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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自由主义史-人权宣言第八条

时间:2024-03-14 历史故事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行使各人的自然权利只有以保证社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为其界限。第八条法律只应当制定严格、明显、必需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违法行为之前制定、公布并且合法地适用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受处罚。

欧洲自由主义史-人权宣言第八条

八、人权宣言

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说的仅限于对著名的1789年原则的介绍与历史性评论,这便是先于1791年法国首部宪法的《人权宣言》。我们试图表明,这些原则既非空洞的概括,亦非超验的真理,更不是靠不住的幻想——然而形形色色政治观点的作者与评论家却正是如此认为,他们以其党派性的偏见对它品头论足,而不是以开放公正的心境研究它。

我们先来读一读这篇宣言;人们多半喜欢对它指手画脚,却难得有人肯把它通读一遍。

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和庇护下,承认并且宣告下述人和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社会的差别只可以基于共同的利益。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损害他人的行为的权力。因此,行使各人的自然权利只有以保证社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为其界限。这些界限只能够由法律确定。

第五条 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都不受阻碍,并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未经法律命令的行动。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者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定法律;法律对一切人,无论是进行保护或者惩罚,都应当是一样的。一切公民在法律的眼中一律平等,都可以平等地按照其能力,并且除他们的品德与才能的差别外不因其他差别,担任一切高官、公共职位或者职务。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依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凡要求、发布、执行或者使人执行专横命令的人,都应当受惩罚;但是根据法律被传唤或者被扣押的一切公民,都应当立即服从,如其反抗即属有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当制定严格、明显、必需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违法行为之前制定、公布并且合法地适用的法律,任何人都不受处罚。

第九条 任何人在被宣判有罪之前都推定为无罪,即使断定必须逮捕时,不是为了确保其人身所必需的一切严酷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严厉禁止。

第十条 任何人都不应当因为其意见,甚至宗教上的意见而遭受干扰,但所发表的意见以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为限。

第十一条 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因此,所有公民,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任外,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

第十二条 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需要有一种军警力量:因此,此种力量是为着全体的好处而不是为着其受托人私人的利益而建立的。(www.xing528.com)

第十三条 为了维持军警力量和行政费用,公共捐税是必不可少的,此项捐税应当在全体公民当中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地分配。

第十四条 公民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调查公共捐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对此表示同意、监视其用途,并且决定税额、征税基数、征收及期间。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其管理部门的一切公务员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

第十七条 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权利,因此,除非由于合法证明的公共需要明显地要求的时候,并且在公正的、预付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受剥夺。[40]

这些简短的条款已经概括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宪章,与其他所有的自由主义宪章一样,是一份历史文件。正如耶利内克做过的文本对比显示的,其文字大部分译自美国1776年的权利法案,由此将自己与清教徒共同体的契约和加尔文主义精神的最后范例联系在一起。这种起源读者早已熟稔于心,我们将不再详细说明它。

宣言涉及的是人的权利,而不是公民的权利。这是公正的,因为它倾向于认为公民毫无特权;但是普遍的人权,这一种慢慢作用的革命所取得的成果,在人的意识当中占据了中心地位。从这种新人当中终将产生出新的公民,然而新的公民却无法塑造出新人。十九世纪的思想谴责了这些条款,大意是讲,这些条款把作为抽象概念的人,放在具体现实性的公民之前,于是成了儿子对父亲进行的那个亘古不变的指控——说他父亲竟会出生得比他还早。

表面看来,宣言使用的语言是抽象的;然而读者若以历史学家的眼光审查各项自由,会很容易认识到,其中的每一条都代表着一个争论的焦点,会受到当时当地社会某些方面的反对。因此这倒为米拉波的话提供了佐证;据他讲,革命家意味着制定出不那么抽象的权利宣言,好当做反对暴政的宣战书。这些革命家被抽象概念弄得有些含混懵懂,口头也罢,实质也罢,各色抽象都叫他们摸不着头脑。因而在自由清单中,他们小心地省略了结社自由。他们并没有忘记不久前才被摧毁的行会组织,认为所有的结社都带有强制性。后来,一旦面对工人社团自发的复活,他们觉得有必要明确禁止。这种禁止无疑出自于缺乏经验,却因为阶级利益存在了半个多世纪。

宣言的法律形式借用了自然法则论,这一方面最不具备永恒的价值。它讲天赋人权先于国家,仿佛国家存在之先这些权利就已经存在了;它把自由与平等放进人类的原初状态中,而事实上这些却是社会生活中逐渐认识到的价值。但是,尽管法律形式昙花一现,它却把永恒的要求奉为神圣,这种要求将发现更适于法律与政治表述的自我实现方式:应该存在一个限度,即使只是过渡性的历史限度,由个人的意识所建立,而不被国家破坏,好免受摧毁个性与精神力量源泉的痛苦,也不至使自己的生活变得卑微穷困。当国家仍然是一种外在力量,一如其在十八世纪表现的那样,这种限度就会采取近乎物质障碍的形式;而当国家学会将自己建立在个人意识的基础之上时,这种限度也将发生变化,将成为更加内在的东西,一种为思想本身所主张的限度。但是,这种限度将一直存在,并将一次次在消除它的尝试中重新确立起来。创造新国家的现代意识永不会放弃自我,成为自己造物的奴隶。它深切感到(即便这感觉大谬不然),一旦遭到奴役,它旺盛的精力将永远停滞,它鲜活的创造力将从此止息,剩下的惟有僵死的神权政治。1789年原则的真正不朽性在于,即使以不完善的应急方式,却毕竟表达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内在冲突:这种冲突通过每次的妥协与综合,不断爆发出来,因为创造者总是强于被造物;这是新造物的萌芽。

认为个人与国家间的对立乃是不同类又不可比实体的荒唐对比,这种看法失之错误。肤浅一点看,这种对比有似于原子和物质世界之间的对立。事实上,这是辩证双方之间的对立,是创造者与被造物之间,或in fieri国家与in esse国家,即理想国家与现实国家之间的对立。因此,即使从严格的政治观点来看,从国家进步与发展的利益来看,为个人的权利进行辩护,也是极其重要的。

对宣言更进一步的观察可以发现,有两个因素,虽然起源不同,神髓各异,却齐头并进甚至杂糅合一:一方是先于政治状态的自由,另一方是国家结构中个人的参与。我们知道,存在着两种形式的政治自由。在第二条中,有对人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的阐明,包括自由、财产权、安全与反抗压迫;第三条则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阐明。了解宣言起草过程的读者们知道,它实在是高度折衷过程的杂烩,实在是各色领袖冲突方案权宜的妥协表决,就不会因这两个概念相提并论而感到惊奇;尽管从逻辑上说它们不能共存,因为当卢梭使人民主权的原则流行起来,便再也无法认为个人的权利与国家正相反对,或者当做对压迫的反抗。

但是,这种联合服务于一个有用的目的,因为革命的发展很快就展现出单方面学说方案的危险,也表现出折衷的必要。宣言的那些缺乏经验的作者,给各色无需逾越宪法束缚便能得逞的实验开了缺口。孟德斯鸠与卢梭,虽分属英国式和民主式的自由主义类型,如今却走到了一起:一个倡导的自由被设想为做任何不伤害他人事情的力量,另一个倡导的自由被理解为人民的主权;一个是代议制的议会,另一个是公共行政官员的机构;一个是分权,另一个是权力不可分离。但是他们都同意将自由与平等解释为纯粹的形式与法律原则,其目标是承认而不是取消个人之间的真正差异:惟有在法律面前,人们才是平等的,在其权利的范围内又该是自由的。对这种形式主义的根本补充,是财产的保护制度,这便是明确承认法律面前经由人的身份产生的经济及社会差异。所有这些都必是与现代个人主义的精神相一致,而个人主义的目标是在人的才能尽可能丰富多样的条件下发展人的个性,而不是把人的个性削弱为没有区别的原子;平等在法律看来仅仅是形式上的必要条件,有了这样的条件,个人的力量才能够自由发展。

这种法律概念产生于与特权体制的对比,而后者通过增添由法律人为强加的差异,加重了自然与自发的差别。纵然如此,新的法律概念是否将现代个人主义的所有可能性都论述无遗了?那新的特权,财产与财富的特权,一种人为的新差别,同样由法律创造出来、加于自然创造的差别之上、歪曲阻碍其自由发展的差别,难道它没有将这种特权确立为神圣不可侵犯?在分析新的财产概念时,我们指出,它被理解为与个性紧密联系;正是为此,所有的人都要求拥有财产的权利。于是,只要财产属于少数人,这便代表着这些少数人针对多数人的一种特权,这种基于少数人与多数人共同原则的特权,在本该统一的地方产生了分离,使人更强地感到其非正义性。未拥有财产的人不会认为法律以同拥有财产的人一样的方式保护他们自己。如果不能发展自己的个性,又如何能靠身份的形式上条件获得这样的保护?这仅仅是颁赐给他们痛苦与压抑,并把应该是契约的东西变成了桎梏。对社会公正与不公正的深刻感受纯粹是现代的产物。在中世纪,有的是饥寒交迫,揭竿而起,有的是社会仇恨大爆发;但是他们从不知道以正义之名提出要求,正是因为在特权与无特权之间没有联接点,前者的权利建立在特殊资格的基础之上,激不起嫉妒与仇隙。现代社会的状况则全然不同。在这里,由人人具有的自由和平等意识中产生的特权,其非正义与滥用权力一目了然;这便产生出一种伤害感,而这正是社会冲突的根源。

我们由此在《人权宣言》中发现一种对自由和平等新阐释的根源,与自由派和民主派法定的形式主义相比,其更重视权利的实质而非形式。它吁求公平分配社会财富道德财富与经济财富的权利,以对抗陷人于饥饿的自由;它要求社会的平等,以对抗单纯是法律面前的平等。

因此,《人权宣言》包括三种革命的萌芽:严格意义上的自由革命、民主革命与社会革命;但是这三种革命,仅仅代表了从单一的个人主义精神,发展为社会主义极端观点的进步性拓展;所以,它们在自由思想的历史上具有相等的地位。但是,为了考察这三种革命的作用,而不是仅从表面上去认识,我们必须拓宽探索的领域,不仅注意宪法的条文,还要注意有力维护宪法原则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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