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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环保投入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用科斯的外部问题内部化手段,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企业往往缺乏主动进行环境保护的动力,致使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供给不足。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问题,1968年,戴尔斯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理论,该理论为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极大贡献。

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及环保投入与企业价值关系研究

一、企业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基于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剑桥大学的马歇尔(Marshell)和庇古(Pigou)在20世纪初提出的,他们指出外部性是指私人边际收益和社会边际收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某些经济主体的行为影响了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却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或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的现象。1924年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进一步提出了“内部不经济”和“外部不经济”的概念,认为如果某企业给其他企业或整个社会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是不需要付出代价的,那就是“外部不经济”,此时,企业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此后,奈特、埃利斯和费尔纳等学者从产权界定的角度分析了“外部不经济”。他们认为,对稀缺资源缺乏产权界定是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主要原因。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科斯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深入探讨。科斯认为,明晰产权,实现外部问题内部化是解决外部不经济的主要手段,只要产权明晰,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协商后的补偿得到解决。

企业的运营实质上就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环境影响的互动过程。因此,从环境角度来看,企业的运营就是企业输入环境能源,如水、洁净的空气、矿产资源等,输出产品、副产品以及污染物和废弃物的过程。环境既是经济资源的提供者,又是各种工业及生活废弃物的吸纳者。因此,由企业活动而引发的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而且这种外部性主要是“外部不经济性”,企业的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而企业不必为此承担足够的成本,表现为当经济主体利用资源的私人成本少于社会成本,那么他就能获得比承担相应社会成本更多的收益。因此,在不加任何干预的情况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都将按高于社会效率的水平来利用资源、产生污染,按低于社会效率的水平投入来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活动。这种外部性决定了企业不会自觉控制对环境资源的占用。因此,来自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造成的环境问题会不断增加。最为显著的两个例子是大气污染与水污染。一些企业通过向空气和公共水域中排放生产废物而节约排污成本的现象,可谓屡见不鲜,典型的如松花江事件、紫金矿业事件,均给自然环境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性损害。利用科斯的外部问题内部化手段,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这主要在于企业排污量的测定存在一定技术上的局限性,使得对排污企业排污量的界定缺乏有效的方法;又由于企业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为为数众多的公众,这会导致通过协商补偿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成本非常高,协商而导致的交易费用很可能超过可能得到的补偿,这将使谈判失去动力,从而无法达成交易协议来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www.xing528.com)

外部不经济的另一方面包括经济主体进行环境保护时,其活动产生的收益无法独自享有,而部分或全部地被其他经济主体和社会所享有,此时便产生了“搭便车”现象。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企业往往缺乏主动进行环境保护的动力,致使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供给不足。庇古认为当出现环境问题的“搭便车”现象时,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是不能解决的,即出现所谓的市场失灵。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环保后果的公共属性--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是指只要某一社会存在公共产品,就不能排斥该社会任何人消费该种产品。正因为环保后果的非排他性,不同经济主体就会产生强烈的可能利用环境所带来的好处,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环境的动机。笔者认为,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产权不明晰以及环保后果的非排他性,使得企业在利用环境时,总是避免承担环境成本--废水、废气和废渣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从而造成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为了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问题,1968年,戴尔斯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理论,该理论为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极大贡献。该理论将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所有者与利益代表者,在市场上按每单位允许的排放量,公开出售一定数量的污染权,并利用出售污染权的收入来维护和提高环境的质量。具体形式有污染权拍卖和污染权销售两种,同时也允许污染者之间进行污染权的交易。这种方式有利于限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使有限的环境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该方法目前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取得了成功。目前,在我国北京、湖南、江苏等地已经开始实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但该方法仍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政府只是环境问题中众多利益相关者中的一部分,因此将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和公众利益的代表往往会忽略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等)的利益,这容易造成排污权的定价成为各级政府博弈的产物,而对定价的公允性产生损害,另外政府的权力过大就可能影响排污权分配的公平性,引发政府官员的环保寻租行为。其次,排污权交易过程首先要确定环境容量,并对环境容量进行科学的评价与测算。政府管理部门一般根据环境目标控制点的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污染物的性质和扩散模式,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但目前的测定方法在准确性和客观性上存在局限,不同方法之间的相容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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