因社会问题日新月异而难以详尽,但在发展一个公司社会表现概念框架时,在明确社会责任的性质的同时,还必须确定与这些责任相联系的社会问题或主要领域,并将其作为公司社会表现的重要部分之一。第三维度为公司社会回应。卡罗尔认为,这主要是指解答公司及其管理者在回应公司社会责任和社会问题背后的理念、方法或战略,并且强调指出,公司社会回应是一个从反应、防守、适应到预防的连续的管理过程,与道德和伦理无关。[164]可以看出,卡罗尔的三维模型首次使公司社会表现的内容得以明确、完整地概括,使公司社会表现概念“既有理解性又有综合性”,为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从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公司社会回应到公司社会绩效——广义的公司社会责任研究提供了一座过渡的桥梁

(3)经济伦理(business ethics)。

70年代中期,在神学家和宗教思想家对经济活动中伦理问题既有探讨的基础上,一批哲学家开始从另一个视角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得益于早期生物医药伦理的启发,他们尝试将系统的伦理理论和哲学分析方法与经济、管理学科相结合,试图通过建立一种经济伦理的框架,弥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基本概念模糊和理论基础不足的状况。自80年代起,来自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及其他领域的研究者也逐步涉足经济伦理议题,他们从不同学科的视角,以不同的观点、方法进一步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原来零散的、个别议题的研究,逐步转向了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研究,使经济伦理独立为一个重要的学术领域,[165]出现了众多的研究中心、教授席位和组织机构等。90年代初,经济伦理的研究更加注重将适当的伦理政策和战略融入企业组织管理中,并开始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许多公司通过建立公司行为规范,实施伦理培训项目,指派公司伦理官员和建立高级管理层或董事层的伦理委员会等来实施企业的伦理管理。当代,经济伦理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已经成为一个被广为接受的概念和管理实践。

(4)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

尽管利益相关者概念的提出已有相当一段历史,但真正的理论研究始于70年代,其高潮出现在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之后。弗里曼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在他看来,“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够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的集团和个人或公司目标所影响的任何集团或个人”。[166]这个概念除了突破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外,更重要的是为CSR的实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不同于关注一般回应、特定议题或公共责任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清晰地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由于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在管理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5)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

80年代,企业公民概念由实践进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领域。从90年代末开始,全球性企业公民运动的普及促进了这个概念的广泛应用,但仍缺乏统一的定义。曼坦等区分了三种较具代表性的企业公民定义[167]第一是有限的观点,即企业公民的含义与企业慈善活动、社会投资或对当地社区承担的某些责任相近;第二是与CSR类似的、最普遍的观点,以卡罗尔的观点为代表,即“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应该努力创造利润、遵守法律、有道德并作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168]第三是延伸的观点,即企业对社区、合作者、环境都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责任的范围甚至延伸至全球。“企业公民”不仅是一个理论研究的课题,而且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运动,它将经济行为与更广泛的社会信任相联系,并服务于双方的利益,特别强调企业作为社会中的经济实体必须承担与个人类似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2002年1月在纽约举办的全球经济论坛上,由34家全球最大跨国公司签署的联合声明——“全球企业公民——对CEO和董事领导的挑战”,不仅强调企业对所处社区的责任,而且强调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必须要承担一种全球性的社会责任,这进一步彰显了社会公民的当代意义。

(6)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SRI)。

社会责任投资也称伦理投资或绿色投资,它关注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其基本原则是通过资本引导,促进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行为。SRI来源于17世纪贵格会带有道德筛选意味的投资,当时的贵格会拒绝对进行武器买卖的公司进行投资。而现代的SRI运动始于1971年的柏斯全球基金(Pax World Fund),该基金由抗议越战的牧师发起,他们创办了一个共同基金,把认为不合道德的公司剔除出他们拥有的所有股票组合之外。“任何真正关心伦理、道德、宗教或政治原则的个人或群体应该至少在理论上保持他们的投资与他们的原则相一致”。[169]此后,SRI基金纷纷成立。

从90年代末开始,各国SRI资金急剧增长,并随之引起了一些重大变化。首先,原来的SRI是以零售基金为主体,现在则以养老金和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主流;其次,实施的方式从原有主要依靠负面筛选股票的方法(即将其认为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公司从投资组合中排除出去)转向“三腿凳”结合的方法(即将股票筛选、股东行动主义和社区投资三种方法相结合),以一种更积极的方式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第三,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政府通过立法、政策等手段来推动SRI基金的发展。

此外,几大证券市场都推出相应的社会责任指数来支持SRI的实施,如美国的道琼斯可持续全球指数(DJSGI)和纳斯达克社会指数(Nasdaq Social Index)、英国的《金融时报》社会指数(FTSE4Good World Social Index)和日本晨星社会责任投资指数(Morning Star Japan KK)。近年来,SRI基金的管理和绩效以及与传统基金的比较研究一直是研究热点

(7)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最早明确提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strategic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一术语的学者是Burke &Logsdon[170]。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政策、项目或流程)能给企业带来大量商业利益,就是战略性的。他们提出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五个维度:企业社会责任项目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一致性、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的专用性、按环境趋势来规划行为的前瞻性、不受外部制约而自由决策的自愿性,以及赢得认可的可见性。

他们指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可以使企业实现顾客忠诚、生产率提升、新产品和新市场的开发等目标,从而为企业创造价值,带来显而易见的经济收益。

Husted&Allen[171]修正了Burke和Logs-don的“五维度”模型。他们认为,履行强制性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因而自愿性对于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并非必要。因此,他们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四种能力:一是为企业的资源和资产组合设置一致目标的能力(一致性);二是先于竞争对手获得战略性要素的能力(前瞻性);三是通过顾客对企业行为的感知来建立声誉优势的能力(可见性);四是确保企业创造的价值增殖为企业所独占的能力(专用性)。

Lantos[172]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战略性慈善活动,显然失之偏颇。而Porter &Kramer[173]则以竞争优势理论为基础,对Lantos的定义进行了必要的拓展,丰富了战略性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他们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战略性(strategic)和回应性(responsive)两种类型。他们认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指那些能利用企业能力来改善重要竞争背景的战略性慈善活动,还指那些能产生社会利益并同时强化企业战略的价值链转型活动;而回应性企业社会责任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作为良好企业公民,顺应利益相关者不断变化的社会关注;二是减轻企业行为中已有的或者即将发生的负面影响。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影响时,他们指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则可以持续提升企业竞争优势,为企业和社会带来大量且不一般的利益。

(8)基于综合价值创造的全面社会责任管理阶段[174]

企业社会责任的工具理性观所隐含的财务绩效与社会绩效高度正相关的逻辑,确实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了社会的需要,也带动了一大批企业和企业家关注和履行社会责任,而且在理论上也催生了“责任竞争力”、“绿色竞争力”等一批新概念。但是企业快速发展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所制造的社会和环境问题仍然触目惊心,一味追求利润至上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事件频频发生,对公众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社会道德缺失和社会行为失范现象的日益严重使得重建社会道德体系的呼声不断高涨。坚持工具理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不可避免地被社会公众认为这是企业在做“责任秀”、“绿色秀”,要对企业行为进行“漂绿”(greenwash),要求企业回到道德高地,作为一个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社会机构需要弘扬优秀传统和示范高尚的商业价值观和社会伦理观。这些都使得理论界和企业界重新思考既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对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进行新的定位,重新理解企业作为一种设定性存在对社会的真正价值在哪里。正是通过对这些困惑的理论解析和实践探索,一种面向未来的全新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得以产生,即基于综合价值创造的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

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是企业在科学的社会责任观指导下正在形成的社会价值目标管理模式。它是企业以自身行为应对社会负责任的价值追求为动力,以充分实现企业的社会功能为内容,通过激发利益相关方的社会价值创造潜能,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的管理模式[175]。如果将前面四种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称为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那么它们共同的特点就是管理具有特定性:管理性质定位的特定性、管理实施范围的特定性和管理预期目标的特定性。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则完全不同,其管理具有全面性:管理性质定位的全局性、管理责任内容的全方位、管理实施范围的全覆盖、管理体系建设的全融合以及管理预期目标的综合性。与此同时,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不仅是一种新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实际上它是一种新的企业管理模式。它是对股东价值主导下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管理过程唯一关注获取竞争优势的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全面而又深刻的超越。它关注的目光不但实现了从制造产品的舞台转换到创造顾客的舞台,而且实现了从创造顾客的舞台再转换到服务全面发展的人的舞台。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实现了对单纯关注产品运营过程和唯一追求财务价值的历史性超越,真正将目光聚焦至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人和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这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视野终于脱离了单纯的企业视野,而真正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将视野扩展到社会价值,通过充分发挥人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多元价值的潜力,最大限度增进社会福利,同时也就做到了将社会价值充分体现于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模式通常由两个层次构成:一是由综合价值(Comprehensive Value)、合作(Cooperation)和共识(Consensus)三要素组合而成的3C思想体系;二是由全员参与(Total Staff)、全过程融合(Total Processes)和全方位覆盖(Total Fields)三部分构成的3T实施体系。

基于综合价值创造的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虽然最近几年才萌芽于新的企业管理实践,也并无成熟的理论总结和指导,但其作为全新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和企业管理模式,必然会推动和主导未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革命和企业管理革命。社会越进步,人的发展越全面,人对价值追求越多元,企业全面社会责任管理实践进展就会越快,企业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作用就会越显著,利益相关各方创造的综合价值就越大。

2.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综述

关于社会责任的研究,因为国内学者研究起步较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远远没有西方学者的成熟,但目前已对社会责任做了大量研究,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国内的演进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后期的初探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005年的进一步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

1)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初探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后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施和逐步深入,我国少数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并从理论上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零散的研究。王秋丞[17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出于自愿,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社会、解决社会问题,为社会作出贡献”;徐淳厚[177]也明确地提出:“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义务完成的,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责任。”吴克烈[178]在对企业、社会和责任三个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可概述为企业对社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义务”。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专著的出现,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也相对规范和深入。袁家方[179]在《企业社会责任》一书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刘俊海[180]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在这一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比较琐碎,理解也相对狭窄。

从实践角度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我国的传播,与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相一致,与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息息相关。在中国成为“世界工厂”过程中,劳工问题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特别是外资企业在中国违反劳工标准的行为遭到了海外的劳工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批评。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在中国启动。家乐福、耐克、锐步等跨国公司对其供应商进行社会责任审核。在此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实践上更多的是等同于《国际劳工标准》,且在相当程度上被认为是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实施的贸易壁垒。

2)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一步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至2005年末)

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国内理论界一些学者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卢代富[18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梁桂全[18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既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叶祥松,黎友焕[183]在《2004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中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两个特征,第一是法律和制度要求的强制性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往往是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制度的制定来强制推行的;第二是道德和价值观念要求的自发的社会责任,这类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是建立在企业文化中对人、自然、社会和谐关系的认可上,体现了企业家自身的人文素质与价值观念。”周祖城[18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该承担的,以利益相关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

在这一阶段,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出现了狭义和广义的分歧,对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的范畴认识出现多样化。这一阶段,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尽管取得一些初步进展,但总体上研究成果总量还比较有限,创新性和有深度的概念探讨还不多见。

3)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初至今)

2006年以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活动日益增多,呈现内化发展的趋势。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司法》修订案,同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在文件中正式提出“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200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率先发布我国大陆企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这一定义强调企业要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之外,特别强调了企业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学者朱贻庭、任重道则从“权利论”的角度探讨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在他们看来,单纯的经济利益计算不但无法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也会威胁到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一系列的基本价值,例如人的尊严、人与自然的和谐等等。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要求企业超越简单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狭隘立场,而且也要超越狭隘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立场。“责任以权利为前提,无权利则无责任可言,企业社会责任应当而且能够通过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来解释。企业利益相关者拥有不同类型的权利,这些权利有可能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受到侵害。正是权利以及权利的易受侵害性,决定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185]

2008年,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课题被推倒风口浪尖,成为企业、公众、政府等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公众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开始觉醒,面对来自各界的压力和动力,国内部分企业由被动转为主动,开始将社会责任融入企业的营运管理和战略管理中。2008年第三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高峰论坛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原则》,试图在一个原则框架内为行业和企业制定既可向社会承诺又能够付诸实践的责任标准。2009—2012年,以金融危机与转型发展为契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未来我们将努力争取扩大中国企业的影响力,谋求在国际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话语权。

(二)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模型

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大量研究的基础上,找出了四种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金字塔模型、同心圆模型、交叉圆模型、三维模型与光谱模型。上述模型都有一定程度的交叉与重叠,其中最为典型的主导模型便是金字塔模型。

1.CSR金字塔模型

此模型由美国的卡罗尔教授提出。早在1979年他提出了一个三维企业社会绩效模型,他认为一个企业的存在不仅要承担经济和法律的责任,而且也要承担道德和慈善的责任。1991年,他又进一步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说。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呈层级性的金字塔式的责任体系,由塔底到塔顶排列着四类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卡罗尔强调这四个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也不是相互叠加的,这样排列的目的只是强调社会责任的发展顺序。企业承担的所有责任都可以归于这四类当中。①经济责任,其目标是通过生产满足消费者和社会需求的产品与服务来赚取最大利润。经济责任是这四种责任中最为基础的责任,没有经济责任,其他的责任也就无从谈起;②法律责任,要求企业在法律规定和政府期望下工作,遵守规范企业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成为一个守法的良好的企业公民;③伦理责任,“包括反映消费者、员工、股东和社区认为是正确的、正义的或者是尊敬或保证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标准、规范和期望”。是社会期望企业负责法律尚未规范的责任;④慈善责任,也是最高层次的责任。慈善责任“包括为成为一个社会期望的好企业公民而做的一系列活动”,例如企业对艺术、教育和社区的捐助,提高社区生活质量等。慈善责任虽然也被社会所期待,但是它是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责任,在于企业的自愿性[186]

2.CSR同心圆模型

此模型是1971年由美国主要企业领导人组成的经济发展委员会在其发表的一项报告《工商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提出的[187]。该报告指出:今天的社会已经扩大了对企业的期望,我们可以用“三个同心责任圆”来说明:最里面的圆包括明确的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基本责任,包括生产产品、提供就业机会、加快经济增长等基本的经济责任;中间的圆是指在执行经济职能时对社会价值观和优先权的变化要采取积极态度的责任,比如环境保护、尊重雇员等;最外面的圆是指企业应该更加积极地参加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还包括企业应承担的新出现的以及还不明确的责任[188]

3.CSR交叉圆模型

此模型是Mark S.Schwartz于2003年提出的[189]。该模型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由分别代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的几个圆互相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与金字塔模型相比,交叉圆模型强调四种责任之间的相互包含性。

4.CSR三维模型

此模型由国内学者肖红军与李伟阳提出[190]。这一模型综合运用了包含内容、方式和动力等维度在内的三维模型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全面理解,具体表现如图1-1所示。其一,是模型指出了企业应履行哪些社会责任,即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正如前面对定义所揭示的企业社会外延的分析,按责任对象划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对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和对环境的责任;按责任性质划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按对责任可以选择的程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包括必尽之责任、应尽之责任和愿尽之责任。其二,是模型明确了企业应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即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定义强调,企业应通过两种方式来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和自愿地追求对社会尽责、社会责任理念与企业运营过程的全面融合。前者是指企业发展不但要自觉遵守法律规章和社会道德的约束,而且要主动追求高尚的商业伦理标准,对利益相关各方和自然环境负责。后者是指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做到把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负责任的理念和要求融入企业运营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管理;其三,是模型突出了企业为什么要履行社会责任,即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外在动力——社会亟待、政策约束、法律约束的回应)定义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是对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追求,因为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同时,企业对高尚伦理道德标准的价值观追求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在动力。定义还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在动力是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追求,因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企业发展方式提出了期望和要求,要求企业以综合价值最大化为自己的行为目标。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约束与要求以确保自身的“合规性”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动力之一。

图1-1 企业社会责任含义的三维模型

5.CSR的光谱模型(www.xing528.com)

该模型中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连续的光谱,在光谱的一端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代表最低的社会责任;而在光谱的另一端是社会利益最大化,代表激进社会主义者的观点,是最高的企业社会责任。而在光谱的中间是股东利益与利益相关者利益之间的均衡,代表着靠近现实的企业社会责任观点。

(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

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和体系越来越多,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中国公司责任评价办法(草案)》、《商业道德》、《财富》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在一些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的倡导下,企业社会责任朝着量化指标评价方向发展,不少欧美国家开始实行包括SA8000在内的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国际社会制定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标准,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政府及政府间组织制定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组织制定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第二类是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许多民间标准,其中最典型的是SA8000,它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证标准,但该认证标准仅关注劳工的权益问题,而这只是社会责任所关注内容的一个极小部分,且它在全球的影响目前还非常有限;第三类是各跨国企业自身制定的以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环境和员工权益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生产守则。这些标准对于我们认识和评价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借鉴作用,但是这些标准并没有涵盖企业社会责任的所有内容,并且在很多方面都与我国的国情严重背离,故我们不能盲目地予以套用。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以此来衡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引导我国企业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从企业自身绩效评价的角度来说,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评价体系也是很必要的。

以前我国在评价企业绩效时,往往注重企业内部的经济效益,并且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内部经济效益的评价体系,而对企业的社会效益亦即社会责任,往往不够重视,更没有建立一套以定量分析为依据的科学的评价方法。尽管这些标准和评价体系内容各有所侧重,但它们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在全球范围或在国家层面上,提供一个相对完备的、能较全面地反映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和实质的评价或报告体系。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是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并不断壮大的重要条件。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目的是要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并不断壮大。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才能有效遏制企业社会责任内容扩大化的倾向,通过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既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又约束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诉求。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可以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及经济可持续发展。

1.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观点

国际上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和争论,尽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已基本上达成共识,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要素及要素间的关系,不同学者或机构仍存在分歧,他们提出了多种分类方法并构建了不同的CSR评价体系。企业社会责任的指标体系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相互联系、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一些社会责任指标所组成,主要是用于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来进行评价而提供的一套完善、系统的工具和标准。

国际上对以社会责任为基础的绩效评价已经有了一定的深度,比如卡罗尔的三位立体评价模型,索尼菲尔德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评价模式和加拿大学者克拉克森的RDAP模式等。但是,每个人的模型都有其局限性。比如卡罗尔的模型缺乏一些经济指标和法律指标;索尼菲尔德模式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敏感性的界定不是很清楚,也忽略了企业内部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其社会敏感性的七个维度没有权重区别。SA8000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自愿标准,是规范组织道德行为的一个新标准,已作为第三方认证的准则。自1997年问世以来,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在美欧工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道琼斯可持续性发展指数(DJSI)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全球基础上用来跟踪、衡量可持续发展领导者表现的标准。此指数中被提名的公司,必须在市场操作、公司监管、环保政策与管理、环境与社会报告、慈善事业及对股东的承诺等方面符合严格的标准。道琼斯可持续性发展指数关注企业发展对环保、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三重影响,并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加以衡量和表述。由于DJSI注重的是领先地位的公司,所以DJSI体系也格外注重评估对象在经营风险和危机管理政策方面的信息。联合国全球契约号召各国企业应积极承担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贪污四个方面的社会责任并履行相关的十项基本原则。全球契约是人们解决全球化带来种种问题的一个新思路,即促使跨国公司成为解决社会、环境等问题的积极力量。

美国主要有四类公开的评价体系:一类是《财富》名誉调查,纯粹的知觉性描述;二类是KLD指标,CSP的多维的和知觉性的混合性描述;三类是TRI(the Toxics Release Inventory)指标,主要是政府部门与特殊兴趣团体用来评价环境问题的指标,包括水、空气、垃圾场、危险废物的处理等环境问题;四类是企业慈善事业,数据主要来源于《Corporate 500directory of corporate philanthropy》的统计资料。尽管《财富》调查的企业有限,但是还是有大量的学者使用它。例如:迈奎尔(McGuire)、桑德格林(Sundgren)和内魏斯(Schneeweis)的研究,斯宾塞(Spencer)和泰勒(Taylor)[191]的研究。在《财富》调查中,高级代理人、在外董事和财务分析专家通过0-10量标来分析名誉的八大特征,进而鉴定行业内排名前十的企业,结果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企业名誉指标。KLD指标是Kinder、Lydenberg、Domini公司研发的,该指标涉及CSP的八个维度,分别是:社区关系、雇员关系、环境、产品、妇女/少数民族待遇、军人合约、核动力和南非财政困难。前五个维度用从强到弱四个刻度来表示,后三个维度则用两个刻度来表示强弱。这个指标有两个缺点:一是各维度的权重相同,没有轻重之分;二是各维度表述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同一维度有好有坏的现象。詹妮弗(Jennifer)和约翰(John)认为《财富》调查跟KLD指标本身就有些是根据财务信息来评价的,所以使用《财富》调查跟KLD指标作为CSP评价的指标,就更容易得到企业的社会绩效跟财务绩效成正相关的关系。[192]

以上四种评价CSP的指标虽然操作性很强、易于获得,但是衡量出来的结果只能代表CSP的某一或者某几个方面,不能全面地反映企业的整体社会绩效状况。所以很多学者就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通过考虑企业对利益相关群体承担CSR的情况来衡量企业整体社会绩效水平。

国内目前大都是围绕着企业的财务指标来对企业的绩效进行评价,如贾生华的“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绩效评价——一个分析框架的应用研究”,这些在研究的同时,却忽略了非财务指标。温素宾和李立清等把SAS000本土化,建立了一个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指标体系,但这些体系却没有企业重要的一个责任——经济责任,缺乏一定的评价信度,这样对企业绩效评价又存在不完整性。陈迅认为,根据社会责任与企业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责任,内容包括对股东负责、善待员工;二是中级责任,内容包括对消费者负责、服从政府领导、处理好与社区的关系、保护环境;三是高级责任,内容包括积极慈善捐助、热心公益事业。徐尚昆认为,现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及其体系构成都是西方学者用西方企业样本在西方文化背景和特定制度安排下得来的,因此,应积极探索符合中国社会文化背景和制度安排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通过归纳性研究,徐尚昆得出中国CSR的九个维度,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保护、客户导向、以人为本、公益事业、就业、商业道德、社会稳定与进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研究室等机构发起的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设定为四个方面: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公益责任。《中国公司责任评价办法(草案)》是由商务部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联合制定的,参照了有关国际机构的报告模板以及30家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的公司责任报告。草案所界定的公司责任体系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公司社会责任首先对公司利益相关者负责,包括公司员工、供应商、客户、社区等。环境责任则包括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排放、推进循环经济三个层面。《HM3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是中国自行制定的、国内外首部最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HM3000通过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视角,深入结合国家宏观政策与当前企业和经济社会的一系列可持续发展问题,系统地规范了促进企业自我生存、发展和社会共同发展的管理模式。与国外SA8000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不同,HM3000从六个纬度——客户、员工、股东、生态环境、商业秩序、社会事业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诠释。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者或机构在关于如何构建评价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问题上始终存在着分歧。分歧的存在与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社会文化、制度安排等因素有密切关系。

相比国外学者,国内学者对不同企业社会责任要素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少。CSR体系要表明企业与社会的相互依存的关系。成功的企业需要健康的社会环境,而健康、和谐的社会也需要成功的企业。正确认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就不会再把商业与社会对立起来。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同消费者责任、员工责任、环境责任、社会公益责任均属于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对于股东责任是否属于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存在分歧。一些学者认为,股东责任应是企业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保证股东利益是企业承担其他各种社会责任的基础。但仍有一些人认为,股东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国内学者较为重视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并把服从政府领导、支持政府开展的活动等作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国外学者或机构基本上没有给予考虑。这种分歧显然与中西方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历史的差异有密切关系。在就业方面,国外学者主要强调企业应提供平等就业机会,而国内学者或机构进一步强调企业应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2.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与方法

1)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目前国内外主流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一般分为伦理责任、环境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这类四类评价因素,笔者倾向于按以上的次序排列。这四项指标基本具备代表性、独立性、可获得性和相对完整性的特征。诚然,四项指标在权重分配与次级指标的体系结构中还存在许多竞争性甚至是对立的观点,但是多元竞争的观点并不排斥优势判断,对于深化评价指标体系认识也应该是有所助益的。伦理责任:伦理责任是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公民所要遵循的社会公德,企业伦理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基本的,是其他几种社会责任的主线与核心,其他社会责任都是伦理责任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伦理责任二级指标主要包括诚信责任及社会福利责任。环境责任:环境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因此保护生态环境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成为评价企业的一个重要指标,企业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稀有资源的耗用。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消除对环境不利影响,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环境正义和责任公平的原则。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致力于建设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类二级指标主要包括资源与能源节约类指标与环境保护类指标。经济责任:企业必须承担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保障股东利益、提升企业竞争力等责任,如果不能较好地履行这些责任,企业生存将失去了根本。经济责任二级指标包括财务绩效指标、公司治理指标和创新指标。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现经济目标,因此,企业肩负必要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二级指标包括依法经营责任,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责任和对消费者负责,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企业基本的社会责任等。

2)评价指标分析方法

目前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分析中,用得比较多的两种方法是层次分析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

(1)层次分析法(AHP):层次分析法是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适用于多准则、多目标的决策分析方法。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复杂性和综合性,使得所取得的指标必然是多方面的,如果仅仅依据某方面单项的指标是难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客观的、科学的、总体性的评价。该方法可将复杂的企业社会责任因素以及一些定性的因素模型化、数量化。

(2)模糊综合评价法(FCE):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模糊数学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评价方法,从根本上讲属于一种多层次分析方法。它是一种非数学模型法,与纯粹的数学模型相比较,更强调人的思维判断在决策过程中的作用。据以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模糊评价模型,对于定量因素,运用数量化的统计、计量分析,对于定性因素,采用专家德尔菲法确定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的权重。即对不同的企业在确定社会责任领域各要素对总体评价的影响权重时可采取多位专家进行专业判断,以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有效性。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定性指标设定标准值时,应请具备相应方面知识的专家对相关的背景资料进行多轮的咨询调查并修正后,采用统计方法综合得出专家群体对评价指标标准值和权重的判断赋值结果后,再进行相关分析。在模糊综合评价法中,我们应当依据评价的目的,和各项指标在评价活动中不同的地位及特点,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即评价因素权重向量。在模糊评价中,权重向量也是一种模糊向量,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对被评价目标(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对重要程度或影响程度。在模糊综合评价中,权重向量的确定方法有多种,我们采用了主观赋权方法,根据权数分配调查表提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权数,通过频数统计分析后,原则上取得了各项指标的权重。

(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含义及其目标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含义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根据社会对其公布社会责任状况的需要和期望,做出相应的响应,向公众发布有关本企业在社会责任活动方面状况的信息。信号理论认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连接企业与信息使用者之间的桥梁,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避免企业被市场错误地理解;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任何组织包括企业都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契约存在于社会之中,企业必须在契约约定的界限内承担一定的责任。企业生存在社会规定的边界和规则中,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公众压力和媒体对重大社会责任事件关注的一种反映,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目的在于提供信息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从而影响利益相关者的看法,进一步影响社会对企业的看法。利益相关者指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和绩效或受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和绩效影响的个人、团体或组织。

2)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目标

按照契约理论,社会责任是企业作为契约的一方对契约他方应承担的义务,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是义务的具体内容,以便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价。

(1)减少信息不对称。

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常常出现信息不对称。当投资者的预期与公司预期相差较大时,为了消除这种不对称所带来的股价波动,公司便有动力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这是投资者与管理层的一种沟通途径。

(2)突出企业的比较优势。

面对异常激烈的市场竞争,业绩良好的公司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突出自己对社会的贡献,获取市场口碑与声誉。此外,竞争压力将迫使其他公司即使在业绩不好时,也不得不披露有关信息。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这是由于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认为只有经济实力雄厚、未来收益稳定的公司才会更多地履行社会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视为利好信息。除此之外,企业披露员工待遇和劳保制度等方面的信息,可以吸引行业的顶尖人才,获得人力资源优势。

(3)赢得政府的信任。

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下发一号文件《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在10年之内,做到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2009年,在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下,央企开展了八项责任历练,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历练,产品质量的历练,节能减排的历练,技术创新的历练,生产安全的历练,维护职工权益的历练和社会公益的历练,并且卓有成效。此外,各地方政府机关为鼓励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出台了很多奖励措施。例如,2009年杭州市对金融危机中不裁员、不减薪的企业,积极落实稳定就业补贴。企业响应政府号召,履行社会责任并进行披露,从短期来看,可以获得各种补贴奖励和享受优惠政策;从长期来看,可以帮助企业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长足发展。

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

在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下,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在现有的20多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4部,分别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93]、2008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194](以下简称《披露指引》)以及2009年12 月3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所有这些规范性文件都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已进入了一个制度建设与规范的新时期。

一些国际组织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框架的建立和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如CEPAA(标准和认可咨询委员会)制定的组织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英国Account Ability研究制定了社会责任报告审核标准AA1000,特别是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为社会责任披露提供了全面可操作的参考框架。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利益相关者间存在着信息需求冲突。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不仅要满足股东的需要,还应当保障包括员工、供应商、顾客、社区、政府等与之相关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虽然我国学术界已将企业价值最大化定为企业目标,但在实际中,利润最大化仍然是众多企业股东所追捧的终极目标。利益需求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信息需求的差异,股东会倾向于关注企业社会责任正面信息的披露,而社会则会更关注与企业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大小,即负面信息的披露。

(2)社会责任信息尚未强制要求披露。

由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尚未建设完全,相关的信息披露目前政府没有作强制性要求。本书认为,强制性要求的缺失是导致现有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状况较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素质的提高却没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整体上民众的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国内尚不具备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完整披露的条件,政府的强制性要求必不可少。当然,除了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引导也是必需的,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已有的社会责任指导性文件相对缺乏,企业往往无据可依,或无详据可依。

(3)缺乏会计指标评价体系。

非会计型披露基础下,采用定性式的文字性描述,缺少数据量化信息势必会导致下列问题的产生:企业可以通过含糊性的文字描述误导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理解,夸大已有贡献或者弱化乃至消除企业过失;无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对比,“A企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B企业积极投入到公益事业中”是没有可比性的。此外,对企业履行情况评价的弱化,也导致了有关管理部门无法做到“赏罚分明”,而这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发展十分不利。

(4)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无独立第三方审计。

企业财务报告需要由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为的就是确保财务报告中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保证报告的质量,提升其可信度。本书认为,作为与财务报告性质和目的相类似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同样应当有专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审计。而独立审计的缺失,即外部监管的缺失,直接为企业粉饰编造虚假、低质量的社会责任报告提供了条件。另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还存在可靠性不高、可比性较差、充分性不够、及时性不足、清晰性有限等诸多严重制约披露信息质量的难题需要破解。

4)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建议

(1)企业应提高管理者素质,加强沟通与协调。

企业是社会责任的履行主体,因此,社会责任发展情况的好坏与企业密不可分。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①努力提升高层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在我国,不少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情况取决于其履行情况,而其履行情况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高层的意志;②强化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的治理理念,使企业高层充分意识到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与反之带来的损失;③逐步开展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履行与披露的对象由内而外,内容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样。采用这样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企业的社会责任,既避免了经验和能力的不足,也同时保证了企业有所为;④加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与协调,尤其是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分销商、顾客的沟通与协调。

(2)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

首先,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原则,使披露的信息尽可能具体,尽可能有实实在在的政策、制度、活动,尽可能用数据和事例说话;第二,规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减少或避免企业有选择性地信息披露现象;第三,统一规定社会责任报告的格式,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鼓励企业采用定量披露方式,明确和规范每个定量指标的口径及计量方法,要求提供相关指标的当期和至少前两期的绝对数据和相对比率。对确实无法采用定量方式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要求尽量采用消费者、社会公众等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的客观评价。

(3)实施社会责任报告审计制度。

要保证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必须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制度。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标准,明确社会责任报告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审计主体,设计科学合理的社会责任报告审计方法和程序,拟定社会责任审计报告的主要形式。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撰写专门的审计报告,说明审计业务的范围、目标和应用的专业审计标准,公布完整的审计报告,并对审核报告的内容负责。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社会审计的复核和监督。

(4)提高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

上市公司应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积极的企业责任观,把社会责任理念变为自觉行动,构建企业社会责任长期发展战略,实现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共赢。上市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给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问题。在当今竞争全球化的环境里,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不再是单纯地停留在产品和价格等基本要素上,而是还包括企业的品牌、社会形象及社会影响力等在内的全方位的较量。公司应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在保护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员工工作环境等方面有所作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社会竞争力,促使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5)社会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是企业所置身的大环境,也是与企业接触最为紧密的利益团体。由于两者的这种特殊关系,社会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中具有特殊作用和意义。其一,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媒体舆论的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与周围的社会环境存在着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故社会监督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与披露;其二,充分发挥社会的选择性激励作用。企业的生存与否、发展好坏与社会的选择息息相关。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对企业的选择更为自主公正,有利于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充分客观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其三,建立社会对企业的信息反馈机制。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社会对企业经济决策与行为的反应,为企业改进自身的行为提供参考依据。

(6)学术界应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证研究。

作为政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智囊库与影响者,我国学术界的研究与探索同样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学术界针对社会责任的权威性研究十分缺乏,并且主要侧重于理论研究,而很少涉及实证研究。因此,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证性研究是现阶段学术界亟待强化的工作。此外,与政府类似,国内学术界也应多加强与国外社会责任研究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取其精华舍其糟粕,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披露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看似为企业的责任,但实为与企业相关的利益团体共同的责任,只有通过各方的积极沟通、协调与合作,在符合既定规定的条件下寻求整体利益最大化,才能确保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披露的到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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