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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发展分析

时间:2023-05-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证个体所有制经济适当而必要的发展,是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另一内容,也是发展与活跃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重要条件。[6]在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发展阶段,个体所有制都将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保存和发展这种个体生产与经营,有利于挖掘社会生产潜力,最充分和最有效地利用社会的物力、人力、财力等生产资源,促使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低层次生产力的发展。

个体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的发展分析

保证个体所有制经济适当而必要的发展,是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另一内容,也是发展与活跃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重要条件。

个体所有制经济或个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和个人自身的劳动为基础的生产与经营。恩格斯说:“个体生产者通常都用自己所有的、往往是自己生产的原料,用自己的劳动资料,用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来制造产品。”[6]在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发展阶段,个体所有制都将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结构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具体地说,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发展阶段,除了有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而外,在农村还有集体农民自留地经济、家庭副业及其他个体经营,在城市还存在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中的个体经营。

社会主义社会的很长历史时期内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

从历史上看,个体所有制经济是一种以手工工具与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与小经营。它不是一个独立生产方式,而是依附于各个社会形态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并为这一社会生产方式服务。个体小生产,在原始公社解体时期就已经存在;它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小农和小手工业和小商业的形式在城乡广泛地发展,并为奴隶制生产方式和封建制生产方式服务。以机器大工业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摧毁了农民与手工业者的个体所有制,占领了它们原先的经济阵地,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挤一切个体生产与经营,而是改造这一经济形式,使它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服务。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7]当前一些经济领域为少数大垄断组织所操纵的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某些适于个体生产与个体经营的领域,仍然广泛地存在个体所有制。这种个体所有制也日益取得新的内容,在这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它已经不完全是以手工工具与手工劳动为基础,而是采用了不同程度的机械化与自动化,越来越以现代化的技术为基础。在某些领域个体生产也不再是规模狭窄、劳动生产率低下的小生产,而是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具有相当效率的中型生产,如现代农业领域中的家庭农户生产,就与中世纪农业中使用落后的手工工具与畜力动力的个体农民生产根本不同,这些使用大量农业机械和耕作较多土地面积的新个体农户,已经不是“个体小农”,而是“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的个体大农”。总之,个体所有制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很有生命力的,能够为各个不同的生产方式服务。

社会主义固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本质特征,它不仅要消灭资本家私有制,而且要消灭生产资料的个体所有制及其残余。[8]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退出历史舞台,都必须首先有生产力的成熟,如同瓜熟蒂落一样,要消灭个体所有制经济,必须要有物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社会的物质基础还难以发展、壮大到足以取代个体经济的地步,因而作为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历史形式的个体所有制就绝不会灭亡,这也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者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来提出立即消灭一切个体所有制的任务。

任何社会主义国家,在现代化的机器大生产尚未在国民经济的一切领域取代小生产与小经营以前,个体所有制就仍然是保证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必要的形式。因为容许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和获得适当与充分发展:(1)有利于充分利用零星分散的生产资源。比如,农村自留地(包括自留林、自留山)、田边地角、荒山远岭、屋前屋后零星土地的充分利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就能做到使一切有效自然资源都为我所用。又如,在城镇适当发展个体经营,使宅内园地、街边巷角、企业的边角余料、多余物资均能用于物质生产,这也使社会自然资源与各种物质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2)有利于使用社会新增劳动人口与闲散劳动力以及各种熟练劳动力。适当发展城乡各种个体生产与经营,可以广开就业门路,使社会新增劳动力与社会闲散劳动力成为就业人口,可以使劳动者闲余时间用于园艺、编织、捞捕、采集等,充分挖掘社会劳动资源的潜力,生产出各种各样的物质财富。可以通过私人设所诊病、私人教学、传艺,使各种熟练劳动力(如手工艺巧匠、医师以及拥有其他专长的劳动者)得到充分利用,并使他们的祖传技巧与专长更好地得到继承。(3)有利于使用社会闲散资金。创办个体经营实行自力更生,依靠劳动者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收入作为资金,或向亲友筹借。它既不花费国家财力创办起生产事业,又能使个人消费的购买力转化为生产资金,从而使社会闲散的财力得到充分的利用。(4)有利于充分发挥小生产与小经营形式的优点,拾遗补阙,弥补国营与集体企业的不足。个体生产与经营具有分散、小型、灵活、多样的特点,它便于四处布点,走街串巷,服务上门。它对市场的适应性强,能适应市场要求的变动灵活机动地自行调整,更好地满足社会各方面不断变动的需要,特别是使城乡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要得到更充分满足。(5)有利于增加劳动者收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从事个体生产与经营,是一部分专业的个体生产者的唯一的收入来源,但在最大多数的场合,个体经营是作为劳动者的副业(如农村人民公社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是他们的补充收入来源。发展个体生产与经营,不仅保证了专业的个体生产者生活需要的满足,而且还为广大从事副业生产的劳动者开辟了货币收入的补充来源,对他们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改善起着一定的作用。

总之,个体经济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与集体经济起着重要的助手与补充的作用。以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个体生产与经营,尽管它一般是以手工工具与手工劳动为基础的,是一种个人的或家庭规模的小生产,但是它毕竟从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的低层次生产力。保存和发展这种个体生产与经营,有利于挖掘社会生产潜力,最充分和最有效地利用社会的物力、人力、财力等生产资源,促使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低层次生产力的发展。因而,个体所有制的存在和正常的发展,体现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要求,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通过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充分地运用现代化大生产的现代生产力,又通过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充分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掘和运用各种小经营的生产力。这样,就能使社会主义社会多层次的物质生产力都能得到充分的利用,促使社会生产力最迅速地发展和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最大限度地创造。特别是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经济,是一种商品性经济,它主要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如城镇的个体经营主要是为市场交换的商品生产,集体农民的个体经营的商品性也将越来越占主体地位。因而,个体所有制经济就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多样性商品生产结构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应有的与必要的发展,就成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搞好人民日常消费生活(吃、穿、用、住,等等)中的商品关系的重要条件。

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下以个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小型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作用,必须有充分的估计,要注意避免与克服那种只看见和重视大规模商品生产与经营的作用,看不见或轻视小商品生产与经营的补充作用的片面性和偏见。要看到个体商品生产与经营由于它所体现的充分的个人物质利益,充分的个人决策以及生产与经营机动、灵活、易变,从而适应性强等特点,因而,它往往能够在生产上做到注意维护工具、节约原材料、讲求生产方法、珍惜劳动时间,能够更有效地使用它拥有的物质生产条件与主体生产条件(劳动力),以争取经营的最大效果。正是如此,个体经营尽管有种种小生产所固有的局限性,但却在很多场合仍然能够表现出它的显著的经济效果和生命力。另外,尽管个体商品生产与经营体现的是劳动社会化程度较低层次的社会生产力,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体生产的技术基础也将逐步地提高和日益先进,原有的手工工具将逐步为小型的机械所代替,原有的手工操作将逐步变成机器操作,原先那种依靠劳动的生产力即依靠劳动的技巧、熟练与强度来表现其效率的状况将逐步转变为主要依靠技术的生产力来表现其效率。这种发展趋势可以从我国城市的修理、服务等部门中的某些个体户采用小型的电动工具或机器,城乡个体饲养业中采用新技术表现出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并不排斥个体所有制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也并不排斥个体经营的技术进步。社会主义多样性所有制结构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它能够保证生产类型中大、中、小同时并举,机器生产、半机器生产、手工劳动同时并举,而且表现在它能够保证各类生产物质基础的共同提高,使个体生产也能逐步地实现技术进步。这样就能使各类生产互相促进,各层次生产力齐头并进,从而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最迅速的发展。

认识个体所有制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作用,要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条件,社会生产力各层次的具体情况及其要求出发。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以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条件不同(如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社会生产力的各层次的状况与结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积累能力,物质资源与劳动资源的状况等因素的不一样),个体所有制的补充作用就不可能一样。一般说来,工业化水平越是低,个体所有制的补充作用就越是大。我国是一个幅员广大、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底子薄的社会主义大国,拥有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巨大丰饶的自然资源,有10亿人口(其中有8亿农民);但是工业化的基础还较薄弱,在一定时期内,单靠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能做到最充分发掘与有效地利用我国丰富的生产资源,特别是还不能做到充分利用丰饶的劳动资源。因此,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发挥我国多层次生产力的作用,不仅在当前,而且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个体所有制都将起着分外重要的补充作用,并且成为促使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兴旺发展的积极因素,因而自觉地保证与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个体所有制的并存就成为更加必要的事了。(www.xing528.com)

要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个体所有制并存,必须肃清在个体所有制问题上的“左”的思潮的流毒。

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研究中,长期存在着将社会主义经济当成是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经济的观点,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中个体所有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未曾从理论上给以充分阐明。特别是有的人还存在着个体所有制商品生产必然要产生资本主义的模糊观点,而“四人帮”则更大肆宣扬自留地、家庭副业及其他个体经营统统是“资本主义尾巴”。他们的反动谬论,进一步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一些同志对要不要保证个体所有制的存在和必要的发展,存在着疑虑。

个体所有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它早在原始公社解体时期就已经产生。个体所有制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每日、每时地产生资本主义。自从它在原始公社末期产生以来的漫长的历史年代,不曾产生资本主义。只是在封建社会解体时期,在商品货币关系存在的条件下,且只有在劳动者被剥夺了一切生产资料,将他们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让的条件下,个体所有制[9]经济中才产生出资本主义。而在广大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关系上和法律上都排斥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个体所有制经济就不再是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个体所有制不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相容,如它曾经在历史上与各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并为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服务一样,它完全能够而且事实上也正在卓有成效地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

特别要看到个体所有制是一种从属性的所有制形式,它依附于各个社会形态中占支配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并打下这种社会经济形态的烙印。如封建依附农民的家庭所有制,在实际上是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个必要环节。列宁说:“农民在自己的份地上经营的‘自己的’经济,是地主经济存在的条件,其目的不是‘保证’农民有生活资料,而是‘保证’地主有劳动力。”[10]资本主义社会,依附于资本家大企业的个体生产与经营越来越成为发展与巩固大资本家所有制的外部条件。而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体所有制,同样地要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制约与渗透,从而具有新的性质与特征。大体说来:(1)这种个体所有制主要地并不是原来旧社会的或土地改革后的个体手工业经济和个体农民经济的简单的继续与直接的残存,恰恰相反,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城乡取代了个体私有制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如集体农民的自留地与家庭副业,是与集体所有制同时产生的一个新的所有制范畴,而大量城乡个体所有制则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个体”。(2)这种个体所有制日益依附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尽管这种个体经营还是直接立足于生产资料与产品的个体所有制的基础之上,但是它已经不同于合作化以前分散的、独立的个体经济,如集体农民的个人副业与自留地经营,表现为农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机构内部的一个环节,而其他的城乡个体经济,它的原材料来源以及产品销售越来越依存于国营经济与集体经济,因而在生产、交换等方面也将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密切联系,日益被纳入社会主义经济机构之中,成为其一个外围的有机组成部分。(3)这种个体所有制经济带有某些不完整的性质。这种个体所有制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约,因而在占有生产资料的范围上是有限度的,如集体农民个人私有的林木、牲畜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数量与经营的范围要受到国家有关法规的限制,作为家庭副业的重要条件的土地——“自留地”,不仅在数量上是有限制的,而且仅仅只在使用权与收益分配权上属于农民,而所有权则属于社员集体,经营自留地的农民不能将自留地出售、抵押和赠送给他人,这表明了个体所有制具有不完整的性质。个体所有制的某些不完整性也表现在城镇个体经营中在生产资料(如机器、交通工具的类型与数量)占有、使用劳动力的范围与数量、经营的范围等方面要受到国家的有关政策与法规的限制以及收入要受到国家的调节。(4)这种个体所有制经济的活动要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与调节。由于这种个体经营是日益纳入社会主义公有制机构之中,并在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力量的包围之下,因而它的活动也要受到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经济的调节和限制,而不能完全自由活动。归结起来,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所有制经济,是一种由个体私有制走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性的生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约、渗透与改造下,将逐渐地失去原来独立的和完整的个体私有制的某些特征,而具有某些社会主义的性质。根据它同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联结的状况与紧密程度,它所具有的社会主义因素会有多少的区别,并可以在理论上把它视为是基本个体所有、半个体所有等不同的层次。

列宁说:“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那就要估计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11]在研究与阐明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体所有制的特征时,我们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制度,不能脱离它所依附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而要看到:(1)与社会主义公有制联结在一起的个体所有制经济业已具有某些社会主义因素,从而在性质上有了意义重大的新变化,它已经不再是私有制社会中那个完整的个体私有制。(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公有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条件下的个体经济,已经不再是列宁所说的“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12]那种情况,也不是完全如斯大林所说的那种“站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间的十字路口的经济”[13],而是一种社会主义辅助经济,它注定要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3)尽管这种个体所有制经济还在不同程度上带有私有制残余的性质,但是要看到这些旧社会的残余与痕迹,正在卓有成效地为社会主义新经济的发展服务,就像任何初生的新事物中包孕的某些旧因素能够为新事物的成长服务一样。(4)由于这种个体小商品经济还存在它固有的生产上的分散性与自发性,价格上的更大波动性,以及收入的私人占有性质,因而个体所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之间还存在着矛盾。但是,这一矛盾一般地并不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条道路的对抗,也不同于合作化实现以前的个体私有者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体现了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非对抗性矛盾。社会主义国家主要地通过采取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来加强对个体经营的调节、管理与指导,并完全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

我国对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取得了巨大胜利,但也曾经一度步子过快,在城镇将一些还需继续存在的个体手工业、个体小商贩也实行了合作化。1956年,陈云论述社会主义制度下继续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与个体所有制并存的必要性时指出:“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是工商业的主体,但是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这种个体经营是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的补充。”但是这一正确主张未得到重视。我国1956年以来采取了取消城乡个体经营的做法,十年动乱中,更是将个体经济当作是资本主义,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口号下,强制没收自留地、关闭集市,大肆取缔个体经济。这些倒行逆施,堵塞了发展与活跃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通道。它不仅直接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的低层次的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群众收入的增长,给人民的经济生活增加了许多困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贯彻党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尤其是在农村维护农民的自留地与家庭副业,在城镇容许个体经济发展,使个体小商品生产与经营出现繁荣景象,大大搞活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促进了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且带来了社员增加收入、城镇闲置居民增加就业、人民多方面的日常生活需要得到更好满足的可喜状况。这一正一反的经验教训表明,个体所有制经济不仅不是与社会主义经济不相容,而恰恰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将长时期充当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助手。

在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为了进一步发展多层次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我们必须有效地运用个体商品生产的积极作用。为此,要从我国各地区、各地域的生产力的具体状况与要求出发,寻找与规定个体所有制经济存在与发展的适当的范围。要看到在像我国这样的生产资源十分丰富,特别是劳动资源丰富,而生产力水平却还很低的大国,还存在许多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能充分发掘与利用的潜力。无论是在城市或是在农村,无论是在饮食服务业、商业、交通运输业或是工业(尤其是手工业和工艺美术业)及其他领域,个体所有制经济都拥有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充分余地。因此,对待个体所有制经济,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一般的容许它的存在上,而且要予以鼓励和扶持(在它的必要发展范围内)。要在资金上、原材料供应上、产品销售上等方面给个体经济以方便,还要采取积极措施引导与促使个体经营物质技术基础的革新,以提高它的生产力。当然,另一方面也要在政治思想上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社会主义教育与法制教育,要加强对个体经济在生产上与市场交换中的管理,克服与避免它的自发作用与消极性,要打击那些个体经营领域中存在的投机倒把及其他挖社会主义墙脚的破坏活动,还要采取经济手段,通过税收杠杆对某些个体经济的过高收入进行调节。

总之,要创造必要的经济条件与社会条件,自觉地运用个体经济,有效地发挥它作为社会主义辅助经济的积极作用,克服与避免它的自发作用与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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