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和谐社会下的民间宗教与佛教关系

和谐社会下的民间宗教与佛教关系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谐社会视野下民间宗教与佛教的关系马静提要:民间宗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民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民间宗教与文化的关系是宗教领域的重要课题。从认识民间宗教、探寻民间宗教与佛教关系入手,力图对陕西民间宗教发展状况、发展趋势、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初步梳理。

和谐社会下的民间宗教与佛教关系

和谐社会视野下民间宗教佛教的关系(1)

马 静(2)

提 要:民间宗教与其他宗教的关系、民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民间宗教与文化的关系是宗教领域的重要课题。从认识民间宗教、探寻民间宗教与佛教关系入手,力图对陕西民间宗教发展状况、发展趋势、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初步梳理。

关键词:民间宗教佛教关系

宗教关系是我国多种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特殊类型,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类关系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民间宗教组织及信徒不断壮大,如何应对与其相伴随的各种显性和潜在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面临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重新界定民间宗教的概念

民间宗教的概念、内涵至今在学术界还是一个十分不清楚的问题,我们在许多著作中看到诸如民间宗教、新兴宗教、民间信仰、迷信活动、民风民俗、文化遗产等概念时,发现它们往往在内容上有着太多的重叠,很难将其彻底区分开来。即使同样冠以民间宗教之名,其实际指代的内容往往差别很大。如马西沙的《中国民间宗教史》,他对民间宗教的界定似乎只是在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民间教派。不过更多学者似乎受了罗伯兹的“非官方宗教”概念的影响,金泽就是依此来界定民间宗教的。美国人类学家罗伯特·雷德菲尔德提出“大传统与小传统”的概念后,以大和小来区分五大宗教与民间宗教的学者也为数不少,陈荣捷就认为:“与其将中国人的宗教生活分为儒释道三部分,还不如将它分为两个层次来得正确。这两个层次一个是寻常百姓的层次,一个是知识已开者的层次。”之后,在一些著作中广泛出现了另一个概念——“弥漫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这个概念始于涂尔干,兴于杨庆,继之者欧大年、王铭铭、范丽珠等。不仅是在民间宗教的概念上,其他如民间宗教的内涵、特点等问题也同样没有形成一个被广泛认可的答案。学术界的众说纷纭,并没有影响民间宗教在乡村、城镇迅速发展的步伐,虽然对民间宗教的界定直接关乎民间宗教命运,但官方政策也始终没有一个切准的说法。

尽管如此,我们却可以通过梳理民间宗教界定的发展过程,看到关于民间宗教的一种发展趋势,那就是民间宗教的指代范畴变得越来越宽泛了,许多学者都认为他们对于民间宗教的定义远不能囊括他试图要表达的所有地方社会的仪式实践,更不能把这些实践连接成一个体系。一些密切相关的内容(如灵魂附体和祖先崇拜),必须因为定义的原因而决定其取舍,很多民间宗教的问题反而因为定义而变得不好理解了,以至于有一些原本是研究民间宗教仪式的文章最后转而研究起民俗了。

随着时代的变迁,当更多的宗教表现形式出现时,目前关于宗教的定义就在很多方面显得过时,这实际上就给宗教风险留下了很大的发生空间。如牟钟鉴所说:“旧有的观点仍然影响着许多人,我们对待民间宗教的态度没有明确加以调整,这使得民间宗教仍然处在灰色地带和自发状态,处于社会管理体制之外,这是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民间信仰本质上属于宗教,但具有与五大宗教不同的特征与表现形态。不少研究都从民间信仰在宗教管理层面的正当性证明与争取方面,试图为民间宗教争取到像五大合法性宗教那样的生存地位和发展空间,于是就出现了我们上文所提到的民间宗教界定中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局面,其实质是为了适应民间宗教的实际发展状况,寻找更切合的研究途径。

我们目前多数关于民间宗教的定义,显然受到了历史的影响,历史上的民间宗教是作为封建社会主流思想的异端、宗教的外道,往往表现出与封建统治秩序离异、抗争的状态。现实中的民间宗教不应等同于历史上的民间宗教活动,它所处的社会环境、所拥有的信众、所宣扬的宗教思想与其宗教实践都发生了很大或根本的变化。现实中的民间宗教大多拥护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注重发挥道德约束、幸福追求和终极关怀的社会功能,是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多元文化、多元信仰的一种表现形式,能够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相和谐。因此,国家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有必要在对各种各样的民间宗教信仰进行深入调查之后重新定义宗教,然后再对形式多样的民间宗教信仰进行分类界定和分类管制,对那些通过调研结果表明的确属于良性的历史传统习俗,应该给予制度保障,给予其合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空间。而对那些迷信色彩特别浓厚,给人们和社会带来危害的信仰,则应该严格加以限制,而不是否定或一刀切。

二、民间宗教的复兴及其原因

(一)民间宗教的发展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官方意识形态和一般社会意识,实际上导致人们只承认“五教”,而将之外的“民间信仰”统统视为“迷信”。上世纪50年代以后,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宗教习俗”受民族政策保护外,更多的基层民间信仰(例如对于祖先、山川、土地、方物、圣贤的祭祀行为)都被当作“迷信”活动,不断加以取缔、限制和批评,以至于在许多地区消失殆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宗教理念的进步和宗教政策的调整,各地民间宗教在一个比较宽松的政治环境下不断恢复,组织及其信徒迅速发展壮大,大量的村庙被重修重建,地方宗教仪式传统大规模地在这些庙宇中复苏和重塑,广大乡村乃至许多城镇都出现了民间宗教复兴的态势,并且极普遍地弥散于民众的生活中。

(二)民间宗教复兴的原因

(1)中国传统的多神信仰,为民间宗教的复苏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2)社会转型时期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薄弱、基层政权控制能力的疲软、文化娱乐生活的匮乏、价值信仰的失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宗教的复苏。(3)民众物质生活的相对贫困,社会保障体系的欠缺,是民间宗教复兴与发展不可忽视的物质因素。(4)民间宗教的教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下层百姓的利益诉求。诸如民间宗教经常采取为人治病、提倡教友之间平等互助,描绘“真空家乡”的美妙世界,具有朴素的吸引力。且民间宗教宣扬多教合一,就符合了下层民众的功利主义宗教心态,因而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或潜伏民间,或变换形式,一旦时机成熟,便重现江湖。

三、民间宗教的特点与功能

(一)民间宗教的特点

第一,群众性。民间信仰作为一种神灵崇拜,在中国一直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官方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人很少有信仰。其实不然,正如美国宗教社会学家在《实践中的中国宗教》所说的:“在中国,百分之九十的人没有信仰,然而,就是这百分之九十的人,又随时会见神就拜、见菩萨烧香。他们不是没有信仰,而是一群具有特殊信仰的人,即非官方宗教的民间信仰者。”在调研中,许多受访者认为他们信仰的是佛、道教,但是他们始终只在村头巷尾的小庙中过着他们的宗教生活,所奉神明也多是民俗神、地方神。

第二,多神性。中国的民间信仰没有固定的偶像,普遍存在着谁灵验,就信谁的现象。民间庙宇所供奉的神祗从弥勒佛、观音菩萨到玉皇大帝太上老君;从姜子牙到关公,甚至是大树、小虫都可能成为民众膜拜的对象。因此表现在崇拜活动中也异常复杂,难以定论。民间信仰者今天到佛教寺院里烧香,明天也会到关帝庙膜拜,总之是“遇山拜山,过河拜水,到了地府拜阎王”。

第三,弥散性。民间信仰的信仰对象、目的、祭祀仪式和信仰心理都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混合,扩散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其教义也与日常生活相结合,没有统一的教主,也就缺少系统化的经典,更没有独立自治的组织体系,在组织上与世俗组织难以分离。这种“泛宗教”的特色,也表明民间宗教也不是很容易消失的。

第四,功利性。官方宗教的信仰者多关注“归宿”,而民间宗教则更关注此世性层面的东西,突出地表现为要解决眼前的实际困难。“灵验”是维持对神灵的敬畏的基础,神灵不过是影响、操控现实的手段,到龙王庙是为了求雨,拜菩萨是为了治病消灾,神灵的选择不在其教义,而在心理效能的检验。(www.xing528.com)

第五,地缘性。民间宗教的地域性成因与正统宗教教派形成的原因相似——传承和需求的多样化造成了信仰方式的多样化。民间信仰的神灵作为地方的保护者,只在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超出这个范围,就失灵了。我们在陕西不同地域所做的调研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每个地域所供奉的神灵体系有明显的差异,相同的那部分往往是受到了正统宗教的影响。当一个地区的民众侨居异乡,重新供奉起他们的神灵,这种地域性就逐渐扩散为一种地缘纽带。

(二)民间宗教的社会功能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指出,“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同时,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因此,我们对于民间宗教社会功能的认识也必须包含有正反两方面的内容。

1.民间宗教的积极作用。

第一,精神慰藉功能。马西沙:“民间宗教在中华文化中有特定的位置,是信仰主义世界的重要领域,构成了千千万万底层群众的笃诚信仰,影响着各个地区的民风、民俗,下层民众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中国的民间信仰在心理根源上也反映了基层民众的心理需求和呼声,它与传统宗教一样能够消除人的有害情绪、提升人的精神追求。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各自的需求,找到相应的神明,这种方式或多或少缓解了心理的紧张,并给生活带来希望。我们不能将民众的这种精神诉求一概视为迷信,而应当实事求是地满足信教群众合理增长的宗教生活需求,民间宗教就是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社会教化功能。虽然没有固定的教义,但民间宗教与佛、道一样,根植于中华民族敬拜天地万物的古老信仰文化,其内容充满了礼义仁爱、善恶报应;宣传忠孝节义、积善积德、安分守己、和睦相处等内容;以“举头三尺有神明”的因果报应实现自我规范,对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伦理道德、祥和族群是有一定助益的。其内部也蕴涵着热爱和平、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这一点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并无冲突。

第三,缓解社会矛盾的功能。中国人的宗教意识更多是在民间的日常祭祀活动中表现出来。春节贴个门神辟邪,清明挂束蒿草驱鬼,平常日的焚香念祷,节庆日对日月山川五星的朝拜,都是宗教性质的礼仪活动。每一种地方的神癨崇拜传统,都代表着该地区共同的习俗、方言、血缘、思维模式、生活态度和人情关系,祭祀也因此成为开展社会活动的中心。长期以来,这些传统的祭祀方式,成为凝聚我国乡土社会族群向心力的精神家园和维系乡村秩序的纽带,民间社会的宗教意识,也对维持风俗、道德、伦理、法制等规范起了很大作用。同时,民间宗教组织还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社区自我组织的形成和自我管理的完善,稳定了中国的基层社会。

2.民间宗教所引发的社会问题。随着民间宗教组织及信徒不断壮大,如何应对与其相伴随的各种显性和潜在问题,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面临解决的重要课题。

第一,民间宗教信仰由于功利性很强,加上信众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因而容易异化,极易导致农村封建迷信活动的泛滥,助长社会不良风气。随着民间宗教的复兴,符咒巫术占卜、占星、扶乩和种种奇门遁甲之术等祭祀礼仪也在不断升温,更有不肖的灵媒假神明附身之名,借机敛财骗色。如果在现实中将迷信与民间宗教混同,很容易导致有些人打着宗教旗号,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借口,散布封建迷信学说,骗取民众钱财,扰乱社会治安。民间宗教也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甚至在特定条件下造成宗教狂热,甚至发展为邪教,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挑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上世纪90年代,法轮功在淮北地区一带极为盛行,有的村几乎家家都有练习者,被取缔后又转入地下,由于当地政府管理不到位,逐渐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

第二,为因应社会大众对民间信仰需求的满足,正统宗教也积极地投合民间宗教要求,在庄严的宗教场所大量开展求签、问卜、降灵、牵亡、扶鸾、牺供、许愿等迷信活动,导致正统宗教迅速地世俗化。在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佛教景区伴生的迷信文化消费剧增,其中最主要的是迷信用品、迷信书刊、迷信性质的修寺建庙以及其他各种迷信活动。一些迎合游客低级需要的负面迷信文化产品得到了深入的“开发”。其中最为普遍的是“烧香”和“开光”。从本质上讲,这是对佛菩萨的低俗贿赂,是对烧香宗教意义的严重曲解。各地佛教景点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诱导游客烧香的问题,“开光”往往也被渲染得极具神秘性,具备神奇的护佑功能。这些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宗教的神圣性。

第三,民间宗教游离于政府管理体制之外,不利于社会和谐。例如,有的人利用庙会进行测字、算命等骗人、骗钱,还有的地方为了新建、扩建庙观,非法占用土地,这些行为都会进一步激化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民间宗教进而还会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在一些地区,教职人员随着信徒增多在乡村的威望也逐步树立起来,农村教会逐渐取代原村委会的某些社会职能,客观上强化了乡村原有的自治传统,使乡村两级管理体制受到进一步削弱。显然,在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时期,如果对于农村宗教信仰疏于管理极容易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

四、民间宗教与佛教的关系——对立还是对话

民间宗教与佛教的关系大致可以概括为:既区别,又近似,既对立,又补充。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民间宗教与主流宗教间的界限正在消失。民间宗教和传统宗教都是有神论,有着相当多的关联,马西沙认为:“民间宗教与正统宗教虽然存在质的不同,但差异更多地表现在政治范畴,而不是宗教本身。”以佛教来看,民间宗教与佛教彼此影响。随着佛教的传播,人们很快接受了佛教信仰习俗的某些内容,我们从芜杂的民间信仰体系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二者的重叠,在具有深厚宗教传统的陕西省,民间信仰中渗入的佛、道习俗体现得更为充分。同时,佛教也在民间宗教的影响下,不断地民间化、民族化、生活化。在崇拜对象、信仰方式、信仰感情上,民间宗教与正统宗教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很难在佛教与民间宗教之间划分一条严格的界线。

(二)民间宗教与官方宗教相互依存、良性互动。作为非官方宗教,民间庙宇的负责人最关注的是合法性的问题,因而往往力图寻求一些法律的以及超法律的途径,来保护他们的庙宇和他们自身的领导地位,借助于佛教或道教的宗教场所进行合法的注册便是一种习惯性的选择。而佛教、道教为了与日益兴盛的民间宗教相抗衡,也必须不断消除与民间宗教间的鸿沟,适应民间宗教的功利性需求,把眼光从来世转向今世,例如佛教近年来所讲的“人间佛教”,多少有些民间宗教的影子了。

(三)二者存在竞争关系。美国学者罗德尼·斯达克的“宗教市场论”认为:在没有宗教垄断的条件下,会出现宗教的竞争和多元化,而宗教竞争会造成某些具体教会或兴或衰,但从总体上会促进宗教繁荣;竞争能促进宗教提供者提供更有竞争力的宗教“产品”;宗教信众作为宗教“产品”的消费者,在选择宗教“产品”时具有理性判断即趋向于选择“收益大于付出成本”的宗教。从文化生态看,民间宗教是中国宗教文化多元通和生态形成发展的基石和土壤,它制约着社会宗教关系,不使一教坐大,又促使外来宗教增加中国色彩,在多神多教的氛围中寻找自己恰当的地位,而无法肆意扩张。民间宗教的多神崇拜和多教混血的传统,易于消解外来一神教的强烈排他性,使中国多种宗教之间、本土宗教与外来宗教之间,趋于和谐与接近。

(四)民间宗教与佛教必将长期共存。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化,人们在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空虚等景况,贫困、疾病、灾害、犯罪、动荡、战争带来的社会不安和苦难,以及生命和宇宙中还存在的很多尚未作出科学解释的现象,都可能成为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去寻求精神依托的原因。”可见,宗教存在的因素并没有因为社会的进步而消解,民间宗教也同样有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在“文化多元”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的是和谐的宗教关系,提倡不同宗教之间互相尊重,共同谋求和谐之道。因此民间宗教与佛教都应放下偏见,互相尊重和理解,形成和保持“和而不同”的境界,寻求和谐互惠的有效途径,这就是“大宗教观”所倡导的宗教生态和谐。

(五)以宗教的方式管理宗教是解决宗教问题的有效途径。民间宗教与普通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处理不当就可能伤害群众,拉开相当一部分基层群众与党和政府的感情距离。在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时期,如果对于农村宗教信仰疏于管理极容易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但是如果管理僵化,乃至盲目取缔,则“就会激化矛盾,造成社会冲突,甚至动荡不安”。笔者在宝鸡地区的调查发现,县级以下的宗教部门在会议上形成的对民间宗教的干预方案(譬如拆除民间乱建的寺庙殿观),往往由于民间力量的集体抵抗而收效甚微,未能在现实中操作成功。虽然国家宗教制度规定不能随便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但人们会以各种名义(如给当地五保户和困难户建住房),来修建实际的宗教活动场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政府的说服教育很难解决问题。而如果强制执行,又很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类问题,用宗教的方法来化解比行政命令更加有效。如某区佛教协会参与整治民间建庙,他们以租赁形式取得固定活动处所的土地使用权,赶在重要宗教节日前建成固定处所;为了减少对信众宗教感情的伤害,派法师在每个烧香点举行佛像迁移的宗教仪式,将佛像“请”入固定活动处所供奉,这样就把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纳入宗教团体日常管理范围。

【注释】

(1)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2012年统一战线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民间宗教与佛教的关系——以陕西为中心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TZ[2012]13。

(2)作者简介:马静,女,西安财经学院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教研室讲师,历史学院博士,从事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研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