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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究成果:意义、沟通与社会系统的关系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基于系统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通过对“意义”“沟通”等概念的创造性诠释,提出了一种关于社会之基本构成要素的新观点,重构了个人及行动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这意味着,意义不仅是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共同的基础,同时也是二者间联系的纽带。

最新研究成果:意义、沟通与社会系统的关系

意义、沟通与社会系统

——试论尼克拉斯·卢曼的社会构成理论

杜健荣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摘 要:社会由何构成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课题,传统社会学理论倾向于从个人或个人行动的角度来回答这一问题,但是却未能很好地解释社会所具有的超个人特性。德国社会学家尼克拉斯·卢曼基于系统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通过对“意义”“沟通”等概念的创造性诠释,提出了一种关于社会之基本构成要素的新观点,重构了个人及行动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卢曼;社会系统;意义;沟通

一、导言

社会由什么构成?它与个人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和差异?这些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学理论所关注和探讨的基本课题。

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作为整体的社会与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人是无法分开的,基于这样的认识,传统社会理论将个人视为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斯宾塞的理论,在斯宾塞看来,社会由个人所构成,个人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社会的特点和性质。[1]这种类比具有形象性,但是也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它可能导致对社会作为整体所具有的不同于生物有机体独特性的忽视。实际上,在斯宾塞之后已经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比如说涂尔干认为社会是独立存在的客观实体,是高于个人而相对独立的实体,具有超越人的独特性质。社会就其实质来说是一个整体,即个人的相互结合和相互作用的性质不能简单地由个体特征加以解释。但是涂尔干对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更为深入的阐述,也没有提出一种关于社会构成的新理论。

由于将个人视为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对于社会学分析来说还不足以提供一种充分的概念工具,后来的社会学家开始转向于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案。有的研究者将目光从个人转向了“行动”,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代表当数帕森斯所提出的“单元行动”(unit act)的概念。在帕森斯的行动理论中,社会是由“单元行动”所构成的,一个单元行动又可以分解为行动者、目的、情景以及“规范约束”等内容。[2]这种分析较之原先在个人与社会间的类比向前迈进了一步,但是这种对于行动的关注仍然是从分析个体单元行动出发分析,而未涉及行动者之间的交互关系,正因为如此,哈贝马斯才批评说这样的理论“缺乏理解关于单元行动如何向社会系统过渡的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帕森斯所谓的单元行动,实际上只是一种用于分析的要素,而不是一种在认识论上足以取代个人的新的社会构成要素。因此,总体来看,与其说帕森斯在这一问题上达致一种新的洞见,毋宁说他只是使分析变得更加细致。

可以说,上述不同观点都没有充分把握社会的超个人特质。上述认识虽然强调了个人在社会中所具有的主体性,但是却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仅仅有原子化的个人还不足以构成社会,在主体性之外还需要注意主体间的互动性。这也就意味着,对社会究竟由何构成这一问题,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作为当代最重要的社会学家之一,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从系统论的角度对社会构成问题进行了复杂且新颖的建构,提出了一套更具解释力的解说。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曼这一观念中两个核心概念——意义与沟通——的分析和阐释,揭示其逻辑发展脉络和基本观念,并探讨该理论所具有的创新性价值。

二、“意义”作为社会和心理系统的基础

在建立“关于社会的一般理论”这一意图之下,卢曼试图从系统的角度来对社会进行分析。其社会理论一个最基本的假定就在于系统的存在,正如他在《社会系统》一书的开篇所指出的:“接下来的思考假定存在着系统。”[3]这主要是因为,在卢曼看来系统的概念适宜于处理各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任何一种人类行动以及与这种行动相联系的各种事件和过程,都可以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因此,系统可以说是无处不在的,透过这样的视角,可以把各种社会现象都有机地联结起来,获得一种整体性的认识。

在卢曼的理论中,“世界”是一个总括性的范畴,在这个界域之内,可以观察到许多不同类型的系统,而社会系统就是其中的一种。卢曼提供了一个如下的图示来描述在世界的界域内所存在的各种系统:[4]

如上图所示,在一般系统这一层面上,存在着四种不同的系统类型:机器、有机体、社会系统以及心理系统。对于这些系统之间的异同,存在不同的理论观点。美国科学家贝塔朗菲(Bertalanffy)的一般系统理论把机器系统与心理系统、生命系统作为可以进行同样理论分析的对象,因为它们都遵循投入/产出的原则。而智利生物学家马图拉纳和瓦列拉则认为,在生命系统与机器之间有着根本性的区别,那就是自创生与他创生的差异。卢曼推进了马图拉纳和瓦列拉的这种区分,他认为,在这四种类型当中,机器是一种较为不同的系统,它是一种无生命的、人为建构的系统,它依赖于外部要素的投入而生产出预先设计的产品,生物有机体被看做是特别复杂的物理化学系统,而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则是以“意义”(meaning)作为基础的系统。在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存在一种特别的亲缘关系,因为“没有社会系统,个人就无法出现并继续存在,没有个人,社会系统也无法出现并继续存在。这种共同演化导致了一种共同的成就,即‘意义’——两种类型的系统都根据它来安排,而且对于二者来说它作为他们的复杂性和自我指涉的不可缺少、不可否定的形式而具有约束力。”[5]这意味着,意义不仅是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共同的基础,同时也是二者间联系的纽带。

意义这一概念来源于胡塞尔现象学。胡塞尔把意义理解为现实性与潜在性的综合,即,世界以一种未实现的可能性呈现在主体面前,一旦世界的某些方面被实现,其他可能性就成为潜在的,但是并没有被从世界的界域中被清除出去。或许有人会问,卢曼为什么要在社会系统理论当中引入一个哲学的概念呢?笔者认为,卢曼对意义概念的引入,首先是由他关于建立一种普适的社会学理论的理论意图所驱使的,因为在他看来,如果仅仅关注于对社会结构和过程中的数量关系的分析,社会学理论将无法解释与象征性概念传统(symbolic conceptual traditions)相联系的社会现象,比如说中世纪的神学、罗马法或者是神学观念与科学观念之间的分化。他说:“如果我们感觉到文化传统中概念的象征性发展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是重要的,那么我们必须寻求一些能够整合这些概念或符号传统的手段,即使它们仅仅是由社会精英或次级团体(sub-group)所阐述的传统。”[6]此外,系统分析当中有关自我——他人的情形也需要一种对意义概念的充分理解。从另一方面来说,这也体现了卢曼试图消解符号互动理论和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之间冲突的努力,因为他把符号互动理论的核心概念植入到了对社会的系统论分析当中。

值得注意的是,卢曼在继承了胡塞尔关于意义的现实性与潜在性内涵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在他看来,原有的做法是将意义根据对“主体”的指涉进行界定,而如果这样做的话,我们就仍然是在处理这样一种传统:“从主导概念中将不受欢迎的或‘无意义’的东西排除出去。……但是,社会学无法接受这种意义的解释学概念,对意义建构的系统来说,任何事物都有意义,对他们来说,没有无意义的对象。”[7]对他来说,意义的现象表现为一种对体验与行动的其他可能性的剩余指涉,也就是在可能性和现实性之间的一种落差。意义过程持续地重塑现实性和潜在性之间意义建构的差异,意义是潜在性的持续的现实化。

对于这一概念,首先应当从功能的角度进行理解。卢曼明确指出:“意义的功能是,它提供进入一切可能的沟通话题的途径。意义把所有的具体项目置入进一步可能性的视域之内,最后又把他们置入全部可能性的世界之内。任何展现为实际事件的东西都指向其他可能性,指向进一步可能性的是与之内的其他一些相互关联的行动与经验的方式。每一个有意义的项目都根据现实性与可能性的差异来重构世界,然而唯有现实的东西才具有可靠性。”[8]这段颇为玄奥的论述可以被解读为,通过现实性与可能性这组差异,意义得以成为在现实与可能之间的桥梁,并强制系统进行选择。也就是说,通过把一种关于世界的复杂性表征引入系统,意义能够帮助系统捕捉和化约世界的复杂性和偶然性,而这正是系统在过于复杂的外部环境中得以形成和持续存在的基本条件。

三、“沟通”作为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

通过对意义概念的建构,卢曼将心理系统、社会系统与机器和有机体区分开来,只有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是使用意义的系统,而机器和有机体则不是。问题在于,仅通过这一概念,还不足以对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进行区分,而二者的区分对于社会学理论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卢曼认为,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系统中究竟是意识还是沟通被选择作为运作的形式来回答,因为“意义能够将自己插入这样一个序列中:与个体感受相关,这时就表现为意识,也有可能包含其他人的理解,这时就表现为沟通。”[9]这说明了,意义并非一种固定的表现形式,它会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变化,而它的不同表现形式构成了区分两个系统的基本依据。

卢曼认为,社会作为一个新的实体,虽然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互动所形成的,但是它一旦形成,就产生了自身的逻辑,而不再能够被还原为某个个人的心理或意识活动。社会系统中意义的表现形式与不同个体之间的互动具有紧密联系,因为如果仅有单个个体存在,社会就无法形成。基于此,他认为只有形成于个体之间、而又超越于个体而存在的沟通才是社会系统最基本的、不可分解的要素:“社会系统是由沟通构成的。这里没有其他的要素,没有进一步的物质,而只有沟通。社会不是由人类的身体或者心智建造起来的。它仅仅是一个沟通的网络。”[10]通过这样的转换,卢曼建立起了其社会构成理论最核心的观点:沟通是社会系统的构成要素,并且是唯一的构成要素。

与意义一样,沟通也并非是卢曼所首创的概念,但他也同样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改造。原有的沟通理论把沟通视为表达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一种信息的传递,但卢曼认为这种“传递”的隐喻至少会造成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会使人认为沟通仅仅是一个动作,二是会使人误以为信息在表达者和接收者那里都是一致的,卢曼反对这种表达者——接收者的沟通的两部分说,而提议采用一种表达——信息——理解的三部分说,他说:“沟通不能被视为两部分构成,而是一个三部分的选择过程。”[11]而这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区分就是表达与信息之间的区分。对他来说,“只有当自我观察到了信息和传递之间的差异、能够期待这种差异、理解了这一差异,并且能够在这一差异的基础上选择自己的反应行为时,才能出现沟通。”[12]换言之,自我不仅要感知到表达的行为,同时也要理解这一表达所具有的信息。卢曼的这种观点并不难理解,实际上,当一个人意识到了某种信息,但不能确定这一信息是要传递给他时,无法产生沟通。当他意识到了某种信息,并且确认这一信息被传递给他,但是没有理解这一信息的内容时,沟通也无法产生。只有当他意识到了某种信息,确认自己是这一信息的接受者,并且理解了(包括误解)信息时,才能达到沟通的效果。(www.xing528.com)

卢曼将沟通的这三个部分都视为选择的过程,而这三个部分又构成一个综合的整体。这也就进一步标示出了沟通与行动之间的区别。有的论者认为沟通也是一种行动,并进而将沟通与行动结合起来,提出了“沟通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的概念,卢曼反对这种观点,他多次指出,社会系统生产其构成要素的基本过程只能是沟通,而不是行动。但是,由于沟通不能被直接地观察,因此沟通的过程必须要被化约为行动。这意味着,卢曼翻转了帕森斯的观点,认为社会系统并非是由行动所构成,而毋宁是社会系统分解为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沟通不能等同于行动,沟通的过程也不能被认为是一个行动链。同时,行动对于沟通而言具有两个方面的相关性,一方面是作为信息或表达的主题,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表达的行动。因此,卢曼对于“究竟是什么构成社会系统”这一问题而言,给出了一个双重性的答案,即“沟通以及其作为行动的分配”。也就是说,沟通是自我建构的要素的统一体,而行动则是社会系统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的统一体。

通过对沟通作为基本要素的界定,卢曼建立起了关于社会系统的“突现”(emergence)的观点。他指出,沟通只有在两个以上的主体相遇时才有可能发生,但是我们不能把沟通理解为主体之间的互动以及个体的意识在此互动中相互传递的过程,甚至也不将其视为最终可达到基于共识的相互理解。这是因为,对于行动者来说,互动双方的意识对对方来说都是暧昧不明的,然而即使这样,沟通仍然能够进行,因为沟通不仅包含理解,也包含误解。这意味着,意识无法进入沟通系统,沟通只负责沟通而不思考,意识负责思考而不沟通。这正如卢曼所指出的:“有两个以上的行动者所形成的社会互动,一旦从他们的个人意识中区分出来,要求使意识符合社会需求的共同协议部分,就脱离开个人意识的控制而在社会互动所造成的社会系统中记录和留存下来。……通过这样的途径,社会系统就被个人的心理系统所渗透,但同时保留其自律性。”[13]沟通不是一个意识事件,也不是一个主体性的事件,也就不存在主体性间的问题。沟通只是从诸多可能性中偶然地实现了一种可能性,只要这种可能性持续存在,沟通就可以持续进行。这与共识无关,相反,共识的出现恰恰意味着沟通的结束。因此,可以说社会系统是在两个意识系统的碰撞过程中形成的,但是社会系统不能被还原为意识系统的活动,而是一种新的系统形态。

基于“沟通”而突现的社会系统,有三种基本的形态:互动、组织和社会。互动系统以“在场”为特征,个人的在场不仅是互动系统的选择基础,也是互动系统的边界产生的基础,此外,互动系统由于能够在面对面的沟通中使用语言而使不在场的人通过语言的象征性表达而被感知,所以,在互动系统之中,在场和语言的使用就作为系统的选择性机制使系统从环境中区分出来,系统也因为这种选择性机制化简了大量的复杂性而使得人们之间的互动得以可能;但是,互动系统仅仅能包含在场者,而为了使社会系统更大更复杂,除了共存和交谈的先后顺序外,必须增加一些组织原则,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对成员资格的建立,来维系个人之间一种较为长期和稳定的关系,这样就形成了组织。组织的出现使得其成员不需要在场也能够参与沟通,这样就有效地扩大了沟通的范围,而组织的边界则是通过一定的进入/退出规则来加以维系的;而“社会”则是一种总括性(all-embracing)的社会系统。所有的互动和组织都属于社会,但社会不只是所有的互动和组织的总和,因为社会内尚有许多不是来自于互动和组织中的行动。社会建立起了“一个较高层次秩序的系统,即另一种类型的系统。”[14]由于卢曼将沟通作为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因而社会的边界就在于“所有可能的有意义的沟通的总和”,也就是说,社会是无远弗届的,只要是有沟通存在的地方,就有社会的存在。使社会突破了必然是以某种共享的规范加以整合的范畴,而发展为一种“全球社会”或“世界社会”观念。

四、“个人”的位置

不难看出,在卢曼的社会构成理论中,“个人”处于一个非常独特的位置,卢曼承认沟通的产生离不开个人的存在,但是又强调个人并不属于社会系统。他认为社会学如果希望成为一种分析的和抽象的科学,就只能对具体的人保留一种“选择性的兴趣”,[15]因为“社会作为有意义地相互关联的行动的结构化系统排除具体的个人。人类是作为由心理系统所引导的有机体而存在的。……换言之,将行动连接到社会系统的有意义的脉络与意义地引导的真实的或可能的人类行动的脉络是截然不同的。”[16]

那么,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究竟如何?卢曼基于系统理论中系统/环境的区分,认为个人从本质上说属于社会系统的环境,从而将个人与社会系统进行了明确的区分。他的这一做法被称为社会的“去主体化”,也有研究者将其命名为“反人文主义”(anti-humanism)。这种理论上的创新由于迥异于传统的观点,因而受到了许多人的质疑与批评。在不少批评者看来,将个人排除在社会系统之外,实是忽视了个人对于社会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卢曼的)自创生理论是对人类个体的重要性的贬损,尽管它不是唯一一种贬损人类个体重要性的理论。”[17]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系统只是个人用来控制其所必须面对的复杂性的机制,它不能被视为一种“超个体”(super-individual),它仅仅是一种工具,只有个人才具有自我反省的能力,也只有个人才能够进行体验,因而社会学研究的重点应当落在个人身上,而不是社会系统。

从传统观点来看,上述批评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传统的封闭系统理论当中,系统是以内在稳定的方式来维持自己,并且在达致平衡状态之后就不会变化,这样的系统不与其环境保有交换关系,环境对于系统来说是无足轻重的。按照这种观点,将个人视为社会系统的环境无疑就是将个人排除在社会理论的关注范围之外。但是,卢曼所依据的开放系统理论,与封闭系统理论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以系统/环境的区分取代部分/整体的区分,强调系统无法离开其环境而存在,从关注系统内部的均衡转变为关注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在这种理论当中,环境的重要性并不低于系统的重要性,两者毋宁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因而,社会由沟通所构成和个人对社会具有意义,这两种观点并不是不相容的。卢曼虽然把人视作是社会系统环境的一部分而不是其构成元素,但是他从未否认系统的存在离不开人的存在,他所试图表明的,乃是系统并非仅仅是由人组成,而是在这个基础上“突现”的,这种系统一旦形成,就有了独立于个人的生命力和运作方式这一事实。

可以说,卢曼的社会构成理论,是一种在现代社会中功能分化与复杂性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对社会的新认知。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与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发展趋势是一致的。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在对社会学发展史的回顾中,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学理论史其实就是一部社会学“脱人化”的历史,社会的概念逐渐从社会是由人所组成的看法中解离开来,而开始往角色与制度方面着手,逐渐的个人的个体性也被重新建构为角色分化的结果,其后角色与制度的概念又为行为预期的概念所取代。[18]所不同的只是卢曼在这一点上做得更彻底。他所揭示的是在我们所看到的人类活动背后更为深刻的动力学机制,就如同马克思揭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一样。这一全新的理论建构,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关于社会构成的深刻且细致的图景,对于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社会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参考文献:

[1][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学研究[M].张宏晖,胡江波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40

[2]Talcott Parsons.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M].New York:Free Press,1937:44

[3][4][5][7][9][11][12][15]Niklas Luhmann.Social System[M].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12,2,59,73,98,140,152,137

[6]Nico Stehr.The Evolution of Meaning System:An Interview with Niklas Luhmann[J].Theory,Culture&Society,No.1(1982)

[8]Niklas Luhmann.Society,Meaning,Religion:Based on Self-Reference[J].Sociological Analysis,Vol.46,No.1(1985)

[10]Niklas Luhmann.Modes of Communication and Society[A].Essays on Self-reference[C],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0:100

[13]高宣扬.鲁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64

[14]Niklas Luhmann.Interaction,Organization and Society[A].The Differentiation of Society[C].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2:73

[16]Niklas Luhmann.A Sociological Theory of Law[M].London:Routledge&Kegan Paul plc.,1985:104-105

[17]Richard Münch.Autopoiesis by Definition[J].Cardozo Law Review,Vol.13,No.5(1992)

[18]张嘉尹.法作为法律系统——法律系统理论初探[J].思与言(台北),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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