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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4-03-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的社会关系与契约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社会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人与人之间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无疑是生产关系。在这里,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在生产活动中许多个人的合作。人的存在和活动本身体现着社会关系,并以主体的存在和活动影响以至改变已有的社会关系。因为所谓契约,不过是人们为协调相互关系而作出的需要共同遵守的约定。

契约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社会生活中的契约关系

社会契约学说在西方思想界由来已久,可以上溯到中世纪古希腊。1762年,杰出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著《社会契约论》问世,为这个学说的历史树立了一座辉煌的界碑。从那时起已过去两个多世纪,而社会契约理论却始终未见衰微,不久前在欧美哲学家中还出现了重新阐发社会契约理论的尝试,这是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植根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类理性,不会旷日持久地作毫无意义的精神探求。从马克思主义看来,正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延续许多世纪的社会契约思潮,实际上是社会生活中早已存在的契约关系在人们观念中的反映和折光。从人、契约与社会的统一中把握契约关系的社会本质和社会作用,实为科学的历史观所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人的社会关系与契约

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社会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这里所说的“人”无疑是复数,是人的整体,是众人、人群、人类。现实的人是一个个的人,是人的个体或个体的人。个体的人作为生物机体自成系统,能够灵活地思想和行动。人是自然界中唯一能够在自己思想支配下行动的存在物。现实的人的个体性存在,造成如许多思想家所乐道的人与生俱来的自由。然而如果每个人都是完全自由的,像布朗运动中的分子那样,就不可能聚成人的群体,更不可能组成人的社会。事实上,个人除了有某种自由,可以作用于自然界其他存在物和其他个人的某些约束。个人与个人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构成人与人之间的现实联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即关系,包括自然的方面和社会方面。人类越是远离狭义的动物界,人际关系的社会性就越强,越是成为社会的关系。单个人的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结合成为社会的。社会关系是把人们联结起来的“纽带”,它的整体即社会关系之网。

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讲,人的起源、社会的起源和社会关系的起源同属一个过程。伴随着由猿向人的转变,同时发生了猿的群体向人的社会的进化和猿与猿的自然关系向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演变。社会关系是使人凝聚为社会,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即社会的人的各种联系的总和。诚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双重的,不仅有社会关系,还有自然关系。人们之间的自然关系是以纯自然的因素为中介的相互关系,例如性别、年龄、种族、地域关系等。这种自然关系与人的生物的和生态的属性相关联,无疑是人之成为社会的人的前提。但是,人之所以成为人而区别于动物,不在于人们之间的自然关系,而在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人的社会关系以自然关系为起点,又远远超出自然关系而具有丰富得多的内涵。人的个体发生和发展所体现的人以自然关系为起点发生和发展社会关系的历史,可以看做人类社会相应的历史过程的缩影。

社会和社会关系的这种直接同一表明,在“先有社会还是先有社会关系”上伤脑筋是无益的,没有必要讨论究竟社会起源于社会关系,抑或社会关系起源于社会。但这不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发生和发展的不同时性。社会的发展也就是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关系的发展包括两条线索:其一是某种社会关系自身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其二是由一种社会关系引起或过渡到另一种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趋向于多样和发生变化。因此,对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或某一社会关系的特定阶段来说,当然有它在社会关系发展历史上的时间顺序和某种因果联系。反过来说,也只有把社会关系当作一个历史地发生和发展的系统,对于人类社会本身的理解才是可能的。

人与人之间首要的和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无疑是生产关系。人类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为生存所需要的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1)。在这里,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在生产活动中许多个人的合作。马克思、恩格斯写道:“由此可见,一开始就表明了人们之间是有物质联系的。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2)只是在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才有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宗教关系、道德关系、文化关系,等等。人存在和活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这种社会关系对于刚刚触及它的人来说,当然是一种既成的客观现实关系。但是,不能像理解牛顿的绝对空间那样,将人存在和活动于其中的社会关系视为与主体即人的状态无关的先定的场所。人的存在和活动本身体现着社会关系,并以主体的存在和活动影响以至改变已有的社会关系。如果说自然界的空间的性质依赖于物质运动的状态,那么社会关系作为社会的空间,其性质就更加依赖于社会的主体——人的运动状态。人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的改变,同时也就意味社会关系的变化。

契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为确定和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协议。由于订立契约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讲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作为以契约形式为共同性的特定社会关系,与其他非契约形式的社会关系如强制关系、情感关系相区别。强制关系、契约关系、情感关系分别是以强制、契约、情感关系为纽带连接起来的社会关系,可视为强度(紧张程度)依次减弱的三种以联系形式划分的社会关系。相对而言,生产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宗教关系、道德关系、文化关系等等,属于以联系内容划分的社会关系。这两类社会关系相互交叉,每种内容的社会关系都可以用强制的、契约的或情感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作为一种形式的社会关系不能简单归入以联系内容划分的社会关系中的某一种,它主要与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相联系,同时又渗透于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宗教关系、道德关系、文化关系等等之中。正因为如此,契约关系带有某种普遍性或一般性,仅仅某一两门具体社会科学都不足以完全揭示其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因而有必要把它作为哲学历史观研究的对象。

语言与契约方式的演变

契约现象的起源和早期形态,现在考察起来是很困难的。因为所谓契约,不过是人们为协调相互关系而作出的需要共同遵守的约定。它以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为前提,用对某种信息为标志的共同认可约束各方的活动。这种契约可以用表情、手势、言语、文书等方式确立,而在录音、录像设备发明之前,除了以文书方式订下的契约,前面几种方式的契约都不可能留给后世。在人类创造出文字之前,社会至少已经历了上百万年,而按照事物从简单到复杂的发生、发展原则判断,契约的起源恰恰是在非文字的方式之中。为了探讨契约的发生和发展脉络,需要两种方法。第一种是在历史的考察中,由可能是契约活动产生的结果推断当时可能存在的契约。这种方法有它的缺陷,因为历史上作为结果的东西,可能是契约作用的结果,也可能是强制作用或情感作用的结果,还可能是三者或其中两者以某种比例混合作用的结果。能够成为这种历史考察的补充和佐证的是另一种方法,即由现实的横的联系推断历史的纵的联系。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的由简单到复杂的各种契约方式在空间上并存的逻辑联系,体现着在时间上演化的各种契约方式的历史联系。

语言是人与人之间交流信息的工具。语言可以分为自然语言和人造语言两大类。以往人们用于契约活动的语言只能是自然语言,随着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人造语言,如数学语言、计算机语言等也可能成为订立契约的辅助手段。在历史上,人类所拥有的自然语言手段大体分为三个基本阶段:动作语言、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与此相应,人们订立契约的方式也有三个基本阶段,即动作语言契约阶段、口头语言契约阶段和书面语言契约阶段。三种以手段相区别的契约,可以简称示意契约、口头契约和文字契约,这个由简到繁的顺序同时也是它们在历史发展中的顺序。

动作语言即示意契约,包括两种形式。其一,表情契约,这是契约的萌芽形态。在简单的习惯性的活动中,人们之间往往以面部表情示意,甚至一个眼神即能心领神会,配合默契。但是,表情转瞬即逝,它所能容纳的信息量很有限,准确性也较低。并且表情契约通常只能在两个人之间起作用,人们活动的空间和时间范围稍一扩大,它就难以胜任了。于是有其二,手势契约,这是表情契约的延伸。表情契约和手势契约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以动作为语言的示意契约。手势作为信息交流工具,尽管不一定比表情更富有表现力,但手势可以在较远的距离上为较多的人同时看到。远古时代人们在集体狩猎等活动中,少不了这种手势契约。同表情契约一样,手势契约由于其时空特性的限制而无法应用于复杂活动的协调。然而在人们直接联系的较小范围内,因为它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至今还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采用。例如在现代体育比赛中,裁判员、运动员和教练的许多手势都保留着某种契约的性质。

口头语言契约即口头契约,是比较成型的契约形态。它能够比示意契约更准确和包容更多的信息,确定更复杂的社会关系。在文字产生之前,口头契约简便易行,社会上大量的契约关系仍然是靠这种方式确定的。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商品交换中,商品所有者“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3)。日常的、简单的商品交换通常是采取口头契约的方式实现的。由于它过于常见和普遍,以致许多人每天置身于其中却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口头契约中,一方对他方的承诺,是契约关系的一个侧面,它以对方相应的承诺为条件。双边或多边的承诺才构成完整的契约关系。古人所说的君子“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一诺千金”,反映了人们为实现口头契约而对兑现诺言的重视程度。

书面语言契约即文字契约是伴随着文字的产生而出现的契约方式,是口头契约的文书化。文字契约比口头契约更准确、更长久和便于核查。文字契约的出现克服了口头契约由于“空口无凭”而容易发生反悔或歧义的缺点,使契约所规定的内容比较能够更稳定地实现。不仅在迅速发展的生产关系、经济关系领域文字契约得到普遍采用,而且在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宗教关系等方面也处处可见文字契约的踪迹。在我国古代最早的文书档案尚书》中商汤王起兵伐桀时作的《汤誓》和周武王率师伐纣时作的《牧誓》,作为人们共同行动的誓词,显然都带有政治契约的性质。在古埃及文献中发现的三千年前新王国时期某人用一只乳牛交换三斯塔特耕地的地契,以及从卡纳和拉美西乌姆(底比斯)寺庙墙壁上看到的以象形文字刻着的公元前1295年赫梯国王哈吐什尔和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的同盟条约,堪称文字契约悠久历史的见证。

在上述三种契约的历史形式中,文字契约是发展得最为充分、最为完整的契约形式。文字契约的出现,使示意契约和开头契约相形见绌,文字契约的形象遂成为契约的代表形象。在以文字契约为标准形式的时代里,只有在广义的契约概念中才包括示意契约和口头契约,而平常人们观念中的契约实际上是狭义的契约即文字契约,仅仅指以文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或协定。人们的契约概念的演化与历史上的契约现象的变化是相一致的过程。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人们之间订立契约是受涉及利益的动机驱动的,主要与人们的物质利益、经济利益有关。前面提到,商品交换从最初的、最简单的形式开始,就已经包含了契约关系。商品生产发展的历史,同时也就是契约关系发展的历史。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契约关系也因之获得空前的繁盛。从古代到近代,伴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契约关系的历史过程,在理论上的相应反映,是社会契约思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这一思潮发展的集大成者。

卢梭从人的本性是自由的这个前提出发,全面阐发了社会契约理论。他说:“人是生而自由的”,“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4)。但是,人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才能生活。社会秩序乃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它并非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一些约定上面。人们之所以需要确立社会契约,是因为曾经有过这样的时刻:自然状态中各种不利于人们生存的阻力,超过了自然状态中每个人能用于自保的力量。这种原始状态已难以继续下去,人类如果不改变生活方式就会灭亡。人们为了自保,只有通过协同一致形成一股足以克服阻力的合力,于是社会契约便应运而生。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所解决的基本问题在于,“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地自由”(5)。这项契约的条款是由缔约的本性规定的,尽管并未正式宣布过,却到处都得到无言的接受和承认。由这种联合的行为而产生出一个道义上的集合体,代替每一个订约者的个别人身。这个公共的人身即由所有个别人身联合形成的,过去被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参加联合的人们总称人民,每一个则称公民。由自然过程过渡到公民状态,使人本身发生重大变化,在行为中以公正代替了本能,从愚昧狭隘的动物变成了理智的生物,变成了人。卢梭认为,这一变化使作为人的本性的自由获得了新的形态。他写道:“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失去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6)显然,这是从理论上勾画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理想社会的轮廓。

社会契约理论用普遍的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的产生,把人与人的契约关系看做文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根源,不符合社会历史的真实过程。在人类社会的远古时代,当人们从原始状态中脱离出来并形成国家时,很难说有什么自觉的全社会的契约。社会契约论者以整个社会为契约关系的承担者,把这种契约看成全体社会成员为了自保而联合订立的全社会的契约。他们说这种契约的缔结发生再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由动物状态向人的状态过渡的时期。只要社会存在、国家存在,这种社会契约就必然存在;破坏了这种契约关系,国家就不复存在,社会也会解体,人们就会重新回到榛狉草莽的自然状态中去。实际上,在人类历史中并不存在与如此广阔的空间和时间相联并成为国家基础的社会契约。而且很明显,社会契约论者把社会的起源和国家的起源当作一个过程,其实这两个起源在时间上相差百万年之遥,是不能混在一起的。社会的起源亦即人类的起源,而国家则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产生的。促成国家产生的,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国家不是阶级对立的调和机关,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和产物。

指出用社会契约解释国家起源的错误,并不意味着应当完全抹煞这一社会理论所具有的价值。本文无意于全面评价作为历史思潮的社会契约论,而只是想说明社会契约理论在一般历史观方面的主要贡献。笔者认为,这种贡献在于:第一,社会契约论力求解决的是历史观的一个重大课题——人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的内在机制问题。这个问题无疑是科学的社会历史观的首要问题,至今还不能说已经失去继续深入研究它的必要性。第二,社会契约论试图用契约论关系来解释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机制,尽管不够全面和未抓住事情的根本,但毕竟从这个角度上提出和阐发了契约关系的社会本质和作用问题。第三,社会契约论关于个人、群体、社会的关系,关于人的自由本性和人在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中其自由属性的变化,关于人在契约行为中的相互关系等等看法,都是富于启发性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抽象理论模型。在虚构的远古人类由自然状态向契约关系转变的图景中,曲折地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的矛盾关系以及为解决这些矛盾而发展起来的契约关系,虽非直接然而真实地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基本格局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与要求。正如恩格斯所说:“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7)可是,资本主义社会并非一个孤立自生的社会阶段,而是整个人类历史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既是此前各个形态的社会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此后形态的社会关系发展的必要前提。由于社会关系发展中的这种连续性,因而反映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理论不仅对资本主义社会本身有意义,而且也会对了解前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脉络和认识资本主义之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关系的发展有所启示。对待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过程中影响深远的社会契约论,自然也应该加以研究,从中得到有益的借鉴,以利于分析我们所面临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社会协调中的契约关系(www.xing528.com)

与社会契约论所作的抽象的、超历史的描述不同,在真实的社会过程中产生和演化着的具体的、历史的契约关系的各种形态。以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条件为基础,人们采取各种形态的契约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的契约按照其内容的区别,可以分为生产契约、经济契约、政治契约、法律契约、宗教契约、道德契约、文化契约等类型。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在处理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人们都越来越倾向采用契约的方式。之所以会如此,乃是由契约方式本身的特点及其社会作用造成的。

前面曾经提及,按照人们之间的强度或紧张程度,可以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归入三种类型:强制关系、契约关系和情感关系。这几种关系也是处理具体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几种不同方式,即强制的方式、契约的方式和情感的方式。它们在社会生活中似乎有某种相互依存关系,从未出现过纯粹以某一种方式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形态。但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然具有历史的性质,上述三种方式在处理人际关系过程中会有不同比重。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一种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可能相对突出,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方式。原始氏族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带有相当多的自然性质,血缘关系是把人们连结起来的天然纽带。这时人与人的关系可能大体上以情感关系为主,同时有某些强制关系以及契约关系掺杂其中。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对奴隶的关系是一种强制关系,在奴隶主内部的权力之争中也不无强制的方式。以此为特征,也许可以说奴隶社会以强制关系为主,同时存在着情感关系和契约关系。封建社会基本上也是以强制关系为主的社会,但与奴隶社会相比已有较多的契约关系和情感关系。从无偿占有奴隶劳动到向农奴收取地租的转变,意味着契约关系成分的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领主对农奴的态度“是直接政治的,同时又有其温情的一面”(8)。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代之以“赤裸裸的利害关系”,使“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9)荡然无存。资本主义削弱了情感关系,并没有扫除一切情感关系。它摧毁了旧的封建主义的强制关系,又形成了维护其社会秩序和阶级统治的强制关系。从总体上看,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契约关系为主,同时又有相应的强制关系和情感关系的社会。纵观迄今为止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契约方式的地位有渐次增强的趋势。

处于人际关系之中的各方,作为具有物质的和精神的力量的个人或群体,有可能以强度(紧张程度)不同的方式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相比而言,如果说情感方式是人际关系中的弱相互作用,那么强制方式就是人际关系之中的强相互作用。强制方式和情感方式,一个把人完全置于被动的、服从的地位,一个把人完全置于主动的、自愿的地位,既有各自的社会作用,又有明显的局限性。强制的方式过于生硬,往往使人难以忍受;而情感方式又太富有弹性,不一定能够导致确定的结果。因此,在一些社会关系的处理中,仅有强制方式或仅有情感方式,甚至两种方式交替使用或同时使用,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把主动和被动、自愿和服从、权利和义务、为己和为人统一起来的强度适中的契约方式,常常能够起到强制方式和情感方式所起不到的作用。当然,仅仅运用契约方式去处理社会关系也不一定能完全奏效,还需要辅以必要的强制的和情感的方式。一般说来,能够用情感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必再用契约方式,更不宜用强制方式;如果情感方式不起作用,契约方式也无济于事,才可能诉诸强制方式去解决。社会越进步,人们越不愿接受强制方式;而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越是扩大,情感方式就越是显得无力应付。相对而言,契约方式更适于解决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是最能有所作为的方式。

契约关系是采取契约方式追求确定结果的社会联系的特定方式。这种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协同性、目的性、时效性和保障条件。契约关系是人们之间双边或多边的合作关系,表现为人们行为上的紧密协作和联结。由契约所规范的人们的协同总是指向一定的具体目标,没有明确的目的也就没有订立契约的必要。任何契约都是有时效性,它取决于契约本身所作的时间规定或契约内容的时间特性。上述协同性、目的性和时效性,是契约关系所具备的几个主要属性。此外,任何较为完善的契约关系,都要有一定的保障条件包含在契约的规定里。有一些契约关系的保障条件虽未见诸明文规定,实际上已存在于具体的社会条件中。毫无保障条件的契约关系,是不可靠的、难以实现的。

契约方式的社会作用和意义

诚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条件不平等的情况下形成的契约,本质上不可能完全平等。私有制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受制于契约背后人与人的经济的、政治的等等现实力量的对比关系,契约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不住事实上的不平等。然而契约订立并不在于追求抽象的平等,而是为了确立或稳定某种关系。在社会制度相对稳定时期,各种契约关系对于一定社会秩序的维系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社会革命到来时,全部社会关系体系都如海潮般翻腾奔涌起来,作为社会联系特定形式的契约关系自然也会受到冲击并随之发生巨大变化。社会变革摧毁了旧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秩序,同时也就打破或解除了以此为依托的旧的契约关系。人们从旧契约关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容易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新的社会可以不要或很少需要再建立什么契约关系。事实上情况并非这样,即使在新的社会制度下,人们也不能仅靠对敌人的强制关系和对内的情感关系来解决全部社会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经的历史阶段,这就规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也只能以契约关系为主,同时辅以新的情感关系和某种必要的强制关系。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为了建立和保持一定的社会关系体系,也需要有相应的契约方式。各种社会组织,经济、政治、文化实体之间及其内部,都离不开一定的契约关系作为联系和协调的形式。至于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强制方式,而且事实上存在着情感方式,但维持正常的、稳定的国家关系的主要手段无疑是契约方式。各种形式的合同、协定、章程、公约、宪章等等,都是某种契约,或者带有契约的性质。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订立适当的契约,严格履行契约规定,实现订约各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有活力的、良好的社会秩序所需要的。契约关系是社会协调的重要方式。

现在我们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体制改革,正在调整和改造社会关系,力求建立和完善一种良性的社会联系和制约关系系统,让社会生产乃至全部社会生活能够在这种新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生机勃勃地向前发展。这次改革无疑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内容,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发生的一场“悄悄的革命”,一时很难对它做出全面的描述。但是,就其外部表现形式而言,这场改革的一个明显特征,在于普遍建立各种新的契约关系,形成合理的社会契约体系,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作为这场改革突破口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以订立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生产合同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改革,也普遍地以建立、健全某种契约关系为形式。无论对内搞活,或者对外开放,都既不能靠强制方式,也不能靠情感方式,而只能依靠契约方式把国内和国际有机地联结在一起。人们惊奇地发现,在区区一纸契约背后竟然蕴藏着如此之大的潜能,使原来消极懈怠的人们突然奋发起来,创造出过去难以想象的社会财富。协作能够产生新的生产力,人与人之间本来存在着巨大的结合能,问题是怎样开发这个社会能源。合理的契约使人们之间的责任和利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明确起来,并有一定的奖励和惩罚机制为保障,因而能够较准确地规范人们的活动,调节人们的关系,达到契约目的。正是契约的这种优点,使它成为释放人与人之间的结合能,从而推动改革进展的巨大杠杆。

当然,不能说任何一个具体的契约行为或契约关系都肯定对社会协调发展有益处。严格说来,只有与整个社会关系的宏观效应相一致的微观契约行为,才是对社会有益的,才能为社会所允许。一定社会的法律总要保护有利于该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契约关系。法律对于它所代表的人们来说,也具有契约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是为维护一定的微观契约而订立的宏观契约。法律保护合法的微观契约的实行。没有宏观上统一的合法契约体系,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活动就会陷于紊乱。为了确保社会生活中的正常的契约关系,人们需要形成相应的契约观念。这种观念的主要之点在于:第一,订立契约要实事求是,慎重、认真、合理、合法。第二,契约内容要明确、周到,包括保障条件的规定。第三,履行契约要严格,讲信誉,不食言。第四,违反契约或单方面毁约,应追究法律及经济责任,赔偿对方损失。现代社会是充满各种契约关系的社会,在现代人的教育中,培养正确的契约观念应当是一项重要内容。

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正常的微观契约,是动态的普遍的社会联系之网上的一类扭结。社会生活中微观契约联系的订立和终结,开开合合,变化万千,使社会的各个部分和人与人之间形成丰富多彩的社会联系,在人们的协调活动中保持社会宏观发展的正常状态。社会生活中的契约关系,使社会联系由无序达到有序,是社会有机体中与混乱倾向相对抗的负熵的倾向。契约关系作为社会协调的一种机制,也许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奥秘之一。

(原载许征帆主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出版)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9页。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20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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