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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3-02-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历史发展苏州大学朱永生霍跃进一、我国高等教育的产生与高校保卫工作的萌芽有目的的教育活动,始于人类社会的产生。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在于揭示安全与祸害之间的矛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矛盾转化工作,去灾避祸,保障安全。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必须明察征兆,认识规律。

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历史发展

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历史发展

苏州大学 朱永生 霍跃进

一、我国高等教育的产生与高校保卫工作的萌芽

有目的的教育活动,始于人类社会的产生。燧人氏教民“钻木取火,以化腥臊”,有巢氏教民“构木为巢,以避群害”。[19]这些古代传说反映了我国原始社会时期初民的教育状况。据历史记载,我国进入奴隶社会后就产生了高等教育。《礼记》记载:“廪,有虞氏之庠也,夏后氏之序也;瞽,殷学也;宫,周学也。”《礼记·王制》云:“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宫之左,大学在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頖宫。”[20]由此可见,我国早在夏王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高等教育的萌芽。到了春秋时代,“私学”兴起,在创办“私学”中,孔子作出了杰出贡献。战国时,齐桓公在齐都临淄(今山东省淄博市)稷门设置学宫,史称“稷下宫学”,招揽文学游说之士数千人,任其讲学议论,开创了我国政府设立官学的先河。

我国的高等教育一经产生,从自身安全需要出发,同时也产生了安全保卫工作。最初的高校保卫工作情况如何?由于疏于研究,难得其详。但是,我国早期的高等教育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官师合一”,高校保卫工作由担任教师的官员来兼管,有关保卫工作的要求,包含在教师的言行和授课之中。

孔子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也是我国高校保卫思想的奠基人。他从自己的社会实践与教育实践中,提出了预防为主的保卫思想,《易经系辞》云:“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不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子曰,危者,安其位也;亡者保其存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安国而国家保也。”[21]在这里,孔子阐明了这样几种思想:第一,预防为主,防微杜渐,切不可“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以免造成“恶积不可掩”,“罪大不可解”。第二,确认惩戒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挽救和保护,通过对“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的处罚而达到“小惩而大诫的目的”。第三,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要坚持居安思危,警钟常鸣,做到“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从而才能积善成名,去恶保身,“身安而国保”。

在中国古代文化中,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精神财富极其丰富,尤其是道家学说,差不多与孔子同时的老子的道家哲学思想就为我们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武器。如《老子》云:“福兮,祸之所倚;祸兮,福之所伏”,深刻地揭示了安全与祸害(灾害、事故)的辩证关系。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在于揭示安全与祸害之间的矛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矛盾转化工作,去灾避祸,保障安全。今天,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安全问题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来得尖锐、复杂,但我们仍然可以从先贤那里受到启发,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在吉(安全)凶(自然灾害、人类行为事故)归因上,“惟吉凶不僭在人”(《尚书·成有一德》),“祸福无门,惟人自招”(《左传》僖公十六年),发生灾害事故首先应从主观上找原因。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必须明察征兆,认识规律。《老子》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地,始于足下。”安全状态常预示着事故的来临,所谓日中则昃,物极必反,做到“将欲歙之,必固强之;将欲去之,必固举之;将欲夺之,必固予之”(《老子·三十六章》)。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们的保卫手段也与日俱进。但这种进步,在增强人们的安全度同时,也有可能对人们的安全造成新的杀伤力,带来新的不安全。故老子云:“智慧出,大有伪”(《老子·十八章》),“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以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老子·十五章》)。今天,高科技的发达,给人类创造了许多幸福,但同时给人类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许多严峻的事实证明,高科技是把双刃剑,我们先人的预言何等正确!

在早期的学生管理中,普遍使用强制管理的方法。《礼记·学记》说:“入学鼓箧,孙其上也;夏楚二物,收其威也。”意思是说:“学生上课了,一个个敲着书箱依次进来。老师拿着用夏或楚做成的戒尺警戒学生,让他们遵守纪律”。这段文字,不但记录了老师管理学生的方法,也揭示了在奴隶制、封建制的社会制度下,执行棍棒纪律的管理思想。

运用规章制度规范学生的安全行为,是我国古代高校安全管理的重大进步。在《管子》篇“弟子职”中,有一段专讲防火的。“昏将举火,执烛隅坐。错总之法,横于坐所。栉之远近,乃承厥火。居句如炬,蒸间容燕。燃者处下,捧碗以为绪。右手执烛,左手正栉。有堕代烛,交坐毋倍尊者。乃取厥栉遂出是去。”[22]意思说黄昏到了,学生要为老师点火照明(或生火取暖),在点火时,要拿着柴火,坐到屋子的角落上。在火快灭的时候,要用柴薪去续接。柴薪燃烧时,有余烬落下来时,要用碗(盆子)去盛装。最后要将余烬收拾起来,倒到室外去。这是一份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也是一份绝妙的防火宣传材料。透过“弟子职”,我们可以窥见我国古代学校的防火工作概貌。

二、我国封建社会高等教育的发展与保卫人员的出现

公元前221年建立起来的秦王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但秦王朝为了巩固其统治,实行文化专制主义,下令禁“私学”,废“官学”,仅使习法令者“以吏为师”,并进行“焚书坑儒”,以镇压知识分子的反抗。汉王朝吸取秦王朝的覆灭教训,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教政策。创立“太学”,是封建社会官办高等学校的开端。此后,又出现了地方办的高等学校“郡国学”和经师讲学的“私学”,形成了由中央官学、地方官学和经师讲学“私学”构成的高等教育系统,一直延续到清末。在隋唐时期,产生了科举制度,对学校教育产生了很大影响。唐五代之际,连年战乱,学校荒废,在禅林讲学制度的影响下,一些名师宿儒,在山林胜地建立精舍,收徒讲学,于是“书院”兴起,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又一形式。至元以后,书院逐渐“官学”化,到了清代,“书院”已基本上成为官学。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自汉开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高等教育体系,高校组织机构逐步完备。据《宋史·职官制》记载,宋代太学除由祭酒掌握学校政令外,还设立博士、学正等从事教学与行政管理工作,并组织学生参与管理。在保卫工作方面,出现了由管理人员或学生兼任的保卫人员。例如:设“学正五人,掌奉行学规,凡诸生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设“直学四人,掌生徒簿籍,并稽察出入”。在这里,学正由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于违规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处罚。直学由学生担任,主要是掌握学生名册、稽查、察看学生出入。由管理人员、学生兼任的保卫人员的出现,是我国古代高校保卫工作的一大进步。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高等教育保卫史上,朱熹是值得一提的人物。朱熹是南宋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并曾担任白鹿洞书院洞长(校长)。他十分注重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出“审微于未形,御变于将来”。他亲自制定“白鹿洞书院揭示”(教规),要求学生注重品德修养,做到“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和“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行有不得,反求诸已”,把安全意识的培养,融合在日常行为与道德规范之中。在安全管理上,他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制度,并设置专人从事保卫工作,使我国古代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大大前进了一步。例如,他建立了学生入学的审查制度,规定他省生徒入学,必先通报姓名、籍贯和出身,并经过星子县(白鹿洞书院所在地)批准方可入学,以防“匪类混入”。学生请假,除要办理请假手续外,还要归还所借图书和什物。在“白鹿洞榜”中规定:“不许任何人毁坏、偷盗、侵占书院财产、书籍;不许过往人骚扰(书院)”。设立专门人员(门斗、洞门)负责门卫传达工作,接待四方学者,考察他们的“言貌动静”,查明他们不是“匪类”后,才能报请领导接见。在这里,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雏形,略见端倪。宋以后,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制度日趋完善,安全措施也更加严密。例如明万历七年(1579年),御史邵锐规定白鹿洞书院的图书只供洞内师生阅读,不得外借,离洞时归还。洞方还要清理造册,一式四份,分别报存道、府、府学和本洞。每年初,洞内清点一次,年终由道府来清查一次。清代又进一步加强了产权管理措施,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例如清光绪三年(1877年),南康知府揭示白鹿洞书院师生员工,明确人人“应有保护书院之职”。书院还规定学生借用标准,指出桌椅生活用品,不得自行挪用多占,如有违反,“逐出书院”。教职员工调动,要按清单向学校归还公物,“如有遗损,不得辞其职”。

总观我国古代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从夏代产生,到清末出现近代高等教育制度,在4 000余年的历史发展中,无论在保卫思想、保卫组织以及保卫制度方面,经过不断探索、创造、发展,已初步成型,为我国现代高校保卫工作的成熟与发展奠定了初步基础。在这一时期,高校保卫工作的特点是:第一,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已经成为学校安全管理的一部分,但还未从学校行政管理机构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管理部门。第二,出现了专兼职保卫人员。第三,保卫工作比较重视学校安全与校产安全,对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较为忽视。

三、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诞生与高校保卫组织的出现

我国古代的高等教育与我们今天的高等教育是不全相同的。在我国古代,虽早已有“小学”与“大学”之分,并担负着不同的教育任务。但这种“小学”与“大学”之分,主要是以学生的成年与未成年来划分的,并根据不同年龄来确定其教育任务的。朱熹指出,8岁至15岁为小学教育阶段,在教育内容上以“教事”为主。“小学是事,如事君,事父,事兄,处友等事,只教他依此规矩去做”,强调让儿童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具体行事,懂得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养成一定行为习惯,学到初步文化知识与技能。15岁以后为“大学”,要在“小学”教育的基础上,为国家培养有用的人才,在教学内容上重点“教理”,“探究事物之所以然”。而现代大学则是由政府依法确定的高等教育教学制度,即所谓“学制”。

19世纪中叶,英、美、德、法等一些欧美主要国家已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相应地建立起为近代大工业服务的近代高等教育制度。而在中国,由于封建制度的没落腐朽,封建教育已成强弩之末,高等教育岌岌可危。1840年的鸦片战争,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洋枪洋炮打开了封建锁国的中国大门,给中国人民很大震动,也使中国人民大开眼界,看到了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因此,一个以批判旧教育为中心,要求改革教育的新思潮开始产生。最早提出改革教育的是魏源,他在深刻批判旧教育的基础上,提出向西方学习问题,“以夷款夷,师夷之长技以制夷”。1859年,太平天国洪仁玕在《资政新编》中提出设立学馆,学习西方自然科学技术的主张。19世纪60年代初,中国出现了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运动,对我国近代教育事业的发生起了催化促进作用。1898年1月成立京师大学堂。1905年8月,清政府明令“停科举以广学校”,统治了我国2 000余年的封建教育制度寿终正寝,中国的高等教育进入了以半封建半殖民地为特征的近代教育时期,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基本上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我国进入近代社会后,高等教育事业有一定程度发展,高校保卫工作也进一步确立,主要情况是:

(一)确认高校保卫工作的法律地位,维护高校秩序

1898年京师大学堂建校后,在清政府管学大臣下设“总办、副总办、堂提调”管理学校,学校保卫工作在总办、副总办领导下,由堂提调具体负责。1905年,清政府颁布《大学堂章程》,在学校管理体系中,规定在高校设立庶务提调、斋务提调等管理官员,掌管学校的总务、保卫等工作,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保卫工作在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设立专门保卫组织,发挥保卫工作在保卫学校安全中的功能作用

辛亥革命胜利后,1912年5月,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北京大学。1918年5月,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决定自行组织校园警察,聘用校警管理治安,开创了我国高校校园警察的先河。1922年,清华学校在校长室下设斋务、庶务二处,在庶务处内又设守备处,配警官、巡警。1925年,清华学校调整机构,撤销守备处,改设训导委员会,并在训导处下设学监部、斋务处、课外作业部、职业指导部,扩大了保卫工作的范围,集政工、保卫于一体,对学生的思想、行为、课外活动以及就业等进行全面管理。

(三)保卫业务范围更加扩大,安全管理制度更加严密

民国初年,我国高校保卫工作的业务范围已经涉及到治安管理的各个领域,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例如门卫会客管理、财务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安全防火管理、户籍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十分严格,除明确管理要求外,还规定了违反管理规范的制裁措施。例如,清华学校明确规定“禁止一切破坏秩序,妨碍公益及其他不道德不名誉之举动”,并以此作为整个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思想与规范要求。在门卫会客方面,“学生亲友家人来校访晤,须在楼接待室内,或在招待室等候,非课余时间不得接见”;“不得随带不符规则之文件及危险物品入校”。在财物保管方面,“公家对象非说明理由请领,不得擅自取用,更不得任意暴殄”;“在校园内无论何处捡到遗物,随时交庶务处侯取,否则以偷藏论”。在防火方面,“禁止就寝熄灯后私点蜡烛”;冬季就寝后,“房内不得用燃炭炉,以防爆熏致害生命”。

我国近代高校保卫工作,就其广度与深度而言,已相当完备,与古代高校保卫工作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其表现是:第一,出现了专职的高校保卫组织,并以国家的立法形式确认其法律地位。第二,管理水平提高,业务范围大,管理严密。第三,强调了教职人员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清华学校规定:“校内教员,职员均有督促、监察学生之责,如遇见违章及各项不规则等事,得随时向校长报告,照章惩罚”,体现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的思想。第四,将师生的人身安全,人格权利纳入安全保卫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精神。清华学校规定:“如籍本校名目在外招摇,或向各处赊借等事,一经查觉,即令重办”,“禁止喧哗不顾行检,或辱骂殴打差役”;“禁止拆他人信件”;“禁止冒名、匿名”。

四、我国社会主义的高校保卫工作

(一)新中国社会主义高校保卫工作的产生与发展

1.社会主义高校保卫工作的创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结束了中国2 000多年的封建统治和100多年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统治,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20世纪50年代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总结了我国民主革命时期内部单位保卫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确认了新中国内部单位保卫工作的性质、体制、职责和职权。它是内部单位的保卫组织,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行使公安机关权力,是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受单位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此后,全国高校普建了保卫机构,积极开展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有效地保卫了师生和学校的安全,较长时间内,在高校创造了“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良好社会风气与治安局面,为我国高校的恢复与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

2.“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高校保卫工作遭受严重破坏

1966年5月,我国历史上发生了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是一场“给中华民族带来严重灾难的政治运动”(李宇铭:《中华人民共和国史词典》)。在这场灾难中,高校安全保卫工作遭到严重摧残。第一,保卫组织被搞垮,通过“夺权”,解散或取消了高校原有保卫处(科)。第二,新中国成立后17年来的高校保卫工作被全盘否定。第三,高校广大保卫干部对“文化大革命”“很不理解”、“很不得力”,进行了抵制和斗争,遭到了打击报复和政治陷害。第四,在“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破四旧”和“公安六条”的“屠刀”下,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3.高校保卫工作的恢复与重建

1976年10月,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1978年1月,公安部召开第17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前17年我国公安保卫工作的成就。公安保卫工作获得新生,一批公安保卫机关的老同志重返公安保卫战线,高校保卫工作也得到恢复与发展,并在健康道路上迅速前进。

(二)在改革中发展的高校保卫工作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进入了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标的新的历史时期,其明显特点是改革开放。高校的体制改革,国家公安保卫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着高校保卫的改革,使高校保卫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发展、成熟。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的高校保卫工作得到了很大创新与发展,主要是:

1.理论创新:高校保卫工作是科学

高教保卫学会的建立,将高校保卫工作看成科学,是对我国数千年来高校保卫工作理性认识的一大飞跃。1987年4月26日,“湖北省高等学校保卫工作研究会”在武汉成立,同时创办了学术刊物《高校保卫工作研究》,这是我国高教保卫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随后,上海、天津、江苏等许多省市也纷纷成立高教保卫学会。1991年11月13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经过近20年的发展,现在大陆除甘肃、青海和西藏外,其他省市自治区均已设立高教保卫学会,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中80%以上的高校保卫组织参加了学会活动。《高校保卫工作研究》几经易名,现称《保卫学研究》,是我国唯一的以“保卫学”和保卫工作为研究对象的专业刊物,现已出版100余期,发表论文2 000余篇。

中国高教保卫学会的建立,促进了高校保卫科学的发展。1986年5月下旬,我国著名犯罪心理学家、思想政治工作专家曲啸首先指出:“在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中,保卫工作是很重要的工作,保卫工作也是教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学校管理工作中,保卫工作是一项特殊的工作,也是一门学问”,“高校保卫工作也是一门科学”。1987年4月26日,武汉大学副校长傅建民教授在湖北省高校保卫工作研究会成立大会上的致辞中指出:保卫工作研究会的成立,“说明我们的保卫工作已经开始进入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正常轨道”。至此,高校保卫工作作为一门科学被明确提了出来。随即,全国高校保卫干部走上了探索创建高校保卫学和努力实现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艰难之路,并不断取得新的成果。

2.组织创新:高校保卫组织与高校公安组织并存,并出现多元化趋势(www.xing528.com)

自20世纪50年代初,政务院作出在经济部门建立保卫工作后,我国的高校保卫工作一直是单一的保卫处(科)开展工作。1987年6月,中国高校保卫工作考察团考察了美国校园警察制度和美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建设后,根据美国高校保卫工作的经验,从我国高校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我国部分较大规模的高校开始设立与原保卫处(科)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高校公安机构。至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约建立了数百所高校公安处或派出所,明显地改善了高校保卫工作,为保卫学校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我国高校保卫组织主要是高校保卫处(科),还有少数高校根据自身管理机构设置的需要,设立了安全办公室、人(事)保(卫)处(科)、武(装)保(卫)处(科)等各种名目不同的高校保卫机构,使我国高校保卫组织的组织形式与结构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

3.工作创新: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致力于创新研究及成果推广

新时期的高校保卫工作,新就新在发生了新情况,出现了新问题,必须提出相应的新对策,这就促使高校保卫工作跳出传统的圈子,进行创新。高教保卫学会一成立,就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长期坚持,成果丰硕。通过对高校保卫组织自身性质、作用、功能、法律地位的研究,促使国家出台在部分高校设立高校公安组织的决定;对“大学生问题”研究,推动和促进了我国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深入与发展;对当代高校治安管理形势、特点的研究,推动了高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校园防控体系建设与校园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建设;在维护学校稳定工作中,探索和总结了成功经验,取得了近18年来我国高校全面稳定,有力保障高校深化体制改革快速发展,实现了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奋斗目标。

4.为实现我国高校保卫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经过20多年努力,高校保卫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第一,高校保卫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1986年9月,国家教委、公安部明确了高校保卫工作的具体任务,提出了加强保卫组织和保卫队伍建设的具体要求,为高校保卫工作走向规范化奠定了基础。1987年1月,公安部、财政部把单位保卫组织的装备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纳入单位财务管理范畴。为适应高校公安保卫体制改革的进行,1997年2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了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相应的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家教育最高主管机关发布的第一个规范性法规文件。

第二,高校保卫工作不断步入法制化进程。依法管理高校保卫工作,是改进和提高我国高校保卫工作的根本出路。2004年12月,国务院在发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时,明确指出:“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可以预期,我国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将在法制化建设上大大向前迈进一步。

第三,高校保卫工作在科学化的道路上迅猛前进。高校保卫工作的科学化,一是指高校保卫工作的观念科学化。表现在工作的职能上,克服单一管理的片面认识,提出管理与教育并重。这几年来,又进一步提出高校保卫工作主要是满足师生和学校的安全需要,努力做好安全服务工作。二是指高校保卫工作要实事求是,按高校保卫工作的客观规律办事。根据“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认真调查研究,正确分析高校保卫工作的形势,积极向有关领导机关反映高校保卫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方案。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构建高校稳定的长效机制,把高校的安全管理纳入国家“平安社会”、“和谐社会”的社会建设与发展之中,以“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以综合治理为手段,创建和打造“和谐校园”与“和谐社会”。三是高校保卫工作的科学化,还在于高校保卫工作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已打下初步理论基础。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的关怀下,北京高教保卫学会还编写了《高校保卫工作概论》和《北京高校保卫志》。

第四,高校保卫工作现代化建设实现了零的突破,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国高校保卫组织,基本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通信现代化。在安全防范中,先进的高科技防范技术被广泛地运用,并且以城市为中心,向着联防的方向发展。

5.高校保卫队伍建设成绩显著

在高校保卫工作建设中,保卫干部队伍建设一直处于中心位置,经过多年努力,全国高校保卫干部的队伍不仅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而有所发展外,在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职称结构上也发生可喜的变化,高校保卫干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职称缺乏的状况有所改善。据江苏省高教保卫学会调查,2005年该省高校保卫干部中,50岁以下的中青年占76.7%,基本上形成了以中青年为主,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年龄梯队;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41.6%,在高校保卫干部中硕士、博士以及在读硕士、博士者不乏其人;有中高级职称的占干部总数的13%。在保卫工作和保卫科学研究的实践中,还造就了一批学有专长,经验丰富,热爱保卫工作的专家、学者。为了提高高校保卫干部的思想政治与业务素质,各级教育、公安主管机关组织中国高教保卫学会和各省市高教保卫学会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根据中国高教保卫学会提出的高校保卫干部要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各高校正在努力研究和开展高校保卫干部教育的新路,为高校保卫战线培养高级管理人才。

我国新时期的高校保卫工作,是我国高校保卫工作的继承与发展,但又是与历史上任何时期不相同的高校保卫工作,有着鲜明特点。第一,它是我国高校保卫工作发展的最繁荣、最辉煌的时期,其内容之广泛、情况之复杂、手段之多样,是我国高校保卫历史上任何时期所没有的。第二,它是改革创新中的高校保卫工作,其成功与失败,需要经过历史的检验才能得出正确结论。第三,它从纯管理的思维束缚中解放出来,强化教育功能,实现安全服务宗旨,并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方向建设高校保卫科学和高校保卫工作。这是建设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高校保卫工作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进入新时期20年来高校保卫工作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得出的结论。第四,新时期的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是高校安全保卫工作不断实施法制化的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高校保卫工作在很长时间是我国警察工作的一部分,相互依存,千丝万缕,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和高校独立法人地位的加强,高校保卫工作改革还要进一步发展,但在高校保卫工作的改革和法制化建设中,要防止陷入“执法权”之争这个怪圈,要从高校安全需要与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高校及其保卫组织的责任能力(权利能力与义务能力),本着职责与职权、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加速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法制化的进程。

我国的高校安全保卫工作史,是一部生动而丰富多彩的历史。由于学识肤浅,资料匮乏,难以表达其一二。现将我们的一些想法写了出来,供同行和学者批评、指教,以期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把挖掘、整理和研究我国高校保卫工作史的工作深入下去,以丰富我国高校保卫科学的内容,为指导实践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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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澳门现有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四所公立高等院校;还有澳门科技大学、高等校际学院、镜湖护理学院、澳门管理学院及中西创新学院六所私立高等院校。

[2]外判服务是将基层工作判给私人公司经营的方式之一。承判公司须履行合约规定提供服务,而判给实体则负责监督服务的提供。理工现时外判服务包括保安、清洁、设备维护、花圃保养等。

[3]成立开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负责公开招标工作,根据法例规定设有一套既定的程序,目的是体现外判服务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

[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8年起全面实行为政府部门提供保安或清洁服务人员的最低工资制度,每人每小时报酬为澳门币21元。

[5]第8/2005号法律《个人数据保护法》公布于2005年8月22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第34期。当中对闭路电视安装范围合法性、资法保护、查阅等,由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根据该法例作出了明确的指引。

[6]保安员除驻场前须提前接受培训外,并要求保安员懂急救、应变、危机处理等基本常识。

[7]每日由保安员按要求提交的事件簿对管理工作功效很大。如保安范围内发生的事件由保安员作记录,由交负责的部门跟进或转介。

[8]理工学院现正兴建一幢17层的新大楼,预计2010年落成,其中学生宿舍占6层,届时基本解决学生集中住宿问题,对安全管理亦有所帮助。

[9]王保星:《美国高等学校服务社会职能的回顾与前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年第2期。

[10]陈至立:《在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引领创新、追求卓越,高水平大学建设理念与方略》,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1]《把大学作为科学发展的战略依托,把大学作为科技兴市的重要支点》,《广州日报》,2007年4月13日。

[12]《北京高校医院转制,对外开放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华网,2004年4月24日。

[13]朱国仁:《从“金字塔”到社会“服务站”——高等学校社会服务职能演变的历史考察》,《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9年第1期。

[14]周济:《注重培养创新人才,增强高水平大学创新能力》,《中国高等教育》,2006年第15期。

[15]此“校园安全及灾害事件实时通报系统”汇整由台湾地区各级学校通报之校园安全事件,一个可能的限制在于,除严重暴力事件外,学校可能隐匿不报其他较不严重的暴力或侵害事件。因此,实际发生的校园安全、暴力及侵害事件可能要比数据所呈现者还多。

[16]2007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教育部。

[17]见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

[18]《保卫学研究》2008年第1期。

[19]韩非:《韩非子》,《百子全书》,岳麓书社1993年版,第1788页。

[20]《礼记·王制》,《四书五经·礼记集说》中册,中国书店1994年版,第70页。

[21]《礼记·王制》,《四书五经·礼记集说》中册,中国书店1994年版,第70页。

[22]《管子·子弟职》,《百子全书》,岳麓书社1993年版,第13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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