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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16税法改革成果展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为了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6年、2009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和2011年6月30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5年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车船税法》,使车船税法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2005-2016税法改革成果展

为了使税法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时机和条件的成熟,我国从2005年开始逐步地对上一时期的税法进行了改革与完善。具体包括:①在商品与劳务税法方面:一是为了应对全球经济危机,2008年国务院修订并通过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失效),改生产型的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以及对因此而引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改革。二是为了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调控功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6年、2009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对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为:从2006年4月1日起,在课税税目中新增了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小汽车、摩托车、酒及酒精、汽车轮胎几个税目的税率进行了调整;从2009年5月1日起,将甲类卷烟的从价税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从价税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酒精消费税;从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从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税率为4%;从2016年10月1日起将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销售价格在130万元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三是为了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统一商品、劳务税制,优化税制结构,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具体为: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的试点;从2012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北京、天津等十省市;从2013年8月1日起,上述“营改增”的试点推广到全国试行,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邮政业“营改增”的试点;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全面推行“营改增”,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分失效),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增值税,营业税自此退出历史舞台。四是前一阶段大面积改革后,产品税已不复存在,2011年1月8日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将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实现了征税实际状况与法律规定的一致。五是于2006年4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失效)(以下简称《烟叶税暂行条例》),解决了《农业税条例》废止后对烟叶征收农业特产税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②在所得税法方面:一是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涉内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和2011年6月30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2004年之后,生活必需品价格不断上涨,为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影响个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其中3次修订皆集中于个人工资薪金的月费用扣除标准。另外,为了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2011年的修订对个人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也进行了调整,即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三是为了贯彻“三农”政策,更好地发展农业,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除了《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③在财产税法方面:一是2009年1月1日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并规定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统一了涉内涉外房产税法。二是国务院按照“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的战略指导思想,于2006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提高了税额标准,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了涉内涉外土地使用税法。三是统一并规范了车船税法。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通过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失效),废止了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统一了涉内涉外车船税法。5年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了《车船税法》,使车船税法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④在行为及目的税法方面:一是为了加强对耕地的保护,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缺问题和土地供需矛盾,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失效),对涉内涉外企业统一征收。二是为了使应税资源能够价税联动,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由点及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具体为:从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失效),从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从价计征,与此同时,取消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和海上自营油气田征收的矿区使用费,对涉内涉外、陆地与海上统一征收资源税;从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全面实施从价计征;从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三个品目的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6年5月9日,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包括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8]、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扩大征税范围等。三是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环境保护的紧迫需求下,2015年8月5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被补进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我国有了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税法。四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港口建设及海上干线公用航标的建设,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失效)(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并废止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五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畜牧业,2006年国务院废除了《屠宰税暂行条例》。六是为了适应各个地方已不征收筵席税的状况,2008年国务院在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将《筵席税暂行条例》列入其中。七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暂停征收以来无存在必要,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⑤在程序税法方面,《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简化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流程,税务机关应在当天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在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简化了纳税人减税、免税申请,减税与免税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这一时期的税法改革可以高度概括为:税法统一和税法“规范”。讲税法统一,是因为我国从实体税法到程序税法[9],皆由过去的“内外有别”实现了“内外并轨”。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这种统一为涉内涉外企业或个人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比较优化的税法环境。讲税法“规范”,是因为在这一时期,诸多税法并不是单纯地将涉内与涉外融合在一起,而是按照税收法定的目标,具备条件的直接制定或上升为法律,如《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车船税法》;尚不具备条件制定法律的,对其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如增值税法,在其设立之初,由于受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的限制,对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规定不允许抵扣,这种规定破坏了增值税本身所具有的不重复征税性质,2008年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不允许抵扣为允许抵扣,并不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而是回归制度的本然。这一时期的税法改革,是对上一阶段全方位、根本性变革的继续推进与深化,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主要是:实现了税法的内外统一、城乡统一与海陆统一,完成了增值税转型,分阶段全面推行了营改增改革,开征了环境保护税,完成了里程碑式的资源税全面改革,终结了古老的农业税、营业税等税种,铺就了18个实体税种[10]的税法格局。经过这一时期的改革与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法体系基本建立。但是,在实体税法方面,尚有14个税种依然未达到《立法法》第8条第6项规定的立法层次,有待彻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程序税法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化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催生了新的经济业态,人们在数字经济时代的生活习惯、工作方式商业模式等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税收征管法》已经明显不适应变化了的征管环境,不能保证实体税法的顺利实施,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刑法》等法律也不够协调,2008年我国正式启动了《税收征管法》的再次修订,2013年6月和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就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涉及《税收征管法》立法场域是以保护国家税收安全为主还是以保护纳税人权益为主的转型问题,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修法路艰。完善纳税人权利、增强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强化自然人的税收征管、提升税务机关涉税信息获取能力、确立纳税申报制度基础性地位、实现征管模式转型、完善税收争议处理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仍待借鉴国外经验,通过《税收征管法》的再次修订体系化解决。(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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