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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自我实现权:法律保障与限制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儿童成为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权利主体,意味着儿童的人性尊严与自我实现也成为法律所保障的核心。少年的自我实现,意味着少年是自我开展、自我决定的主体。承认少年拥有主体权利,则国家应协助少年形成和发展自我,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少年的自我实现权。只有在少年的自我决定危害到少年自身和他人,才能加以限制和修正,这种限制和修正,以不阻碍少年的自我修复可能为前提。

儿童的自我实现权:法律保障与限制

按照传统的能力理论,儿童是属于非理性的,不具有自我决定权。洛克说:“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实际上就能运用此两者:年龄带来自由,同时也带来理性。”[66]但随着法律主体的扩展,宪法上对人性尊严的保障是以“人”本身的存在为唯一要件,无关其年龄、性别、种族、智能等因素。甚至胎儿和死者都包含在内。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人的生命一经形成,即有其尊严,至于其是否能意识或知道自行保有尊严,并非重要。从人存在之始所显现之潜在能力,已足以作为人性尊严之理由。若个人尊严受到行为能力和主体特质的影响,则有些人会被视为“小恶魔”“天生杀人狂”而遭到社会排斥。

因此对未成年人之主体性的保护,与成年人并无区别。传统社会将对子女的管教视为父母的“专属权”,而将之定位为父母本身之自我决定权的观点,抵触了对子女人性尊严的维护,因为这是将子女视为管教权的“客体”,而抹杀了子女本身作为主体所应有的自主决定权。在此诠释下,现代法律之所以设有“亲权”的规定,其意旨并非在于要使父母能够自主塑造其后代,而是基于未成年人现实上有受保护的需求,因而推定父母为维护子女利益的最合适监护人,希望父母能为其子女的利益考虑,保障其子女能够健全成长,不受到外力的不当干预。因此,当父母有不适任的情形时,为维护儿童本身权益,法律也设有剥夺或限制亲权的规定,其考量的基准也正在于儿童本身作为“人性尊严”的主体其权益的保障。

传统少年司法的“国家亲权”理念原本是弥补“自然亲权”的不足,对失教失养违法的儿童给予保护教育。但因其建立在传统生物主义儿童观之上,将少年视为非理性的、无法自我决定的“无辜的儿童”,使少年成为被支配控制的客体。主张严罚的保守派又将少年视为绝对理性的、“成熟的成人”,对少年发展过程中的自我受限情况视而不见,阻绝少年将来的选择可能性。两者都忽视了少年的主体性。而发展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新近研究表明,在成长过程中,儿童会选择、修正和创造他们自己的环境和经验。当儿童成为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权利主体,意味着儿童的人性尊严与自我实现也成为法律所保障的核心。

少年的自我实现,意味着少年是自我开展、自我决定的主体。尊重少年的特质,让少年去选择自己人生的发展道路,而非依照国家和成人的需要和期望去塑造少年。承认少年拥有主体权利,则国家应协助少年形成和发展自我,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少年的自我实现权。只有在少年的自我决定危害到少年自身和他人,才能加以限制和修正,这种限制和修正,以不阻碍少年的自我修复可能为前提。

为了少年的自我实现,《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少年的基本权利有生命权、姓名权、国籍权、亲权、言论自由、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隐私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游戏权等,学者将其总结为生存的权利和发展的权利:一方面是国家、家庭和社会对儿童个体生命和生存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是儿童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获得个人潜质的最全面的发展。[67]少年司法属于对少年反社会行为的反映。少年的自我决定能力尚未成熟,少年作为权利主体,并非对其不成熟的自我决定的尊重,而是对其培育自我决定能力所必需的成长过程的尊重。由此,少年司法关注的重点,是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健康发展权。“相对于就成人现存之自我决定所为之保障,我们应保障儿童健全的成长过程。若云成人有自我决定权,则儿童即有健全成长权(一种要求得健全地发展自我决定能力之成长环境的权利),成人是不应该强制儿童其发展方向”。对于健全成长权,李茂生教授将其概括为三点:“其一,请求除去妨碍其成长的障碍的权利(自由权);其二,请求国家社会提供适合于健全成长的权利(社会权中的生存权);其三,请求圆满达成健全人格成长的权利(社会权中的受教育权等)”。日本学者将未成年人克服其违法行为意义上的健全培养分为三个阶段:其一,保证未成年人在将来不会重复犯罪违法行为;其二,解决未成年人的问题,以达到一个平均水准的或者普通的状态;其三,挖掘未成年人的潜在的可能性,将其培养成为个性丰富的人。[68]

相关儿童公约的规定体现了对少年主体性的尊重,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第2条规定: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起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第3条规定:为诠释本准则的目的,应遵循以儿童为中心的方针。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

2003年,日本著名作家,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大江健三郎出版《两百年的孩子》一书,这是一部写给孩子的幻想小说。作者以时空交叉的叙事结构反思了日本从1864年明治维新以后到2064年二百年的现代主义历史,既而提出“新人”的观念。作者指出:“在这‘两百年’,在这个被称为‘近代’的时代教育中,这样的神话、传说和故事被作为非科学的迷信遭到否定……相反,为了革命和国家的杀人,是正确的,是光荣的行为,是一个人有勇气的证明。像这样,在国家话语体系中所讲到的战争,通过学校教育的现场,无时无刻不在灌输给孩子们。而所有的技术革新,作为更有效的大量杀戮人类军事技术,覆盖了整个世界。”[69]在小说的结尾部分,作者对他所期待的新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他引用了法国诗人瓦莱里的演讲:“‘在欧洲的若干处所,都有人在努力制造服务于国家的国民,并制订计划,进行训练,实施同一个教育方针,培养这种输送给社会机构和经济界的国民。’”[70]作者表达了与此不同的,对新一代年轻人的期望:“希望你们有别于被这种模型制造出来的人,成为那种自主而有合作精神中的真正的新人,无论置身于怎样的未来……在当下的现在创造出明亮、生动、确实体现出人的尊严的未来。”[71]

少年具有不可预测、多样发展的未来可能性。正是在这个“可能性”上,国家和成人要抱以尊重和敬畏,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人类的命运走向。基于对少年未来可能性的敬畏,让少年作为一个主体的人而存活,如此方能保有少年及社会未来的希望。

【注释】

[1]参见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等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137页。

[2]参见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等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151页。

[3]参见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等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页。

[4]参见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等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152页。

[5]参见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等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序。

[6]参见[美]威廉·A.科萨罗《童年社会学》,张蓝予译,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24页。

[7]参见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等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译序。

[8]参见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等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1页。

[9][英]艾伦·普劳特:《童年的未来——对儿童的跨学科研究》,华桦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

[10][美]劳拉·E.贝克:《婴儿、儿童和青少年》(第5版),桑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11][美]劳拉·E.贝克:《婴儿、儿童和青少年》(第5版),桑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12][美]劳拉·E.贝克:《婴儿、儿童和青少年》(第5版),桑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13][美]劳拉·E.贝克:《婴儿、儿童和青少年》(第5版),桑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6~37页。

[14]曹家荣:《混杂主体:科技哲学中的“后人类”》,《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16年第57期。

[15]曹家荣:《混杂主体:科技哲学中的“后人类”》,《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16年第57期。

[16][英]艾伦·普劳特:《童年的未来——对儿童的跨学科研究》,华桦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

[17][英]艾伦·普劳特:《童年的未来——对儿童的跨学科研究》,华桦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83页。

[18][英]以赛亚·伯林著,亨利·哈代编:《浪漫主义的根源》,吕梁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19][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6年版,第131页。

[20][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6年版,第138页。

[21][英]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81页。

[22]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23][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4页。

[2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22页。

[25][英]让-皮埃尔·博:《手的失窃案——肉体的法制史》,周英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65~66页。

[26]徐国栋:《从身份到理性——现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沿革考》,《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27]参见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7~308页。

[28]参见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7~308页。

[29]参见高利红《动物不是物,是什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6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87~308页。

[30][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31]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学》2000年第1期。

[32][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www.xing528.com)

[33]胡玉鸿:《法律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34][挪]G.希尔贝克、N.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董世骏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

[35][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70~171页。

[36]黄风:《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37]徐国栋:《权利能力制度的理想与现实—人法的英特纳雄耐尔之路》,《北方法学》2007年第2期,第11页。

[38][德]萨缪尔·普芬道夫:《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支振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39][德]萨缪尔·普芬道夫:《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支振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40][德]萨缪尔·普芬道夫:《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支振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页。

[41][德]萨缪尔·普芬道夫:《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支振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42][德]萨缪尔·普芬道夫:《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支振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43]徐国栋:《从身份到理性——现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沿革考》,《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

[44][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73页。

[45][德]马克斯·霍克海默等:《启蒙辩证法:哲学断片》,渠敬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46][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75页。

[47][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7~58页。

[48][法]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06页。

[49]汪民安:《福柯的界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50][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74页。

[5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75页。

[52][英]以赛亚·伯林著,享利·哈代编:《浪漫主义的根源》,吕梁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53][英]以赛亚·伯林著,享利·哈代编:《浪漫主义的根源》,吕梁等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54]阮新邦、林端主编:《解读沟通行动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

[55][美]威廉·巴雷特:《非理性的人——存在主义哲学研究》,段德智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56][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57]郭小平:《科学的危机与人的困惑》,《读书》1990年第12期,第18页。

[58]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学》2000年第1期。

[59]佘碧平:《现代性的意义与局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25页。

[60]佘碧平:《现代性的意义与局限》,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25页。

[61][英]艾伦·普劳特:《童年的未来——对儿童的跨学科研究》,华桦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

[62][英]艾伦·普劳特:《童年的未来——对儿童的跨学科研究》,华桦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31页。

[63]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

[64]杨代雄:《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人格的双重内涵及我国民法典保护模式选择》,《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

[65]蔡维音:《“人性尊严”作为人类基因工程之基础法律规范理念》,http://myweb.ncku.edu.tw/~weintsai/Doku/HumanDignity.pdf,2019-08-07。

[66][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8页。

[67]王雪梅:《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4页。

[68]齋藤みなみ:《2000年少年法改正から捉える日本社会の子ども観》,松浦良充研究会2013年第11期。

[69]陈众议、莫言、许金龙等:《大江健三郎文学研究论文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

[70]陈众议、莫言、许金龙等:《大江健三郎文学研究论文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

[71]陈众议、莫言、许金龙等:《大江健三郎文学研究论文集》,百花文艺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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