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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诸多因素相适应,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自然也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在这项系统工程中,会计监管理念的确立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突破口。与会计监管这一工作重心相适应,监事作为监事会制度的行为主体,也应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研究成果

第三节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理念的确立

面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谁的错?应当指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绝不仅仅在于上市公司自身。换一个角度看,会计信息真实性的保障条件主要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合理的披露准则、公平的中介机构、公正的监督和执法机构、具有足够职业判断力和相应职业道德会计人员以及成熟的市场投资者等。

与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诸多因素相适应,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自然也是一项涉及多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在这项系统工程中,会计监管理念的确立是解决问题的一个突破口。会计监管是指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政府机构和中介组织依照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会计行为所进行的干预、管制和引导。关于这一定义,本书将在接下来的两章中通过会计监管的目标、主体、对象和内容等对其作进一步的解释,此处先就为什么基于证券市场来论述会计监管作出说明。

应当看到,如果不作严格的界定,会计监管实则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在经济生活中,我们往往可以从多个角度对其作出诠释。例如,当今在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的监事会制度和会计人员委派制就和会计监管密切相关,以下拟首先对这两项制度与会计监管的关系作简要分析。

一、监事会制度与会计监管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来组织实施的,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以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的具体职责包括:第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第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第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不难看出,在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中,基于财务监督的会计监管工作是其工作的重点,围绕这一工作重点,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查阅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做出说明;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根据需要,监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或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等。

与会计监管这一工作重心相适应,监事作为监事会制度的行为主体,也应掌握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第18条规定,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第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第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第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在监事会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国务院也已经把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的知识培训列为监事们专业知识培训的重点。上述规定和做法充分表明,监事会作为国务院向国有大型企业的派出机构,其目标是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而其工作的重心则是财务监督,是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所实施的监督。监事会制度还表明,在诸多的经济监管方法中,基于财务会计资料的会计监管是其核心内容;离开会计监管,经济监管就难以落到实处。而这恰好使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认识到投资者对其所有的企业实施会计监管的重要性。

二、会计人员委派制与会计监管

20世纪90年代,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许多地区和部门相继进行了以会计人员委派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尝试,试点工作引起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也在我国会计界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政府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其监督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监管制度。从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实施情况看,各地对国有企业的会计委派形式主要有三种:

1﹒对国有大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一般由产权管理部门选派,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承担监督国有资产营运、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审查会计报表等职责,对重大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行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以保证其实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委派部门对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定期考核和轮换。这一形式最早产生于广东省深圳市,其后在全国许多地方均有试点。

2﹒对国有中小型企业委派会计人员。这一形式的委派对象主要是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委派部门大多为财政部门,也有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委派。管理体制是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档案、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专业职称、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等实行统一管理,但工资福利等的负担形式在实践中又有所不同,大多是按照“谁用人,谁负担”的原则由委派单位向用人单位收取服务费。

3﹒企业集团内部委派制。这一形式主要是由集团中的总公司或母公司向下属企业或子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对委派的会计人员一般由集团进行直接管理,管理范围包括行政关系、个人档案、工资福利等。这一模式在全国许多大型企业集团或大型的事业单位都有试点,早期比较有影响的企业集团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山东潍坊亚星集团公司、北京华都集团等。

从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实施情况看,尽管这一制度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控制“内部人控制”、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等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它在理论上尚有诸多疑义。那么,究竟如何从监管的角度去理解和认识会计人员委派制呢?应当看到,会计人员委派制在我国的出现绝非偶然,它的产生首先是会计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深化的结果。从理论上讲,会计人员委派制是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之后,我国会计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我们知道,会计工作向来被认为有两项基本职能,一是会计核算,二是会计监督。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改革,无疑只是解决了会计核算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及其与市场经济配套的问题,即只是解决了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在会计核算问题基本解决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就把关注的焦点转向了会计监督。可以说,会计人员委派制就是我国会计监督模式在新形势下的又一次变革,是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的一种新兴的监督制度,是依法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有效工具,也是建立企业间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会计人员委派制是会计监督职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结果,是新形势下会计监管方式变革的一次有益尝试。

会计人员委派制不仅是对会计监督职能的深化和发展,而且其产生还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从政治上看,近些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和机关党政干部的腐败问题一直是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在各类腐败案中,政企勾结是其主要特点。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和职权贪污受贿的大案、要案逐年增加,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在这种背景下,加强对政府部门权力的监督机制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其中,对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就是从源头上建设这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从经济上看,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实行,将从根本上改变多年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管制度严重滞后和软弱被动的局面。众所周知,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放权让利的经济政策,使国有企业成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但是,与此同时,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却放松了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一度使得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流失严重,社会反响很大。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心从源头上探索加强监管、防治腐败的会计监管新机制,而由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身份,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就是落实这一新机制的具体举措。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监事会制度和会计人员委派制都和会计监管密切相关,它们是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出面,对国有企业实施会计监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可以说,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政府采取措施所实施的会计监管一直就未曾停止过,而且这一监管方式还可以存在于多种市场环境中,存在于多种政治经济环境中。在我国一些地区进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试点的过程中,就有学者以不符合国际惯例为由对此提出疑义。(3)殊不知,有哪一项国际惯例不是个别国家或某些国家的做法通过逐步扩大其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如果我们把国际惯例只理解为是某个国家的惯例,那就要犯视野上的错误,就要犯观察问题出发点上的错误。我一直以为,就会计改革和发展而言,法国会计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很好地借鉴。在法国,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经济监督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事前监督是由财政稽核专署管理的6 000多名财政稽核检查员负责进行的;事中监督则由公共会计师负责;而国家审计法院则负责对国有企业的事后监督。其中,公共会计师的事中监督就是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会计监管的集中体现。公共会计师是财政部派往国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专业人员,其职责主要是监督这些单位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办理与国家收支有关的款项收支业务。法国财政部设立公共会计总局,在各地、各部门设有4 000多个办事处,负责管理约6万名派驻到国有单位的公共会计师。公共会计师由公共会计师协会向财政部推荐或由财政部向社会公开招考。担任公共会计师一般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会计师职称,还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业绩。公共会计师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在一个单位工作不得超过7年。轮换或新任职通常有6个月的职务衔接时间。公共会计师要缴纳数额不等的保证金,要接受行政法规和审计法院的监督和检查。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通过公共会计师实施会计监管的这一做法和经验,在我国现阶段的会计监管实践中,值得很好地研究和借鉴。

三、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

在本节前面的论述中,我们分别就监事会制度和会计人员委派制与会计监管的关系进行了讨论和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政府的会计管制往往出于多种目的,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但是这些讨论并不是本节的最终目的,本节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进一步探讨在证券市场这一特殊市场领域确立会计监管理念的必要性。

(一)理论上的透视

就证券市场而言,监管理念的确立由来已久,但是,从监管理念的确立到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提出,却是当代证券监管理论和实践的一次飞跃。之所以能下这样的结论,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基于会计信息的监管活动在证券市场之外的经济活动中早已有之,国内外皆是如此,但会计监管和证券市场的结合肯定有其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目前还缺乏研究;二是证券监管、金融监管、法律监管的概念也早已有之,而这些监管在事实上都离不开基于会计信息的监管活动,但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概念却迟迟未曾提出,这使得证券监管、金融监管和法律监管在理论上和会计监管缺乏衔接。

1﹒会计监管——一种由来已久的监管理念。正如笔者在上一章所指出的那样,人类经济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可谓源远流长,而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会计信息的披露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并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管理当局的关注。早期官厅会计的产生,就因为其与国家财政收支有着密切的关系,故而为历代君王所重视。(4)我们知道,所谓国家财政,就是国家对资财收入与支出的管理活动,它是以管理国家资财收支为主要目的的。而官厅会计则是反映和监督国家财政收支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官厅会计组织就是国家财政组织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所谓的官厅会计制度就是融贯于国家财政制度中的、并作为国家财政制度出现的一种基本管理制度。在这样一种会计制度与国家财政制度融为一体的制度体系当中,国家通过会计实施监管的意愿可谓昭然若揭。在当代,政府会计的目标也被定位为证实政府或单位对财政事务和信托给它的资源的会计责任,并且通过以下方法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即说明资源是否是按照法定预算取得和使用的;说明资源是否是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要求,包括由有关立法部门建立的财政授权取得和利用的;提供关于财政资源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提供关于政府或单位是怎样筹集活动资金以及满足其对资金需求的信息;提供在评价政府或单位筹集活动资金、偿付负债和承诺的能力时有用的信息;提供关于政府或单位财政状况及其变动的信息;提供在以服务成本、效率和成就来评价政府或单位业绩时有用的综合信息。(5)当代政府会计的这一目标定位无疑是对古代官厅会计目标的继承和发展,会计监管的理念同样融会其中。

除政府会计外,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问题的视角。在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被概括为两个方面,即受托责任目标和决策有用目标。受托责任是指会计主体对所接受的资财承担的管理责任,为了使资财提供者监督、评价这种责任的履行情况,会计主体必须提供有关的会计信息,以适应使用者的需要,因而,受托责任性成为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之一。决策有用性是指财务会计对所提供的信息对使用者进行经济、社会和政治决策有用的性质。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利用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了作出各种决策,为适应这种需要,会计信息必须具有对决策有用的性质,因而,决策有用性构成财务会计的另一个基本目标。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尽管两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是它们对会计参与监督管理职能的认识却是相同的。在我国事业单位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学者在借鉴西方非营利组织会计理论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其具体的会计目标,这些目标包括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的规模、构成、流动性净资产的规模、构成及其变动情况的信息,以评价其财务状况;提供事业单位收入、支出的数额及其差额的信息,以评价其收支结余情况;提供事业单位预算、计划实施方面的信息,以评价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等等。(6)很显然,这些目标的实现同样需要建立在会计的监管职能之上。

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目标和职能相比,现代企业会计的发展则更为强调基于会计信息的监督和管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生产的社会化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离,从而导致企业外部与其利益相关的各方特别关注能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在这种背景下,借助于会计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评价工作日益受到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尽管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会计界片面地理解了流行于西方的“信息系统论”,甚至否认会计的监督职能,但是还是有很多有识之士义无反顾地把他们关注的目标和研究的重点投向了会计的管理性质。正如我国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所指出的那样,“监督”一词早已有之,古代指官名,含督促、检查、指挥、管理之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把监督作为管理的主要内容来对待。在现代生活中,监督一词应用广泛,含义较多,泛指对人们的言行进行必要的干预,使之符合既定的要求,取得最佳效果。监督具有强制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保证社会生活有序地进行的主要手段。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信息进行的监督,包括:分析会计资料、检查遵纪守法情况、评价活动成果、确定经营目标、调整行动计划等内容,它是整个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督促人们遵纪守法和指导人们择优行事两类作用。会计监督职能的实现应寓于利用会计信息之中,应当说,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灵魂和核心。(7)会计实践发展到今天,企业会计工作所具有的监督和管理职能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基于会计信息的监督和管理在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可谓由来已久,而且基于这一事实,人们围绕会计的监督职能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已达成了很多共识。然而,自从证券和证券市场(主要指股票股票市场)出现和形成以后,会计监督如何和证券市场结合起来,进而确立起会计监管的概念,在这方面证券界和会计界都显得相当滞后。一方面证券市场迫切地需要会计监管;另一方面传统的会计监督职能却未能在证券市场中不断地拓展其内涵和外延。这种局面导致了主要依靠财务会计信息建立起来的证券市场信息,在其实践的层面上缺乏系统的会计监管理论作指导,而在其理论的层面上则缺乏必要的会计监管实践为基础。

2﹒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会计监管的新理念。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经历了生产商品化、商品货币化、货币信用化的历史里程,发展到信用证券化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过程自身的内在需求构成了证券市场功能的基本决定因素。并且,竞争性市场上的优胜劣汰机制和降低市场摩擦成本的动力,会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的组织创新、规则创新和功能创新。从历史和实证经济的角度看,证券市场功能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应保持着动态的平衡关系。但是,证券市场和其他市场一样,它也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监管。可以说,证券市场的出现和证券市场监管实践的开始是同时的。然而,证券市场监管绝非是某种单向的监管活动,正如有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既涉及微观领域又涉及宏观领域;既涉及间接规制和直接规制方面又涉及经济规制和社会规制方面;既涉及企业又涉及个人甚至涉及所谓“自我管理机构”;既涉及金融部门又涉及非金融的实体部门。证券监管范畴表现出显著的广泛性和特殊性。(8)于是,在证券市场监管这个大的范畴下,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证券市场的信息监管等概念不断地“衍生”出来。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是从大的证券监管的角度看,还是从具体的法律监管和信息监管的角度看,证券市场中的会计活动及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都是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证券监管也好,法律监管也罢,最终都要落脚到具体的会计信息的监管上来。而现实的理论背景是,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概念却一直未曾被提出,会计界在事实上只是基于传统的会计监督职能来看待证券市场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理论的缺乏导致了实践上的举步维艰。

(二)博弈模型方面的分析

对于证券市场加强会计监管的必要性,我们还可以从会计监管的博弈模型中得到证明。借鉴张维迎关于税收检查的博弈矩阵和庄序莹关于信息监管的博弈模型(9),我们可以建立如表4—6所示的会计监管博弈模型。在这个会计监管博弈模型中,博弈的参与人包括会计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机构的战略选择是监管或不监管,公司的战略选择是合规披露会计信息(此处指真实、及时、公平、充分地披露)或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此处可理解为没有真实、及时、公平、充分地披露)。这里我们假定公司需披露的会计信息对其本身是不利的,如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管理不善导致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假设监管机构付出的监管成本为C,企业合规披露会计信息带来的收益为R,监管机构对企业违规披露信息的罚款为F;假设C<R+F。则表4—6概括了对应不同战略组合的支付矩阵。

在C<R+F的假设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只存在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表4—6 会计监管博弈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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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表示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b表示上市公司不披露信息的概率。给定b,会计监管机构选择监管(a=1)和不监管(a=0)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1,b)=(R-C+F)b+(R-C)(1-b)=bF+R-C(www.xing528.com)

π(0,b)=0b+R(1-b)=R(1-b)

解:π(1,b)=π(0,b),得bimg11。即:如果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概率小于img12,会计监管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如果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概率大于img13,会计监管机构的最优选择是监管;如果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概率等于img14,会计监管机构可随机地选择监管或不监管。

给定a,公司选择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和合规披露会计信息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a,1)=-(R+F)a+0(1-a)=-(R+F)a

π(a,0)=-Ra+(-R)(1-a)=-R

解:π(a,1)=π(a,0),得aimg15。即:如果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小于img16,公司的最优选择是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如果监管的概率大于img17,公司的最优选择是合规披露会计信息;如果监管机构监管的概率等于img18,公司可随机地选择违规或合规披露会计信息。

因此,混合战略纳什均衡是:aimg19,bimg20,即会计监管机构以img21的概率选择监管,公司以img22的概率选择违规披露会计信息。

会计监管博弈的纳什均衡与收益R,对违规披露信息的罚款F以及监管成本C有关。对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处罚越重,社会收益越大,企业违规披露信息的概率就越小;监管成本越高,企业违规披露信息的概率就越大。当然,这一结论与我们关于会计监管成本和社会收益的假设有关。如果社会收益越大,会计监管成本越高,那么,上述结论便很难成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通过提高对企业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惩罚,公司违规披露信息的痼疾就会大大减轻。

一般而言,公司和会计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彼此大致准确地预期对方的行为模式与利益分布函数。公司可能违规披露也可能合规披露会计信息,会计监管机构可能对公司进行处罚也可能不处罚。我们假定,会计监管机构对合规披露不予处罚,也不予奖励;对于公司违规披露,可能处罚也可能不处罚。我们进一步假定,公司合规披露会计信息可以得到100单位的利益;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时,如果不受处罚可以获得150单位的利益,如果受到处罚只能获得50单位的利益;公司合规披露会计信息,社会可得到20单位的利益;公司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如果不处罚社会将损失80单位的利益,如果处罚社会将损失30单位的利益。基于此,我们进一步得到如表4—7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表4—7 会计监管博弈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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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7中可以看出,公司的最优策略为合规披露,会计监管机构的最优策略为处罚,此时达到纳什均衡,各自的目标都能实现。因此,公司面临严厉的监督约束,违规披露必会受到重处,公司的最佳选择就只能是合规披露会计信息。

如果公司违规披露后处罚不够严厉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让我们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假设会计监管部门发现企业违规披露后不予处罚,此时,根据上面的假设数据,可得到表4—8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

表4—8 会计监管博弈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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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一例外地会选择违规披露会计信息。因为无论在那种情况下,公司总能得到最低为100单位的利益值,而违规披露不受处罚可以得到最高的利益值150单位。

如果公司违规披露被发现的概率很小又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呢?我们可以利用表4—7的数据进行讨论。面对表4—7所示的博弈支付矩阵,公司会作出何种战略选择呢?此时,公司的选择取决于它对监管机构发现其违规披露的概率的预期。在满足以下等式的情况下,公司得到的利益值相等。

150(1-p)+50p=100

式中,p表示企业违规披露被发现并受到处罚的概率。

对上式求解,解得p=0﹒75。可见,如果公司违规披露被发现并给予处罚的概率低于75%,则公司违规披露获得的利益期望值高于合规披露的利益值,公司选择违规披露的可能性就会大为增加;如果公司违规披露被发现并受到处罚的概率低于75%,很可能选择合规披露,因为公司违规披露不经济。

从上述会计监管博弈模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在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多次重复博弈中,由于其他众多竞争者的存在,迫使企业不得不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但在一次性博弈和有限次的博弈中,市场并不能有效地使欺诈者受到约束和惩罚,在这种情况下,来自外部的会计监管与约束也就是必不可少的了。

【注释】

(1)参见[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会计概念》,58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2)此为行业习惯用法。——编者注

(3)参见中国财政学会:《会计管理新模式》,26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4)参见郭道扬编著:《中国会计史稿》,10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

(5)参见刘积斌主编:《西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摘译》,17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6)参见刘积斌主编:《事业单位会计理论研究》,47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7)参见阎达五著:《会计管理结构》,69页,北京,北京出版社,1990。

(8)参见洪伟力著:《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4页,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9)参见张维迎著:《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109页,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庄序莹著:《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87页,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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