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争议案解析及法律适用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争议案解析及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12602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原告为微梦公司,被告为淘友技术公司和淘友科技公司。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争议案解析及法律适用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淘友技术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淘友科技公司)因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12602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原告为微梦公司,被告为淘友技术公司和淘友科技公司。微梦公司是“微博”社交软件的经营者,淘友技术公司和淘友科技公司则共同经营脉脉软件和脉脉网站,双方曾进行过商业合作。一审中微梦公司诉称,被告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1.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及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2.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3.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4.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故微梦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www.maimai.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App应用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万、公证费等其他费用10万元)。

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关于双方经营的内容

微梦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人,是网站www.weibo.com、www.weibo.com.cn、www.weibo.cn的备案人,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用户使用手机号或电子邮箱注册新浪微博账号,手机号需要验证,用户可以选择手机号向不特定人公开;用户头像、名称(昵称)、性别、个人简介向所有人公开,用户可以设置其他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职业信息、教育信息默认向所有人公开,互为好友的新浪微博用户能看到对方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共同经营脉脉软件及脉脉网站(网址为http://maimai.cn)。这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通过分析用户的新浪微博和通讯录数据,帮助用户发现新的朋友,并且可以使他们建立联系。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用户使用手机号或新浪微博账号注册脉脉,需要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脉脉账号的一度人脉来自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和新浪微博好友,二度人脉为一度人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和微博好友;与微梦公司合作结束后,用户只能通过手机号注册登录,一度人脉仅是脉脉用户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他人留存有脉脉用户的手机号,该人也会出现在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一度人脉不一定是脉脉用户。

《脉脉服务协议》第一条明确该协议为淘友科技公司与脉脉服务使用人之间的服务协议,还强调“用户下载、注册、登录、使用及连接脉脉服务等行为均被视为用户完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可由淘友公司单方随时修改,修改后的协议条款一经淘友公司公布即代替本协议的原条款,构成用户与淘友公司之间就本协议主题事由的全部、最新协议。如果用户不接受淘友公司修改后的最新协议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脉脉服务。如用户选择继续使用脉脉服务,则视为用户完全了解、接受并同意遵守淘友公司修改后的最新协议条款。用户特此声明,已经完全理解本协议相关内容,并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同时,认可协议内容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第二条约定“用户信息条款”对“用户个人信息”定义为“用户真实姓名、头像、手机号码、IP地址”。“非用户个人信息”则定义为“用户对脉脉服务的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反映在淘友公司服务器端的全部记录信息及其他一切……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信息,均为普通信息,不属于用户信息。”“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定义为“用户通过新浪微博账号、QQ账号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将被视为用户完全了解、同意并接受淘友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等方式使用其在新浪微博、QQ等第三方平台上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全部信息。用户一旦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淘友公司对该等第三方平台记录的信息的任何使用,均将被视为已经获得了用户本人的完全同意并接受。”“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为“用户提供包括好友印象、密友圈、人脉分布和关系链等脉脉服务的各项功能……淘友公司使用用户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第三方平台记录等信息。”“重要提示:为向客户提供脉脉服务,淘友公司将可能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将视为用户完全了解、同意并接受淘友公司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使用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特别说明:用户授权的明确性和不可撤销性。用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行为,即视为明确同意淘友公司收集和使用其用户信息,无需其他意思表示。用户对淘友公司的前述明确同意是不可撤销、基于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授权。淘友公司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用户可关闭账号或者停止使用脉脉服务,但是用户前述关闭或停止使用的行为,淘友公司此前经用户同意和授权对用户信息的一切使用行为,仍然合法有效。”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654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542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13日,通过iTunes搜索脉脉软件,查看《脉脉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前述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第二条约定“用户授权的明确性。用户注册、登录、使用脉脉服务的行为,即视为明确同意淘友公司收集和使用其用户信息,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淘友公司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特别说明:用户信息删除的选择权。脉脉注册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通过Email或者电话的方式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信息删除;淘友公司通过新浪微博、QQ等第三方平台收集并在脉脉上向授权用户展示的授权用户的用户好友信息,该授权用户及好友如发现有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亦有权通过Email或者电话的方式提出申请,进行相关信息删除,并附邮箱地址和电话。”“淘友公司承诺:淘友公司尊重授权用户的合法权利,尊重授权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收集、使用用户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新浪微博是一款社交媒体平台,侧重于实时交流,受众人群广泛,脉脉软件是一款基于移动端的人脉社交应用软件,侧重于职场,受众人群是职场人士,双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不同,受众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微梦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提出新浪微博和脉脉软件都属于社交应用,二者受众人群存在交叉、重叠,双方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类似,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微梦公司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合作情况

一审中,双方均提交了新浪微博开放平台的《开发者协议》,证明双方曾通过微博平台OpenAPI进行合作。该协议明确微梦公司依据本协议提供服务,本协议在开发者和微梦公司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开发者违反本协议时,微梦公司有权依照其违反情况限制或停止向开发者提供开放平台服务,并有权追究开发者的相关责任。协议第2.5条约定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5.1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2.5.5约定未经用户同意,开发者不得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数据及其他微梦公司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开发者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任何微博账号、密码,开发者不得收集或要求用户提供用户关系链、好友列表数据等。2.5.10如果微梦公司认为开发者使用用户数据的方式,会损害微博平台用户体验,微梦公司有权要求开发者删除相关数据并不得再以该方式使用用户数据。2.5.15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开放平台或微梦公司基于任何原因终止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微博开放平台中获得的数据。

一审中,微梦公司表示,根据《开发者协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为普通用户,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好友关系(无好友信息)、标签、性别,无法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和教育信息,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违反了《开发者协议》,使大量未注册为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也展示在脉脉软件中,且双方合作终止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仍使用大量非脉脉用户的微博用户信息。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为,微梦公司在微博开放平台对开发者获取用户信息给予不同的访问授权级别,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为最高级别权限。为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1398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398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3月10日,进入微博开放平台(网址为open.weibo.com),使用微博账号登录,标题栏显示有“微连接”“文档”“我的应用”等栏目。同时显示“已有接口(27组)”,包括“微博普通读取接口、微博普通写入接口、用户普通读取接口、复合关系普通读取接口、关系备注高级接口”等。微梦公司结合第13983号公证书进行解释,普通接口不用申请就可使用,但获取包括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高级接口需要申请,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申请关系备注高级接口并获得授权,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申请其他高级接口。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可教育、职业信息接口未申请,因发现不申请直接可以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就用了”,“以为合作级别就可以用”。

(三)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项行为,指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用户信息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用户自定义标签及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具体而言,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教育信息、职业信息,并非法使用这些信息;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不仅未及时删除双方合作期间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还非法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教育信息、职业信息、标签信息等。

第二项行为,指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具体而言,用户注册脉脉账号时,会被要求上传手机通讯录,同时,除非用户主动选择公开,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不公开。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取技术措施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非法获取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并将该对应关系用于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微梦公司强调,其未授权脉脉软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手机号,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若未使用手机号进行匹配,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匹配度。

第三项行为,指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模仿新浪微博加V认证机制及展现方式。

第四项行为,指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其构成商业诋毁。

为证明上述四项主张,微梦公司提交大量证据。针对第一项行为,微梦举证证明非脉脉用户的头像、名称、工作单位、教育背景、个人标签等内容与这些人在新浪微博中所使用的对应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体现了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的行为。针对第二项行为,微梦举证证明脉脉软件中出现的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非法获取了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并将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展示到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针对第四项行为,微梦公司公证了相关文章和声明,包括脉脉网站声明:“用户隐私是底线,脉脉无法接受与用户数据有关的任何要求,我们选择关闭微博登录!”以及脉脉创始人林凡题为:《脉脉遭新浪微博封杀:创业者如何同巨头共舞?》的文章。

二、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双方竞争关系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经营者应具有竞争关系。本案中,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经营脉脉软件。尽管新浪微博不仅是向用户提供创作、分享和查询信息的社交媒体平台,还是向众多第三方应用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而脉脉软件主要是一款职场社交应用,且新浪微博分别有网页版和移动客户端软件,脉脉软件仅为移动客户端软件,但这些外在形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双方都提供网络社交服务的实质。同时,双方用户群体、业务模式、经营范围都存在交叉重叠,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也都涉及尽可能吸引用户注册、登录、留存用户信息,并高效安全地使用用户信息等行为,而且本案主要的争议也是针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是否合法使用并展示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等,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以新浪微博为例进行抗辩并举证,类比说明其使用并展示用户信息的行为符合行业惯例。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对相关用户社交类信息的使用等方面存在竞争利益,具有竞争关系。

(二)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1.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

一审法院注意到,微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主张被非法抓取、非法使用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均为非脉脉用户信息,要判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非法抓取、使用这些用户信息,一审法院认为先要判断脉脉软件中的涉案非脉脉用户信息是否来自新浪微博,再根据双方合作情况判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抓取、使用涉案用户信息,进而论证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涉案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1)关于脉脉软件中涉案非脉脉用户信息的来源。

鉴于脉脉软件上线至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仅与微梦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合作期间,微梦公司通过微博开放平台向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供OpenAPI接口,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标签等信息。同时根据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所提交的第16543号公证书显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有脉脉用户通过上传手机通讯录联系人将非脉脉用户但为新浪微博互粉好友的头像等资料上传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服务器中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存在其他来源,对于微梦公司提交证据显示的与所对应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脉脉用户一度人脉中出现的大量非脉脉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应认定来源于新浪微博。本案证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用于协同过滤计算的数据源在数量及质量没有充分可靠保证的情况下,能计算出本案证据所显示的超出双方专家辅助人确认的准确率,不合常理。因此,涉案非脉脉用户的信息来源于协同过滤计算取得的意见,缺乏现实可能性,一审法院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尽管存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指出的第704号公证书中有少量非脉脉用户信息与该人在新浪微博中对应的职业、标签信息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不排除因该公证书取证时间在双方合作结束之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认可在双方合作后即无法获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从而无法更新此前获取信息所致,即使这些少量信息确实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获取,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出不准确信息的情况,不能当然推定其他信息系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出的准确信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有更多非脉脉用户信息与微博用户信息不同的情况。且综合一审法院前述分析意见,一审法院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涉案非脉脉用户信息来自新浪微博。

(2)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

本案中,双方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具体事实存在争议,亦对获取并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行为的合法正当性发生争议,对这两方面争议,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合作期间的争议:微梦公司在本案中表示,包括获取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内的高级接口需要申请。结合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第13983号公证书中显示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接口访问级别标注为“高级接口(需要授权)”,微梦公司专家辅助人对新浪微博OpenAPI权限体系的解释,以及双方专家辅助人确认新浪微博用户可以设置个人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公开的范围等情节,一审法院认为,正常情况下,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需要通过OpenAPI申请相应接口才能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微梦公司表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申请过关系备注高级接口,未申请包括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等其他高级接口。

针对本案证据显示的脉脉软件中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情况,微梦公司虽然承认其后台未查询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记录,但表示查询到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在双方合作期间大量读取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故微梦公司推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使用爬虫技术通过网页或其他途径非法抓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坚持认为其两个微博账号的行为系作为普通用户的访问行为,非抓取数据行为,与网络爬虫按秒为单位大量抓取网页内容的效率不可比。一审法院注意到,微梦公司提交后台记录所显示的“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的访问频次,2014年7~8月份峰值达到月1.6万次和9000次,平常每月访问频次稳定在2000次左右。针对此数据显示情况及双方专家辅助人对于网络爬虫技术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脉脉软件中呈现出的大量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仅凭“脉脉”“淘友网”两个微博账号通过新浪微博页面进行访问抓取,在通常情况下确实难以完成。当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其申请过微博开放平台的5个接口中没有教育、职业信息接口,只是发现直接可以用“就用了”,以为双方为“合作级别就可以用”。一审法院认为,不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取何种技术措施,都能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存在抓取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

关于合作结束后的争议:双方合作结束后,微梦公司关闭向脉脉软件的OpenAPI接口。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有权通过OpenAPI接口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标签等信息,也实际通过技术措施获得了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在微梦公司承认其从现有证据中无法体现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再次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微梦公司提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仍抓取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主张证据不足。

关于微梦公司提出从脉脉软件中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的个人标签推断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抓取了这些用户微博内容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新浪微博用户也有个人标签,该部分内容属于双方合作期间微梦公司允许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的内容,在微梦公司承认其无直接证据证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存在抓取新浪微博用户微博内容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合作结束后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使用行为,尽管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已及时删除脉脉软件中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但从微梦公司提交的证据看,在双方于2014年8月合作终止后数月间,脉脉软件中仍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基本信息,该情形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及其专家辅助人陈述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分阶段删除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不符,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结束后仍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信息。

一审法院结合以上分析,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以及在合作结束后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和是否正当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抓取、使用涉案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www.xing528.com)

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根据《开发者协议》《脉脉服务协议》,合法取得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并获得用户授权使用信息。对此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需要分析《开发者协议》及《脉脉服务协议》中授权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使用用户信息的约定。

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根据《开发者协议》约定,双方通过微博开放平台OpenAPI开展合作,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接受微梦公司提供的《开发者协议》。其中约定了用户数据是指用户通过微博平台提交的或因用户访问微博平台而生成的数据,用户数据是微博的商业秘密;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开发者不得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数据及其他微梦公司认为属于敏感信息范畴的数据等。一旦开发者停止使用开放平台或微梦公司终止对开发者在微博开放平台的服务,开发者必须立即删除全部从微博平台中获得的数据。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根据《开发者协议》,通过接入新浪微博OpenAPI接口获取新浪微博中的用户信息。根据微梦公司设置的OpenAPI接口权限体系,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需对调用接口的权限、频次、期限、级别等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获得。

可见,在双方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有权出于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之必要目的,并事先取得用户同意,就所需要的用户信息按微博开放平台OpenAPI接口规则要求取得。但对于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自认并未向微梦公司申请OpenAPI接口。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其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取得了微梦公司关于好友信息的明确授权,并类比举例通过新浪微博账号登录“大众点评”“今日头条”“知乎”等多个应用软件,提示有“该应用将访问你的公开资料、好友信息”等。微梦公司解释不同的第三方应用与新浪微博之间有不同的合作关系,第三方应用通过实际的授权接口取得相应的好友信息,而且即使获得,也不一定会从前端展现这些信息。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大众点评”等应用软件对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具体使用情形,仅以提示语中涉及“好友信息”不能当然认定这些应用软件所使用的“好友信息”即为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证据证明这些应用软件与新浪微博开放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履行情况,亦不能推论这些应用软件获取的权限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的权限一致。

另外,从微梦公司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公证的脉脉软件中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情况看,在双方合作终止数月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依然在脉脉软件中显示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未根据与微梦公司的协议,申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OpenAPI接口,即从微博开放平台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按协议要求及时删除相关用户信息,仍将包括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内的相关信息用于脉脉软件,该行为不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

关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协议。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了《脉脉服务协议》,明确该协议为淘友科技公司与脉脉软件使用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用户个人信息”为用户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和IP地址,“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为通过新浪微博等第三方平台注册、登录、使用脉脉软件的用户在新浪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填写、公布的全部信息。同时,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以证人张煜的证言证明用户实际授权情况。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述协议仅能约束脉脉用户与淘友科技公司,对非脉脉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本案证人代表了用户接受应用软件格式合同时的普遍状态,即曾作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员工的证人在无法准确区分脉脉用户与非脉脉用户的情况下,却同意向脉脉软件授权好友关系,可见用户授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更不能以此作为非脉脉用户的授权行为。即使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也不能当然地依据《脉脉服务协议》收集脉脉用户在其新浪微博中可能留存的相关非脉脉用户的信息,因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还应同时遵守《开发者协议》中要求的事先获得用户同意,并按OpenAPI权限规则通过申请接口获取信息的程序性要求。况且,本案也无证据显示双方合作结束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脉脉软件中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相关信息取得了这些用户许可。故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取得用户许可即获取并使用涉案非脉脉用户的相关新浪微博信息。

第二,关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抓取、使用涉案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正当的问题。

《开发者协议》约定了开发者可以为实现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之必要需求而收集相关用户数据。本案中,微梦公司所主张的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非法抓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包括头像、名称、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和个人标签等信息。一审法院认为,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具有较强的用户个人特色,不论对于新浪微博,还是脉脉软件,都不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目的的必要信息,而是需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付出努力,挖掘并积累的用户资源中的重要内容。另外,头像、昵称、职业、教育、标签等用户信息的完整使用能刻画出用户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等基本状态和需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能在合作结束后仍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这些信息之必要性给予合理解释,因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获取及使用行为,以及在合作结束后对涉案新浪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使用行为均缺乏正当性。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一审法院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双方合作期间实施了非法抓取、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的行为;在双方合作结束之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使用涉案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

2.微梦公司主张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非法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

要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非法获取并展示上述对应关系,一审法院认为需要对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该对应关系的方式作出基本判断,同时分析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所称的行业惯例是否成立。

(1)关于对应关系的获取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可以从脉脉用户注册程序及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微梦公司合作情况进行考虑。脉脉软件上线至今,仅能通过新浪微博账号注册登录或通过用户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且脉脉用户需要上传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而大量新浪微博用户也使用手机号注册登录。因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能掌握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的手机号等信息,即使该人未注册脉脉账号;微梦公司能掌握包括手机号在内的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考虑到双方合作情况及本案证据显示出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展示的对应关系的高度准确性,加之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交的第16543号公证书所显示的通过查询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服务器中留存的非脉脉用户马某某的手机号,能直接找到上传该手机号的脉脉用户及马某某在新浪微博的账号(马某某在新浪微博中的名称实际为龙某某)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从常理推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将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号与其从新浪微博取得的用户手机号进行了匹配。

(2)关于涉案对应关系的展示属于行业惯例。

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表示新浪微博、微信、人脉通、得脉等其他应用软件也展示涉案对应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要成为行业惯例,通常应满足为实现产品或服务的必要功能并被该行业经营者普遍采用的情形。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承认这种对应关系的展示是为了引导脉脉用户邀请新浪微博用户加入脉脉,该行为显然属于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增加用户规模的市场行为,非必要的功能性设置。

综合一审法院对微梦公司主张的上述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曾经存在合作关系,在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明确了解需要通过申请获得微博用户相关信息的接口权限,且合作终止后应当及时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用户信息的情况下,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期间超出许可范围抓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并在合作终止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使用来自新浪微博的用户信息作为脉脉软件中非脉脉用户的相关信息;同时,非法获取并在一度人脉中展示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使大量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及好友关系展现在脉脉软件中,便于脉脉软件拓展自身用户群,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一审法院认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针对脉脉软件一度人脉中体现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获取及使用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也缺乏正当理由。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危害到新浪微博平台用户信息安全,损害了微梦公司的合法竞争利益,对微梦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在脉脉网站(网址为www.maimai.cn)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8 998;4.驳回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审判决作出后,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三项,改判驳回微梦公司对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与微梦公司合作期间取得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系合法获取、合法使用,一审法院认定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非法“抓取”获得相关信息,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2.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具有合法性,并未违反《开发者协议》或《脉脉服务协议》之约定。3.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正是脉脉作为职场社交软件最核心的功能之一,脉脉软件获取并使用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属于为程序运行和实现功能之必要目的,符合《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具有正当性。4.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合作结束后已按照《开发者协议》的约定删除从新浪微博获取的相关用户信息,并不存在合作结束后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且数据清理过程中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5.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从未展示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其获取该等对应关系并非通过手机号进行匹配,且获取和使用该等对应关系并未侵犯新浪微博的竞争商业利益,亦未危害新浪微博用户的信息安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6.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声明及陈述的内容均具有事实依据和真实来源,并未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7.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现已全部删除从新浪微博平台获取的用户信息,并已删除相关网络媒体发表的言论,一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内容——要求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可执行性。

四、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主张其获得新浪微博OpenAPI“合作级”频次授权后就可以直接读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亦认可其并没有就获得读取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的权限单独提交申请。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主张上诉人为普通用户,可以获得新浪微博用户的ID头像、好友关系(无好友信息)、标签、性别,但其通过OpenAPI接口无法直接获得新浪微博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二审庭审中,双方的专家辅助人均认可在互联网中取得数据信息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即经合法授权后的获取和通过爬虫技术手段的抓取,这两种取得数据信息的方式均会在数据方的后台留下日志。如双方专家辅助人所陈述,如果脉脉采用爬虫的方式抓取新浪微博中用户数据,新浪微博的服务器上会留下相关的日志。但是,本案一、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均未提交其后台被爬虫抓取的相关日志,亦未提交其他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爬虫抓取相关数据,且未就其不能提供前述日志给出合理解释。虽然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主张了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能通过建立大量微博账户,模拟正常用户行为在网页主站、无线客户端等进行信息抓取或者购买大量IP来伪造调用IP来源,通过伪造为正常用户的请求等手段实现信息抓取。但是,其并未就上诉主张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尚未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从而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在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通过接口获得相关数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由于缺乏证据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绕过OpenAPI接口非法抓取相关信息,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推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通过OpenAPI方式获取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

从(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3983号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来看,在“获得用户职业信息”的访问授权权限中明确写明访问级别是高级接口(需要授权),同时,在该公证书中亦体现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已有接口为27组,结合被上诉人微梦公司对于该27组接口的具体解释,其中“用户普通读取接口”的权限仅为“用户的信息获取接口,可以读取到用户的头像、昵称等信息,但无法读取到用户较为隐私的高级信息内容,比如:用户的职业,教育信息等”。由此可见,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开发者协议》并没有获得读取用户的职业信息和教育信息的权限。此外,《开发者协议》约定“用户同意”与“获得的是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之间是并列的两个条件,而非选择性条件。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得用户信息时必须取得用户的同意,用户的同意必须是具体的、清晰的,是用户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由做出的决定。关于获取的用户信息应坚持最少够用原则,即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即收集信息限于为了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从主观状态来讲,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明知自己是基于《开发者协议》从而可以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但却无视《开发者协议》的具体内容约定,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用户数据信息,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

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数据提供方向第三方开放数据的前提是数据提供方取得用户同意,同时,第三方平台在使用用户信息时还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其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再次取得用户的同意。因此,在OpenAPI开发合作模式中,第三方通过OpenAPI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没有基于《开发者协议》在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读取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其获取前述信息的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开发者协议》的内容,未能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及自由选择权,一定程度上破坏了OpenAPI合作开发模式。

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获取并使用非脉脉用户的新浪微博信息,节省了大量的经济投入,变相降低了同为竞争者的新浪微博的竞争优势。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在双方合作终止后数月期间,脉脉软件中仍存在大量新浪微博用户基本信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合作关系结束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仍存在非法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并无不当。

(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否展示了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其如何实现该对应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可以确认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在未注册脉脉账号的情况下,因为脉脉用户上传个人手机通讯录而使得该通讯录中联系人的新浪微博信息能够在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展现。其次,关于这种对应关系的获取方式,被上诉人微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了抓取新浪微博用户手机号码的行为,但是,其提供了协同过滤算法的目前发展状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技术效果需要的条件,以此来论证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是无法通过协同过滤算法实现如此高精准的计算结果以及极具个性化的匹配关系。对此,法院认可协同过滤算法确实可以计算出这种对应关系,亦不否认经过技术的改进或算法的提高,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现高精准的计算结果甚至计算出极具个性化的匹配关系。但是,考虑到目前协同过滤算法的发展水平、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所拥有的基础数据情况及最终展现的对应关系的高度准确性、极具个性化特点的信息的对应关系等因素,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应就其如何实现本案中展示的高精准以及极具个性化的对应关系进行说明。本案中,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并未能就其所采用的协同过滤算法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协同计算前如何辨别基础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如何对基础数据进行筛选等问题进行说明,特别是没有就在新浪微博信息中未填手机号码的用户如何通过协同过滤算法,精准的计算出其与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说明。因此,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法院认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主张其全部对应关系均系通过协同过滤算法计算得出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从脉脉用户注册程序及双方合作情况来看,脉脉软件在与新浪微博合作期间,仅能通过新浪微博账号注册登录或通过手机号码注册登录,且脉脉用户注册登录的前提需要上传手机通讯录联系人,而大量新浪微博用户也通过手机号码注册登录。由此可见,通过手机号码将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相对应成为最直接、最高效、最准确的方法。考虑到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的高度准确性及极具个性化的微博信息亦能与相应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相对应,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采取了其他方式获取前述对应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规则及在案证据,推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获取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信息对应关系时存在通过手机号码、其他类似手机号码的用户精准信息进行匹配的行为。一审法院从常理推断认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系将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手机号与其从新浪微博取得的用户手机号进行匹配的方法不当,对于技术问题的查明,法院应该充分运用举证规则,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判断法律事实而不能直接基于常理进行推断。

2.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展示用户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首先,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获取了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其将该信息展现在脉脉软件的人脉详情中,虽然好友名称仅显示通讯录名称而非新浪微博账号,但对于微博用户而言,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是用户的主要信息,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公开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他人就可能由此对应新浪微博用户的账号信息。即使如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所言“脉脉未披露手机通讯录联系人的新浪微博账号,是该新浪微博用户对其个人信息未设置隐私策略,选择完全对公众公开……”,根据《开发者协议》2.5.1规定:开发者应用或服务需要收集用户数据的,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同意,仅应当收集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用户数据和用户在授权网站或开发者应用生成的数据或信息。开发者应当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新浪微博用户选择对公众公开个人信息,并不意味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可以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获取用户头像信息、标签信息、职业信息、教育信息并展示在脉脉软件的人脉详情中。其次,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将微博用户的信息与脉脉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进行对应关系的展示,使得在脉脉软件运行环境中非脉脉用户的微博信息进行了公开展示,而这样的展示并没有告知非脉脉用户亦未得到其同意,严重损害了非脉脉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现将微博用户的信息与脉脉用户上传的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进行对应的方法中,存在通过获得微博用户手机号码进行匹配的情形。目前我国个人手机号实行实名登记,手机号码是微博用户的重要个人信息,获取、使用涉及到个人的重要信息或者敏感信息应得到用户的明确同意。无论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微博用户手机号码,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第一,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将对应关系进行展示亦不属于行业惯例。第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获取并展示对应关系的行为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诉人微梦公司的竞争利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展示对应关系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实施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仅摘录判决结论部分)

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在公开声明中没有客观、完整地呈现双方终止合作的前因后果,披露方式显属不当,将会误导新浪微博用户及其他相关公众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产生泄露用户信息、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的错误评价,损害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四)一审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适当(仅摘录判决结论部分)

本案中,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因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用户群体广泛、影响范围巨大、危害性显而易见及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没有全额支持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诉讼请求,酌定200万元的赔偿数额没有明显不当,二审法院不予调整。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8 600元,由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万元,由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 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 800元,由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