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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语意与Semantik的关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对于“Semantik”的一般译法是“语义学”,但是我们在进行翻译工作时,必须考虑到作者本人的理论语境。那么我们为何将“Semantik”命名为“语意”呢?此处,如前述,“Semantik”实则对应的是“概念”,也就是通过系统的反思,形成的那些不变的意义的贮藏。职是之故,我们也可以大致分析出将“Semantik”误译为“语义学”的原因。但是如果单独以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kation”的

结论:语意与Semantik的关系

尽管对于“Semantik”的一般译法是“语义学”,但是我们在进行翻译工作时,必须考虑到作者本人的理论语境。前文已经指出,卢曼的“自我描述—语意”恰好对应着胡塞尔的“意向行为—意向相关项”的意识结构,而此种意识结构在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则代表着“自我意识”的出现,回返到卢曼理论中,则代表了“系统对于自我统一性的反思”。同时,由于自我描述旨在“创造文本”,因此其必然是一种“言说—行动”,也即“理论”或者“学说”,其目的在于再制语意并且对语意进行反思和修正——也就是一种对于意义的研究的学问,而这恰恰对应了我们一般意义上对于“语义学”的理解。

那么我们为何将“Semantik”命名为“语意”呢?在我看来有三点理由:首先,对应于“意向行为—意向相关项”,我们把“语义学”等同于“自我描述”,也就排除了“Semantik”的含义中的“语义学”一项;其次,为了区别于由“观察”产生的“意义”,在卢曼语境中“Semantik”也不能径行译为“意义/含义”;最后,如果卢曼语境中“自我描述”对应的是“语义学”,那么其产生的并且作为对象的东西,被命名为“语意(语义)”也并无不妥。此处,如前述,“Semantik”实则对应的是“概念”,也就是通过系统的反思,形成的那些不变的意义的贮藏。

职是之故,我们也可以大致分析出将“Semantik”误译为“语义学”的原因。首先,过分依托于一般化的工具书,而忽略对卢曼理论言说之语境的理解,也即忽略了卢曼本人的理性主义哲学传统;其次,根据前文的梳理可以看出,对于卢曼著作的翻译作品普遍涌现在2000年以后,而在当时无论是英语学界还是汉语学界都未对卢曼的理论予以学术上的充分认识,以至于难以形成共同的翻译标准,以至于为“安全”起见,选择“Semantik”的通常译法;最后,对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以及胡塞尔现象学哲学的比较研究,主要见诸一些晚近的导论性著作,在这一方面,英语学界和德语学界几乎是同时产生了一种“方法论自觉”[61],而汉语学界对于卢曼的理论尚处于“译介”阶段,而尚未到达这种“反思”的阶段。

诚然,不同的汉语译者会采用不同的理解方式对卢曼进行理解,我们也不能完全确认,只有通过德国理性主义哲学的角度才能对卢曼进行解释,但是唯有当不同的译者形成了对卢曼的不同理解方式的争论之时,我们才能说对于卢曼这一理论家的汉语探讨以及译介工作才称得上是“成熟”。

[1]胡宗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理论专业2018级博士研究生(100088)。

[2]Georg Kneer、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巨流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33页。另见Detlef Horster,Niklas Luhmann,Müchem:Beck'scheReihe,1997,80-81.

[3]此争论集中在对“意义”的争论上,最终扩散到两种社会理论的反思性交锋,详见Jürgen Habermas und Niklas Luhmann:Theoie derGesellschaft oder Sozialtechnologie-Was leist die Gesellschaft Systemforschung?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90.但是,在哈贝马斯编纂此书时,实际上当时卢曼的理论尚未成熟,我们可以认为,“三十年来一直令卢曼耿耿于怀的,是哈伯玛斯将他和卢曼的论战文章结集成册,冠上《社会理论vs.社会工程学》的书名,无异于哈氏占用了‘社会理论’的专利权,卢曼则无论抽象地思考,却顶多只能成就出技术官僚层次的‘社会工程学’。现在,卢曼在学院中受到了愈来愈多的重视,可谓实际行动洗刷了‘社会工程学’这一标签……‘社会理论’从来就是他始终不渝的最爱!”引自顾忠华:《引介卢曼——一位21世纪的社会学理论家》,载Georg Kneer、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巨流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7页。

[4]根据Detlef Horster的统计,截至卢曼逝世,其59部著作被翻译成外文的仅有25部,其中英译著作仅有12部,最多的译本语种为意大利语和日语,各为14部,但译本大多集中于其早期著作,详见Detlef Horster,Niklas Luhmann,Müchem:Beck'scheReihe,1997,200-204.

[5]Joseph J.Pilotta and Wei-San Sun ed.,An Introduction to Niklas Luhmann:Logic and Investigation.New York,Hampton Press,Inc.2014,p.1.

[6]根据与清华大学高鸿钧教授的交流,得知《社会诸系统》一书已由我国台湾地区的鲁贵显教授翻译完毕,即将交付印刷,《社会的社会》一书正在由大陆地区的泮伟江教授及其合作者进行翻译,访谈时间:2018年10月。

[7][德]鲁曼(Niklas Luhmann):《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549~550页。

[8]此处可以对照Das Recht der Gesellschaft一书的两个汉译本来理解 [[德]卢曼:《社会的法律》,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德]鲁曼(Niklas Luhmann):《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对于“Bedeutung”,两个译本的译法都是“意义”,但是大陆译本将“Kommunikation”译为“交往”,我国台湾地区译本将其意味“沟通”——而对照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哈贝马斯研究,我们可以发现“Kommunikation”的翻译是具有地方性的,大陆对哈贝马斯的理论常常成为“交往理论”,其坚持的是“交往理性”,而我国台湾地区的译本则对哈贝马斯的理论称为“沟通理论”,以“沟通理性”为核心,而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并不会彷徨。但是如果单独以哈贝马斯理论中“Kommunikation”的译法来类比“Semantik”的译法,认为翻译的地方性就可以说明“Semantik”的译法可以随意进行,这就是武断的。一方面,无论是我国大陆地区还是台湾地区,对于哈贝马斯的著作的引介都较为充分,从语用学的角度看,我们已经理解了哈贝马斯的言说语境,因此对某一具体词汇的使用并不会影响对理论的整体理解;此外,对于卢曼的理论,虽然汉语学界引介较少,但是对于“Kommunikation”的讨论却极为充分,如Georg Kneer、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巨流图书公司1998年版;高宣扬:《鲁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德]玛格特·博格豪斯:《鲁曼一点通:系统理论导引》,张锦惠译,阮晓眉审定,暖暖书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这三本导论性的著作都对“Kommunikation”一词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换言之,我们对于这一词汇的用法也获得了理解,而对于“Semantik”一词的探讨,尚未达到如此深度。

[9]叶本度主编:《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8页。

[10]见“德语助手”App,“Semantik”词条

[11]详见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陈维杭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后期的维特根斯坦反对其自身早期的哲学观点,以“对日常语言的理解”取代“对语言结构的说明”,使之成为哲学的研究对象,在这一前设下,一个语词的意义正是其如何使用。对于意义理论的进一步了综览可以参考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学界对卢曼理论的发展阶段的惯常划分是以《社会诸系统》一书的出版为分界线的,所谓的“后期著作”指的是卢曼在以《社会诸系统》起始,以《社会的社会》收尾这一阶段,即1984年—1997年所创作的著作和遗稿,参见 [德]玛格特·博格豪斯:《鲁曼一点通:系统理论导引》,张锦惠译,阮晓眉审定,暖暖书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26页。

[13]关于《社会的经济》,见 [德]N.卢曼:《社会的经济》,余瑞先、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德文原本见Niklas Luhmann,Die Wirtsschaft der Gesellschaft,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88.关于“自我描述”和“Semantik”的关系见前文“图1”。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的法律》的大陆译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译本对于“Selbstsbeschreibung”的翻译处理是一致的,均为“自我描述”。而根据李君韬教授的说法,我国台湾地区的“语意”和大陆地区的“语义”则是等同的,这实则是汉语繁体和简体书写上的语形学差异,而不具有语义学和语用学上的差异,访谈时间:2018年12月20日。

[14]见 [德]卢曼:《社会的法律》,郑伊倩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5][德]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社会的宗教》,周怡君等译,商周出版2004年版;[德]尼克拉斯·鲁曼:《大众媒体的实在》,胡育祥、陈逸淳译,鲁贵显审定,左岸文化2006年版;[德]鲁曼(Niklas Luhmann):《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五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德]尼可拉斯·鲁曼:《社会中的艺术》,张锦惠译,鲁贵显审定,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德]尼可拉斯·鲁曼:《爱情作为激情:论亲密性的符码化》,张锦惠、王柏伟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版。

[16]高宣扬:《鲁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17]所谓“社会理论法学”的定位,“一言以蔽之,即 ‘有关法律的科学宏观理论’。”参见陆宇峰:《社会理论法学:定位、功能与前景》,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第95页。

[18]陆宇峰:《社会理论法学:定位、功能与前景》,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2期,第95页;陆宇峰:《“自创生”系统论法学:一种理解现代法律的新思路》,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第161页。

[19]宾凯:《法律自创生机制:隐藏与展开悖论》,载《交大法学》2013年第1期,第91页。

[20]Niklas Luhmann,Theories ofDistinction:Redescribing the Descriptions ofModernity,edited and introduced by William Rasch;translationsby Joseph O'Neil,Stanford 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转引自宾凯:《法律悖论及其生产性——从社会系统论的二阶观察理论出发》,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67页。

[21]访谈时间:2018年10月10日,访谈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A段202教室。

[22]访谈时间:2018年11月14日,访谈地点: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A段202教室,在进行访谈时,笔者向柯华庆教授提供了英译本中对“Semantik”的两种译法——“semantics”与“signification”,柯华庆教授认为前者属于哲学的译法,后者属于日常语言,考虑到卢曼的写作风格,应当选择前一种译法。

[23]访谈时间:2018年11月6日,访谈方式:电话访谈。

[24]详见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刘丽君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25]详见 [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版),彭小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6]汉语学界对于卢曼的系统的导引(包含译作)主要有:高宣扬:《鲁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Georg Kneer、Armin Nassehi:《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巨流图书公司1998年版;[德]玛格特·博格豪斯:《鲁曼一点通:系统理论导引》,张锦惠译,阮晓眉审定,暖暖书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以上三部著作/译作中就起深度而言,只能满足对卢曼社会学理论的通识性把握,尚不足以支持对卢曼社会学理论的专题教学。

[27]“semantically” 对应“semantisch”。

[28]Niklas Luhmann,Social System,translated by John Bednarz,Jr.with Dirk Baecker,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66.大意为:“同时,一种语意上确定的方向控制论自我再制的意义决定过程在同时被纳入考虑,并且赋予在各种相衔接的现实化选择中的事实以形式,在此过程中,当然,有些其他的东西往往是被排除的。”(笔者自译)

[29]Niklas Luhmann,Social System,translated by John Bednarz,Jr.with Dirk Baecker,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146.大意为:“先验哲学及其关于对象的中心思想被以区分为中心的符号学所代替。”此处主要在讨论德里达的解构主义哲学和胡塞尔先验哲学的关系。(www.xing528.com)

[30]Niklas Luhmann,Soziale Systeme:Gründrißeiner allegemeinen Theorie,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84,166.

[31]Joseph J.Pilotta and Wei-San Sun ed.,An Introduction to Niklas Luhmann:Logic and Investigation.New York,Hampton Press Inc.,2014,p.3.大意为:“由于事件是在一个穿越时间维度的语意/语义学语境中进行选择的,相关性事件的选择形塑为一个结构,在其中过去的事件的语意/语义学/含义以及未来可能性的视域不断地被当下的行为所再制。正如在第一章中Mickuas已经指出的那样,社会结构是对于有意义的/有语义学的含义的以及有相关性的事件的选择以及可能性的限制。”

[32]Detlef Ktause,Luhmann-Lexikon,Lucius&Lucius·Stuttgart,2005.

[33]Oliver Jahraus/Armin Nassehi u.a.(Hrsg.),Luhmann Handbuch:Leben-Werk-Wirkung,Springer-Verlag GmbH Duetschland,2012,115.

[34]原文如下:“Semantik,als bewahrenswert ausgezeichnete kondensierte und konfirmierte→Beobachtungen oder kurz Fixierung von Sinn für wiederholten Gebrauch,vorzugesweise in Textform.Im Unterschied zu einzelnen→Sinn aktualisierenden Ereignissen des Erlebens und Handelns steht Sinn für einen höherstufig generalisierten,relativ situationsunabhängig verfügbaren Sinn.Sinn kann sich auf alltäglichen Gebrauch von Sinn beziehen,der für jedermann verfügbar ist.Gepflegte Sinn hatesmit textförmig kondensiertem und konfirmiertem begrifflich abstrahierten Sinn zu tun.Die jeweilige Sinn steht in einem korrelativen Verhältnis zur gesellschaftlichen Struktur.Sie ist beobachtbar.Beobachtungen semantischer Veränderungen sind dann Beobachtungen gesellschaftlicher Strukturveränderungen.”Detlef Ktause,Luhmann-Lexikon,Lucius&Lucius·Stuttgart,2005,p.223.括号内文字为笔者注释,Sinn一词一般被翻译为意义,但是为了和Bedeutung区别,靳希平教授在其译作《另类胡塞尔》中将前者译为“意谊”,指代感性意义,将后者译为“意义”,指代经过反思的Sinn,此处为阅读方便,径行译为“感性意义”,见 [美]道恩·威尔顿:《另类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视野》,靳希平译,梁宝珊校,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5]原文如下:“〉Semantik〈ist der zentrale Begriff in Luhmanns historisch-empirischer Forschung.Luhmann versteht darunter einen kulturellen Vorrat von Konzeptionen,den man untersuchen kann,um zu sehen,wie Gesellschaften organisiert sind.Ursprünglich bezeichnet der Begriff einen Teilbereich der Linguistik,in dem es um die Bedeutung von Zeichen geht.Ausgelöst durch den Theorieexport des linguistic turn entwickelte sich in der Geschichtswissenschaft das Paradigma einer historischen Semantik,in dem der Bedeutungswandel von Begriffen erforschtwird,um Veränderungen in der Gesellschaftsstruktur zu erkennen.....Im luhmannschen Theoriedesign kommt dem Begriff 〉Semantik〈eine Schlüsselposition zu,weiler zwei unterschiedliche Aspekte verbindet,wie Gesellschaft konzipiertwerden kann:als System und als Struktur.Als System besteht die Gesellschaft Luhmann zufolge aus Kommunikationen,die aneinander anschließen.....Der Strukturbegriff zielt hingegen auf relativ stabile,dauerhafte Ordnungsmuster ab,die sich in einer Gesellschaftausbilden.Dazu zählen insbesondere die drei Typen segmentärer,stratifikatorischer und funktionaler Differenzierung.In der Auseinandersetzungmit dem Strukturbegriff stellt sich für die Systemtheorie die Frage,wie sich die beiden Vorstellungen von Prozessualität und Stabilität der Gesellschaft verbinden lassen.”Oliver Jahraus/Armin Nassehiu.a.(Hrsg.),Luhmann Handbuch:Leben-Werk-Wirkung,Springer-Verlag GmbH Duetschland,2012,115.

[36][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陈维杭校,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7][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以及 [美]列奥·施特劳斯:《迫害与写作艺术》,刘锋译,华夏出版社2012年版。关于“字里行间的阅读和写作的方法”,进一步的参考文献是 [美]亚瑟·梅尔泽:《字里行间的哲学:被遗忘的隐微写作史》,赵柯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38]Hans-Georg Moeller,Luhmann Explained:From Souls to Systems,Open Court,Chicago and La Salle,Illinois,2006,p.181.

[39]高宣扬:《鲁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0页。

[40]此处参见 [美]道恩·威尔顿:《另类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视野》,靳希平译,梁宝珊校,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三章第四节。

[41]所谓主体性悖论,即首先我们不能以直观概念表述的问题是,若承认本构分析作为一种也许可以适用于一个特殊的领域,但这种分析未必能够领会主体性的一般的解构,因为依照定义,主体性结构不同于各个区域结构。这里背后的观点是,假设意识有本质,可以被本质直观,那么我们必须同时假定“意识可以成为对象”,那么意识就不能为其他对象(诸区域)奠基。而世界性悖论则是说关于世界是否是对象的问题,如果世界不是对象,就不能以领会对象的方法来予以说明和解释,本型直观作为方法不适用于领会原则上从不会作为对象当下显现自己的,从不会是对象性的那种事物,其仅仅适用于构造区域的本体论和形式本征,因此,整体的世界特征绝对不是世界之内各个区域的特征,不是各个部分的特征,也不是所有对象的集合的特征。参见 [美]道恩·威尔顿:《另类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视野》,靳希平译,梁宝珊校,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四章第一节。

[42][美]道恩·威尔顿:《另类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视野》,靳希平译,梁宝珊校,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四章第五节。

[43][美]道恩·威尔顿:《另类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视野》,靳希平译,梁宝珊校,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五章第一节。

[44][美]道恩·威尔顿:《另类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视野》,靳希平译,梁宝珊校,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六章第二节。

[45]卢曼唯一明确地阐释“系统自我描述”的类型就在其《法社会学》(第2版)结论中,此时卢曼已经完成了后期理论的建构,其指出,法理论就是“法律系统的自我描述”,其具有“法律科学、法理论以及法教义学”三种形式。[德]尼克拉斯·卢曼:《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9页。

[46][德]鲁曼(Niklas Luhmann):《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119页。

[47][爱尔兰]德尔默·莫兰、约瑟夫·科恩:《胡塞尔词典》,李幼蒸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5页。

[48]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增补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74页。

[49][丹]丹·扎哈维:《胡塞尔现象学》,李忠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50]高宣扬:《鲁曼社会系统理论与现代性》(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4页。

[51][德]玛格特·博格豪斯:《鲁曼一点通:系统理论导引》,张锦惠译,阮晓眉审定,暖暖书屋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58页。

[52][德]尼克拉斯·鲁曼:《生态沟通:现代社会能应付生态危害吗?》,汤志杰、鲁贵显译,桂冠图书公司2001年版,第75页。

[53]例如在《社会中的法》中,卢曼就将“自我描述”称为法理论,详见 [德]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

[54]这里的“意义”可能和语言哲学上的“意义”有差异,在语言哲学上,“意义”作为一种语义学上的概念,一般指的是一个语词的指称(意义的指称论),也有基于指称论在“类概念”或者“属性概念”上存在的“指称不能”问题,发展出的意义的观念论、意义的途径论、意义的使用论等。如果把卢曼所说的“意义”引向语言哲学的话,实际上是困难的,反而是“语意”这一词汇更能够和语言哲学中的“使用论”结合起来——卢曼的语意更应该和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规则和生活形式结合起来,也即“语用论”,这就意味着,对于“全社会语意”的问题,不能诉诸具体的概念分析来理解,也即不能去问“全社会语意”指的是什么,而需要去问:“某一个代指全社会语意的词项应该如何使用”。

[55]Niklas Luhmann,Gesellschaftsstrukturund Semantik-Studien zurWissenssoziologie dermodernen Gesellschaft.Bd.1,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80,p.19.

[56]媒介(Medium)和形式:媒介不是一个促成两个事物之间的转换过程的工具,而是一群元素(中介性的基本物:mediales Substrat)的松散联结,形式则是在媒介中将某些元素紧密联结。在形式中我们无法感受到媒介的存在,媒介可以有多种形式。一些功能系统业已在演化中为自己创造出媒介,例如在经济系统中货币就是媒介,媒介里的元素是支付,经济系统借由货币这个媒介,将沟通中的对象(如产品、工作能力、时间等)转化为支付能力或者无支付能力,在货币这个媒介里可以出现各种形式,例如价格形式、私有制形式等。

[57][德]尼克拉斯·卢曼:《法社会学》,宾凯、赵春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9页。

[58][德]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550页。

[59]在《精神现象学》中,论毕“自我意识”之后,黑格尔进一步把自我意识上升为“理性——精神——宗教和绝对知识”,因此,我们也就能够大致推知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以“伦理”统一“作为自由之定在的客观法”和“主观的道德和良心”的逻辑脉络。或许也正是根据这一逻辑脉络,造成了黑格尔在消解“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对立以及其中每个元素的绝对化之后的过度“制度化”。

[60][澳大利亚]彼得·辛格:《黑格尔》,张卜天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86~87页。

[61]英语学界的研究,例证可见Hans-Georg Moeller,Luhmann Explained:From Souls to Systems,Open Court,Chicago and La Salle,Illinois,2006;Joseph J.Pilotta and Wei-San Sun ed.,An Introduction to Niklas Luhmann:Logic and Investigation.New York,Hampton Press,Inc.2014.德语学界的研究,例证可见Detlef Horster,Niklas Luhmann,München:Beck'scheReihe,Detlef Ktause:Lhuamnn-Lexikon,Lucius&Lucius·Stuttgart,1997;Walter Resese-Schäfer,Niklas Luhmann zur Einführung,Junis Verlag GmbH,1999;Detlef Ktause,Luhmann-Lexikon,Lucius&Lucius·Stuttgart,2005;Oliver Jahraus&Armin Nassehi u.a.(Hrsg.),Luhmann Handbuch:Leben-Werk-Wirkung,Springer-Verlag GmbH.,2012.前述书目已不再局限于对于卢曼系统理论的“介绍”,而聚焦在关键词的解释、元方法论的理解等哲学反思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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