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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的危机管理策略优化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2月26日,江苏如皋市一幼儿园校车超员,一名4岁女孩因拥挤致呼吸困难后不治身亡。2. 司机驾驶失误很多幼儿园聘请不合格的校车驾驶人员,由于校车驾驶人员的疏忽导致校车出现事故。幼儿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的危机管理策略优化

随着幼儿园生源竞争的日趋激烈,“有校车接送”成为幼儿园招生时吸引家长的一个亮点,尤其是农村幼儿园。那一辆辆播放着某某幼儿园宣传广告并贴有幼儿园标志的中型或小型面包车,车上塞满一群孩子一路欢歌的景象曾是农村的一道“亮丽风景”,然而,在欢快的歌曲中,却潜藏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隐患。

校车是指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近几年,校车事故不时见诸报端。首先了解下,最近几年频繁发生的触目惊心的校车事故。

2006年11月21日,黑龙江双城市周家镇中心小学50名幼儿上学途中,由于校车速度过快,方向失灵,导致车辆侧翻,从距水面约3米高的桥上坠下,造成8名幼儿死亡,39名孩子受伤。

2009年10月湖南娄底一辆核定载客11人,实载32人(其中30名儿童)的校车翻入路边池塘,造成4名幼儿死亡,26名幼儿受伤。

2010年2月26日,江苏如皋市一幼儿园校车超员,一名4岁女孩因拥挤致呼吸困难后不治身亡。

2010年12月27日,湖南衡南县松江镇一辆由东塘村开往因果村的三轮车运送20名幼儿,在驶到因果桥时,整车坠入河中。事故致14人死亡。

2011年5月,河南淮阳一家幼儿园校车载送孩子途中遇路边砖堆发生刮擦,导致车内一名6岁女童当场身亡,调查后发现该校车疑为报废车辆。

2011年甘肃正宁县“11·16”校车事故震惊全国,19名幼儿园的孩子在校车中丧生。

(一) 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原因有很多,除了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导致上学距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从微观幼儿园危机管理的角度,总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车辆使用不合格

很多幼儿园由于资金投入不足,经济实力薄弱,购买不起正规的校车。为了节省开支,使用报废的汽车,或者将其他不合格车辆改装后当做校车使用。一旦发生了碰撞、侧翻事故车辆损坏严重,容易导致幼儿受伤,严重威胁幼儿生命,酿成惨案。

2. 司机驾驶失误

很多幼儿园聘请不合格的校车驾驶人员,由于校车驾驶人员的疏忽导致校车出现事故。有的是因为校车驾驶员不具备相应车型的驾照,驾车技术有限,违规驾驶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车辆。有的是因为司机在开车的时候麻痹大意,责任心不强,违规驾驶导致校车发生事故。如,司机出车前喝酒、打麻将,出车时超速、急转弯、急刹车等。

3. 跟车管理不严格

很多幼儿园在接送孩子的时候因为跟车管理问题导致孩子闷死在车厢里或者走丢等事故。一些幼儿园在接送孩子的时候接车老师与带班老师在交接的时候没有认真核对孩子的数量,也没有及时地检查车辆,导致孩子被遗留在车内。尤其是夏天,天气炎热,孩子长时间遗留在车内被闷死。

4. 车辆严重超载

校车超载不是个案,很多幼儿园校车事故发生时都存在超载现象,众多孩子拥挤在一个狭小的车箱内,甚至存在被憋死的现象。根据调查,很多地区农村幼儿园往往用一辆面包车接送孩子,严重超载,超载问题在很多地区农村幼儿园甚至成为了“常态”。2011年甘肃正宁县的“11·16”校车事故,19名幼儿园的孩子在校车中丧生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二) 幼儿园校车管理

幼儿园校车管理是幼儿园危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幼儿园的生死存亡,更关系到幼儿的生命安全。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2012年国家颁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该条例幼儿园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强校车管理。

1.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幼儿园可以自己配备校车,也可以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合作使用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也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同时做出了以下规定: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幼儿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幼儿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幼儿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幼儿园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 校车使用许可

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证明其符合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材料。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的条件:

(1)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国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幼儿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校车的维护上,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为了在危机发生时做好救生准备,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www.xing528.com)

幼儿园使用的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3. 校车驾驶人

质量再好的校车如果没有合格的驾驶人也无法确保幼儿的安全,因此合格的校车驾驶人员是校车危机管理的关键。幼儿园校车驾驶人应当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 无犯罪记录;

(6)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 校车通行安全

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通行安全做了如下规定,幼儿园可依据此规定管理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校车运载幼儿,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校车运载幼儿,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幼儿的校车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幼儿,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 校车上下幼儿,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幼儿,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幼儿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载有幼儿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5. 校车乘车安全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幼儿。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幼儿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 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3. 清点乘车幼儿人数,帮助、指导幼儿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 制止幼儿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 核实幼儿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幼儿乘坐。校车运载幼儿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幼儿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幼儿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幼儿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幼儿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学练结合9-7

下车摔伤,幼儿园担责[4]

明明(化名)家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城郊乡淮堰村,是固始县某幼儿园的幼儿,上学、放学由校车负责接送。2010年11月29日下午,校车送明明回家至岔道口时,明明下车时不慎摔倒,致右胳膊损伤。明明先后被送往固始县第二人民医院、解放军第105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2011年3月1日,经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明明为九级伤残。明明的家人要求幼儿园赔偿,对方却以伤者“受伤系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为由不愿赔偿。明明的家人诉上法庭后,幼儿园又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固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明明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被告校车回家途中下车时仍处于被告的管理之中,被告应对其人身安全承担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故应对原告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关于原告“受伤系交警不文明执法所致”的抗辩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如果有其他外在因素,可以去追究他人的责任,但属于自己应承担范围内的责任不能推脱。近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固始县某幼儿园赔偿原告明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4298元。

思考:

1. 案例中孩子摔伤,幼儿园的态度是否妥当?

2. 如何杜绝此类校车乘车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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