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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劢的宪政思想与实践:市场研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君劢宪政思想及其实践评析——以20世纪30—40年代为中心宝丽娜张君劢的一生虽然多姿多彩,但基本以宪政理论的倡导和政治实践闻名。张君劢是一个学术与政治上的“双栖奇才”,学术界对他的研究在学术思想和政治思想两方面均有涉及。“修正的民主政治”是张君劢宪政思想的核心,因而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张君劢的宪政思想与实践:市场研究

张君宪政思想及其实践评析

——以20世纪30—40年代为中心

宝丽娜

张君劢的一生虽然多姿多彩,但基本以宪政理论的倡导和政治实践闻名。1906年他留学日本,在早稻田大学学习政治学国际法宪法等,并于1910年获得政治学学士学位;1907年他曾参加政闻社的创建工作,走上了立宪救国的道路;1913年他赴德,入柏林大学学习政治学与国际法;1922年又曾参加“国是会议”,负责起草《国宪大纲》,并著有《国宪议》一书;1928年他与青年党的李璜在上海合办《新路》杂志,批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大力提倡“民主政治”和“民主的社会主义”。这一时期,他参与政治较少。自20世纪30年代起,面对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和国共两党分裂的局面,张君劢痴心于民主宪政在中国的早日实现,开始走上政治实践的道路。在思想上,作为其政治学说核心的民主宪政理论逐渐成熟和完善起来;在实践上,则先后主持参与“中国国家社会党”的成立与《再生》杂志的创刊和参办国民政府的国民参政会等活动;并力促国社党等联合成立“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等活动;并参加了旧政治协商会议,亲自拟定《中国民主宪政草案》,参加制宪行宪,力图助成国民党“还政于民”等活动,并因此被尊称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

张君劢是一个学术与政治上的“双栖奇才”,学术界对他的研究在学术思想和政治思想两方面均有涉及。学术思想方面,由于“很长一段时期内,张君劢只是以一个‘玄学鬼’的身份出现在我们的教科书当中”,(1)大陆学界对于他学术方面的研究直到80年代中后期才随着“文化热”的兴起而起步,研究重点主要是张君劢的现代新儒家思想,成果颇丰;台湾方面虽早在50年代就开始了对张君劢的研究,但“这方面的研究却是相当薄弱的”。(2)基于这类研究与本文探讨的内容关系不大,在此不一一赘述。政治思想的研究主要以他的宪政民主思想为主,这些研究既包括对其“修正的民主政治”、自由观、民主观、宪政(或国家)模式设计等具体思想的介绍与评价,也包括对其一生宪政思想的述评或评议。

“修正的民主政治”是张君劢宪政思想的核心,因而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张君劢认为,“修正的民主政治”是在“民主独裁之外之第三种政治”,主张国家、社会与个人并重,强调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即“权力者,所以便行政之界限执行,自由者,所以保障社会文化与个人思想”。(3)学术界对这一思想的研究既存在一致的认同,也存在明显的分歧。学术界普遍认为,由于受30年代国际上法西斯主义思潮和国内严重的民族危机的影响,其修正在实际上更偏重于向权力倾斜,代表性的观点如:郑大华认为“其实质是在传统的议会民主政治的框架内,向德、意法西斯独裁政治的方向修正”,“是传统的民主政治向专制独裁的方向修正”;(4)陈先初认为“在‘修正的民主政治的’主张中,张氏明显地表现出偏重于政府一方的权力主义倾向”;张发胜认为“由于其本意在于对民主政治‘过于自由’的弊端加以修正,则其修正的实际重心势必偏向权力一边”,(5)等等;但对于这一思想的评价则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张君劢的政治理想最终没有实现,但“他所致力于解决的自由与权利的问题,在当代中国仍然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他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研究视角,有助于后来者的进一步研究和探索”;(6)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氏的这种探究的意义是非常有限的,他的所谓‘修正’,从理论上讲并未产生也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第三种政治’,因为政治形式的某些改变并不能导致一种新型国家政治的出现;所谓自由与权利的平衡,在资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也不可能真正获得”,在实践上“不仅无助于现有政权的‘民主化’,反而有可能成为论证现存政权合理化的借口”。(7)

对于张君劢的自由观,学术界的研究多见于对其“修正的民主政治”研究时附带的论及,专门性的研究则较少,笔者仅见黄冬娅的《张君劢自由观浅析》(8)一文。在该文中,作者将张君劢的“自由”概念与康有为边沁、密尔、严复的“自由”概念相比较,并围绕张君劢对“自由”的定义及他对“自由的价值”立场的分析后认为,张君劢的自由观既不同于康有为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角度的自由或边沁的“极端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也不同于密尔的具有“间接的促进社会或人类文明进步的价值”的自由或严复的以“民德民智民力促进国家富强”自由;张君劢的自由观认为“自由本身会产生一种功利的后果,即他说的促进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发展”,认为只有以“精神自由”为基础的民族文化能直接促进社会的进步,强调国民的创造性和责任心。

对于张君劢的民主观的研究,学术界多是从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比较的角度展开的,观点也较为一致,即认为张君劢的民主观属于自由主义的民主观,如张发胜认为,张君劢“深谙西方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自由,终其一生,他都十分重视个人的精神自由和国民自由权利,即使在国家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时的抗战期间,他也坚持提高效率‘不可有亏于公平与自由’,不曾偏离、违背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9)成庆认为“在多个层面上,张君劢都显现出与自由主义民主观念近似的取向”(10)等等。

对于张君劢的宪政(或国家)模式的设计,学术界的重心多集中于对“修正的民主政治”和《中华民国宪法》的研究。普遍的结论是,张君劢的宪政(或国家)模式的设计,在30年代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中,主要体现为“政治上,对西方民主政治制度进行修正,限制议会的权力,提高国家行政管理效率;经济上,对西方自由放任的经济加以限制,加强国家干预经济”;(11)1946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则“打破了‘五五宪草’的体制格局,构筑起三权分立制的新的政体模式”。(12)对于《中华民国宪法》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方面还在于学术界渐渐脱离了以往认为该宪法“性质与《训政时期约法》的法西斯法统一脉相承,其内容是早已被人民唾弃的‘五五宪草’的翻版”,“是集旧中国反动宪法之大成的一部彻头彻尾的封建买办法西斯宪法”(13)的看法,认为它“多多少少带有一些民主色彩”,(14)“曾对中国民主宪政的走向产生很大影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5)

上述具体的研究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张君劢的政治思想,但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其宪政思想的总体把握,很难反映张君劢宪政思想的变化过程;对张君劢一生宪政思想的平议或者述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上述不足,但难免存在全而不详的局限。对于张君劢的民主宪政实践,则缺乏系统而专门的研究。(16)基于这种研究现状,本文拟以20世纪30—40年代为中心,对张君劢在这一时期主要的民主宪政思想和实践活动进行比较系统的介绍,并力求作出客观的评价。

一、“以人民为基本之宪法”

民主宪政思想是张君劢一贯的主张。他一生追求在中国实现英美式尤其是英式的代议制政体,意图在中国建立一个以宪法和议会政治为基础的政府。在其宪政思想中关于宪法与政党的构想,则突出地反映了他的这一意图。

在考察世界宪法史的基础上,张君劢将各国宪法归纳为两类,一类为“以人民为基本之宪法”,以英国的不成文法和美国1787年宪法为代表;一类为“圣君贤相之宪法”,以德国1870年宪法和日本明治维新后的帝国宪法为代表。但两次世界大战的结果表明:“圣君贤相之宪法”经不起外战,而“以人民为基本之宪法”则能够使“政府人民融成一片,遇敌国外患,人民不特无怨言,反而爱国之心尤加坚强,其政府关于和战大计因受人民监督,亦不至于犯绝大错误”,(17)是独裁国家不能与之比拟的。因此,他认为“近代民主国家的基础在立宪政治,在民主政治,在以人权为基础的政治”。(18)保障人权,成为他立宪思想的核心。

张君劢认为,“人权之精义,在乎承认人之所以为人,既称为人,故有其应享之权利,如人身自由、如信仰自由、如言论结社自由”。(19)人权包括信仰思想自由,集会结社自由,迁徙居住自由,通信秘密自由,人身安全自由等等,而“这些人民权利中,最最重要的,是人身自由。……宪政的基本,是人权;而人权的基本,是人身自由”(20)。各个人民的权利是天生的,不可移让的,国家的权力无论如何强大也不能干涉和强制人民的权利。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要划定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人民享有诸如生命、财产、思想与行动自由等权利,国家不能侵夺。而“所谓民主,就是人民自卫这个范围,所谓宪政,就是保障这些人民的基本权利”。(21)政府拥有以法律来制裁人民的客观权,而人民在法律上也有监督政府的主观权,“这种主观权和客观权的对立,便是法治国的精神”。(22)基于这种认识,张君劢认为,“宪法的第一章一定要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23)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集会自由、信仰自由等。而一个国家希望人权得到保障,就必须认识到三点:第一,要尊重人民的独立人格。“要拿人民当人,不可拿人民当奴隶”;(24)第二,为保障人权,政府应甘心使自己的权力受到限制。“但政权之限制,即所以提高人民地位,为国家百年大计,是合算的”;(25)第三,不可把人民作为党派的工具。“这种做法无非政府自身采取卑劣手段,徒使国家陷于混乱”。(26)

作为实施宪政的一种工具,宪法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使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但与此同时,张君劢也深切体会到,在民国建立以来的国内政治的现实情况中,“宪法真能一条条照法律的原意实行,不偏私,不虚设,不滥用地来执行,在我们国家里,实在是一件不常见的事情”。(27)从《临时约法》到《中华民国约法》再到《天坛宪草》以来,宪法实际上都成了“一种虚拟而未实行的文件”。(28)可见,仅仅依靠纸上的法律未必就能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张君劢认为,由于长期处于皇帝专制统治之下,中国人没有国家观念,也不知道法规对于团体生活的必要性,而“时常以处于法外为自己的本领”;制定法律时的舞文弄法,养成了国民藐视法律的心理;而治乱循环则造成中国的政治没有制度基础,“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人民愚昧,所以既没有独立的人格,更不知道宪法给予他们的种种基本权利;领导革命的人举棋不定则直接导致了民国政治忽而走向英美民主政治,忽而又走到世界革命无产专政乃至一党独裁的道路上去,造成了国内政治的混乱。因此,在强调依靠宪法保障人权的同时,张君劢提出,“人民对于他的权利的警觉性,乃是宪政的第一块础石”。(29)在这里,张君劢所提出的“人民对于他的权利的警觉性”其实就是法制意识;而法制意识的提高,又“在于教养方法之普及”。(30)此外,人民还应该有“参预政治的热心,或行使人民权利的能力”。(31)人民的法制意识及参政意识或能力的养成固然重要,但“治者”的守法意识也同样不容忽视。张君劢认为,“治者”应该遵守国家基本大法的宪法,忠实执行一切法规,“处处应依法行事,不可稍有逾越处”。(32)

人权运动发生以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宪政理论与实践关注的焦点”。(33)从“人权为宪政之基本”出发,张君劢将宪法的设计首先指向了“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民权利”。在人权思想的介绍中,他更多地关注的是人权与国家、人权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从而准确地抓住了立宪主义的核心,即限权思想。

宪法通过限制国家的权力来保护人权,而“一个国家离不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这三种权力各有他的组织,各有他的职掌,各有他的限界”,(34)因而,这三种权力间的分配与协调成为制定宪法的基本精神所在。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约是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旨。最早源于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特点是依据自由主义政治的组织原则,消极的防止滥用权力。立法权是制定、修改、废除法律的权力,也包括认可、补充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广义上则包括通过预算、决算来监督国家财政,主要由议会来行使;行政权则是对国家管理、对公共政治执行的权力,通常由政府掌握;司法权则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监督权,主要由法院承担。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部门来行使,即三权的分立。但由于不存在绝对的分权,三权分立的同时要相互制衡,立法权最高,并监督行政权的行使;行政依法,对法律负责;司法则强调独立性,要求在相互冲突的法律与权力之间做出选择,或在相互冲突的权力之间做出选择,即具有调节立法与行政之间或行政权力之间关系的作用。

对英美民主政体的崇尚,内忧外患的政治形势,显然对张君劢的思想产生了双重的影响。在不忽视平衡与钳制作用的前提下,他提出了一种“在精神上赞成平衡与钳制的原则,但以为宜由司法任之;行政与立法虽可合一,然须有相当制限”(35)的分权主张。在这一主张中,他特别强调司法的独立性。他认为,行政“求其敏活”要求政权的统一性,而立法来监督行政往往造成行政稳固化和计划化的减低;立法对于行政的监督是出于对行政专擅侵犯人民自由的担心,但人民的生命财产等自由权力的保障应该诉之于司法而不是立法,因此“不如以司法来任此钳制的作用”。(36)在涉及立法与行政两权的关系时,他主张民主政治下二者必须“打通”,但行政不能完全依靠立法。在西方国家,议会常常利用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和弹劾制来左右行政。张君劢认为,一方面,行政随着立法时时变迁,必然缺乏稳定性;另一方面,普通的民主政治存在着效率迟缓与力量分歧的弊病,而在“今日严重国难期”中,政权的集中才是适宜于解决今后困难的。因此,他主张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一切大权应集中于政府之手,让政府可以放手来做,用不着像十九世纪议会可以多方面牵制政府”。(37)

将自己的分权主张与实际的政治设计结合起来,则始于他所提出的《修正的民主政治之方案》。在这一方案中,张君劢提出了十一条原则。他在对原则的阐述中,提出:“国家之特征,在于统一的政府,应以举国一致精神组织之”,(38)从而确立了行政权在整个方案中的突出地位。在权力的分配上,立法权属于国民代表大会,“由全体公民每若干万选出代表一名组织之”,其主要职权包括监督预算、议定法律;行政权归“中央行政院”行使,“由国民代表会议选举若政党若干组织之,各党领袖一律被选”;实行司法独立,法官超出一切党派之外,且有严格的保障。为了确立行政权的重要性,他对国民代表大会与中央行政院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国民代表大会虽然具有监督预算和议定法律的权力,但决定政府进退的不信任投票制则被取消;预算只是“确定财政计划与其数字之方法”,其是否通过,则“不生政府责任问题”。中央行政院依照“五年以内行政大纲”行使行政权,大纲“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不能随意变更,且“得授政府以便宜行事之权”。由于五年之内的政策问题早已解决,议会虽然每年开会,照例可以行使立法权,但“除保护人身自由外,其立法细目是随着行政大纲走的,所以说在这种制限条件下,立法权自然是不会动摇政府”。(39)预算权也是如此。这样,张君劢巧妙地抬高了行政权的重要性,确保“行政部是能久于其任的,不因议会赞否,而随时变更的”。(40)此外,为了达到行政的“专门化、稳定化、敏活化与统一化”,他又提出任用专家行政,主张在行政中“不仅借重专门家的知识,并且必须使专门家占有地位,这个地位必须是不为党派作用所左右,不为政潮所冲动”。(41)政务各部都由专门知识来处理,政府的大部分由专家设计,使得行政坚实稳定,不致时常发生无谓的变化。

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爆发,面对严重的国内危机,西方议会民主制国家却表现得软弱无力,德、意甚至走上法西斯道路,这些无不使中国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过度“自由”的议会民主制在解决危机方面的效能产生严重的怀疑,一部分人开始动摇民主政治的信念,趋向于独裁统治。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爆发进一步加剧了国内政治危机,并由此引发了民主与独裁之争。同样以救亡图存为直接目的,“一方要以民主宪政救亡图存,一方要以专制独裁解决危机”。(42)张君劢既不同意无条件主张民主政治,也不同意中国不适于民主政治。针对独裁论者提出的“中国人民知识能力不足”与“非民治趋向已是世界各国潮流”两个反民主的观点,张君劢进行了有力的批驳。他认为,人民程度“只能作为实施时酌量的根据,而绝对不能作为反对或延续的口实”,“可以不管人民的程度,总得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使民主政治为之实现”。(43)与此同时,张君劢也承认“普通的民主政治诚有效率迟缓与力量分歧的弊病”,但是这一点可以通过集中政府的权力得以克服,前提是“根据民治主义的真正精神”。因而,提出了“修正的民主政治”的主张,并称其为“民主独裁以外的第三种政治”。但由于在具体的方案设计上表现出明显的权力集中倾向,其主张遭到了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他的主张实质上是向独裁政治的方向修正,不利于当时政权民主化的实现。(44)然而,需要看到的是,当时主张实行独裁统治的许多知识分子,也曾坚定信仰并大力宣传过西方民主,正是内忧外患的危机促使他们发生了这种转向,“民主运动这时是以抗日救亡为直接目的,因此它不单纯是反对专制政治,还需要首先回答救亡为什么必须实行民主的问题”。(45)在救亡的前提下,如何处理民主与专制的关系,不仅是摆在当时中国知识分子面前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都无法避免的难题。笔者认为,张君劢的这种“修正”并不等同于“独裁”,因为其“修正”并未脱离三权分立的框架,是向权力“倾斜”而不是“推翻”民主。在强调行政权力集中的同时,也努力通过加强司法的独立性来弥补立法地位减弱的缺陷。而况三权分立确实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所在,但是三权绝对的平衡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并不存在。综上,笔者认为,学界应对张君劢“修正的民主政治”主张给予正确的判定。当然,由于过分强调政权的集中,张君劢的主张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他试图用司法的保障作用来取代立法对于行政的制约,但这样的做法显然只能在行政权力侵犯到人民权利后才能发生作用;而立法只承担保护人身自由的责任,行政大纲“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显然是非常矛盾的,假使立法权不能监督政府,则人身自由的保护显然无从谈起。但这些仍是民主政治范围内,如何处理三权之间分配与制衡的关系问题,而非民主与独裁的讨论范围。

二、“走上坡路和下楼梯”

在代议制下,国家权威的基础在于人民,它通过成文宪法予以确认,而“宪法又是权威的最根本的法律来源”,(46)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公益。但各种利益的组织与表达,则离不开一个居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介组织,于是近代政党应运而生。

张君劢深知政党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他指出,民主国家承认人民为主人,所以民主国家的政治以人民的公益为依据,而“人民的意见,必须组织起来,才能有力量,才能发生影响,这就是政党”。(47)在民主国家里,允许政党的存在体现了对人民集会结社自由之权的保障。政党是一种政治结社,应该是“一个有主义,有宗旨,有目的,有共同信仰,有纪律的政治团体”。(48)

在政党政治中,各党派都有独立的政纲,但要想对国家政治生活真正发生影响,还必须将各自的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因此,任何政党的最终目的都是控制政权,进而实施自己的主义和政策。张君劢看到,政党争取政权的方式很多,主要区分为武装的和非武装的两种。武装的政党是以暴力为恃,而非武装的政党则以理服人。他认为,“一个国家之内,以武力来夺取政权,这是国家的大不幸好像跳墙跳海,可能我们自己跳死,或者是没顶了,”(49)因此主张政党以非武装的与和平的方式,即投票竞选立法的方式来实现国家政治的平稳的、渐进的变化,并将这种方式比喻为“走上坡路和下楼梯”。(50)

张君劢坚决反对当时国民党所鼓吹的“一个民族只有一个政党”的理论,认为各国政党均由利害不同而生,不能以民族和血统做根据,主张实现多党的合作,各党应该通过轮流执政的方式来实现政权的更替,并对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和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提出了尖锐批评。

对于国民党以“人民知识程度不够”为借口,假训政之名实行一党专政的事实,张君劢一针见血地指出,“就中国人民知识能力不及格来说,倘使为事实,则必是全国的人民都如此,决不能有一部分人民被训,另一部分人民不能被训。被训的人民因为没有毕业,所以必须被训,试问能训的人民又于何时毕业过呢?”(51)他认为,民主政治只是一个原则,应该尽可能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能实现到百分固然是好;若使不能,则九十分亦好;再不能,便降至九十八分亦未尝不好。照这样下去,纵使降至五十分或四十分,却不能说不是民主政治”,(52)因此,“人民程度只不过是实施宪政时酌量的根据,绝对不能作为反对或延缓的口实”。(53)而在人民程度不够的时候实行专政,是“徒然为枭雄造机会”,必然使得政治“更行败坏”。他指出,自国民党执掌政权以来,军阀之间年年混战,“虽青天白日旗满布全国,仍未见有所谓统一编制之国防军,与夫全国军人一致服从之司令长官”,(54)全国之内只有“赤裸的武力”,而没有“法律议会”。这是宪政在中国不能实现的原因之一;国民党“更以党义奔走全国人才,服从者,待之以高官厚禄,反对者则以反革命罪罪之”,(55)造成人民“奴颜婢膝”,没有独立自尊的人格,这是宪政在中国不能实现的原因之二。针对这些弊政的存在,他建议国民党统一军政和中央行政;允许人民有思想言论和独立发表政治主张的自由;“以军权隶属民治之下”。否则,“不独中央宪政为空谈,即地方自治亦为具文”;如果“心理中唯知以革命方法以革命手段以革命为一身之事业”,(56)必然陷入亡国的泥淖。

张君劢对于共产党的批判,则源于他对共产主义的模糊认识。早在1919—1921年留学德国时,他就已接触到一些社会主义者,对共产党有了不少的认识。当时俄国经十月革命后,在社会及思想文化控制上的一些严厉措施,使他难以苟同。他认为,一个国家中最宝贵的东西就是人民自由、自发的精神与能力,而无产阶级专政的建立则会导致一党专政,政党为谋私利,剥夺人民自由与权利的事情就会时常发生。如果像苏联共产党那样,把剥夺人民的自由与权利视为理所应当,则无异于要求人民崇尚英雄,而将人民视为“专政阿斗”。他反对国民党与共产党的合作,指责“是孙中山的支持和鼓励使共产党开始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扮演重要的角色”。(57)基于这些认识,张君劢对共产党倡导的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理论持反对态度,并于1938年发表《致毛泽东先生一封公开信》,建议中共交出军队、撤销边区政权、放弃阶级斗争的理论,服从国民党的完全领导。

出于对民主政治的真诚向往和对国内政治的失望,张君劢对欧美民主政治进行了深入观察,把英美政党当作学习的榜样。他从七个方面论述了英美政党的益处:第一,两党轮流执政,无“流血的惨祸”;第二,在对外战争中,两党能够一致对外,组织联合内阁;第三,政权渐次普及于人民;第四,两党尊重各自的主张,对于分歧“决不诉诸武力”;第五,两党能选出领袖,应付时局;第六,两党各有组织,行政效率高;第七,党员品格高尚,很少因私人权位的斗争引起党内分裂”。“英美的政党已到了民众的时代,……谁得人民的拥护,谁就在议会中得到多数,谁就当选总统或出任首相,主持国家大政。”(58)他非常崇尚英国的两党制,认为它是政党政治下最理想的一种模式。

在张君劢民主的宪法设计中,引入了人民主权、分权制衡等近代欧美国家先进宪法的基本原则,勾画了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蓝图;在其政党政治的理论中,他提倡多党政治、和平竞权等理念,构想了一个充满民主色彩的政党。正如其胞弟张公权所说:张君劢“在政治上所发表的主张,都是他在书本上经过深刻的研究后所得的结论,他总是对现实的政治比别人看得前一步,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赶上世界潮流”。(59)虽然张君劢是乐于并长于学术知识研究的,但他同样也有浓厚的国家民族观念,认为“人生的一切一切是要贡献于国家”的,(60)因而在内外忧患之际,他便舍弃学术毅然从政。

三、组党实践“修正的民主政治”

对于民主宪法和政党政治的系统思考,直接影响了张君劢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组党参政的方式实践“修正的民主政治”理想。

1932年4月,中国国家社会党在北平成立。同年5月20日,张君劢以署名记者的身份在《再生》杂志创刊号上刊文,“全面阐述了国家社会党对于中国政治、经济、教育的主张,并提出了98条纲领”。(61)在政治上,张君劢批评了国民党的训政理论,首次提出了“修正的民主政治”的主张,即“建立一种原则上完全合于民主政治的精神,在实施上必须使党派的操纵作用不能有所凭借”(62)的政治制度,主张任用专家行政和司法独立等;在经济上,张君劢主张“把国家资本的经济与私营的经济以及合作的经济制,定一个相当的计划,在统一计划下进行”,(63)即把国家社会主义的要素加入到经济计划中;在教育上,主张对教育进行改革,实行“有计划的教育”,实施义务教育,并将公民教育与军事教育相结合等。此外还提出了学术独立、思想自由等主张。此后,张君劢又在《再生》第1卷第2、3期上,连载《国家民主政治与国家社会主义》一文,对“修正的民主政治”和“国家社会主义”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并提出了组织政府的11条原则,其要点可以概括为:第一,组织举国一致的政府,如由全体国民选出代表,成立国民大会,负责监督预算,议定法律;由国民代表大会选出中央行政院行政员,负责国家行政,但各党领袖均为行政院当然成员。第二,由各党各派共同议定今后五年国家行政大纲,避免由政见不同的政党更迭秉政。第三,限制民意机关之权力,如国民大会不得行使不信任投票。第四,建立超然党派的文官制度。使常任次长以下之官吏,不因部长之辞职而更动。第五,实施“专家治国”策略,如规定国民代表会议议员一定要有若干农工商技术或科学专家。(64)在这两篇文章中,张君劢完整阐述了国社党的政纲。显然,国社党是一个以国家社会主义为意识形态,以“修正的民主政治”为宗旨和目的,以各党派合作的民主政治为信仰的政党。

在自由主义政治观的支配下,张君劢与其所领导的国社党对当时的中国各政党采取了“多面出击”的态度:“它批评国民党‘腐化’、青年党‘顽固’,攻击共产党‘强化’;批评三民主义失之‘混’,国家主义失之‘旧’,攻击共产主义失之‘激’;批评国民党为‘前期革命’,青年党为‘过渡时代的点缀品’,攻击共产党为‘混时代的牺牲品’”,(65)认为只有国社党才能救中国。

抗战全面爆发之前的国民党“一党训政”时期,在法律上不允许其它政党的合法存在。国社党最初只能秘密活动。1938年4月初,国民党“临全”大会通过《抗战建国纲领》。规定:“在抗战期间,于不违反三民主义最高原则及法令范围内,对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当与(予)以合法之充分保障”,(66)为政党合法化提供了政治前提。4月13日,张君劢致函国民党总裁蒋介石和副总裁汪精卫,声称“同人等鉴于十余年来青年惟务外驰,竟忘国本,乃标国家社会主义,且组织国家社会党以矫正之”。他从国家民族本位、修正的民主政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三个方面,阐述国社党“同人等主张与中山先生民族民权民生之三大义措辞容有不同,而精神并无二致”,尽管“立说内容间有出入,则以政象因时而异,药石自难尽同,此环境使之然也”,(67)要求国社党活动的公开化及合法化。15日,蒋汪复函赞同张君劢的观点,提出“更望全国贤智之士,或加入本党,共同负荷;或秉持共信,一致努力”,(68)承诺遵守《抗战建国纲领》中关于保障结社集会权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国社党及其它政党的合法地位。从此,国家社会党转入公开活动。

1946年8月,国家社会党又与海外的民主宪政党合并为中国民主社会党。18日,两党联席会议在上海召开,通过了《中国民主社会党政纲》,确立民主社会主义为其主张,并对政治、经济、教育、社会文化及其它进行了详细的阐释。民主社会党强调自己“不走英美资本主义的路,亦不走苏联共产主义的路”,在政治路线上主张多党制,并采用合法的和渐进的方式;反对政党武装,反对一党专政和“有己无人”式的主张与宣传,从而确立了和平民主的政治立场,并认为“增进国家利益之唯一途径厥为民主宪政之实行”。(69)

无论是国社党的组织还是民社党的成立,张君劢从事的政党活动可以说从未脱离他的民主宪政思想的框架。如果说建立政党的努力源于他对于政党政治的信仰,那么国难期间参与国民参政会的活动则印证了他对于民主宪政的追求。

1938年3月,国民党全国临时代表大会通过《组织非常时期国民参政会以统一国民意志增强抗战力量案》,决议成立国民参政会。7月,国民参政会正式成立,至1948年3月结束,共召开过四届十三次会议。在这期间,参加国民参政会的各党派通过提案的方式,为推动民主政治在中国的实现,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作为包括国民党、共产党及其它抗日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全国最高咨询机关。它的成立,为抗战时期各党派提供了合法地位,为在中国实行民主宪政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合法讲坛和演习的场所”。(70)从国民参政会第一次会议起,张君劢就被邀请为参政员,并先后担任过休会期间驻会委员、国民参政会主席,几乎参与了国民参政会的整个过程。

1938年10月底,在国民参政会一届二次会议上,他草拟了《清明政本以救危之建议案》。鉴于抗战以来,在日军的进攻下,我军节节败退,先失上海,再失南京,继丧徐州,就在国人视日军侵略为唯一原因之际,张君劢警告:“若国人长为侵略二字所蒙蔽,而置内政改革于不问,是塞国家自新之路,而国事无复振兴之望矣,”因此提出了四点建议:“第一,昭示立国复土之决心;第二,检讨过去设施,为谋庶政革新;第三,晓国人以甘受伪命,屈膝外人之耻辱;第四,改造人民生活风气以振偷惰。”(71)建议案本来已征得了罗文干、陆鼎揆、罗隆基等20人的联署并准备提交,但由于有人认为其“言词过于激切”,被搁置了下来。

1939年9月,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召开,各党派共提出了7件关于“民主宪政”的提案。张君劢分别与青年党参政员左舜生、第三党参政员章伯钧提交了《请结束党治实施宪政以安定民心发扬民力而利抗战案》和《改革政治以应付非常局面案》。第一个提案首先从着重政治改革,注重应付敌伪,阐明宪政与抗战的关系,着眼动员人民抗战,巩固团结、消除摩擦五个方面说明了主张结束党治的理由,并提出了包括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宪法、行政院和省县市政府分别对国民参政会和各级临时民意机关负责、短期内颁布宪法结束党治实施宪政的三项具体办法。第二个提案则分析了当前国家抗战所面临的三大难关:外交上英法对日本在远东的暂时退让;经济上国内财政和人民生计的困境;政治上叛国势力的猖獗。提案认为,要渡过这三大难关,就要采取非常的步骤:第一,立即结束党治,实行宪政,以求全国政治上之彻底开放;第二,立即成立举国一致之战时行政院,以求全国行政上之全盘改革。这两件事是“今日扶危救急之道”。要应付当前的非常局面,国家首在“收拾人心,与集中人才”。而收拾人心的唯一途径,即在明示国人“国家为公”,“国家者,全国国民之国家,而非一党一派之国家。政府者,全国国民之政府,而非一党一派之政府”,(72)因此必须结束党治,实现民主。但“人心果收拾矣,人才不能集中,依然不能挽救危亡”。(73)面对现在严重国难的局面,国人群策群力还“犹恐未必有济”,而政府现在却“犹复以党派而划分畛域,因畛域而或加歧视,其或投间置散,其或相抵相消”,(74)削弱了抗战建国的力量,因此主张政治上彻底开放,消除党见。

上述提案提出后,在国民党参政员与非国民党参政员之间,围绕着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性和结束党治问题,展开了“一场舌战”。最后,大会通过了《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决议案》,提出了治标与治本两种办法。治本的办法要求政府定期召开国民大会,实行宪政,并组织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协助政府促进宪政;治标办法则要求政府在法律上保证全国人民政治地位的一律平等,并根据战时需要充实并改进政府行政机构,集中全国人才。

会后,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指定张君劢、张澜、周炳琳、黄炎培、周览、左舜生等19人为宪政期成会委员,张君劢、周览、黄炎培为召集人。此外,张君劢又联合沈钧儒、左舜生、李璜等其它中间党派12人,共同发起成立了宪政问题座谈会。座谈会共举行过8次会议,对于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提出过不少修改意见,并通过了《五五宪草修改草案》。特别是在第五届国民参政会上,宪政期成会提出了《枙五五宪草枛修正理由报告书》,将宪草由八章一百四十七条改为八章一百三十八条。报告书建议宪草将人民权利义务“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的限制主义规定修改为宪法保障主义的规定;将国民代表的产生方式由“纯以人口为标准”改为“区域选举与职业选举并行”;(75)特别是作为国民大会行使间接政权的国民议政会的设立,实现了国民大会的实权化;受理监察案立法案等,在实际上复活了代议制政权;代表民意对行政进行监察和制约,恢复了分权制衡。此外,修正案还特别提出五院制不等于五权分立,主张行政权归属行政院,提高行政院的地位;强调宪法由专门的宪法解释会解释等,贡献了许多有意义有价值的意见。

张君劢等人的积极努力,推动了民主宪政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各地纷纷成立了民主宪政团体,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民主宪政运动随之掀起。但是国民党的百般破坏,对各种宪政团体采取压制的政策。在这种形势下,各个中间党派有感于自己力量的单薄,“既无力促进宪政实施,也无力在国共两党之间发挥调节作用,甚至本身的前途也不甚乐观”,(76)因此,积极寻求各党派的相互联合,准备在国共两党之间形成“第三种势力”遂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战略选择。

1941年3月19日,张君劢与其它12个中间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秘密发起成立了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明确提出“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的政治纲领。10月10日,《光明报》通过启事,正式宣告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的成立,并通过发表《成立宣言》和《对时局主张纲领》,公布了其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11月16日,作为民盟在重庆的负责人,张君劢、张澜、左舜生借国民参政会第二届第二次会议开幕之际,于临江路俄国餐厅举行招待会,邀请包括国民党王世杰、共产党周恩来在内的参政员七十余人,再次正式宣布同盟成立。与此同时,他与张澜、左舜生等人,在参政会上共同提出代表民盟政治诉求的《实现民主以加强抗战力量树立建国基础案》,提出了结束训政、成立战时正式民意机关、不以国库供党费、勿强迫入党、勿在文化机关推行党务、保障人民种种自由、停止特务机关活动、取消县镇乡代表考试制、禁止官吏垄断投机、军队中停止党团组织等十项主张。此后,民主政团同盟在推动国民党早日结束党治、建立联合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等具体问题上继续奔走。

在这一时期中国呼吁民主宪政运动的舞台上,张君劢始终扮演了一个积极而重要的角色,他的宪政实践集中体现了他利用国民参政会的平台呼吁早日实现宪政,要求政党合法化,他组党的活动也使国民党开放党禁成为可能,对推动这一时期的宪政运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宪政实践中,始终坚持用自己的宪政思想作为指导,并在实践中补充和修正自己的宪政思想,为张君劢制定1947年宪法提供了更多的经验基础。

四、张君劢与1947年宪法

抗战结束,国内要求和平、推动国共停战、实现民主政治的呼吁响成一片,在这一民情舆论压力及国际背景下,国共双方都表达了推行宪政的意愿。

1946年1月16日,张君劢从欧洲回到中国,开始参加政协会议,参加会议五个讨论小组之一的宪法草案组,同组还有包括了国民党籍的孙科、邵力子;共产党籍的周恩来、吴玉章;无党派人士傅斯年、郭沫若。

1月19日,政协第九次会议专门讨论了宪法草案问题。孙科首先对“五五宪草”的要点进行了说明,主张对其存在的“疑问和缺点”进行修改,但不能变更“三民主义的最高原则”和“五权制度”。这一主张遭到了许多人的反对。于是,宪草小组针对中国应采用何种形式的宪法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大致形成了两种明显对立的意见:国民党主张采取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要求以“五五宪草”作为今后宪法的蓝本;民盟、青年党和无党派人士则大多倾向于采用英美式宪法,共产党也希望采取英美式的宪政,打破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局面。(77)这样,争论的实质即成为五权宪法与英美宪法的争论。在争论的过程中,张君劢提出了一个以五权宪法为名行英美式宪法的方案,同时获得了争论双方的赞同和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宪草修改的十二条原则。

十二条原则着重对中央政制进行了框架式的设计。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选民行使四权的“无形国大”,选举罢免总统的权力由县级省级及中央议会各级选举机关行使,创制和复决两权,则“另以法律规定之”。五院分别行使五权。立法院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78)监察院有同意、弹劾及监察权;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不信任时,行政院长或辞职或提请总统解散立法院;总统颁布紧急命令权受立法院限制;司法院由若干大法官组织,法官超出党派之外;考试院主要负责公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考试。此外,原则还涉及了省自治、人民权利义务、基本国策等内容。

显然,十二条原则基本涵盖了张君劢宪政思想中之精华。关于国家最高机关之权限与其执掌,国民大会、立法院为立法权的最高行使机关,行政院为行政权的最高行使机关,司法院为司法权的最高行使机关。在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之权限及其相互关系方面,行政院对立法院而非对总统负责,总统在行政中的地位虽然得以确立,但其权力也受到立法院的限制;国民代表大会由人民行使四权组成无形国大,而立法院则相当于“民主国家之议会”,但行政院有权解散立法院,重新进行大选,提高了行政权;司法权独立,且法官超出于党派之外;关于人民权利及保障,主张采用宪法保障主义的精神,不受限制。这些规定都与张君劢在民主宪法中的设计并无二致。但考虑到实际运作中,与国民党意识形态的折衷的需要,出于调和折衷的现实需要,原则又有许多迁就“五五宪草”的地方。在形式上保留了“五权制度”,在三权之外,将部分立法权分离出来归属于监察院,并设立考试院满足文官制度的需要。此外,将省而不是县作为自治单位,规定选举列专章,从而进一步充实了宪草的内容。通过这十二项原则,张君劢实际上设计了一个由议会制度和责任内阁制度共同构成的英美国家政体。

2月上旬,“宪草审议委员会”成立,由国民党、共产党、青年党、民盟以及无党派人士35人组成。围绕十二条原则,委员会再次展开了激烈争论。蒋介石指示,“对于我们国父孙先生的民权主义和五权宪法的精神,是绝不可违反的,决不可有抵触五权宪法的规定”,(79)国民党代表王宠惠于3月8日提出了“国大”为有形国大、采取总统制、省不得自制省宪而只能制定自治法规三点修改要求。遭到了多数代表的激烈反对,会议陷入了僵局。最后,在共产党方面的主动让步下,会议接受了三点要求,“但它没有改变国会制、责任内阁制和省自治的原则”。(80)3月17日,在国民党的六届二中全会上,在强硬派的群起压力下,大会就宪草制定又提出了五点建议,企图“取消代议制、实行独裁制;取消省自治,实行中央集权”。(81)在中共和民盟党派坚决反对下,国民党最终放弃了五点建议,宪法遂进入了起草阶段。

对于宪法条文的起草,起初的意见为分十个委员会进行起草。但张君劢“起草宪法应该有一个‘视界’”(82)的意见,赢得多数委员的支持。于是,在“欧美民主政治与三民五权原则之折衷”、“国民党与共产党之协调”和“其它各党主张之顾到”的三点原则下,他自己起草了一部宪法。

宪法草案共14章149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83)。在中央政制的设计方面,于十二条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和。国民大会为有形,但职权限制为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四项;五院分别为五权的国家最高行使机关。行政院负责实施行政方针,但须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等国家重要事项之权,对行政院有质询权、复决权等;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84)法官超出党派以外,且终身任职;考试院和监察院的职责则基本沿袭了十二条原则的规定。此外,对国民四权、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基本国策等进行了列举式规定。

张君劢本人认为,这部宪法有很多牵就“五五宪草”的地方,当然不是最理想的宪法。(85)为此,他在《民意机关代表之任务》、《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等文中,对“政府所运行的(新宪法)与我所规定的差度”进行了一番说明:他主张无形国大,即“只由各县议会省议会及中央一些人,得有十几万人,来共同选举总统,散在全国各地投票,其总体即为国大”,国民党则主张有形国大;他认为直接民权在国大行使将使其职权与立法院“架床叠屋”;主张行政院为“英美混合制”等等。

当对宪草进行讨论时,由于“政府要三民主义,我们要欧美民主,青年党要责任内阁,共产党主张司法制度各省独立,国际贸易地方化”,(86)各方争论不一,中共籍委员李维果表示“此项草案,只不过是记录,不受约束”,(87)而国民党籍委员吴铁成也有同样表示。宪法草案至4月底,“又成了一种废纸”。(88)

但到九十月间,蒋介石又决定单方面召开国大,并于11月12日在南京召开由国民党单方面召集的国民大会。在经过王宠惠、吴经熊等人的修改后,于12月25日在国民大会经过三读后正式通过了这部宪草,并于1947年1月1日颁布,即《中华民国宪法》。

出于政治利益的需要,正式通过的宪法对张君劢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删节,但基本上仍以此为蓝本。中国青年党领袖李璜对这部宪法的评价很高,认为它“永奠民国的基础,而亲共的美国人今天还不敢说台湾的民国政府不是正统,而只是国民党一党的政权,就全靠这个近于民主的宪草尚有光芒存在”;(89)“这部折衷调和的宪法,可以从总统去世之后政局的稳定,显示出它的功能与价值,这是张君劢先生对中华民国最大的贡献”。(90)大陆学者郑大华对《中华民国宪法》与“五五宪草”进行比较后也认为:“它多多少少还具有一些民主性质和色彩”,“基于三民主义,民治民有民享”的原则,否定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对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取消了法律限制主义,采用了宪法保障主义;在中央政制上,总统权力受到一定限制;从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看,遵循了欧美国家的均权主义形式;国民大会的职权要小得多,不利于国民党利用大而无用的国民大会来垄断国家政权。(91)在就张君劢所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对现实政治和中国宪法史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方面,这些评述都是较为精当的。

结 论

作为一个忠实的宪政主义者,张君劢不但一生信仰宪政,而且于制宪立宪贡献尤多,在20世纪30—40年代中国宪政运动的舞台上发挥了不可低估的宣传作用。

从早年对欧美政治的努力学习和深入考察中,激发了张君劢对英美政治的向往,对张君劢的宪政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关于宪法的设计,既包含了人民主权、基本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涵盖了分权制约、宪法至上等具体原则,而这些原则正是近代西方欧美国家宪法中的一些核心理念;在政党政治理论中,他提出的了多党合作、投票竞选、和平竞权、组党从事政党政治这些主张,都是足以引人深思的。但也正是张君劢对宪政的坚定信仰与当时政治现实的剧烈冲突,这些思想才难以实践。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既是中华民族面临民族危亡的时刻,也是国内政治斗争缓急交错的时候。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要在中国实现民主宪政,既要驱除外患,首先求得民族国家的存在;又要消除国共争执,实现政治稳定,避免一党专政,为民主政治创造前提条件。对于这些问题,张君劢采取的是政论与政党救国的双重方式,从当时的政治环境看,一方面,政论救国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另一方面,张君劢及其所领导的政党奉行离开武力地盘和渐进的方式,在没有武力后盾的前提下,试图在国共之外建立“第三种势力”从而影响国内政局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张君劢及其所领导的政党既反对国民党,又攻击共产党,但在实际的政治斗争中又始终无法完全独立于这两个政党之外,这决定了他在政治实践中的妥协乃至失败。

国民参政会设立之时,张君劢及其它民主党派的参政员,试图通过这个战时民意机关,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但事实是,国民参政会并不是民选的议会,其民意机关的地位是建立在国民党的控制之上的。出于抗战时期扩大政权基础的需要,国民党没有公开反对宪政,但它对于宪政的支持显然也不是发自内心的。张君劢等人却抱着热情的态度,以国民参政会作为实现民主宪政的工具,无异于将希望寄予在国民党的身上,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在意识到国民党的反动面目后,中间党派进行了坚决的反对,又走上了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道路。这一转变说明:张君劢及中间党派的宪政主义者,始终不可能有真正的政治独立身份,那么“中间路线”的政纲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是张君劢的政党政治不能成功的原因。

在起草《中华民国宪法》的过程中,在国民党、共产党和青年党等各党派不同的政见中,张君劢不得不设计一个折衷调和的方案,但最多的还是对国民党的“五五宪草”所做的妥协,因而这种妥协是一种不平衡的妥协,从而背离了宪法设计的原意。十二条原则中所确立的关于国家权力分配与执掌,人民根本权利与保障的规定,在1947年宪法颁布之时,又被国民党当局进行了“必要”的删除和修改。宪政是实施宪法的过程,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的政治状态,其最基本的标准是“规训政府,保障人权”,而这个标准的实现必须依靠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的权威性最根本之处在于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至高无上性。宪法条文对于政府行为的限制和人民权利的保障,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应该认同和必须遵守的,问题便再次回归到了法制意识的培养方面。张君劢早就指出,法制意识不仅包括人民对于权利的警觉性,也包括“治者”的守法意识。然而国民党当局却利用手中掌握的政权,对宪法作符合自己统治利益的设计或修改,在这种情况下,又何谈守法意识?这是张君劢的制宪活动不能成功的原因。

最后,从张君劢本人来看,早年在学问上对于宪政知识的积累固然是其构建民主宪政思想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对政治接触多而参与少,他对于从事政治活动又缺少足够的经验,处处以“学问”衡量政治难免成为一种制约。“对于张君劢来说,‘学问国’的开辟也许正构成了对在‘政治国’中施展抱负所无从规避的种种权谋的牵制,而德性陶炼对权力意识的羁勒甚至已经注定了一个书生政治家日后的败绩”(92)。因此可以说,近乎完美的政治理想在遭遇现实政治时的剧烈冲突,是张君劢宪政实践难以成功的重要原因。

但无论是时势的影响还是个人的局限造成了张君劢最终的失败,需要指出的是,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宪政活动中,无论是在构建民主宪政思想的努力中还是从事民主宪政实践的经历中,积极追求宪政理念的张君劢都倾注了极大的心血,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在国家权限划分中,基于国难严重的政治形势,提高行政权地位的同时,对司法独立性的特别强调;在人民权利的保障中,“人权为宪政之本”的认识,宪法保障主义的主张等;在宪法原则的设计中,对国民大会、五权制度所作的巧妙调整等等,都反映了他敏锐的政治眼光和全面的宪法“视角”。面对国民党一党专政,国共分裂的情况,主张国内实现多党政治,并强调政党脱离武装,也表明他对民主政治在中国无法推进的原因有深刻的认识。为了实现民主宪政而组织国社党、民社党,参与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宪政协进会,参加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的创建,都是他所作的积极努力,而这些也确实对当时的政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张君劢在这一时期所从事的宪政活动是积极意义的,他对于中国民主政治和政党政治的推进,对制宪行宪事业的贡献,对民国时代乃至今天的政治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宝丽娜,南开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陈先初:《张君劢政治思想述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6期。

(2)陈先初:《张君劢政治思想述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6期。

(3)张君劢:《国家民主政治与国家社会主义》,《再生》,1932年第1卷,第2期。

(4)郑大华:《国家、社会与个人——张君劢政治思想的演变》,《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5)张发胜:《张君劢政治思想述评》(未发表),第17页。

(6)张发胜:《张君劢政治思想述评》(未发表),第17页。

(7)陈先初:《评张君劢“修正的民主政治”主张》,《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

(8)黄冬娅:《张君劢自由观浅析》,《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9)张发胜:《张君劢政治思想述评》(未发表),第17页。

(10)成庆:《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现代中国思想史中的两种民主观——以张君劢与张东荪为例》,《天津社会科学》,2005年第4期。

(11)陈江华:《选择的困惑—评张君劢对国家模式的探索》,《合肥联合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12)陈先初:《张君劢宪政思想平议》,《船山学刊》,2002年第2期。

(13)张晋藩、曾宪文:《中国宪法史略》,北京出版社1979年版,转引自郑大华:《重评1946年枙中华民国宪法枛》,《史学月刊》,2003年第2期。(www.xing528.com)

(14)郑大华:《重评1946年枙中华民国宪法枛》,《史学月刊》,2003年第2期。

(15)王丽华:《论1946年政协会议决议案中的宪政模式—与孙中山五权宪法模式相比较》,《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年第3期。

(16)对于张君劢的宪政实践的研究,在学术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仅可见几篇探析张君劢同意民社党参加“制宪国大”的原因或经过的文章,如丁三青的《一个自有者的痛苦抉择—1946年张君劢同意民社党出席“国大”原因探微》(《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认为张君劢参加“国大”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一是他充满矛盾的自由主义理念,二是因为他的“宪政情结”,三是因为他的人格的分裂与异化;客观上,一是因为民社党生态的困窘,二是因为国民党的百般拉拢;刘秋阳的《张君劢决定民社党参加“制宪国大”的经过》(《文史精华》,2002年第9期)一文,则从民社党的成分及家庭关系的影响方面揭示了张君劢同意民社党参加“国大”的原因。

(17)《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18)张君劢:《国家为什么要宪法?——中华民国未来民主宪法十讲之一》。转引自蔡尚思主编:《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五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4页。

(19)王晓波等编:《现代中国思想家》(第六辑),台北,巨人出版社1978年版,第164页。

(20)《中国社会民主党为保障人民自由声明》,《再生》,1947年第156期。

(21)张君劢:《法制与独裁》,《再生》,1934年第2卷第10期。

(22)《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之第一讲《国家为什么要宪法》。张君劢:《宪政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1页。

(23)《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之第三讲《人权为宪政基本》。张君劢:《宪政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7页。

(24)《中国社会民主党为保障人民自由声明》,《再生》,1947年第156期。

(25)《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之第三讲《人权为宪政基本》。张君劢:《宪政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7页。

(26)《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之第三讲《人权为宪政基本》。张君劢:《宪政之道》,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7页。

(27)张君劢:《中国宪政何以至今没有确立?》,《再生》,1946年第124期。

(28)张君劢:《国家为什么要宪法?——中华民国未来民主宪法十讲之一》。转引自蔡尚思主编:《中国现代思想史资料简编》(第五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2页。

(29)《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之第二讲《吾国宪政何从至今没有确立》。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1页。

(30)张君劢:《中国宪政何以至今没有确立?》,《再生》1946年第124期。

(31)石毕凡:《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32)张君劢:《中国宪政何以至今没有确立?》,《再生》,1946年第124期。

(33)《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之第二讲《吾国宪政何从至今没有确立》。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1页。

(34)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卷(创刊号)。

(35)张君劢:《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再生》,1947年第220期。

(36)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卷(创刊号)。

(37)张君劢:《民主独裁以外之第三种政治》,《大公报》1935年2月18日。

(38)同上,《大公报》1935年2月17日。

(39)同上,《大公报》1935年2月19日。

(40)同上,《大公报》1935年2月19日。

(41)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卷(创刊号)。

(42)石毕凡:《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43)关于这方面学者的观点详见笔者在前面提及的学术研究现状。

(44)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卷(创刊号)。

(45)徐宗勉、张亦工等著:《近代中国对民主的追求》,安徽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92页。

(46)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7页。

(47)张君劢:《民主社会党的任务》,《再生》,1947年第160期。

(48)张君劢:《民主社会党的任务》,《再生》,1947年第160期。

(49)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卷(创刊号)。

(50)张君劢:《民主社会党的任务》,《再生》,1947年第160期。

(51)张君劢:《民主社会党的任务》,《再生》,1947年第160期。

(52)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卷(创刊号)。

(53)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期(创刊号)。

(54)张君劢:《国家民主政治与国家社会主义》(上),《再生》,1932年第1卷(第2期)。

(55)张君劢:《国民党党政之新歧路》,《再生》,1932年第2卷(第2期)。

(56)参考Roger B.Jeans,JR,Democracy and Socialism in Republican China:The Politics of Zhang Junmai(Carsun Chang)1906-1941.(Boston:Roman and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7),64.

(57)张君劢:《国家民主政治与国家社会主义》(上),《再生》,1932年第1卷(第2期)。

(58)张君劢:《民主社会党的任务》,《再生》,1947年第162期。

(59)张公权:《我与家兄张君劢》,台北《传记文学》,第14卷,第4期。

(60)张公权:《我与家兄张君劢》,台北《传记文学》,第14卷,第4期。

(61)郑大华:《张君劢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23页。

(62)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卷(创刊号)。

(63)王晓波等编:《现代中国思想家》(第六辑),台北,巨人出版社1978年版,第177-178页。

(64)张君劢:《我们所要说的话》,《再生》,1932年第1卷(创刊号)。

(65)郑大华:《张君劢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31页。

(66)孟广涵主编:《国民参政会纪实》(上卷),重庆出版社1985年版,第37页。

(67)《国家社会党代表张君劢致蒋介石汪精卫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民主社会党》,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68)《蒋介石汪精卫复张君劢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民主社会党》,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69)《中国民主社会党的政治路线》。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民主社会党》,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182页。

(70)孟广涵主编:《国民参政会纪实》(续编),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71)张君劢:《清明政本以救危亡之建议案》,《再生》,1947年第172期。

(72)孟广涵主编:《国民参政会纪实》(上卷),重庆出版社1985年版,第586页。

(73)同上,第587页。

(74)同上,第587页。

(75)《枙五五宪草枛修改理由报告书》。杨纪:《宪政要览》,第61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续辑》(805)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

(76)陈志远:《中国民主党派史稿》,天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6页。

(77)郑大华:《张君劢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09页。

(78)孟广涵主编:《政治协商会议纪实》(上卷),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482页。

(79)《领袖对于宪政实施之指示》。杨纪:《宪政要览》,第86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续辑》(805)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

(80)郑大华:《张君劢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15页。

(81)《新华日报》,1946年4月6日。转引自郑大华:《张君劢传》,中华书局,1997年,第416页。

(82)张君劢:《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再生》,1948年第220期。

(83)《中华民国宪法》。杨纪:《行宪述要》,第34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从刊续辑》(805),台北,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

(84)同上,第47页。

(85)张君劢:《民主、宪法与总统》,《再生》,1948年第220-221期合刊。

(86)张君劢:《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再生》,1948年第220期。

(87)张君劢:《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再生》,1948年第220期。

(88)张君劢:《中国新宪法起草经过》,《再生》,1948年第220期。

(89)李璜:《敬悼张君劢先生》,台北《传记文学》,第14卷,第4期。

(90)汪云龙:《宪法之父——张君劢先生》,台北《传记文学》,第28卷,第3期。

(91)参考郑大华:《张君劢传》,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28-442页。

(92)黄克剑、吴小龙编:《张君劢集》,群言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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