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制度及其形成

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制度及其形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国家那里,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只能按私有财产、私有制标准进行判断。私有财产的形成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很显然,在掠夺者能够占有他人的财物以前,私有财产的制度必须是已经存在了;因此,暴力虽然可以改变占有状况,但是不能创造私有财产本身。

市场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制度及其形成

1.私有制的基础是私有财产

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形式。马克思指出,“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这是形成私有财产的强大基础。

私有财产是私有制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1988年,美国《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提出判断“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六条标准:①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可兑换程度;②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的程度;③容许外国公司在国内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程度;④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⑤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⑥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这六条标准,实际上也是判断是否属于市场经济的标准。在西方国家那里,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只能按私有财产、私有制标准进行判断。

(1)私有财产的形成

(在氏族制度内部)凡是共同制作和使用的东西,都是共同财产:如房屋、园圃、小船。这样,在这里,而且也只有在这里,才真正存在着文明社会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所捏造的“自己劳动所得的财产”——现代资本主义所有制还依恃着的最后的虚伪的法律根据。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0页。

实际上,对法的历史的最新研究判明,在罗马,在日耳曼、赛尔特和斯拉夫各族人民中,财产发展的起点都是公社财产或部族财产,而真正的私有财产到处都是因篡夺而产生的;这一点圣桑乔自然不能从法的概念就是概念这个深刻的灼见中引伸出来。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2页。

暴力仅仅保护剥削,但是并不引起剥削;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才是他受剥削的基础,这种关系是通过纯经济的途径而绝不是通过暴力的途径产生的。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67页。

私有财产在历史上的出现,决不是掠夺和暴力的结果。相反地,在一切文明民族的古代的自发的公社中,私有财产已经存在了,虽然只限于某几种物品。早在这种公社的内部,最初是在同外地人进行交换时,它就发展成商品的形式。公社的产品愈是采取商品的形式,就是说,产品中为自己消费的部分愈小,为交换目的而生产的部分愈大,在公社内部,原始的自发的分工被交换排挤得愈多,公社各个社员的财产状况就愈加不平等,旧的土地公有制就被埋葬得愈深,公社也就愈加迅速地瓦解为小农的乡村。东方的专制制度和东征西讨的游牧民族交相更替的统治,几千年来都对这些旧的公社无可奈何;由大工业产品的竞争引起的自发的家庭工业的逐渐破坏,却使公社日益瓦解。

在私有财产形成的任何地方,这都是由于改变了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为了提高生产和促进交流——因而是由于经济的原因产生的。在这里,暴力根本没有起任何作用。很显然,在掠夺者能够占有他人的财物以前,私有财产的制度必须是已经存在了;因此,暴力虽然可以改变占有状况,但是不能创造私有财产本身。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6~177页。

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跟劳动格格不入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同这个劳动的关系。工人同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雇主起个什么别的名字)同这个劳动的关系。从而,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

因此,我们通过分析,从外化劳动这一概念,即从外化的人、异化劳动、异化的生命、异化的人这一概念得出私有财产这一概念。

诚然,我们从国民经济学得到作为私有财产运动之结果的外化劳动(外化的生命)这一概念。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分胡,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正像神原先不是人类理性迷误的原因,而是人类理性迷误的结果一样。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

私有财产只有发展到最后的、最高的阶段,它的这个秘密才重新暴露出来,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9~100页。

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是以往全部生产的运动的感性表现,也就是说,是人的实现或现实。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因此,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作为对人的生命的占有,是一切异化的积极的扬弃,从而是人从宗教、家庭、国家等等向自己的人的即社会的存在的复归。宗教的异化本身只是发生在人内心深处的意识领域中,而经济的异化则是现实生活的异化,——因此异化的扬弃包括两个方面。不言而喻,在不同的民族那里,这一运动从哪个领域开始,这要看一个民族的真正的、公认的生活主要是在意识领域中还是在外部世界中进行,这种生活更多地是观念的生活还是现实的生活。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1页。

我们已经看到,在被积极扬弃的私有财产的前提下,人如何生产人——他自己和别人;直接体现他的个性的对象如何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但是,同样,无论劳动的材料还是作为主体的人,都是运动的结果,又是运动的出发点(并且二者必须是出发点,私有财产的历史必然性就在于此)。因此,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一般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1~122页。

私有财产不过是下述情况的感性表现:人变成了对自己说来是对象性的,同时变成了异己的和非人的对象;他的生命表现就是他的生命的外化,他的现实化就是他失去现实性,就是异己的现实。同样,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也就是说,为了人并且通过人对人的本质和人的生命、对象性的人和人的产品的感性的占有,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占有、拥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人同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感觉、愿望、活动、爱,——总之,他的个体的一切器官,正像在形式上直接是社会的器官的那些器官一样,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对人的现实性的占有,它同对象的关系,是人的现实性的实现,是人的能动和人的受动,因为按人的含义来理解的受动,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3~124页。

(2)私有财产的本质

对资产者来说,只有一种关系——剥削关系——才具有独立自在的意义;对资产者来说,其他一切关系都只有在他能够把这些关系归结到这种唯一的关系中去时才有意义,甚至在他发现了有不能直接从属于剥削关系的关系时,他最少也要在自己的想象中使这些关系从属于剥削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0页。

说分工和交换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等于说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本质,国民经济学家不能证明这个论断而我们则愿意替他证明。分工和交换是私有财产的形式这一情况恰恰包含着双重证明:一方面人的生命为了本身的实现曾经需要私有财产;另一方面人的生命现在需要消灭私有财产。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48页。

英国国民经济学的一个合乎逻辑的大进步是,它把劳动提高为国民经济学的唯一原则,同时十分清楚地揭示了工资和资本利息之间的反比例关系,指出资本家通常只有通过降低工资才能增加收益,反之则降低收益。不是对消费者诈取,而是资本家和工人彼此诈取,才是正常的关系。——私有财产的关系潜在地包含着作为劳动的私有财产的关系和作为资本的私有财产的关系,以及这两种表现的相互关系。一方面是作为劳动的人类活动的生产,即作为对自身、对人和自然界,因而也对意识和生命表现说来完全异己的活动的生产;人作为单纯的劳动人的抽象存在,因而这种劳动人每天都可能由他的充实的无沦为绝对的无,沦为他的社会的因而也是现实的非存在。另一方面是作为资本的人类活动的对象的生产,在这里对象的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规定性都消失了,在这里私有财产丧失了自己的自然的和社会的性质(因而也丧失了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幻想,甚至连表面上的人的关系也没有了),在这里同一个资本在各种不同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存在中始终是同一的,而完全不管它的现实内容如何。劳动和资本的这种对立一达到极限,就必然成为全部私有财产关系的顶点、最高阶段和灭亡。它们的同一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换句话说,即使我们排除任何掠夺、任何暴力和任何欺骗的可能性,即使假定一切私有财产起初都基于占有者自己的劳动,而且在往后的全部进程中,都只是相等的价值和相等的价值进行交换,那末,在生产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中也必然要产生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出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被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所垄断,而另一个构成人口绝大多数的阶级被降低到无产者的地位,出现狂热生产和商业危机的周期交替,出现整个现在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全部过程都为纯经济原因所说明,而毫不需要任何掠夺、暴力、国家或其他的政治干预。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05~106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再清楚不过地证明——杜林先生小心翼翼地对此甚至一字不提,——商品生产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就转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在这个阶段上“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外表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加上新的剩余额〈余额〉……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现在〈据马克思分析的结果〉,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权利,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7~178页。

但是,只有当资产阶级理论家出场,把这种论断作一般的表达时,只有当他们在理论上把资产者的财产和个性等同起来,并在逻辑上为这种等同作论证时,这种谬论才变得庄严而神圣。

“施蒂纳”在上面驳斥共产主义消灭私有财产这一观点,其办法是:首先把私有财产变为“有”,然后又把“有”这个动词说成是不可缺少的字眼、是永恒真理,因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也可能发生施蒂纳“有”胃痛这样的事。现在他也是完全这样地论证私有财产的不可消灭,他把私有财产变为财产的概念,利用记Eigentum〔财产〕和eigen〔自有的〕这两个词的字源学上的联系,把“自有的”这个词说成是永恒真理,因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也可能发生他“自有”胃痛这样的事。如果不是把共产主义者所要消灭的现实的私有财产变为“财产”的抽象概念,那末,这种在字源学中寻找避难所的谬论,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样一转化,一方面关于现实的私有财产就可以不必费事去讲什么甚至只知道什么,另一方面,也就可以很容易地在共产主义中发现矛盾,因为,在消灭(现实的)财产之后当然不难在共产主义中发现许多可以归入“财产”这一概念的东西。实际上,事情当然恰恰相反。实际上,我只有在有可以出卖的东西的时候才有私有财产,而我固有的独自性却是根本不能出卖的物品。我的大礼服,只有当我还能处理、抵押或出卖它时,只有当它还是买卖的物品时,才是我的私有财产。它失去这一特性并成为破衣服之后,对我来说,它还可能保留一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它成为对我还有价值的东西,它甚至能成为我的特性,把我变成衣衫褴褛的人。不过任何经济学家也不会想到把这件大礼服列为我的私有财产,因为它不能使我支配任何甚至是最少量的他人劳动。也许只有私有财产的法律家和思想家还能瞎扯这类东西。私有财产不仅夺去人的个性,而且也夺去物的个性。土地与地租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机器与利润没有共同之处。对于土地占有者来说,土地只有地租的意义,他把他的土地出租,并收取租金;土地可以失去这一特性,但并不失去它的任何内部固有的特性,不失去例如任何一点肥力;这一特性的程度以至它的存在,都取决于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都是不依赖于个别土地占有者的作用而产生和消灭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3~254页。

如果说把哪一种财产称为盗窃更确切的话,那末不列颠贵族的财产就是名副其实的盗窃。掠夺教会的财产,掠夺公社的土地,通过欺诈和消灭兼施的办法把封建的宗法的财产变为私人财产,——这就是不列颠贵族占有领地的法律根据。在这不久以前发生的过程中,奴颜婢膝的法学家阶级为贵族卖了多大力气,这从上世纪一位英国法学家达尔林普尔那儿就可以看到,他在自己的著作“封建所有制”中以极其坦率的态度证明:在为所有权进行的诉讼中,在资产阶级大发横财时期的英国,法学家对于有关财产的每一条法律和每一份文件就作有利于资产阶级的解释;在贵族阶级发财致富的苏格兰,则作有利于贵族阶级的解释,而在两种场合下,都充满着敌视人民的精神。

马克思:《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575页。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详尽地论述了异化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问题。“异化”概念在马克思以前的德国哲学著作中曾广泛使用过。马克思首先把异化同私有制的统治和私有制统治下的社会制度联系起来,用异化来分析劳动与资本的关系。马克思分析了异化劳动的产生以及它同私有财产的关系,强调指出,要消灭异化劳动、结束人的相互异化,必须废除私有财产。

马克思往往并列使用“Entfremdung”(异化)和“Entauβerung”(外化)两个术语,来表示“异化”这一概念。有时也把“Entauβerung”术语用于另一种意义,如用于表示交换活动、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转化、获得等,也就是说,用于表示那些并不意味着敌对性和异己性的关系的经济和社会现象。除了“Entfremdung”术语外,马克思还使用“Selbstentfremdung”(直译是“自我异化”)这个术语。他用这个术语来表示工人在资本主义基础上的活动、劳动是回过来反对工人自己的、不以工人为转移的和不属于工人的活动。

马克思在《选举。——财政困难。——萨特伦德公爵夫人和奴隶制》里说,“如果说把哪一种财产称为盗窃更确切的话,那末不列颠贵族的财产就是名副其实的盗窃。”财产盗窃,是英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过程的主要特征之一。用残酷地剥夺农民土地的办法,用掠夺教会的财产和掠夺公社的土地的办法,用欺诈和消灭兼施的办法,等等,把农民的财产、封建的宗法的财产等等,变为私人财产。

2.私有制产生私人强制权力

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是当事人之间具有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的权利。然而,在资本权利转化为资本权力的情况下,所有权亦由财产权利转变为财产权力了。资本权力使所有权成为对经济事务的支配权、对劳动者的强制权、对国民经济的控制权。

在当代,为了掩盖私有制和私人强制权力,西方法学家找到了新借口,就是将法律问题经济化,从“纯经济”问题入手,使法律范畴、法的价值“空壳化”,从而在法的领域“去意识形态化”。实际上,这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斗争。

我国翻译了美国的罗伯特·考特(Robert Cooter)和托马斯.尤伦(Thomas Ulen)1988年出版的《法和经济学》。作者认为,“在现代生活中,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的问题走进了某些深奥莫测的意识形态的争论和领域之中。然而,我们将试图进行一个强调分析和深思而不是强调意识形态的关于公私之争的讨论。”

在“产权为什么应该私有”一节里,作者阐述了“以经济效率为目标”,选择“私人所有权,而不是公共或社团所有权”的理由。

作者认为,“公地的悲剧”在于,自然资源的公共所有权导致了过度使用和破坏。如果草地是私人财产而不是社团财产,那么土地以及社会的其他资源将更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这是因为私人所有者不会让他人无偿使用他们的财产。他会对他人把其财产用作牧场索取一个正值价格,并且他们索取的这个价格应该能使把土地作为牧场出租所获得的利润大于对土地的其他使用所获得的利润。这个定价方式将导致对财产的有效使用。私人产权比其他权利安排更为有效。

从作者的主张可以看出,“公地的悲剧”的解决办法,是出卖和出租一些政府所有的土地,结束公共所有权,就是解散集体经济,卖田卖地;“企业的悲剧”的解决办法,是通过转让、解散和破产、私营等,结束国营企业的公共所有权。这一切办法的理由,就是公共所有权没有经济效率,只有私人所有权才有经济效率。西方法学家提出“唯经济效率论”的核心和秘密,正是维护私人所有权。因为私人所有权,是他们的法学理论的动因和源泉。

经济效率,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劳动占用和劳动消耗量同劳动成果的比率。劳动占用量,是劳动过程中占用的物化劳动量,包括厂房、机器以及生产正常进行所必需的原材料储备等。劳动消耗量,是生产所消耗的劳动量,包括活劳动消耗和物化劳动消耗。

经济效率有多种表示方式。社会生产是商品生产,劳动和劳动成果的比率,主要是通过价值形式来表示,即通常所说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或费用与收入的比率。从根本上说,生产同样数量和质量的产品,占用劳动和消耗劳动少的,经济效率就大;占用劳动和消耗劳动多的,经济效率就小。

资本主义生产目的是获取剩余价值及其转化形态——利润,资本家关心的只是所得的利润和预付资的比较。“用最小限度的预付资本生产最大限度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是推动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动机。”马克思说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按照它的矛盾的、对立的性质,还把浪费工人的生命和健康,工人的生存条件本身,看作不变资本使用上的节约,从而看作提高利润率的手段。

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社会生产是无政府状态的,资本家不会从全社会的角度考虑经济效率。资本主义个别企业经济效率的提高,一定带来社会范围的巨大浪费。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提高经济效率提供了最可靠的生产力保障和生产关系保障。不仅企业要讲求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生产也必须而且可能当作整体来考虑经济效率。社会主义个别企业的经济效率是同整个社会生产的经济效率相一致的。

(1)私有制是剥削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这里要说明的真正困难之点是:生产关系作为法的关系怎样进入了不平衡的发展。例如罗马私法(在刑法和公法中这种情形较少)同现代生产的关系。

马克思:《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760页。

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即不是为自身消费而是为交换所进行的产品生产,对古代公社的瓦解,因而对私有制的直接或间接的普遍化,起了怎样的作用。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7~178页。

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即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即以剥削他人的但形式上是自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所排挤。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0~831页。

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它忘记了,后者不仅与前者直接对立,而且只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833页。

私有制并非一向就有;在中世纪末期,产生了一种手工工场那样的新的生产方式,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已经超越了当时封建和行会所有制的范围,于是这种已经超越旧的所有制关系的手工工场便为自己创造了新的所有制形式——私有制。

对于手工工场和大工业发展的最初阶段来说,除了私有制,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除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不可能有其他任何社会制度。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5页。

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不是指从属的、已趋没落的,而正是指现存的资产阶级私有制)。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2页。

只有同时预付实现这种劳动的条件,即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机器和原料,也就是说,他只有把他所占有的一个价值额转化为生产条件的形式,才能对这种劳动进行剥削;他所以是一个资本家,能完成对劳动的剥削过程,也只是因为他作为劳动条件的所有者同只是作为劳动力的占有者的工人相对立。……正是非劳动者对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使劳动者变成雇佣工人,使非劳动者变成资本家。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上册第49页。

总之,地租、利润等这些私有财产的现实存在形式是与生产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社会关系,只有当这些关系还没有成为现有生产力的桎梏时,它们才是“个人的”。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55页。

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0~411页。

政治经济学的一切论断都以私有制为前提。这个基本前提政治经济学当作确定不移的事实,而不加以任何进一步的研究,并且正如萨伊所坦率承认的,甚至被当作只是“偶然”为政治经济学所涉及的事实。蒲鲁东则对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即私有制作了批判的考察,而且是第一次带有决定性的、严峻而又科学的考察。

这就是蒲鲁东在科学上所完成的巨大进步,这个进步使政治经济学革命化了,并且第一次使政治经济学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科学。蒲鲁东的“什么是财产?”这部著作对现代政治经济学的意义,正如同西哀士的著作“什么是第三等级?”对现代政治学的意义一样。如果说蒲鲁东本人还没有把私有制的各种进一步的形式,如工资、商业、价值、价格、货币等等,像“德法年鉴”那样看作私有制的形式(见弗·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而是用这些政治经济学的前提来反驳经济学家,那末这就完全符合他那从历史上说来可以原宥的上述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8~39页。

蒲鲁东不同于其余的经济学家,他不是把私有制的这种或那种个别形式、而是把整个私有制十分透澈地描述为经济关系的伪造者。从政治经济学观点出发对政治经济学进行批判时所能做的一切,他都已经做了。

想说明“什么是财产?”这部著作的观点的特征的埃德加尔先生,当然是既丝毫没有谈到政治经济学,也丝毫没有谈到蒲鲁东的著作所具有的特点,而这种特点正是在于把私有制的实质看作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根本问题。对于批判的批判说来,所有这一切都是不言而喻的。蒲鲁东并未因他否定私有制而有了任何新的发现。他不过是泄露了批判的批判所讳莫如深的秘密罢了。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0~41页。

批判的批判硬要蒲鲁东以拥有来反对不拥有:而蒲鲁东则相反,他以占有来反对拥有的旧形式——私有制。他宣称占有是“社会的职能”。在这种职能中“利益”不是要“排斥”别人,而是要把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本质力量使用出来和发挥出来。

蒲鲁东未能用恰当的话来表达自己的这个思想。“平等占有”是政治经济的观念,因而还是下面这个事实的异化表现: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2页。

自由竞争是私有制最后的、最高的、最发达的存在形式。因此一切以保存私有制为前提同时又反对自由竞争的措施,都是反动的,都有恢复私有制的低级发展阶段的趋势。

恩格斯:《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02页。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最重要的和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和流通资料归一个人数不多的阶级所有,绝大多数的居民是无产者和半无产者,他们由于自己的经济地位不得不经常地或定期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即受雇于资本家,并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的上层阶级创造收入。

列宁:《修改党纲的材料》,

《列宁全集》(第1版)第24卷第433页。

(2)财产权力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必然结果

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

马克思:《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0页。

这种民主共和国已经不再正式讲什么财产差别了。在这种国家中,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美国是这方面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而公债愈增长,股份公司愈是不仅把运输业而且把生产本身集中在自己手中,愈是把交易所变成自己的中心,这一联盟就愈容易实现。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7页。(www.xing528.com)

资本发展成了对劳动的指挥权,它进行监督,要工人守规矩地紧张地工作。其次,它强制工人超过维持自己生活的需要而从事更多的劳动。在榨取剩余价值上,它超过了过去任何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

恩格斯:《〈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05页。

其实这种为桑乔所敌视的每个人独断地把自己排斥于别人的财产之外的做法,纯粹是一种法学幻想。在现代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条件下每个人都在打这种幻想的嘴巴,因为每个人所想到的恰恰是怎样把一切其他的人从隶属于他们的财产中排斥出去。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5页。

我们将发现,他的利己主义的财产、非通常理解的财产,不外是被他的神化一切的幻想变了形的普通的或资产阶级的财产而已。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5~426页。

正是从劳动所受的自然制约性中才产生出如下的情况: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5页。

在原始积累的历史中,对正在形成的资本家阶级起过推动作用的一切变革,都是历史上划时代的事情;但是首要的因素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作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的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阶段。只有在英国,它才具有典型的形式,因此我们拿英国作例子。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4页。

“光荣革命”把地主、资本家这些谋利者同奥伦治的威廉三世一起推上了统治地位。他们开辟了一个新时代,使以前只是有节度地行的对国有土地的盗窃达到了巨大的规模。这些土地被赠送出去了,被非常便宜地卖掉了,或者被用直接掠夺的办法合并到私人地产中去了。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丝毫不遵守法律成规的情况下完成的。用这种欺骗的方法攫取的国有土地和从教会夺来的土地,既然在共和革命中没有再度失去,就构成现今英国寡头政治的贵族领地的基础。市民资本家鼓励这种做法,为的是把土地变成纯粹的商品,扩大农业大规模生产的范围,增加来自农村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的供给等等。并且,新土地贵族又是新银行巨头这一刚刚孵化出来的金融显贵和当时靠保护关税支持的大手工工场主的自然盟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91~792页。

(3)私有制产生一种御使他人服从的强制权力

资本发展成了对劳动的指挥权,它进行监督,要工人守规矩地紧张地工作。其次,它强制工人超过维持自己生活的需要而从事更多的劳动。在榨取剩余价值上,它超过了过去任何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05页。

生产资料成了吸取他人劳动的手段。于是不再是工人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使用工人。不是工人把生产资料……消费,而是生产资料把工人当作它们自身生活过程的酵母来消费;而资本的生活过程只是资本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运动……单是货币转化为生产资料,就使生产资料转化为取得他人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合法权和强制权。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05页。

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我不想在这里给自己提出一个任务,即讨论土地私有制的拥护者们——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所提出的全部论据,我仅仅指出,第一,他们都花了不少精力用“天然权利”来掩盖掠夺这一原始事实。既然掠夺给少数人造成了天然权利,那末多数人就只得积聚足够的力量,来取得夺回他们被夺去的一切的天然权利。

在历史进程中,掠夺者都认为需要通过他们自己硬性规定的法律,来赋予他们凭暴力得到的原始权利以某种社会稳定性。于是出现了一些哲学家,他们宣称,这些法律是得到人类公认的。如果土地私有制确实是以这种公认为基础的,那末,当社会的大多数人不愿意再保存这种私有制的时候,显然它就应当被取消。

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4页。

买者是资本家,卖者是雇佣工人。而这种关系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劳动力实现的条件——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的财产而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相分离了。

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38页。

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雇佣工人。因此,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形成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82~783页。

在这以前,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能以足够的产品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同时私有制也还没有成为这些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障碍。但是现在由于大工业的发展:第一,有了资本和规模空前的生产力,并且具备了能在短时期内无限提高生产力的手段;第二,生产力集中在少数资产者手里,而广大的人民群众却愈来愈多地变成了无产者,并且资产者的财富愈是增加,无产者的境遇就愈加悲惨和难以忍受;第三,这种强大的容易增长的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大大超出了私有制和资产阶级的范围,以致经常引起社会制度极其剧烈的震动。因此,现在废除私有制不仅可能,而且完全必要。

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6页。

把私有制关系当作合乎人性的和合理的关系的政治经济学,不断地和自己的基本前提——私有制——发生矛盾,这种矛盾正像神学家所碰到的矛盾一样:神学家经常按人的方式来解释宗教观念,因而不断地违背自己的基本前提——宗教的超人性。例如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最初看来是同消耗在产品上的劳动相称的份额。工资和资本的利润彼此处在最友好的、互惠的、好像是最合乎人性的关系中。后来却发现,这二者是处在最敌对的、相反的关系中的。最初,价值看起来确定得很合理:它是由物品的生产费用和物品的社会效用来确定的。后来却发现,价值纯粹是偶然确定的,它无论和生产费用或者和社会效用都没有任何关系。工资的数额起初是由自由的工人和自由的资本家自由协商来确定的。后来却发现,工人是被迫同意资本家所规定的工资,而资本家则是被迫把工资压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强制代替了立约双方的自由。在商业和其他一切经济关系方面的情形也都是这样。有时经济学家们自己也感觉到这些矛盾,而且揭露这些矛盾成了他们之间的斗争的主要内容。但是,在经济学家们意识到这些矛盾的情况下,他们自己也攻击表现在某种个别形式中的私有制,把私有制的某些个别形式斥责为本来合理的(即他们认为合理的)工资、本来合理的价值、本来合理的商业的伪造者。例如,亚当·斯密有时攻击资本家,德斯杜特·德·特拉西攻击银行家,西蒙·德.西斯蒙第攻击工厂制度,李嘉图攻击土地所有所有制,而几乎所有近代的经济学家都攻击非产业资本家,即仅仅作为消费者来体现私有制的资本家。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9~40页。

的确,私有制在自己的经济运动中自己把自己推向灭亡,但是它只有通过不以它为转移的、不自觉的、同它的意志相违背的、为客观事物的本性所制约的发展,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作为无产阶级——这种意识到自己在精神上和肉体上贫困的贫困、这种意识到自己的非人性从而把自己消灭的非人性——的产生,才能做到这点。无产阶级执行着雇佣劳动因替别人生产财富、替自己生产贫困而给自己做出的判决,同样地,它也执行着私有制因产生无产阶级而给自己做出的判决。无产阶级在获得胜利之后,无论怎样都不会成为社会的绝对方面,因为它只有消灭自己本身和自己的对立面才能获得胜利。随着无产阶级的胜利,无产阶级本身以及制约着它的对立面——私有制都趋于消灭。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4页。

如果关于这一切还可能发生什么误会,那或者是由于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或者由于蛊惑人心地玩弄省区自治和联省自治。土地地方公有和土地国有的基本区别并不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权限的划分,更不在于中央的所谓“官僚主义”(只有十分无知的人们才会这样想,这样说),而在于实行土地地方公有化还保存某一类土地的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则完全废除这种私有制。基本区别是在于前一种纲领容许“土地复本位制”,而后一纲领则排斥“土地复本位制”。

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列宁全集》(第1版)第13卷第314~315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说“‘光荣革命’把地主、资本家这些谋利者同奥伦治的威廉三世一起推上了统治地位”的“光荣革命”,是英国资产阶级历史著作把1688年的政变称为“光荣革命”。由于这次政变,在英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确立了建立在土地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妥协基础上的、以奥伦治的威廉(从1689年起)为首的君主立宪制。

3.旧法律对私有制的全面保护

私有制及其存在条件,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及其基础所决定的法律关系,都依靠法的实现来维持。

我们知道,被法所规范的现实社会关系,必然转化为客观实在的法律关系。这样,物质的生产关系外在化了,主体间的意志关系被赋予了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性。法律是抽象的财产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予定,而依照法律予定而为的财产行为,使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形成。刑法是通过对财产犯罪行为适用罚则实现的;民法是对私有财产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实现的,如此等等。因此,保障财产主体毫无障碍地实现权利,是法的目的和直接内容。

所谓全面保护,是从立法到执法、司法的保护,立法是从宪法到经济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1)宪法保护

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这一点虽然只是在少数法律条文里直接表现出来,——例如取缔流浪汉和露宿者的法律便宣布无产阶级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敌视无产阶级却是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因此法官,特别是本身就是资产者并且和无产阶级接触最多的治安法官,不用思考就会看出法律本身所包含的这种意图。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0页。

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所有制这一点上。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废除并彻底破坏了这一所有制,阶级统治也就表现在这里。首先就表现在所有制问题上。我们实际解决了所有制问题,这样也就保证了阶级统治。

列宁:《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文献》,

《列宁全集》第38卷第281页。

(2)工厂法保护

强制性立法最初始于爱德华三世的法律,这项法律规定了工作日的长度(同时试图把工资保持在低水平上),其精神同现代的工厂法恰好相反。前一种立法同资本主义生产的形成时期相适应,那时这种生产的条件正在逐渐成熟;后一种立法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得统治地位的时期,这时这一生产方式已扫清了它的前进路上的一切障碍,并造成了“自然规律”自由发挥作用的条件。前一种立法就工作日作出规定,旨在依靠不受经济规律制约的强制手段迫使工人每天完成一定量劳动;这是对付工人阶级的所谓“怠惰和偷懒”的法律。相反地,后一种立法,即禁止过度劳动的法律,是对经济规律的“自然作用”的侵犯。前一种法律同后一种法律的相反的性质,表明了资本主义生产借以实行强制劳动的方法的特征:一种法律实行强制劳动,另一种法律则强制限制工作日。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111~112页。

同时,机器由于使被排挤的工人遭到失业,并由于吸收妇女和儿童,就造成了过剩的劳动人口,使他们被迫听命于资本所定下的法律。因此,它打破了工作日的一切道德界限和自然界限。由此就产生了一种反常的现象:缩短劳动时间的最有力的手段,竟成为把工人及其家庭的全部生活时间变成可以增殖资本价值的劳动时间的最可靠的手段。(第398页)我们已经看到,社会的反应怎样表现为要求确立标准的工作日;而现在,在这个基础上又发展起来了劳动的强化。

恩格斯:《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提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319页。

(3)土地法保护

虽然在《摩奴法典》时代土地共同所有制是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可是也已有了私有制;关于栅栏、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等的记载,就证明了这一点(第92页)。这部法典也提到家庭财产的转让,还不是用赠予或立遗嘱的方法——这是与财产不可分的原则不相容的,而是用出卖的方法,只是需要得到同族人、亲属和邻人的同意;但是这就说明从公社土地的个体份地中产生了单独占有地。另一方面,《摩奴法典》承认劳动是财产的基础;它的这种承认,就直接说明财产是通过耕种公社荒地而产生的,这种制度至今仍在旁遮普拥有很多土地的“胞族社”中存在。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45~246页。

从《摩奴法典》时代起至《耶遮尼雅瓦勒基雅法典》和《那罗陀法典》时代止这个时期,财产关系个体化的日益加强,还有一个证明,这就是在后两部法典中,私人支配其所属财产的自由要广泛得多。根据《摩奴法典》,要出让土地,须经邻人即氏族公社成员事先同意;而在《那罗陀法典》中,只要求公开成立卖契。但它也远远没有把这一条规定推广到全部土地所有权。根据《那罗陀》等法典,共同财产不能成为赠送的东西。

所谓共同财产,在这里应当理解为氏族的(ancestral{祖传的})财产,正因为如此,也就是家庭的不可分的财产。家长只能支配这份财产的收入,而且只是在保证家庭的一切必要开支以后,才可以加以支配(《那罗陀》)(第111页)。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256~257页。

在爱尔兰,大地主对农民及其家庭的掠夺和歼灭称为财产权,而绝望的农民为反抗残酷的迫害者而举行的起义则叫做土地暴乱。

Land Bill〔土地法案〕是以帮助农民之名,行巩固大地主统治之实。然而,格莱斯顿为了迷惑人心和安慰一下自己的良心,不得不在必须履行某些法律手续的条件下才批准重新延长农业中现存的专制秩序。只须指出下面一点就足以说明一切了:只要大地主能将无法偿付的荒诞的地租强加于随时都可以使之退佃的佃农(Tenants atwill)身上,或者在根据契约出租土地时强使农民签订自愿被奴役的条约,那末在将来,大地主的专横仍会像过去一样具有法律的效力!

《燕妮·马克思关于爱尔兰问题的文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92页。

十八世纪的进步表现为: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虽然大租地农场主同时也使用自己独立的私人小办法。这种掠夺的议会形式就是“公有地圈围法”,换句话说,是地主借以把人民的土地当作私有财产赠送给自己的法令,是剥夺人民的法令。弗·摩·伊登爵士企图把公有地说成是代替封建主的大土地所有者的私有地,但是他自己把这种狡黠的辩护词否定了,因为他要求“为公有地的圈围制定一般性的议会法令”,即承认要把公有地变成私有地必须由议会采取非常措施,另一方面,他又要求立法对被剥夺的贫苦者给予“赔偿”。当任意租户,即按一年期限租佃土地的小租地农民,一群奴隶般地完全听大地主摆布的人,代替独立的自耕农时,对国有土地的掠夺,特别是对公有地的不断的盗窃,促使在十八世纪叫做资本租地农场或商人租地农场的大租地农场增长,并且促使农村居民变成无产阶级,把他们“游离”出来投向工业。但是,十八世纪的人还不像十九世纪的人那样清楚地了解到,国民财富和人民贫困是一回事。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92~793页。

单纯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地租。但这种所有权使他有权不让别人去经营他的土地,直到经济关系能使土地的利用给他提供一个余额,而不论土地是用于真正的农业还是用于其他生产目的(例如建筑等等)。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册第853页。

已故的斯托雷平在说明自己的土地政策并为它辩护时,高声喊道:“我们寄希望于强者”。这句话值得注意并且值得记住,因为这是一句出自大臣口中的不可多得的老实话,绝无仅有的老实话。农民很清楚地理解这句老实话,并且根据亲身的经历领会了这句老实话。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新法律是为了富人并由富人所制定的法律;新土地政策是为了富人并由富人所执行的政策。农民懂得了这么一个“并不奥妙的”诀窍:老爷们的杜马只会制定老爷们的法律,政府是体现农奴主-地主意志的机关,是他们统治俄国的机关。

列宁:《论现政府的(一般的)土地政策问题》,

《列宁全集》第23卷第281~282页。

(4)劳动法保护

自始就是为了剥削工人,而在其发展中一直与工人为敌的关于雇佣劳动的立法,在英国开始于1349年爱德华三世的劳工法。在法国,与此相当的,是1350年以国王约翰名义颁布的敕令。英法两国的立法齐头并进,内容也相同。关于劳工法企图强制延长工作日这一点,我就不再谈了,因为前面(第8章第5节)已经讲过了。

劳工法是由于下院的迫切要求而颁布的。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06~807页。

(5)合同法保护

豪绅显贵是怎样获得这些侍从的,这可以从当日的契约程式中看出来。例如,在一张这样的契约程式(西尔蒙契约程式集第43号)中说:

“众所周知,我无衣无食,所以请求您(主人)开恩,我希望受您的庇护(mundeburdum——等于监护)并投靠于您,条件如下:您按照我为您服务的情况和应得的报酬负责供给我衣食;而我只要还活着,就要按照一个自由人(ingenuili ordine)的样子,听候您的使唤;并且我终生都不脱离您的权力和保护,一辈子留在您的权力和保护之下。”

这一契约程式充分说明了单纯的、丝毫没有掺杂外来成分的侍从关系如何产生和具有怎样的性质,尤其是说明了一个完全破产的穷人贫困到了极点的情况。给领主当侍从的关系的产生,乃是出于双方自由的协议——所谓自由,乃是罗马的和现代的法学上的自由——它往往跟现代工人为工厂主服务的情况是一样的。“人”投靠主人,主人接受他的投靠。投靠的仪式用握手和宣誓效忠表示出来。协议是终身的,只有在缔约双方有一方死亡的时候,方能解除。

恩格斯:《法兰克时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54~555页。

劳动契约仿佛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但是,这种契约的缔结之所以被认为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法律在纸面上规定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已。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而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任何一方没有明白表示抛弃自己的权利,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抛弃掉,这仍然与法律毫不相干。而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任何一方没有明白表示抛弃自己的权利,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抛弃掉,这仍然与法律毫不相干。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86页。

(6)刑法保护

资本无论在其发达的形式上或不发达的形式上,性质都是一样的。在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前不久,由于奴隶主的影响,有一项法典被强加在新墨西哥的领土上了,其中写道:只要资本家购买了工人的劳动力,工人就“成为他的〈资本家的〉货币”。在罗马的贵族中也流行过这种看法。他们借给平民债务人的钱,先变成债务人的生活资料,然后变成债务人的血和肉。因此,这种“血和肉”是“他们的货币”。由此就产生了夏洛克式的十表法!兰盖关于贵族债权人时常在台伯河彼岸用煮熟了的债务人的肉来大张筵席的臆说,和道梅尔关于基督教圣餐的臆说一样,始终是未解之谜。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19页。

像通常所做的那样:如果罪犯是资产阶级就释放,而贫穷的无产者如果偷了5英镑以上的钱而被拿获,那就非判处苦役不可。

马克思:《政治动态。——欧洲缺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44页。

罢工不仅使工人认清了资本家,而且也认清了政府和法律。厂主总想冒充工人的恩人,当官的和他们的狗腿子也像厂主一样总想让工人相信,沙皇和沙皇政府对厂主和工人是一视同仁的。工人不懂法律,他们同当官的,特别是同大官没有打过交道,所以往往相信了这一切。

但是罢工发生了。工厂里出现了检察官、工厂视察员、警察,往往还有军队。工人才发觉原来自己犯了法:法律允许厂主聚会和公开谈论怎样降低工人的工资,而工人要共同提出条件,却被宣布为犯法!于是工人被赶出住宅,警察封闭工人可以赊购食品的店铺,就是在工人安分守己地工作的时候,也往往要唆使士兵去迫害他们。士兵甚至受命向工人开枪,当他们向赤手空拳的工人开枪,打死逃跑的工人的时候,沙皇还会亲自向他们表示感谢(沙皇就曾这样感谢过1895年枪杀雅罗斯拉夫尔罢工工人的士兵)。每一个工人都开始明白,沙皇政府是工人的死敌,它保护资本家,束缚工人的手脚。工人开始懂得,法律只是为富人的利益制定的,当官的也是保护富人的利益的,工人大众则不准随便讲话,不能说出自己的疾苦,工人阶级必须争取到罢工、出版工人报纸和参加人民代表机关的权利,由这个代表机关颁布法律和监督法律的执行。

列宁:《谈谈罢工》,

《列宁全集》第4卷第257页。

(7)司法的保护

因此法官,特别是本身就是资产者并且和无产阶级接触最多的治安法官,不用思考就会看出法律本身所包含的这种意图。如果阔佬被传到,或者更正确些说,被请到法庭上来,法官便会因为打搅了他而向他深致歉意,并且尽力使诉讼变得对他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末法官又要对此表示极大的歉意如此等等。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0页。

特别是这样一条:凡口头上或书面上同意替雇主做某种工作(即使是临时工作)的工人,如果拒绝工作或者有其他任何不良行为(misbehaviour),雇主有权把他送到任何一个(any)治安法官那里去;法官根据雇主或他的代理人和监工在宣誓后所提出的证词——即根据原告的证词——可以判处工人两个月以下的徒刑或劳役。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2页。

恩格斯在《法兰克时代》提到的“契约程式”,是把各种各样有关财产和其他性质的契约和协定在法律上固定下来的具体文书的标准样式。流传到现在的几本契约程式集,使我们能够了解6世纪末至9世纪末法兰克王国各地区的社会经济关系。恩格斯引用的这个契约程式,收在名为“西尔蒙通俗叙述的图尔契约程式集”(《Formulae Turonenses vulgo Sirmondicate dictae》)里。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提到“十表法”“用煮熟了的债务人的肉来大张筵席的臆说”“道梅尔关于基督教圣餐的臆说”。“十表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十二铜表法”的最初的方案。这一法律维护私有制,规定凡无法偿还债务者应被剥夺自由,降为奴隶或碎尸分身。指出关于贵族债权人时常在台伯河彼岸用煮熟了的债务人的肉来大张筵席的臆说和道梅尔关于基督教圣餐的臆说一样,始终是未解之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