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作品存量要素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优化+

作品存量要素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优化+

时间:2023-07-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存量要素不受特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这意味着:首先,要将存量要素的公共知识排除出保护范围。如果甲乙为同一人,丙的行为侵犯了甲对A作品的著作权,但没有侵犯甲对B作品的著作权。对于京剧作品而言,这四种艺术手法都是既存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规定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委托单位,麦家只有署名权。黄自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作品存量要素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优化+

作品作为一个系统,由各种要素构成,作品总是与符号世界中的其他知识资源之间存在着源流关系。从来源上看,作品中的要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存量要素,另一种是增量要素。其中,存量要素是移入到作品中的既存的知识要素,增量要素是作者在作品中增添的知识要素。作品就是一种包含着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的有机系统。存量要素不受特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这意味着:

首先,要将存量要素的公共知识排除出保护范围。在公共知识被纳入到作品之后,社会公众必须使用被纳入作品中的存量要素,否则必然会面临知识资源被知识产权人到处分割、缩减的情况,后续创作、研究也就无从谈起,势必影响人类文化繁荣。因此,存量要素中的公共知识部分不受保护。比如,我国古典文学名著《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等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情节等要素已经完全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自由利用,

其次,存量要素中的非公共知识部分也需要被排除出特定作品的保护范围。比如,甲创作的A作品中的增量要素在乙创作的B作品中是作为存量要素而存在的,如果丙在C作品中擅自利用了B作品中这部分存量要素。在这种情况下,丙侵犯了甲对A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没有侵犯乙对B作品的著作权。如果甲乙为同一人,丙的行为侵犯了甲对A作品的著作权,但没有侵犯甲对B作品的著作权。[6]毕竟,作为一种排他性支配权,著作权只是基于特定的作品而产生。再如,如果甲创作的A作品发表于B杂志上,乙将该作品收入C文集中。在这种情况下,乙侵犯了甲对A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但没有侵犯B杂志社的著作权,因为B杂志社享有对B杂志的著作权,但A作品属于B杂志中的存量要素,不属于B杂志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除非A作品的著作权业已转移给B杂志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存量要素,既包括各种既存的知识,也包括曾经失落掉,但为人们所重构的知识。比如,孙膑兵法大概在唐代以前就散失了,后世甚至怀疑孙武与孙膑是否同为一人,他们各自是否都有兵书留世,诸如此类问题争论了一千多年。1972年2月,山东临沂银雀山一号汉墓出土了竹简本的《孙膑兵法》,这使失传已久的古书得以重见天日。由于时代久远,竹简上面很多字脱落。对重构的部分也属于存量要素,不具有著作权。

案例解读 1984年,涂小雷在心脏病休养期间,创作了舞剧文学剧本《猎火记》(后易名为《火》)。1987年9月10日,涂小雷与著名舞剧编导李仲林签订协议书,编排了《火》剧中的几段舞蹈,并将其中片段在1988年春节联欢会上播出。后因经费问题中断排演。在涂小雷筹集赞助资金期间,上海歌舞剧院接受了上海长宁区文化馆刘润提供的1万元赞助,接纳了他的剧本《炎黄之光》,并改编、排演、定名为《太阳部落》。1997年7月,涂小雷发现舞剧《太阳部落》中上半部与《火》剧有相似之处。《太阳部落》编剧为刘润,改编署名为李仲林等四人。1993年我国首例舞剧侵权案走上法庭。中国作协受上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鉴定意见:在《太阳部落》的1.5小时演出时间中第一幕、第二幕中若干情节在《火》剧中有文字描写,相同部分约30分钟。这些相同部分主要表现在题材选用、主要情节及表现形式等方面。这个案例表明,在判断侵犯著作权案件时,往往需要进行作品要素分析。

延伸阅读 京剧程式。京剧是中国的“国粹”,已有200年历史。在京剧中,有着唱、念、做、打是京剧表演的四种艺术手法,也是京剧表演四项基本功。“唱”指演唱,“念”指具有音乐性的念白,二者相辅相成,构成歌舞化的京剧表演艺术两大要素之一的“歌”;“做”指舞蹈化的形体动作,“打”指武打和翻跌的技艺,二者结合构成歌舞化京剧表演艺术两大要素之一的“舞”。戏曲演员从小就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训练,虽然有的演员擅长唱功(唱功老生),有的行当以做功(花旦)为主,有的以武打为主(武净)。但是要求每一个演员必须有过硬的唱、念、做、打四种基本功,才能充分发挥作为歌舞剧的戏曲艺术表演的功能。更好的表现和刻画戏中的各种人物。对于京剧作品而言,这四种艺术手法都是既存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案例解读 2004年2月25日,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麦家签订了《委托改编合同》,委托麦家根据小说《暗算》除《刀尖上的步履》之外的所有内容(包括《暗算》上部《听风者》、中部《看风者》、下部《捕风者》中的《韦夫的灵魂说》)以及电视剧剧本《地下天空》,改编成30集电视连续剧《暗算》剧本。规定剧本的著作权属于委托单位,麦家只有署名权。《委托改编合同书》规定:“未经甲方(指东方联盟公司)许可,乙方(指麦家)不得再以该剧本中的人物、情节、故事、细节等主要元素另行创作作品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后来,麦家出版了小说《风声》,东方联盟公司认为,这本小说其实是把剧本《暗算》第三部分《捕风》中的故事情节及走向、人物设置及对白、场景描写为主要内容,稍加变动而成,因而侵犯了剧本的著作权。(www.xing528.com)

其实,《捕风》中的故事情节及走向、人物设置及对白、场景描写属于一种存量要素,本身来源于麦家的小说,因而谈不上侵犯剧本著作权问题。只不过,由于协议的规定,麦家不得以上述存量要素另行创作,因此,麦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解读 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自修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1958年2月号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获得很大的成功。黄自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内容来源于民间传说,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中的人物、情节是黄自修所独创。《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黄自修的诉讼主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黄自修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人的理解和想象,用其有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表述风格进行整理、加工,是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黄自修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作品没有利用黄自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虽然舞剧《妈勒访天边》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与黄自修的作品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黄自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其独创,因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显然,在该案中,存量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案例解读 小说《刘公案》是郭永革等根据已搜集的民间素材,经虚构加工后创作而成。1995年4月,北京成象影视制作公司等摄制完成了40集电视连续剧《宰相刘罗锅》。该剧由编剧以民间流传的历史人物刘墉的故事为素材写成。郭永革认为电视剧《宰相刘罗锅》的许多情节抄袭自己的小说《刘公案》,于是对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说中的虚构情节(增量要素),是原告独创的,被告将这部分情节搬上银幕,构成抄袭。但也有部分情节虽与小说相同,但在相声《君臣斗》等早于原告小说之前的作品里,已有相同内容(存量要素),电视剧与小说虽有相同之处,但不构成抄袭。在该案中,知识要素分析方法表现得特别明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