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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定期汇报监管信息和工作进展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此次联席会议将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建立了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定期汇报监管信息和工作进展

(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发展历史

早在2000年,央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就以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季度碰头讨论。2003年4月底银监会成立之后,“三会”于2003年6月签署《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了分工合作框架和协调机制。当年9月,第一次联席会议召开。此后,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一度暂停。2008年以来,国务院再次启动一行三会金融工作旬会制度并成立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主要研究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方针政策。

与前两次联席会议制度内容相比,此次国务院的批复中,突出了央行的牵头地位,同时确定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但强调并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的职责分工。此外,此次联席会议将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建立了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但目前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存在对各监管主体缺乏有效约束力、缺少有效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等问题,在运作中难以将防范系统性风险贯穿于金融创新全过程。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实背景

首先,在金融业综合经营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完善监管体制的重要途径。我国自2003年以来形成的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阶段特点,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尤其是资产管理等业务快速发展,现行体制也暴露出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同时存在,以及监管尺度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如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可以代理保险产品,但该指引并非行政法规,无强制执行力,对于监管主体也仅作原则性规定。因此,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变相夸大收益、淡化甚至隐瞒风险,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2013年发生的多起金融从业人员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或私募股权理财产品的案件正暴露出其中的问题。

其次,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推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协调促进的有效保障。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取得一定成效,各类金融机构相继推出跨行业、跨市场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得到一定提升。与此同时,在创新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博弈宏观调控政策和金融监管规则的问题。比如,由于监管约束趋严,商业银行通常借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功能,通过“买入返售”等途径,将部分业务从监管要求高的市场转移到监管要求低的市场,寻求监管套利。比如为规范银信合作,2010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建立了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控制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比例不得超过30%,使银行通过信托渠道转移资产或变相放贷的行为得到一定遏制。然而,2012年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标准下调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扩大,银证合作快速发展,又释放了银信合作受限的压力。金融同业类似监管套利行为大量存在,反映出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合作协调不足,导致监管效果下降。

第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错综复杂,产能过剩、部分领域债务水平过高等都会造成潜在的金融风险。货币市场、信贷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不同行业、市场相互影响,防范系统性风险就需要将金融体系视作一个整体,考虑不同行业和市场相互间的传导和影响,加强政策及执行的统筹协调,强化系统性监测和宏观审慎管理,才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与国际社会在金融危机后所形成的共识和采取的行动相一致。国际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G2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国际机构提出,各国不同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明确承担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责任主体。(www.xing528.com)

(三)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发展的建议

1.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由于货币政策需要通过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传导,货币总量也由银行体系创造,而一些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可能对传导的途径和效应乘数产生影响。因此,货币政策作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宏观调控工具,要求金融监管与之相协调,以便发挥出预期的效果。以同业业务为例,2013年以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快速发展,目前同业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整合有效资源、增加收益的重要渠道。同时。快速增长的同业业务对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风险防范都带来新的挑战。如有的商业银行借助同业业务隐匿表内贷款,规避信贷总量与投向管理;有的商业银行借助同业业务做大表内存款,应对存贷比考核及内部业务考核要求,这加剧了特定时点存款市场波动,对M 2产生扰动。此外,同业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在一些金融机构突出,造成了流动性风险隐患,也对客观评估资产质量和资金投向造成不利影响。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十分重要。为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主体是否严格执行货币政策进行监管和检查,同时也需要对监管措施和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做出判断和评估。

2.促进金融监管政策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防止监管套利是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监管政策的不一致相关。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也存在这一问题。因此,重大监管政策规定出台前的充分沟通、不同监管当局对同类业务监管政策内在逻辑的一致以及监管标准的协调十分必要。以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为例,为规范银行理财业务,银监会要求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对应,同时规定非标准化理财产品占理财产品余额和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不得超过35%和4%。此前市场普遍认为,随着该通知的实施,银行在投资非标债权资产受限后,会将大量资金配置到标准债权资产上来,这对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和债券市场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然而,8号文之后商业银行发展出新的规避模式,即将银行非标资产转手给券商、基金、信托和保险等第三方机构,然后再运用自有资金或者同业拆借资金将这部分转售的非标资产回购回来,这反而加剧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加强监管协调的重要性。

3.加强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当前,系统性风险呈现出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的特点,理财、信托等业务就比较典型,维护金融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其中央行要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必要时需提供流动性支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在本领域加强监管。未来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如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将快速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还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机构如金融办发挥相应监管作用。

4.强化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近年来交叉性金融业务迅速增长,针对部分新型金融业态和新型金融工具,需要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建立风险研判的评估制度,以促进其健康发展。比如,随着互联网电子商业、电子交易等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相互融合和渗透日益深化。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对象广泛。这对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相关部门统一认识,明确政策导向、监管规则和监管责任。

5.加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建设的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发挥协调机制作用的重要抓手。要明确信息采集范围,统一采集标准,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建立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当前央行正在积极推进建立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理财与资产管理的统计体系,加快这一体系的建立,将极大地增强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测、分析能力,为预测、判断、评估和防控金融风险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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