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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幻觉隐性税收揭示真实税负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幻觉与隐性税收2010年7月,《羊城晚报》一位记者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网站查询我国目前有多少个税种,结果却发现一说有20个,一说有19个。笔者不才,但有感于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重要性,愿在这里从“财政幻觉与隐性税收”的角度,试为读者解析一二,不求全面,但求能将其中纳税人最关心的真实税负问题揭示清楚。

财政幻觉隐性税收揭示真实税负

财政幻觉与隐性税收

2010年7月,《羊城晚报》一位记者上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网站查询我国目前有多少个税种,结果却发现一说有20个,一说有19个。一气之下,该记者写了一篇文章《我国税种几多,权威部门不知》,激起了网上网下批评声一片,几天后,前者做了修正,改为19个,并解释其中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有17个,海关部门征收的2个。

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税制和税种调整一直没有停止,而且由于上述税种分属不同部门征收,比如,在税务部门征收的17个税种中,实际又可细分为由财政部门征收的税种,由国税部门征收的税种和由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其中有些税种是由两个税务部门分别征收,又有一些税种是国地税局按一定标准分别参与征收,最典型者为企业所得税。同时,现有的税种中还存在暂停征收的税种,比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同的征收主体及相互关系错综复杂的现行税收体系,确实是非专业人士一时难以理清的。不过,我相信税务总局网站的错误只是一个技术性或责任心的瑕疵。

类似的问题还有,由于美国福布斯杂志连续多年在其发布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中将中国列为“税收痛苦”程度全球第二(仅2007年被排在第三名)而引发的关于我国目前真实税负究竟是多少的争论,可谓更加众说纷纭。有说不到20%的(2007年),有说超过30%的,还有说更高的。对此,不断有学者站出来解释,他们认为各家的说法都有其道理,结果不一是因为分析口径不一,前者是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者是预算内财政收入再加上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社会保险缴费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占GDP的比重;而后者是前述两者再加上各级政府的隐性税收及其部门向社会各界的摊派收入占GDP的比重等等。

税收,无论税种和税负都直接关系到国民与政府的收入分配,弄清它们的准确数字和真实税负,不仅关系到国民的民生福利,亦关系到国民权利的落实和保障。但是,由于前述的原因,我国的经济、社会、政治体制都还有待完善,因此,出现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传播不清晰乃至混乱就不难理解。加之,由于财税制度的复杂性和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竞争,种种以税收、财政政策作为激励手段而产生的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不符,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不符的情况,更可以说是比比皆是。

上述问题的存在,无疑给税收研究者和传播者出了一道题,要求他们厘清笼罩在财政、税收制度上的种种客观或主观造成的迷雾,给纳税人一个尽量清楚的解析。

笔者不才,但有感于保障纳税人知情权的重要性,愿在这里从“财政幻觉与隐性税收”的角度,试为读者解析一二,不求全面,但求能将其中纳税人最关心的真实税负问题揭示清楚。

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学者詹姆士·布坎南在其代表作《民主财政论》中专辟一章,介绍了“财政幻觉”这一理论,并以此向其首创者意大利学者阿米卡尔·普维尼亚致敬[普维尼亚的两部著作是《论公共收入的幻觉(1897年)和扩充版《论财政幻觉》(1903年)]。

何谓“财政幻觉”?目前的几种定义,我感觉都比较晦涩,比如“如果公民以他们所纳的税赋来衡量政府财政支出的多少,那么政府会以让纳税人觉察不到税收的方式,扩大财政支出。当纳税人出现这样的感觉时就是财政幻觉”这里,我以读者容易理解的形式,给出自己的定义:财政幻觉是政府在法定的税收以外,避过立法机构的监督,凭借行政权力以超发货币、兴办国有企业制订计划价格等方式对纳税人和国民收入的分割,它使负担人不易感知“税痛”,将其视做正常的政府管理行为而不去质疑,并因此对政府支出作出超出实际的好评。还可以这样说,纳税人只将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份额才看做是国家的收入,而对国家通过其他方式在他们收入中切去的一块却无多少自觉。更确切地说,就是在国家显性的税收制度以外,还存在着一种隐性的税收,但大多数国民承受了真实的负担却对此浑然不觉。而这正是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存在差异和争论的原因所在。政治经济学界接过普维尼亚“财政幻觉”的概念,并将其具体化为“隐性税收”制度,这方面以美国学者曼瑟·奥尔森贡献最大,其代表作是《权力与繁荣》。笔者将以上学者的论述合二为一,按照上述定义,将国家中存在的隐性税收罗列如下并略作分析。

1.铸币税或曰通货膨胀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和地区都拥有“铸币”或者说发行货币的职权。理论上说,国家发行的货币必须与其拥有的和流通中的财富价值相等,如超出就会导致通货膨胀,也就是钱不值钱。所谓“铸币税”有两层意思:一是指发行货币的收入减去成本所余差额。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中央银行依靠货币垄断权,用印制或发行成本几近于零的纸币向居民换取商品或劳务资源,其所获利润即可视为暗税的一种,但这只是在发行的货币与国家拥有的和流通中的财富价值相等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第二层意思是:货币发行一旦超出上述范围,多发的货币就会造成居民收入和储蓄贬值,其贬值率即为铸币税的税率。但通常学界将此表述为通货膨胀税。两者实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或曰后者是前者的递进。

通货膨胀时期,也就是存在通货膨胀税的情况下,政府取得这项税收的一个直接表现就是税率档次爬升。例如,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在通货膨胀时期,由于物价上升,名义利润上升,如果实际利润由1万元上升到名义利润2万元,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档次也随之上升,税率提高,比如从15%提高到30%,这样在实际物价购买力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通货膨胀导致税率档次爬升,纳税人就将多纳15%的边际税。同样,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由于通货膨胀导致的名义收入上升,原来的数额实际已贬值,这样等于扣除额降低,通货膨胀率也就等于实际降低的扣除率,也就是政府因此取得的通货膨胀税。再如对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利率假如是4%,在通货膨胀率是8%的情况下,名义利率会根据通胀率进行一对一的调整,因之名义税率也将提高到12%。政府按12%的税率征收25%的税。税后的名义税率为9%,减去名义利率,税后实际利率为3%,多征2%的税。

2.欧佩克税。指石油输出国组织(简称“欧佩克”)通过限制产量导致供应减少,引发石油价格大幅度上升,从而得到的超均衡利润收入,经济学家称之“欧佩克税”。在这里,税当然是虚指,也就是说欧佩克并没有征收这种税作为一个国际间政府组织而非主权国家,它也无权征收任何税收,经济学家只是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欧佩克取得的收入具有“税”的性质。

有资格加入欧佩克的只是当今世界少数几个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所以能够取得这种“税”的国家也是有限的。表面看来,似乎这个税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是若举一反三的话,就会发现在许多国家中存在的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实际上也具有征收“欧佩克税”的功能和动机。尽管这些垄断企业往往辩称,它们具有社会公益职能,但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对其价格监管永远不可能达到理想状态。另一方面,由于国企的资产来自税收,因之国企的存在和运转必然挤占民生支出的空间,使国民福利减少。同时,兴办国企也意在通过增加利润收入来减少对征税的依赖。投资国企实际就是一种税收的替代行为。类似现象在中国古已有之,如西汉时期的盐铁专营;近代的盐业专卖和烟酒专卖等。若国企再不向其所有者全民分红的话,则更是国民福利的损失。

3.彩票。作为国家主导的以筹集特定用途公益资金为目的,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实质上也是一种彩民向国家自愿交税的凭证。在所有的隐性税收中,彩票是毫不掩饰其目的的隐性税收。彩票的主要收入归于国家,尽管部分彩民会拿走其中相当一部分,尽管它的用途一般都是特定的如慈善体育等公益事业,但它仍然不能脱离税收的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范畴只是它充分利用了彩民的赌博心理,在形式上不具有一般税收的强迫性特征所以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说:“彩票实际是对那些不幸而自我陶醉的呆子们所课的一种捐税。换句话说,它是课加在对自己的运气有充分信心的人或迷信一些算命或卜卦者身上的一种捐税。”人们对彩票有着种种称呼,但大都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它的实质,如无痛税收、软税收、微笑纳税等等。

4.公债。当政府财政预算出现赤字,也就是入不敷出时,政府在增加收入方面,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增税,二是借债(发行公债),前者可能要面对许多障碍,而且缓不济急,而后者相对来说麻烦较少,所以就成为许多国家政府的首先选择。所谓公债,是指政府取得收入的一种方式。与税收是凭借法律向国民征收不同,它是依据政府的信用向国民融资的一种债务关系。税收可以用政府向国民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方式完成与国民的对价交换;而公债则与民间债务关系一样,政府最终必须向债权人按期偿还本息。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政府拿什么偿还公债?尽管政府可以凭借其货币发行权以超发货币的形式偿债,但这样会引发通货膨胀,导致严重的后果,所以只能有限运用,不能大规模、不受限制的运用;同时还会导致政府信用危机甚至破产,其后果同样是政府不能承受之重。所以,政府偿债唯一可行的也是合法的方法,就是用今后新产生的税收偿付。这样,读者就可以看出,公债实质上是一种推迟了的税收,它是以将来减少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代价来为目前的需求买单,尽管将来的纳税人可能是如今纳税人的后代。对公债的性质,经济学家洞若观火,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就说:政府为财政筹集资金,不论是采取增税还是发债的方式,就其经济效果而言是没什么本质区别的。换言之,政府为筹集资金采取任何措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通过发行国债的政府融资仅仅是延迟了的税收,虽然政府以国债形式融资支持部分财政支出,从而减少了当期征税,但由于债务终究是要由未来的增税偿还的,因而它与现时税收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相似的。马克思则直截了当地说:“借债使政府可以抵补额外的开支,而纳税人又不会立即感到负担,但借债最终还是要求提高税收。”所以,他把公债称之为“税收的预征”。以上所说,只是公债的性质,至于其作用,已超出本文主题,在此不作评价。(www.xing528.com)

5.计划价格、计划工资。这是计划经济国家独有的对资源和人力资本定价的方式。虽然在理论上,计划价格是国家行政部门以商品正常的费用支出及经营者合理的赢利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供求的影响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制定的,但在实际上,由于计划经济国家中的企业管理者对企业没有所有权,因之其产品和劳务也不具有商品的属性,而是国家可以任意调拨的产品,产品和劳务的定价主要是国家根据财政收入的需求制定的。对人力资源的定价亦由于国家不承认其商品属性,也是根据上述财政收入的需求而制定的。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价格基本是由成本和供求关系确定,人力资源价格基本是由劳动生产率和供求关系确定大相径庭。通过以命令为特征的计划价格和计划工资,国家可以人为调节企业产品利润率和企业利润率,从而保证财政的需求。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事例,是改革开放前我国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和人力资源的低工资。前者人为压低农业产品的价格,以保证国家收购农产品的利润,而通过人为提高工业产品特别是日用工业品的价格,则在压低国民的需求的同时,可以将工业品特别是日用品的超高利润通过转移支付用于重工业建设。所以,蒋洪主编《财政学》明确说:“从收入分配方面看,规定的农产品价格低于长期均衡价格,其实质等于向农业生产者课征重税,减少了农民的收入。”[1]计划经济国家之所以能在普遍很低的工业基础上,快速实现重工业化与此关系极大。而其后果则是导致国民基本生活用品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呈现出普遍的“短缺经济”的特征,这实际是无视经济规律的结果。

可以说,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计划价格和计划工资实质上就是一种分别对商品、人力资源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虽然在表面上,我国没有这些税,但在实质上却通过这种计划定价的形式收取了上述暗税。改革开放前,我国税收占财政收入比例不到50%,那时只有9个税种(含关税),没有以居民、个人为课税主体的税种,但国家财政仍能运转,其奥秘就在有国有企业的利润作保证和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1992年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家逐步取消了对绝大部分商品和人力资源的行政定价也即计划价格和计划工资,但仍在某些领域存在着一些残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这种制度不承认农村集体土地的商品属性,通过国家定价的方式将其统一征用,然后再卖给土地开发商,政府从中得到了高额的差价。这就是被称为地方政府“第二财政”的“土地财政”的收入来源。对此,经济学界认为这实际上仍是国家凭借其权力收取的一种暗税。

6.义务劳动。顾名思义,义务劳动是国民不计定额、不要报酬,自觉自愿地为社会劳动。列宁曾把十月革命胜利后在俄国工人中出现的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称之为“伟大的创举”,是共产主义觉悟的具体表现。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有的国家有的时期确实出现过并非本人自愿而是由于组织者的胁迫而被迫的“义务劳动”。就其实质来说,这也是一种暗税即徭役。典型的事例,如“文化大革命”时期,有些地方发出过一个革命化春节的号召,要求过年只休息一天,之后就开始工作和劳动。实际上绝大部分响应号召的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出于对不响应可能的后果的畏惧而无奈地劳动。

7.乱收费、乱摊派。这主要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自立规程,将一些公共服务项目改为收费,或在一些公共设施建设中以赞助等名义向居民摊派费用。收取的费用或进入政府预算外资金,或进入部门的小金库。在我国,此类行为一度很普遍、很严重,被纳税人称为“头税轻、二税重、三税四税无底洞”。在农村,头税一般指农业税,二税指三提五统,三税四税指的是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虽然经过近几年的清理整顿,但在各地仍未完全绝迹。此类现象,虽然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非法行为,但由于其全部出自公权力,在纳税人心中,早就将其归为税收的一种。因为对他们来说,三乱是如同税收一样加在他们身上的切切实实的负担。

8.价内税。指的是将税负计入商品和服务价格之中的流转税,如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这样个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就不会觉察到自己已经支付了税款,从而产生并未纳税的幻觉。所以,当一些外商在国内投资办的超市在开出的小票中专门注明商品内含的税款时,顾客常常会以为是多收税而拒绝接受。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以后,媒体说“农村进入了无税时代”,其实只是对农业生产不再专门征农业税,而农民在消费时仍需负担流转税。可见,即便是媒体也会因为其中奥妙而产生幻觉。

隐性税收的目的无疑是政府为了减少纳税人对税收的反感,而有意无意制造的财政幻觉;同时,也意在绕过议会和纳税人的监督,方便扩大收入的规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能够征收上述隐性税收。有些是计划经济国家特有的,随着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计划价格、计划工资之类的隐性税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是由于有些国家尚处在转型过程中,因此,还会存在着一些隐性税收的残余。正是因为隐性税收的存在,而使社会各界对真实的税负一直莫衷一是,谁也说服不了谁。而隐性税收的存在不仅是对国民利益的伤害,也是对国民权利的漠视。

要杜绝隐性税收,根本的方法是纳税人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形成权利对权力的民主财政制衡机制;要深化财税体制的改革,建立税收、财政民主,使政府将全部公共预算收入都纳入监督体系,不允许存在任何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收入,并且做到预算透明。但要做到这一点,仍然是任重道远。因此,第一步,纳税人要对政府的隐性税收和财政幻觉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然后才有可能行使参与权、监督权,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福利。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2.〔美〕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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