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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权益资金的筹集:优先股和普通股发行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者权益一般不用还本,因而称之为企业的自有资金、主权资金或权益资金。企业采用吸收自有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财务风险小,但付出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本节我们先来了解自有资金的筹集方式。优先股票简称优先股,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具有一定优先权的股票,也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一)发行普通股发行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自有资金最常见的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普通股。

企业权益资金的筹集:优先股和普通股发行

筹资方式是指企业筹集资金所采用的具体形式。如果说筹集资金渠道属于客观存在,那么筹集资金的方式属于企业主观能动行为。企业筹集资金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如何针对客观存在的筹资渠道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进行筹资。认识筹资方式的种类及各种筹资方式的特点,有利于企业选择适宜的筹资方式并有效进行筹资组合,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筹资效益。

目前,我国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吸收直接投资; ②发行普通股; ③发行优先股; ④利用留存收益; ⑤银行借款; ⑥发行企业债券; ⑦融资租赁; ⑧商业信用。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利用留存收益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都属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一般不用还本,因而称之为企业的自有资金、主权资金或权益资金。企业采用吸收自有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财务风险小,但付出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属于企业的负债,到期要归还本金和利息,因而又称之为企业的借入资金或负债资金。企业采用借入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承担较大的风险,但相对而言付出的资金成本较低。本节我们先来了解自有资金的筹集方式。

一、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吸收国家、法人、个人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中的出资者都是企业的所有者,他们对企业具有经营管理权。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多,各方可按出资额的比例分享利润,但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差连年亏损,甚至被迫破产清算,则各方要在其出资的限额内按出资比例承担损失。

(一)吸收直接投资的类型

企业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1. 吸收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国有资本。吸收国家投资是国有企业筹集自有资金的主要方式。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吸收国家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①产权归属国家; ②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较大; ③在国有企业中采用比较广泛。

2. 吸收法人投资

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叫法人资本。吸收法人投资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①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 ②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 ③出资方式灵活多样。

3. 吸收个人投资

个人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为个人资本。吸收个人投资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①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②每人投资的数额较少; ③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

(二)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企业在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时,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厂房、机器设备、材料物资、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

1. 现金

以现金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一种最重要的出资方式。有了现金,便可活动其他物质资源。因此,企业应尽量动员投资者采用现金方式出资。吸收投资中所需投入现金的数额,取决于投入的实物、工业产权之外尚需多少资金来满足建厂的开支和日常周转需要。

2. 实物

以实物出资就是投资者以厂房、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商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确为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所需; ②技术性能比较好; ③作价公平合理。实物出资所涉及的实物作价方法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以工业产权出资

以工业产权出资是指投资者以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所进行的投资。一般来说,企业吸收的工业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能帮助研究和开发出新的高科技产品; ②能帮助生产出适销对路的高科技产品; ③能帮助企业改进企业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④能帮助企业大幅度降低各种消耗; ⑤能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强经营管理; ⑥作价比较合理。

4.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是按有关法规和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的权利。企业吸收土地使用权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科研、生产、销售活动所需要的; ②交通地理条件比较适宜; ③作价公平合理。

(三)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缺点

1. 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

(1)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吸收直接投资所筹集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能增强企业的信誉和借款能力,对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壮大企业实力有重要作用。

(2)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吸收直接投资可以直接获取投资者的先进设备和先进技术,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尽快开拓市场。

(3)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吸收直接投资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向投资者支付报酬,企业经营状况好,要向投资者多支付一些报酬,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就可不向投资者支付报酬或少支付报酬,比较灵活,财务风险较小。

2. 吸收直接投资的缺点

(1)资金成本较高。一般而言,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所需负担的资金成本较高,特别是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和盈利较强时,更是如此。因为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根据其出资的数额和企业实现利润的多寡来计算的。

(2)容易分散企业控制权。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一般都要求获得与投资数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权,这是接受外来投资的代价之一。如果外部投资者的投资较多,则投资者会有相当大的管理权,甚至会对企业实行完全控制,这是吸收直接投资的不利因素。

二、发行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制公司的所有权。股票按股东权利不同可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普通股票简称普通股,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具有管理权、股利不固定的股票,它具备股票的最一般特征,是股票中最普通的一种形式,也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基本部分。优先股票简称优先股,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具有一定优先权的股票,也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

(一)发行普通股

发行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自有资金最常见的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只发行普通股。

1. 普通股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筹资和投资者的需要,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普通股。

(1)按股票有无记名分类,可分为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并将其记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记名股票要同时附有股权手册,只有同时具备股票和股权手册,才能领取股息和红利。记名股票的转让、继承都要办理过户手续。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凡持有无记名股票,都可成为公司股东。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继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要将股票交给受让人,就可发生转让效力,移交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2)按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在票面上标有一定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小,依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值的比例而定。

无面值股票是不在票面上标出金额,只载明所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份数的股票。无面值股票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变动,而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直接依股票标明的比例而定。目前,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面值股票,规定股票应记载股票的面额,并且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按投资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依法以其可支配的财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个人股是社会个人或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而形成的股份。

(4)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H股和N股等。

A股是供我国大陆地区个人或法人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金额并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在上海深圳上市。B股、H股和N股是专供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买卖的以人民币标明票面金额,但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其中,B股在上海、深圳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N股在纽约上市。目前,B股已对境内居民开放,但是,在上海交易所挂牌的B股须使用美元交易,而在深圳交易所挂牌的B股须使用港币交易。当公司以普通股筹集资金时,应选择较为适宜的普通股种类。

2.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持有普通股股份者为普通股股东。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普通股股东主要有如下权利: 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这是普通股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方式。②股份转让权。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法》、其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③股利分配权。④对公司账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权和对公司事务的质询权。⑤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权。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普通股股东也基于其资格,对公司负有义务。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具有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款、对公司负有有限责任、不得退股等义务。

3. 股票融资的筹集方式

股份公司不仅仅在公司成立时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且在扩大经营规模等其他情况下也需发行股票来筹集所需资金。通过股票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首次公开招股。首次公开招股是指公司在资本市场上首次向公众公开发售股份来筹集股本资本。发行人可在首次公开招股时发行新股,并在股票市场挂牌上市。这种方式,不仅扩大股东的范围,提高公司的社会知名度,而且也可增加股票的适销性和流通性。

(2)供股。又称股东配股,是指股份公司以固定价格或股票面值向现有股东发行额外股份,筹集额外股票资本。新发行的股票是按股东旧有的股权比例分配。股东并非必须参与供股,可自由选择放弃或接纳参与供股。此外,股东也拥有出售其供股配售的权利。

(3)派送红股。这种方式是指因公司剩余利润过多而使其部分现有股东无偿地获取派发额外的股份。派送红股不会给发行人带来额外的资金,亦不会摊薄现有的股权。

(4)认股权证发行。这种方式是指为了动员股东认购,公司授权给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有时是没有指定期限)按指定的价格(多为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股票。有时为了吸引投资者购买股票,认股权证亦会附带在其他股票上出售,完成发行后则可分开买卖。如果有的股东不愿购买,则可以自动放弃新股股权,也可以把这种认购权转让给他人。(www.xing528.com)

4. 股票发行的条件

股票的发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时,发行股票还应当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现对我国股票发行的条件作适当说明。

(1)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③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数的35%; ④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⑤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发行前1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近3年连续盈利。

③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③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④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5. 股票发行方式、销售方式和发行价格

公司发行股票筹资,应当选择适宜的股票发行方式和销售方式,并制定恰当的发行价格,以便及时筹足资金。

(1)股票发行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公开间接发行方式,指通过中介机构,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做法就属于公开间接发行; 第二种是不公开直接发行,指不公开对外发行股票,只向少数特定的对象直接发行,不通过中介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和以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新股的方式即属于股票的不公开直接发行。

(2)承销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自销,指发行公司自己直接将股票销售给认购者。这种方式可由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并节省发行费用,但往往筹资时间较长,发行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一般发行公司要有较高知名度、信誉和实力; 另一种是承销,指发行公司将股票销售业务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代理,这种方式是发行股票普遍采用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3)股票发行价格。通常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和股票面额一致,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以股票的票面额作为发行价格称为平价发行,股票发行价格高于面额称为溢价发行,而发行价格低于面额称为折价发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平价),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折价)。

6. 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经批准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称为上市股票。股票获准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作为一种有效的筹资方式,对公司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股票上市也会给公司带来一些负面效果,因此公司管理者应慎重决定股票是否上市。

(1)股票上市可为公司带来的益处: 有助于改善财务状况,筹措到新资金; 有利于分散风险; 可利用股票收购其他公司; 可提高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 便于确定公司价值。

(2)股票上市可能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 使公司失去隐私权; 公司将负担较高的上市费用; 股价有时会歪曲公司的实际情况,丑化公司形象; 可能会分散公司的控制权。

(3)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必须受严格的条件限制。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 普通股筹资的优缺点

(1)普通股筹资的优点: ①没有固定利息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有无盈利和经营需要而定,经营波动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较小。②没有固定到期日,不用偿还。利用普通股筹集的是永久性的资金,除非公司清算才需偿还。这对保证企业最低的资金需求、维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③筹资风险小。由于普通股没有固定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利息,该筹资实际上不存在不能偿付的风险,因此风险最小。④能增加公司的信誉。发行普通股筹集到的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金来源,它反映了公司的实力,可作为其他方式筹资的基础,尤其可为债权人提供保障,因此,普通股筹资既可以提高公司的信用价值,同时,也为使用更多的债务资本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⑤筹资限制较少。利用优先股或债券筹资,通常有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往往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灵活性,而利用普通股筹资则没有这种限制。⑥容易吸收资金。由于普通股的预期收益较高并可一定程度地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普通股筹资容易吸收资金。

(2)普通股筹资的缺点: ①资金成本较高。一般来说,普通股筹资的成本要大于债务筹资成本。因为股利是从净利润中支付,不像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因而不具有抵税作用,另外,普通股的发行费用也比较高。②容易分散控制权。普通股筹资会增加新股东,容易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分散。③可能导致股价下跌。新股东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会降低普通股的每股净收益,从而可能引发股价的下跌。

(二)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是一种特别股票,相对于普通股而言具有一些优先的权利。优先股的特点是具有债务和权益的双重性质,但从法律上讲优先股是企业自有资金的一部分。优先股的股利不能像债务利息那样从税前扣除,而必须从净利润中支付。但优先股有固定的股利,这与债务利息相似,优先股对盈利的分配和剩余资产的求偿具有优先权,这也类似于债券。

1.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优先股的“优先”是相对普通股而言的,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如下:

(1)优先分配股利权。优先股通常有固定股利,并且必须在支付普通股股利之前予以支付。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权。当企业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求偿权位于债权人之后但先于普通股。其金额只限于优先股的票面价值加上累积未支付的股利。

(3)部分管理权。通常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股东是没有表决权的,但是当公司研究与优先股有关的问题时,则有权参加表决。

2. 优先股的种类

(1)按照股息是否累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任何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利可累积起来,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一起支付的优先股股票。当公司营业状况不好,无力支付固定股利时,可把股利累积下来,当公司营业状况好转,盈余增多时,再补发这些股利。非累积优先股是仅按当年利润分得股利而不予以累积补付的优先股股票。如果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利,则对所积欠的部分,公司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

(2)按照能否转换为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股东可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把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的股票。转换的比例是事先确定的,其值取决于优先股与普通股的现行价格。不可转换优先股是指不能转换成普通股的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只能获得固定股利收入而不能获得转换收益。

(3)按照能否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可分为参加优先股和非参加优先股。参加优先股是指不仅能取得固定股利,而且还有权与普通股一起参加利润分配的股票。根据参与利润分配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全部参加分配的优先股和部分参加分配的优先股。前者表现为优先股股东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共同等额分享本期剩余利润,后者则表现为优先股股东有权按规定额度与普通股股东共同参与利润分配,超过规定部分的利润归普通股股东所有。非参加优先股是指不能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只能取得固定股利的优先股。

(4)按照是否可由发行公司赎回,可分为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又称可收回优先股,是指股份公司可以按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票。在发行这种股票时,一般都附有收回性条款,在收回条款中规定了赎回该股票的价格。此价格一般略高于股票的面值。至于是否收回以及什么时候收回,则由发行股票的公司来决定。不可赎回优先股是指不能收回的优先股股票。

3. 优先股筹资的优缺点

(1)优先股筹资的优点: ①没有固定到期日,不用偿还本金。事实上等于使用的是一笔无限期的贷款,无偿还本金的义务。但大多数优先股又附有收回条款,使得使用这种资金更有弹性。当财务状况较弱时发行,当财务状况转强时收回,有利于结合资金需求,同时也能控制公司的资金结构。②股利支付既固定,又有一定的弹性。一般而言,优先股都采用固定股利,但固定股利的支付并不构成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财务状况不佳,则可暂时不支付优先股股利。③有利于增强公司信誉。从法律上讲,优先股属于自有资金,因而优先股扩大了权益基础,可适当增强公司的信誉,加强公司的借款能力。④优先股的发行,不会改变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通常优先股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这就保证了普通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优先股筹资的缺点: ①筹资成本高。优先股所支付的股利要从税后净利润中支付,不同于债务利息可在税前扣除,因此优先股成本较高。②筹资限制多。发行优先股,通常有许多限制条款,如对公司借款的限制等,影响公司经营的灵活性。③可能成为一项较重的财务负担。优先股需要支付固定股利又不能在税前扣除,当利润下降时,其股利会成为一项较重的财务负担,有时不得不延期支付。

三、利用留存收益

留存收益也称为“内源筹资”或“内部筹资”,它是企业将实现利润的一部分,甚至全部留下来作为资本来源的一种筹资方式。

利用留存收益的具体方式有: 按法定要求提取盈余公积金、当期利润不分配、向股东发放股票股利等。留存收益的实质是所有者向企业追加投资,对企业而言是一种筹资来源。

1. 留存收益筹资的优点

(1)不发生筹资费用。利用企业内部资金没有发行成本,而且不需支付利息。

(2)留存收益筹资在性质上属于权益资本,可以提高企业信用好对外负债能力。

(3)使用灵活。由于它是企业内部自己掌握的资金,可以完全由自己安排支配,因而使用起来最灵活,也最具优越性。

2. 留存收益筹资的缺点

(1)留存收益的数量有限,常常受到某些股本的限制和企业自身实力的制约,尤其受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的反对。一般来说,企业内部的自有资金数量都较有限,即使是实力相对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由于其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因而仅靠自身筹资往往也显得力不从心。

(2)留存收益过多可能会影响企业今后的外部筹资,同时不利于股价的提高,影响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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