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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禁忌习俗:跨越时间与节令的趋吉避凶

时间:2023-07-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禁忌习俗是民俗生活的重要手段,其终极目的不外乎达到趋吉避凶的效果而已。唐代处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巅峰,其民众社会生活异常繁盛丰富,与之相关的禁忌民俗也自然如影随形。鉴于禁忌风俗繁复驳杂,本文欲从时日节令为切入点,以其“一斑”而窥唐代禁忌风俗之“全豹”。[2]这虽是从墓地日期禁忌的择选上而言,但也间接地反映了唐代社会民众禁忌观念的繁盛。唐代丧葬择吉还最忌“灭门”日和“大祸”日。

唐代禁忌习俗:跨越时间与节令的趋吉避凶

王逸之

禁忌,是民俗学的重要学术概念。民俗学把禁忌事象作为最主要、最基本的考察对象之一。在国际学术界统称其为“塔布”(taboo原是南太平洋波里尼西亚汤加岛人的土语,意为“神圣的”、“危险的”、“不可接触的”),许慎说文解字》云:“禁,吉凶之忌也。”而“忌”在《说文解字》中释为:“憎恶也,从心己声。”禁忌一词,最早见于《前汉书·艺文志》,其云:“及拘者为之,则牵于禁忌,泥于小数,舍人事而任鬼神。”[1]然而禁忌事象却可上溯至原始图腾时期,且一直伴随着整个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史。从社会学上来讲,禁忌民俗具备显著的社会契约作用。对某种禁忌标识的共同遵从成为社会群体的象征,加强了社会和自然观念的规定性。禁忌习俗是民俗生活的重要手段,其终极目的不外乎达到趋吉避凶的效果而已。唐代处于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巅峰,其民众社会生活异常繁盛丰富,与之相关的禁忌民俗也自然如影随形。鉴于禁忌风俗繁复驳杂,本文欲从时日节令为切入点,以其“一斑”而窥唐代禁忌风俗之“全豹”。

据《旧唐书·吕才传》记载:唐太宗鉴于当时阴阳书发展泛滥,各种名目的禁忌穿凿讹伪甚多,敕令吕才等严加勘正,共计100卷,于贞观十五年(641)颁行全国。如其中《叙葬书》就对丧葬择日、择地进行了批判,云:“暨乎近代以来,加之阴阳葬法,或选年月便利,或量墓田远近,一事失所,祸及死生,巫者利其货贿,莫不擅加妨害。遂使葬书一术,乃有百二十家,各说吉凶,拘而多忌。”[2]这虽是从墓地日期禁忌的择选上而言,但也间接地反映了唐代社会民众禁忌观念的繁盛。

一 干支日期禁忌

关于干支日的禁忌,明清以来社会上就广泛流行的万年历、通书,都记载有“百忌日”。内容上多大同小异,据《协纪辨方书》记载,十天干禁忌为“甲不开仓,乙不载植,丙不修造,丁不剃头,戊不受田,己不破券,庚不经络,辛不合酱,壬不决水,癸不词讼”;十二地支禁忌是“子不问卜,丑不带冠,寅不祭祀,卯不穿井,辰不哭泣,巳不远行,午不苫盖,未不服药,申不安床,酉不会客,戌不乞狗,亥不嫁娶”。其实,这在唐代早已有类似记载。《敦煌丛刊初集》九载十天干忌事:“甲不开藏,乙不纳财,丙不指灰,丁不剃头,戊不度□,己不伐树,申辛不作酱,壬不归家,癸不买履。”[3]十二地支日忌事:“子不问卜,丑不冠带,又不买牛,寅不招客,卯不穿井,辰不哭泣、不远行,巳不取奴,午不盖屋,未不服药,申不裁衣、不远行,酉不会客,戌不祠祀,亥不呼妇。”[4]

如以辰日不宜哭泣为例,唐初大臣张公瑾卒后,唐太宗悲痛万分,有司称:“准《阴阳书》,日子在辰,不可哭泣,又为流俗所忌。”太宗曰:“君臣之义,同于父子,情发于衷,安避辰日。”依旧举哀哭泣[5]。御史大夫韦挺讨议风俗利弊时,特意提及辰日不宜哭泣对礼教的不利影响,其上奏曰:“臣闻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创巨之痛,终身何已。至于丧服之数,哭泣之哀,圣人作范,布在《礼经》。亡禄之家,鲜克由礼。今朝廷贵臣,缙绅士族,衣冠递袭,教义是闻,丁父母重哀,拘挛俗忌,至辰日不哭,谓之重丧。信阴阳之书,惑吉凶之说。忽仁孝之至道,忘圣哲之丕训,浸以成俗。为日已久。有皇风,事须惩革。”[6]辰时缘何不宜哭泣?《论衡·辨祟篇》曰:“辰日不哭,哭有重丧”,颜之推依阴阳五行学说,在《颜氏家训·风操》引阴阳书解释云:“辰为水墓,又为土墓,故不得哭。”这即是说,不幸于辰日死亡的人,已有水、土两墓在那,如若再哭泣、悲伤,就很可能会再死一人,有所谓“重丧”之祸。又如“甲不开藏”,因甲为十干之首,干支初转就有破费,实属理财不谨,传统理财崇尚节俭、慎于用财,固有此忌。《敦煌丛刊初集》九又载:“丁巳日裁衣,人大凶;秋裁衣大忌,申日大吉;血忌日不裁衣;申日不裁衣,不死巳,凶;己午日出财,此绝本日,不利;丙子日不得与人钱及出粟与人,令人家贫,不利;癸亥日还债,令人终身负他人债,凶;丑日作窗,令人不利兄弟,凶;推诸忌讳,丑不种□,丁亥不治田、下种,戊不种树,未不与人钱,望不受奇,夏至不呼女。”[7]如癸亥日,乃为六十甲子之末,古之谓为“穷日”。拖到癸亥“穷日”才去还债,足见其人不善理家治财,终身穷厄也自然在情理之中。另外,唐代还流行“占十二时卜法”,此法以十二月为序,在子丑寅卯等十二时下分别注上“一”、“二”、“三”等,然后根据所卜之事,做出吉凶禁忌的判断[8]

有唐一代,还盛行“五姓图宅”的墓葬之法。将所有姓氏归结到宫、商、角、徵、羽五音,然后依据五音的五行属性,推断出各种吉凶宜忌,其与时日关系也较为密切,如木刻006号乾符四年具注历就记载有“五姓修造日”的内容。斯612号背面更有详细记载:“宫家:用金、火日,水、木日凶;商家:用水、土日,火、木日凶;角家:用木、火日,金、土日凶;徵家:用木、土日,金、水日凶;羽家:用金、木日,火、土日凶。”唐代丧葬择吉还最忌“灭门”日和“大祸”日。伯2534号《阴阳历》卷13《葬事》云:“凡葬,值用岁月日灭门大祸者,凶。安葬及殡埋斩草日值灭门日者,妨害深重,不可用。若值大祸日者,被劫盗,日与姓音相克害深。”而伯3281号《六十甲子五行本命元辰历》则较为详细记载了从甲子到癸亥六十日五姓的吉凶宜忌,最为充分体现了唐代趋吉避忌与重音姓的禁忌观念。

关于唐代日期禁忌,有诸如入山忌日,《酉阳杂俎前集》卷11记载为:“大月忌三日、十一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四日、二十六日、三十日,小月忌一日、五日、十三日、十六日、二十六日、二十八日。”晦日百官休息,不治事的禁忌。《新唐书·宋申锡传》(卷152)云:“时二月晦,群司皆休。”“国忌”或“公忌”(指皇帝的驾崩之日),此日凡大小百官皆停止日常政务,全国臣民禁止饮酒作乐。《旧唐书·崔蠡传》(卷117)记载,大和年间(827-835),礼部侍郎崔蠡曾上疏论国忌日设僧斋、百官行香,事无经据。然唐文宗未予接受,认为这是“有助圣灵,冥资福祚”的盛事。与“公忌”相对而言的“私忌”,指一般臣民的父母亲祭日。《朝野佥载》卷4有相关记载,唐代一官员龙襄,问同僚何为“私忌”,对曰:“父母忌日请假,独坐房中不出。”此外,晚唐风水宗师杨筠松依“二十八星宿”顺数,还创制了“杨公十三忌”。这十三个“忌日”分别依次为正月十三、二月十一、三月初九、四月初七、五月初五、六月初三、七月初一、七月廿九、八月廿七、九月廿五、十月廿三、十一月廿一、十二月十九。“杨公十三忌”自古以来即受到江湖术士的重视,与这十三个日子相关的禁忌也名目繁多。熊伯龙《无何集》曰:“世俗多畏杨公忌,谓不宜出行。……其术元旦起角宿,依二十八宿顺数,值室即为杨公忌。”[9]张巨湘先生在《月球影响的探索》一书中,运用现代天文学知识,十分准确地验证了它不过是对黑道凶日的另一种表述。由此足见,唐代日期禁忌名目之繁多,涉及方面之广泛。

二 月份禁忌

关于月份禁忌,《敦煌掇琐》载:“凡八月六、十六日、廿二日不裁衣,凶;正月不洗衣;以十月十日裁衣,□死;夫妇勿以月一日、十六日沐浴,凶,不利。”此书还载有十二直日禁忌,云:“建日不治头,除日不治眼,满日不治腹,平日不治背,定日不治脚,执日不治手,破日不治口,危日不治鼻,成日不治胃,收日不治眼,开日不治耳,闭日不治目。”《酉阳杂俎前集》卷11亦载:“三月三不可食百草心,四月四日勿伐树木,五月五日勿见血,六月六日勿起土,七月七日勿思忖恶事,八月四日勿市履屣,九月九日勿起床席,十月五日勿罚责人,十一月十一日(不)可沐浴,十二月三日戒斋。在诸多月份之中,以五月禁忌最为引人注目。”

唐代凡出门远行,必择以良日佳期。当时普遍认为五月为凶月,出行则犯阴阳之忌,主不利。即便官吏上任,也会避开此月。《日知录》卷6有云:“唐朝新格,以正、五、九月为忌月,今人相沿以为不宜上任。”五月,俗谓“恶月”,亦称“毒月”、“凶月”。有谚云:“善正月,恶五月”,五月历来多禁忌,重五之日(五月五)自然更是令人讳莫如深。

《风俗通义》佚文云:“俗话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又云:“俗话五月到官,至免不迁。”缘何如此?《吕氏春秋·仲夏纪》云:“是月也,日长至,阴阳争,生死分;君子斋戒,处必掩身,欲静无躁,止声色,无或进,薄滋味,无致和,退嗜欲,定心气,百官静,事无刑,以定宴阴之所成。”其解释说,五月乃阴与阳、生与死激烈斗争的一个月,君子须保持身心安定,禁绝一切欲望,以静待阴阳成败。《新唐书·崔信明传》(卷201)记载:“信明之生,五月五日日方中,有异雀鸣集庭树,太史令史良为占曰:‘五月为火,火主《离》,《离》为文,日中,文之盛也,雀五色而鸣,此儿将以文显。然雀类微,位殆不高邪。’”它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尊者讳,实际是对禁忌恐惧的一种心里折射,也反映了这种禁忌观念在有唐一代的广为流行。《酉阳杂俎前集》卷11还有一个有趣的记载,言五月上屋会魂魄离身而去,即所谓“人蜕”,因而五月还忌讳上屋。

俗谚曰:“端午节天气热;五毒醒,不安宁。”五月五日,这天恶疫毒物横行,为防疫避毒家家户户门上须悬挂艾草菖蒲,儿童额前点雄黄,臂系五色丝线(有时也可朱索系发,头戴朱帽)。《隋书·五行志》记载,南朝梁代,有妇女生了一男孩,眼睛竟长在脖子后,似两岁大小。孩子一生下来便对父亲说:我是给人间带来旱灾疫病的鬼怪。母亲要他帮助战胜暑疫。他说,您赶紧做一朱帽戴上即可。母亲来不及做朱帽,便以红线系在头发上,战胜了旱疫。此事一经传开,遂成隋唐以来端午之禁忌习俗。

远在先秦时代,艾就被制成艾条用于治病,而菖蒲有性温味辛的特点,可开心窍,祛痰湿,饮菖蒲酒对预防夏令感染病有一定效用。从现代医学角度来看,五月处于春雨甫去、酷暑将临的转接期,正是流行病、瘟瘴病疠潜伏发作之时,乙脑和脑脊髓炎等恶疾发病率也最高。古代社会生活在科技医疗卫生水平十分落后的情况下,由对疾病的恐惧而产生的诸多禁忌,譬如五月五日的“五”字谐音与户、父、母相似,又进一步将其抽象的病魔具象为蛇、蜘蛛蜈蚣蛤蟆壁虎等“五毒”,也是完全可以令人理解接受的。顾炎武则认为源自五行家言和古老的“喜偶憎奇”观念,在《日知录》卷6举例说:《左传》郑厉公复公父定叔之位,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数焉。又,颜师古注《汉书》,李广数奇,以为命(只)不耦。“是则以双月为良,月为忌。喜偶憎奇,古人已有之矣”。此论断也不无道理。

三 节令历日禁忌

(一)寒食

自先秦始至南北朝,寒食历来被视作一个重大节日,有两个形成的源头,其一是周代仲春之末的禁火习俗,其二则是春秋晋国故地山西祭奠介子推的习俗,主要包括禁火和冷食两项。

寒食节在唐代仍是一个较大的节日,当时有不少诗人留下了有关寒食节的诗作。如张籍《寒食内宴诗》云:“廊下御厨分冷食,殿前香骑逐飞球,千官尽醉犹教坐,百戏皆呈未故放休。”[10]元稹《连昌宫词》云:“初过寒食一百六,店舍无烟宫树绿。”[11]期《岭表逢寒食》云:“岭外逢寒食,春来不见杨。”[12]足见当时寒食节活动之盛况

(二)社日

社日,有春社和秋社之分,乃古代祭祀社稷神的日子。历代社日,各有不同,周用甲日,汉用午日,唐代以来则用戊日,即立春后第五个戊日为春社,立秋后第五个戊日为秋社。自唐代始,就有社日停针线、妇女归宁的习俗。唐张籍《吴楚歌词》诗曰:“今朝社日停针线,起向朱缨树下行。”[13]这也许是妇女们生活太过艰辛,某位聪明乖巧的同情者突发奇想,杜撰此一禁忌,可轻轻松松回娘家逍遥快活,因而深得民心,争相仿效而成习俗。

(三)中和节

中和节肇始于唐代中期,据《旧唐书·德宗纪下》记载:唐德宗贞元五年(789)正月诏:“自今宜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以代正月晦日,备三令节数,内外官司,休假一日。”[14]唐德宗以后,每逢中和节禁屠一日,每年至二月初敕令禁止弋猎,以便于及时农作。

(四)七曜历日(www.xing528.com)

七曜(指日、月和金、木、水、火、土五星)历日本始于古巴比伦或埃及,于8世纪唐代中期,经摩尼教徒由中亚之康居,传至敦煌进入我国内地。开元十五年(727),僧一行所作《大衍历》已引用康居语七曜日译名。之后迅速被传统文化改造而广泛传播,唐代以七曜论日期宜忌之俗极其流行,每一曜日都既有所宜,又有所忌。敦煌文献斯2404号日历序文载云:“七曜日忌不堪用等:蜜日(日曜日),不得吊死问病、出行往亡、殡葬、斗竞、咒誓,速见耻辱,凶;莫日(月曜日),不得裁衣、冠带、剃头、剪甲、买奴婢六畜及欢乐,凶;云汉日(火曜日),不得聚会作乐、结交朋友、合伙下及同财、迎妻纳妇,凶;嘀日(水曜日),不得出行,未曾行处不合去,冠带、沐浴、着新衣,凶;郁莫斯日(木曜日),不得恶日啾唧、奸非盗贼、吊死问病、斗讼,凶;那颉日(金曜日),不得和合汤药、往亡、殡葬、哭泣、兴易,凶;鸡缓日(土曜日),不得出财,一出不回,作欢乐聚会,赏歌舞音声,凶。”

除此之外,伯3081号《七曜日占法七种》还有:“七曜得病望”,以得病之不同曜日来占病情轻重及宜忌。同类的还有“七曜日失脱逃走禁等事”、“七曜日生福禄刑推”、“七曜日发兵动马法”、“七曜日占五月五日直”等。伯2693号《七曜历日》,则用十二地支所值不同曜日来卜断各日吉凶宜忌。由此可见,七曜在唐代社会生活用日方面无处不在的身影。

(五)太岁

民谚有云:“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太岁当头坐,非灾便是祸”。自先秦迄有唐一代,此禁忌盛行不衰。《唐开元占经》卷23引石氏曰:“岁星,木之精也,位在东方,青帝之子,岁行一次,十二年一周天,与太岁相应,故曰岁星。”由此可知,“岁”即岁星,亦称木星。古代认为岁星12年行一周天(实际为11.86年),故而将黄道十二等分,以岁星所在位置为岁名。此即所谓的岁星纪年法,然岁星运行方向自西向东,与古人将黄道划分为十二地支的顺序方向恰好相反。于是便假设出一个与岁星实际运行方向相反的“太岁”(亦名“岁阴”),又被称之太岁纪年法。《史记·天官书》云:“以摄提格岁:岁阴左行在寅,岁星右转居丑。”《荀子》、《尸子》也记载有周武王伐纣东面迎(逆)太岁或“岁在北方,不可北征”,而武王未从之事。表明早在商末周初,太岁禁忌观念已发生变异,由最初的时辰纪年法又衍生出方位禁忌。

迨至唐代,有关太岁禁忌的记载更是不绝于册。敦煌文献斯2404号具注历记载:“凡太岁太阴同游日,常以甲子东游,己巳日还;丙子日南游,辛巳日还;庚子日西游,乙巳日还;壬子日北游,丁巳日还;戊子日中游,癸巳日还。若出游之方,不得修造动土,若犯太岁妨家长,犯太阴妨家母。”从此则材料可以看出,太岁的日期与方位禁忌融合的痕迹。唐代张读《宣室志》卷五载:“吾闻太岁所在,不可兴土事。脱有犯者,当有修肉出其下,固不祥也。”《酉阳杂俎·续集》卷2亦载:“莱州即墨县有百姓王丰,兄弟三人。丰不信方位之忌,尝于太岁上掘坑,见一肉块,大如斗,蠕蠕而动。遂填,其肉随填而出。丰惧,弃之。经宿,长塞于庭。丰兄弟女婢数日内悉暴卒,惟一女存焉。”

四 结语

日、时、月、节气等时间概念都是人类对自然界时间性规律认识的反应。在社会生活实践中,由于时间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便造成了许多方面的禁忌规约与习俗。这些禁忌将某一时刻或者某一时间阶段看成是一种禁忌物,故而时间在这里也成了唯一重要的禁忌因由和根据。时间禁忌体现了我国传统民众对时间的一种特殊表述方式,凡时间皆有“宜”与“忌”、“吉”与“凶”、“良时”与“恶时”之别,禁忌正是为了明确和强化此才应运而生的。

唐代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巅峰,民众社会日常生活习俗异常繁盛,与之相伴的时间禁忌也自然丰富多元。然纵观有唐一代的时间禁忌,总体来说它是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行动,具有消极防守、自我封闭的整体特点。与此同时,也反映了在雄阔豪迈、意气高昂的唐代主流精神世界之外,对一些事物现象也是抱有恐惧、怀疑态度的另一侧面。

注 释

[1] 班固:《汉书》卷30《志》第10,中华书局1962年,第1734-1735页。

[2] 刘等:《旧唐书》卷79《吕才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723-3724页。

[3] [4] [7] 黄永武:《敦煌丛刊初集》,(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411页。

[5] 《旧唐书》卷68《张公瑾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2507页。

[6] 王溥:《唐会要》卷38,中华书局1955年,第699页。

[8] 参见敦煌文书S.5614、P.2574、P.2859、北新0836等。

[9] 熊伯龙:《无何集》卷7,中华书局1979年,第293-294页。

[10] 董诰等:《全唐诗》卷385,中华书局1999年,第4348页。

[11] 《全唐诗》卷419,中华书局1999年,第4624页。

[12] 徐坚等:《初学记》卷4《岁时部下》,中华书局1962年,第68页。

[13] 《全唐诗》卷386,中华书局1999年,第4373页。

[14] 《旧唐书》卷13《德宗本纪下》,中华书局1975年,第367页。

(王逸之,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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