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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危险事前预防:一百条建议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十二条教师处于侵权的危险之中韦伯认为,权力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为者不顾反对意见,去强行执行自己的意愿,也不顾这种意愿带来什么后果。这一条款为教师的实然权力的产生提供条件。奖励和惩罚是教师所具有的权力,尽管教师法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不鼓励乃至反对教师对学生实行惩罚。根据观察,教师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其权力的概率高于以积极的方式行使权力的概率。

教师危险事前预防:一百条建议

第八十二条 教师处于侵权的危险之中

韦伯认为,权力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为者不顾反对意见,去强行执行自己的意愿,也不顾这种意愿带来什么后果。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权力集中于某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体现出权力关系的不对称性。任何一种权力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监控,就有可能泛化或引发腐败。教师权力也是需要监控的,否则这种权力的破坏力很大,甚至会伤及孩子们一生的幸福。对教师权力的监控十分困难,因为权力对象是学生,而且教师权力资源丰厚。这就需要教师自觉地监控自己的权力,以防止权力轻易地泛化,直到伤害了学生权利还不知觉。

教师是个特殊的职业,有比其他职业丰厚得多的权力资源。

一、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教师权力的第一大资源

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根据我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中与学生有关的有以下两条: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这一条款为教师的实然权力的产生提供条件。拥有了这些法定权利,教师可以为着一个良好的目的——传授知识,选择不良好的手段,滥用手中权力,而不去计较手段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以致忽略了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

二、人们对传统师生关系模式的认同,是教师权力的第二大资源

我国文化传统中有许多优秀的东西,但由于长期处于封建宗法社会,于是铸成了一种压抑人性的稳定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把单方面的服从作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由于缺乏广泛的人文背景,社会所重视的只是教育的控制力量。长期以来,社会期待教师在处理师生关系时,把家庭中的父子关系作为参照框架(所谓“师徒如父子”),要求教师对学生严加管束,而学生必须对教师绝对服从。整个教学过程中,主要关心教师的教,忽视学生的学;重视知识的传递,忽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非智力因素等等。课堂上,教师期望的是学生按教案设想作出回答,教师的任务就是努力引导学生,直至得出预定的答案。学生在教学中实际上扮演着配合教师完成教案的角色。这种传统的教学观念和师生关系模式对师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同时也为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所认同,这成为教师权力的又一个资源,是教师权力运用失去了应有的法度。

三、教师的个人影响力。因为教师权力影响力主要取决于教师自身优于学生的因素

首先是知识的影响力。没有权力便没有知识,没有知识也没有权力;权力控制了知识,知识也能给人以权力。由于教师掌握着对学生来说最重要的资源——知识,导致教师具有法定权利以外的权力。当教师行使这些权力的时候,即使触犯了学生的法定权利,也不会遭到学生明显的、强烈的反抗行为。而这种权力恰恰是其他人(除学生父母或其他亲人)所不具备的,这构成了教师的特权。对学生来讲,教师乃是知识的化身,因此教师拥有知识所赋予他(她)的权力。如果说小学生的认识能力还远没有达到这一点的话,知识对于他们的最直接的目的也许是取得名次、赢得称赞、改变生活处境。因此他们需要知识的武装。哪怕是学生完全出于一种被动的心态去掌握、学习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毕竟学生学习知识是他们应该完成的任务。(www.xing528.com)

其次是教师的人格。就教育的工作性质而言,一位教师不但应该具备专业权威,而且在人格上也须具备某种程度的感召力量,如此才能赢得学生的信赖和信仰。人格是一个多因素的复合体,表现在对人、对事、对已等各个方面,诸如教师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行为上的果敢、作风上的刚毅等等,这些因素对于教师权力的影响力起着或增强或削弱的作用。另外,年龄因素也成为影响教师权力影响力的又一因素,由于师生之间年龄上的差距,使师生之间至少存在长幼之分,从而使教师在师生互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应的心理优势,这种优势对于教师权力的发挥起着积极的作用。

其三是教师行使权力的方式。对于教师来讲,行使其权力的方式不外乎积极和消极两种,就积极的方式而言,教师最惯用的方式即是认同、表扬和夸奖。教师的表扬与家长以至学生的其他同辈或长辈相比,也许更具诱惑力。因为一般来讲,教师所表扬的学生是多数中的一个或有限的几个,而不是少数中的一个或几个,这使班级中的竞争行为也愈演愈烈,在这种竞争性氛围中更增强了教师表扬的魅力,同时也会强化教师行使表扬权力的动机,巩固和加强了教师的权力。但在实践中教师所行使更多的是消极的权力方式,表扬学生的时候却较少。

奖励和惩罚是教师所具有的权力,尽管教师法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以及教育行政机关不鼓励乃至反对教师对学生实行惩罚。但由于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也就拥有了对学生的奖惩权力。因此,对学生的惩罚现象在教育实践中可以说极普遍地存在着。根据观察,教师以消极的方式行使其权力的概率高于以积极的方式行使权力的概率。小至语言节奏上的变化、表情上的示意,大至明确的批评、谩骂和体罚。教师行使权力的方式远远不只这些,随着班级情境的不同,教师与学生之间由于长期的互动而达到一致的默契,对情境有着共同的解释,使教师的任何一种行为,都可能成为行使其权力的一种表征。

其四是教学策略。教学是教师的基本权力,其他权力都是围绕教学而产生的。当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教学策略(即教学方式)无疑将成为影响其权力影响力的主要因素。教师作为领导者,其任务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发展学生的能力。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教师总是趋于限制学生的自由(学生心目中的自由并不是仅指课堂上可以随时向教师发问等,何况目前学生并没有完全享有这种自由)。如果教师能够寻找到一种最大限度地拓宽学生的“自由”空间,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自身能力的教学策略,无疑将受到学生的尊敬和爱戴。可事实上,对传统教学策略的依赖更易受到奖赏,这使教师的侵权行为更为严重。

四、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化,是教师第四大权力资源

从应然的角度讲,我国《教育法》地42条、第43条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义务。对于小学生而言,与其说“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是他们的权利,莫如说是他们的义务。学生需“努力学习,完成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而何谓“努力”?“学习任务”有多重?这种标准完全是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掌握的。如果学生没有“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那一定是学生“不努力”所造成的结果。随之而来的是教师严厉的批评以至体罚,即使这种批评活体法超出了界限,侵犯了学生的权利也不至于导致学生的强烈反抗。因为学生需要履行“尊敬师长”的义务。学生需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不仅仅是教师对学生的要求,也是家长对学生的要求,且这种要求是正当的。在这众多人的要求之下,学生在因自己没有达到要求而招致的教师对自身权利的侵犯时,只好忍气吞声了。这或许是学生的一种策略,因为“教师总是对的”。如果不是这样,他们将面对教师、家长多方的更严厉的惩罚。所以与其说学生在班级中履行的是自己的义务和和权利,毋宁说学生更多的是实践着角色行为的另一个方面——社会对自己的期望,尤其是教师和家长对自己的角色期望。权利的义务化,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教师的权力滥用。

不仅如此,学生家长为了是学生通过教育实现社会升迁的目的,不惜把自己的权力转交于教师,从而强化了教师“管束”学生的意识。

如此看来,教师处于侵权的危险之中,实在不是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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