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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展望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为中央调整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提供参考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是一种工具而绝非目的。评估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中央对地方特殊教育事业的反思、预测及政策调整。对各项指标得分均处于平均水平之上的可加大奖励,记入政绩。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政府履行残障人教育保障职责进行周期性的评估,有利于政府对残障人教育事业的持续重视和积极保障。

评估指标体系的应用展望优化

(一)为中央调整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提供参考依据

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是一种工具而绝非目的。评估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中央对地方特殊教育事业的反思、预测及政策调整。评估结果不仅可以反映地方政府履职情况,还可以通过对各省收集数据进行聚类分析,归纳观测到不同省份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将多省发展现状问题归类,准确把握各地残障人受教育权保障水平所处的发展阶段,测算出某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速度,找寻其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后期发展计划,预测未来发展走向,为政府调整政策做参考。例如,在“设施保障”中得分较低的省份,说明该地区特殊教育硬件设施设备供给不达标,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强资金支持设备的购买与配备。而特殊教育硬件设施方面已经达标的省份,则应加强政策供给,对于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进行自我评估,从体制机制、管理方法上深化改革,推进特殊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现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与政府保障状况和履行义务明显不成正比的省份,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对下级政府进行监管,加强督导,适时调整政策。对于特殊教育教师待遇提升、编制管理、专业培训等方面不到位的省份,应督促政府履职,优化管理措施。对各项指标得分均处于平均水平之上的可加大奖励,记入政绩。因此,评估指标体系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层面全面考量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可以为中央调整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提供参考依据。

(二)深入推进融合教育,完善政府管理理念

残障人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提供一个没有障碍软环境和硬环境,以让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更好地与其他社会成员相融合,培养和发挥其可能具有的某种特长。全面实施融合教育已成为我国发展残障人教育事业的核心理念,然而有些地方政府人员和一线教师对融合教育理念的认识还显肤浅,政府推进融合教育的有效行动尚有不足。推进融合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理念创新,建立的指标体系内容旨在传递融合教育精神。希望它可以为各地政府改进管理理念、调整资源分配方案等提供参考,在评估过程中使相关方深刻领会推进融合教育是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中需要重点秉持、发扬的核心追求。

(三)建立残障人教育发展状况长效评估机制

残障人受教育权的保障历程与人权理念的发展、权利保障进程相伴相生。残障人教育事业面临的各种问题既有历史性,也有现实性。对我国地方政府保障残障人受教育权水平进行评估,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评估后发现的问题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政府履行残障人教育保障职责进行周期性的评估,有利于政府对残障人教育事业的持续重视和积极保障。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可以有效建立政府监督机制,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发展残障人教育事业的有效手段。

【注释】

[1]刘璞:《我国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的发展进程研究》,载《残疾人研究》2018年第4期。

[2]敖勇前、刘璞、王庭照:《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分析——基于2016—2019年全国两会特殊教育提案的文本分析》,载《中国特殊教育》2020年第3期。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载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2010/t20201013_494381.html。

[4]敖勇前、刘璞、王庭照:《新时代背景下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分析——基于2016—2019年全国两会特殊教育提案的文本分析》,载《中国特殊教育》2020年第3期。

[5]中联:《国务院办公厅召开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李克强:特教特办,让残疾孩子接受良好教育》,载《中国残疾人》2014年第3期。

[6]周满生:《关于“融合教育”的几点思考》,载《教育研究》2014年第2期。

[7]例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条第3款:“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二、总体要求:坚持统筹推进,普特结合。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教育部《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普特融合、提升质量,实现特殊教育公平而有质量发展,促进残疾儿童少年更好融入社会生活。”……

[8]朱楠、王雁:《融合教育背景下特殊教育学校职能的转变》,载《中国特殊教育》2011年第12期。

[9]《刚随班就读“小雨人”坐不住》,载大河报网,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3-09/12/content_955838.htm?div=-1。文中的孤独症儿童远远、轩轩由于缺少特殊教育老师,需要其母亲陪读才能逐渐适应普通班的教学。随班就读如果没有任何支持保障制度,容易导致“随班就座”问题,反而不利于特殊儿童融入社会。

[10]方俊明:《融合教育与教师教育》,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6年第3期。(www.xing528.com)

[11]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3]陈驰:《正当行政程序之价值基础》,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

[14]安晓敏:《义务教育公平指标体系研究——基于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差距的实证分析》,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15]《教育法》第14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16]4位法学专家包括:哈佛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残障发展项目中国项目组主任崔凤鸣教授,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曲相霏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公益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万洪教授,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赵树坤教授。8位教育学专家包括: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申素平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刘春玲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雷江华教授,陕西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冯建新教授,西北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杨中枢教授,新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张玉红教授,西安体育学院体育教育系徐波锋教授,澳门科技大学助理教授、残障学博士陈博。7位一线专家包括:广州教育研究院特殊教育研究室高级教师高珂娟,厦门教育研究院特殊教育研究室高级教师李玉影,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启智学校高级教师、校长申承林,南京市秦淮区特殊教育学校高级教师、校长张慧,西安市启智学校高级教师、校长李唯宇,西安市第二聋哑学校高级教师、校长杨建科,“一加一”公益组织合伙人、《有人》杂志执行主编蔡聪。

[17]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18]徐蔼婷:《德尔菲法的应用及其难点》,载《中国统计》2006年第9期。

[19]安晓敏:《义务教育公平指标体系研究——基于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差距的实证分析》,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20]常建娥、蒋太立:《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的研究》,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7年第1期。

[21]参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第15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2]参见《教育督导条例》第23条第2款:“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23]例如,《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规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具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或一眼失明、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达到5米,另一耳全聋、一侧上肢或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跛行者、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等情况的均为体检不合格;《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中规定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面部有较大面积(3厘米×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等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2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20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25]参见《教育督导条例》第14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第23条第2款:“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26]分别来自《中国教育监测与评价统计指标体系》的第13项“毛入学率(%)”和第26项“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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