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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权威,确立了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使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精神,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精神。现行宪法不仅规定了适宜的民主宪政体制,而且还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政目标。

依宪治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陈军[1]

一、宪法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体现

人类历史长河中,宪法的产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揭开了政治文明发展的新篇章。

宪法使国家更具理性。人类文明史表明,人类最大的痛苦不是饥饿与寒冷,而是国家理性的丧失。在丧失理性的国家,国家权力为所欲为,毫无节制,社会成员匍匐与国家淫威之下,饱受精神上恐惧和物质上匮乏之苦。“苛政猛于虎”就是人类早期生活的写照。宪法产生之后,它强调所有国家权力都应受到限制,必须依法行使,而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它是由代表机关依特定程序制定。这种体制从根本上否定了专制独裁政治体系。对权力的制约不仅有外在的法律规范为权力运行确定轨道,同时在权力体系内部保持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平衡与制约。宪法从宏观上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结构及权力运行方式,使国家行为能为社会成员所预测和控制,并且变得更理智,一改往日国家行为的反复无常、捉摸不定。

宪法使国家更具人性。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权威,确立了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宪法认为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和措施保障和发展全体社会成员利益就是其最高利益,国家成为维护、发展社会成员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具体到国家机关内部,各国家机关以保障公民宪法权利为最终目的,公共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为界限。宪法的产生使国家逐渐改掉往日凶恶、恐怖的面貌而变得温情富有人性。社会成员在国家面前享受到从未有过的尊严和神圣。

宪法确立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宪法为依据确立的政治权威,在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社会成员是国家主人不仅在于宪法确认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规定了国家权力行使目的、通过法律规范确认了权力运行的方式,而且还在于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服务于社会成员,如选举制度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由社会成员挑选,政党制度保障民意能顺利反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司法制度保障个人利益得到国家权力的公正保护。这些制度一方面保障社会成员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意志,另一方面也保障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建立在维护和发展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基础之上,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和社会性。使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宪法促进了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宪法的产生使国家这个庞大的机器不再成为少数人奴役多数人、满足个人私欲的工具,而成为保障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工具。新型政治权力模式的建立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使社会焕发出无限的生机与活力。在新的政治体制保障下,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加。“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2]德国学者马克思·韦伯也指出,西方国家繁荣发展不是单一经济过程,它包含丰富内容,是四大支柱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近代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支柱;二是近代科技产业革命作为物质技术支柱;三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罗马法系与议会民主作为政治支柱;四是宗教改革而焕发的新教伦理作为其精神支柱。

先进的政治文明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促进了社会教育科学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在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下,社会逐渐形成自由、平等、开放、宽容的社会环境,人们享受到从未有过的身心自由,社会成员的个性得到张扬、聪明才智也得到极大发挥。这个时期出现了一大批文学家、艺术家、思想家、科学家和发明家,他们的出现丰富了人类文化生活,同时也推动了人类文明继续向前发展。纯粹法学创始人凯尔逊1952年向加利福尼亚大学所作的题为《什么是正义》的告别演说中指出:“民主按它的本质意味着自由,而自由意味着宽容,所以没有其他政体比民主政体更有利于科学的发展。”[3]

二、我国宪法体现了政治文明的基本精神

政治文明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没有民主政治,就没有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特征在于政治制度的设计的高度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于建立了完善的民主政治机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这主要是通过宪法以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宪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精神,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了政治文明的精神。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首先,规定了适宜的民主宪政体制,并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政目标。民主,首先是指一种国家制度。一个国家之所以称之为民主国家,是因为这个国家建立了民主的宪政体制。这种宪政体制一般称为政权组织形式。只有建立宪政体制,人民才可能享有民主,它为人民实现民主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的平台。专制政体下,人民不可能真正享有民主,最多只能产生“民贵君轻”的重民思想。大多数情况下,人民群众仅是统治者满足私欲、受自己驱使的工具,毫无当家作主的可能。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宪政体制,规定了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借鉴苏联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经历长期革命实践探索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这个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整个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保障全体人民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1954年确立以来,虽然经历了坎坷的发展道路,但在实践中,它还是发挥了维护和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作用,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并实施以来,民主法制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日趋完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正反两方面实践证明,人大制度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

现行宪法不仅规定了适宜的民主宪政体制,而且还确立了社会主义宪政目标。宪政是指严格遵守和实行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中就是要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高度统一。因此,社会主义宪政是执政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宪法确定的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重要任务与目标,成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守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因此,社会主义的宪法和宪政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

其次,确认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广泛途径。宪法不仅规定了我国宪政体制,宣布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构建了宏观的体制,而且还从各个方面直接明确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途径和方式,这主要是指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等。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保障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社会文化等生活领域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本质。宪法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不仅使公民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且也为国家行为设定了界限,既国家包括国家机关行为的目的、职权分工以及国家机关权力运行程序的设计等都应以实现公民宪法权利为最终追求。

再次,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政治制度文明的核心内容是法治。政治制度源于国家的诞生。国家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人们共同意志的体现,却是个人无奈的选择。一旦诞生了国家,就产生了公共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公共权力被当作“私器”追逐和独家垄断,统治阶级无不用人民的鲜血铺就一条通向权力巅峰的“红地毯”。面对政治愚昧时期的“丛林法则”,柏拉图向我们描绘了他心中的“理想国”:“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要确保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只有实行法治。实行法治,是人类迄今为止最耀眼的政治文明成果。[4]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也是实现政治文明的手段。现行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宪政体制的建立、公民权利的享有都需要通过法律保障,因此,法治是实现民主的手段和工具,民主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变成现实,现代社会国家民主进程以法治发达程度为标志。健全完善的法治从形式上看,是指一个国家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所有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及公民个人,都不得有超过法律之外的权利,任何公民权利都受到平等保护。从国家组织机构设置上看,所有国家机构行使的权力都受到有效约束,司法机关能依法独立地审理各种纠纷。从法治的本质来看,社会成员利益得到越来越多的维护和发展,当家作主体现得更加充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得到真实体现。

三、保障宪法实施,促进我国政治文明发展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是空泛的,要依托基本载体最终落实到实践中,宪法就是我国政治文明的载体。保障宪法实施是建设我国政治文明的基本途径。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科学地阐明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并深刻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1.保障宪法实施,培养先进的政治理念。先进的政治观念是西方宪法之所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西方社会人民主权、法治、分权、人权等观念的传播就是西方宪法产生的文化来源。通过宪法的实施,宪法文本中蕴含的先进政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进一步的传播,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自觉接受这些政治理念,并转化为实际行动。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5]列宁也特别强调群众的自觉性是国家力量的表现,他说:“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且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6]社会成员普遍具备先进的政治理念,为宪政体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现阶段,保障宪法实施关键就是要求国家机关领导人率先垂范,自觉遵守与服从宪法,这对有着悠久人治传统的国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社会成员对法律、对政治的态度、情感更多的是受社会实践的影响,来源于自己生活实践的感受。“领导的行动就是无声的命令,”生动地说明了领导人的行为与普通民众的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www.xing528.com)

2.保障宪法实施,完善国家政治制度。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中最难也是最具有意义的是制度创新,所谓制度创新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以新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和发展就是不断进行新制度安排。宪法产生之后,民主国家制度创新都是在宪法确立的框架内进行。建设政治制度文明,就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宪政从尊重现在的宪法开始。无视现在的宪法而另行设计方案本身是革命,而不是宪政。换句话说,宪政只能由宪法实现。[7]

宪法是实行法治的依据。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基本职能在于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不但使美国获得了民主实践的巨大成功,而且使后来的世界各国争相效尤。但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不少国家仅仅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法之实。为此,法国著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早在160多年前就不无感叹地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8]但同时,托克维尔也一针见血地指出:“最专制的政府也能够与某些最民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乃至压迫人民还要摆出若无其事的可笑样子。”回顾中国近百年的宪制史,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特征就是宪法在多数时候形同虚设。从1905年起,古老的中国就开始有了制宪的历史。从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民国约法,从中华民国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谓百年宪法无间断。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宪法能否真正实行,实行的宪法是不是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良法”,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9]实行宪政的前提在于除了宪法,就没有任何别的权威,也就是说,不允许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凌驾于宪法之上。十二大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十五大又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行宪法虽然确立了我国民主政治体制,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权利,但并不因此意味着国家民主政治制度已尽善尽美,相反,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原因,我国民主制度的许多环节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要真正建成法治国家,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对于斯大林的暴政,毛泽东曾感叹地说这在欧美民主国家“不可能发生”;对于“文化大革命”,邓小平总结说这固然与领导个人的品质和作风有关,但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前苏联高级官员阿尔巴托夫在《苏联政治内幕:知情者的见证》一书中说:“我们从斯大林后四十年中应该吸取的最重要的教训就是:在政治机制方面必须破旧立新,必须建立民主制度、政治文化以及文明的公众意识。我坚信,这就是改革的主要任务。我们能否解决这一任务,解决到何种程度,关系到我们强国的未来,甚至关系到我们的国家究竟还有没有未来。”无独有偶,中国《求是》杂志总编辑王天玺在其总撰稿的《东方之光——三个代表与理论创新》中说:“没有一个优越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即使有显著的技术创新成就,也不能转化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巨大、恒久的力量。这是铁的历史法则。”[10]任何在价值层面极好的东西,只有经过相应的制度层面路径,才能在实践层面得到较好的体现。政治制度建设对于建设政治文明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3.保障宪法实施,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就必须使政治行为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实现公开化、平等化、非暴力化。政治行为文明不仅是政治理念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在实践中的具体展现,而且是折射整个政治文明的标尺。政治行为分为政治组织行为和政治个体行为,政治组织行为是指政党、国家和政府以及社会政治团体在政治参与中的一切活动;政治个体行为是指政治家、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等在政治参与中的一切活动。

政治行为公开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与政治黑暗的专制主义惯于奉行“政治神秘化”和“暗箱作”迥异,政治公开化要求一切政治活动都在人们的注视下公开运作。在现代信息社会,政治公开化、透明化客观上要求新闻舆论独立和新闻舆论自由。政治行为平等化,是现代政治文明题中应有之义。与专制主义奉行等级特权不同,政治行为平等化就是一切参与政治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它实现了从“人服从人”到“人只服从正义和法律”的跨越。政治行为非暴力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与充满血腥暴力的专制政治使夺得权力的人沾满政敌和人民的鲜血、失去权力的人就要失去生命和自由相反,现代政治行为文明则以非暴力、人道的与和平方式,在法定的程序中解决政治争端,实现权力的交接。

【注释】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页。

[3]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57页。

[4]参见张英红:《中国——走向政治文明》,http://www.yfzs.gov.cn

[5]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卷),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6]《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4页。

[7]萧武:《全球化语境下的中国宪政》,载《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3年8月30日,第十七期。

[8]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86页。

[9]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0]参见张英红:《中国——走向政治文明》,http://www.yfz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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