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驿:驿站、邮驿等设置及其作用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驿又称为驿站、邮驿等。因此有驿馆、驿使、驿马、驿田等设置。各个军事单位包括其下设的烽、驿等与各级行政、军事中心形成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信息循环体系,以便及时知悉情事,采取必要的军事和行政防御行动。驿马驴借出后死亡的,由驿长赔偿补全驿马数。驿长之外,每一驿还有驿吏、驿子、驿丁等人员。在驿和驿长等受到威胁时,驿吏负责保卫其安全。驿使邮驿、驰驿。

驿:驿站、邮驿等设置及其作用

驿又称为驿站、邮驿等。驿站之设,功能诸多。既是驿站交通服务点;又是军事信息、政府公文上行下达、物资人员等动态传递转接点。因此有驿馆、驿使、驿马、驿田等设置。丝绸之路交能够在唐代得到迅速的发展,“除了唐朝的国力强盛和对丝路的各种保护性措施的先后实施等原因以外,驿的设置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之一。”[194]

1.驿的设置

唐代州城与州城之间有官修道路,因为有官方所置的交通服务点驿,故为驿道。长安西行经河西走廊,到西域的驿道,即为丝绸之路。唐代的驿道上,“凡三十里有驿,驿有长,举天下四方之所达”[195]。“若地势险阻及须依水草,不必三十里”。[196]即驿道上相隔三十里设一驿站,设有驿长专门负责传送各地信息到县、州、中央;或将中央、州、县军政命令传送到各地。自长安向西的驿道上,岑参《初过陇山途中呈宇文判官》中云:“一驿过一驿,驿骑如星流。平明发咸阳,暮到陇山头。”[197]即沿途相应点皆设有驿。唐莉芸在《唐代丝绸之路东段长安至敦煌间的馆驿》一文中对唐代长安到敦煌间的驿做了整理,绘图2-3如下。

图2-3 唐代丝绸之路东段长安至敦煌间馆驿图

注:该驿馆图引自杨希义,唐莉芸:《唐代丝绸之路东段长安至敦煌间的馆驿》,《敦煌研究》1994年第4期。

“驿站交通系统的建立与发展是维持古代丝绸之路贸易畅通的基本条件。丝绸之路的驿站交通系统是建立在各大帝国既有的交通系统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起来的,体现了地区统一对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特别是中国汉唐王朝的西北驰驿系统,罗马帝国的军事大道系统和安息与萨珊帝国的驿站系统都为促进丝绸之路的产生和维持丝绸之路的繁荣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同时,丝绸之路也促进了各国已有的道路系统获得在政治战争之外的新的意义,促进了这些既有的道路系统的改善,深化了道路系统的经济意义,支持了驿道系统的维修与增强,并形成了初具规模的贸易商路网络”[198]

因此,与烽作为报警为主相比,驿则以报奏具体事务和传令为主。各个军事单位包括其下设的烽、驿等与各级行政、军事中心形成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的信息循环体系,以便及时知悉情事,采取必要的军事和行政防御行动。

2.驿的管理

驿在中央由兵部驾部郎中、员外郎负责统一管理。《唐书·职官志二》记载:“驾部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舆大夫也),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郎中、员外郎之职,掌邦国舆辇、车乘、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簿籍,辨其出入,司其名数。”[199]

这说明驿在中央由驾部郎中、员外郎分管,而驾部郎中、员外郎为兵部职官。

馆驿使巡检驿事。馆驿使,也称馆驿巡官,对驿事进行不定时的巡察。唐初“御史二人知驿”,“开元中,令监察御史兼巡传驿,至二十五年,以监察御史检校两京馆驿。大历十四年,两京以御史一人知馆驿,号馆驿使”[200]。《大唐传载》:“郑公审,开元中为殿中侍御史、充馆驿使,令每传舍立辰堠,自公始也。”[201]资治通鉴》记载:“唐制,节度使属官有行军司马、副使、判官、支使、掌书记、巡官、衙推各一人,同节度副使十人,馆驿巡官四人。”[202]这反映了“馆驿巡官”类似于节度使之职的官员,在全国只设有四人,负责巡察各地驿事。《唐文拾遗》卷42《谢职状》“特赐署充馆驿巡官者”。《谢改职状》“右某伏蒙仁恩,特赐公牒,改署馆驿巡官,令随旄旆西去者……”说明馆驿巡官一般由京官担任,并带有“旄旆”为其标志。

驿长。驿置驿长,管理具体驿事。《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凡三十里有驿,驿有长,举天下四方之所达。”[203]三十里一驿的驿长,负责着天下的交通服务。关于驿长的人数,《唐六典·尚书兵部》记载:“每驿皆置驿长一人。”[204]《唐令拾遗·厩牧令》也记载:

凡驿,各置长一人,取驿户内家口,富干事者为之。一置以后,悉令长仕,若有死老病及家贫不堪任者立替。其替代之日,马及鞍具欠阙,并征前人。若缘边之处,被蕃贼抄掠,非力制者,不用此令。

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填。

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减一等。准令,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填。是故驿长借人驿马,得罪稍轻。[205]

此记载说明,每一驿设置一人为驿长,选专门的驿户富裕人家中干练者出任。一旦驿长选定,要长期担任。如果驿长死,或病老家贫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则立即替换。替换之前,驿长必须缴清驿马及马鞍等财物,所欠追付或赔付。在平时,驿长不能随意借出驿马、驿驴等。如果驿长私自借出驿马驴等,视为犯罪,会被判刑。驿马驴借出后死亡的,由驿长赔偿补全驿马数。《唐律》规定:“借驿马及借之者,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各减一等,罪止杖一百”;《唐律疏议》解释:“即私借驿马及官司借之者,各杖一百,五日徒一年。计庸重者,从上法,谓计驿马之庸,当上绢八疋,合加一等,徒一年半。即驿长私借人马、驴者,减一等,准令:驿马、驴一给以后,死即驿长陪填。是故驿长借人驴、马,得罪稍轻。各减一等,谓上文借驿马、驴,加受所监临财物一等,今驿长借人驴、马,各减一等,与受所监临财物罪同,罪止杖一百。”[206]

所言私借驿马,一经借出,驿长与借马的私人或官方人等,都要有杖责一百的处罚。如果借出时间到达五天之久,则各判刑一年。

驿长之外,每一驿还有驿吏、驿子、驿丁等人员。驿吏有武吏和典吏(文吏),负责驿的护卫和文书等事务。如《旧唐书·方伎·金梁凤传》所记:“梁凤在河陇,谓吕諲曰:‘判官骨相,合得宰相。须得一大惊怖,即得。’諲后至驿,责让驿长,榜之。驿吏武将,性粗猛,持弓矢突入,射諲,矢两发,几中諲面,諲逾墙得免。”[207]

说明驿有驿吏,而且配有弓箭武器。在驿和驿长等受到威胁时,驿吏负责保卫其安全。此外还有文案典吏。如《唐令拾遗·公式令》记载,各级官员经驿,“须将典吏者,临时量给”[208]。即官方到驿,需要典吏时,驿也能够提供。

3.驿使、驿吏、驿子

驿配有专门送信的“驿使”,并有负责牵送马的驿子。

驿使邮驿、驰驿。一般紧急军务派遣驿使邮递军事信息。《唐律疏议》记载:“谓差为驿使……邮驿本备军速[209]……在京诸司有事须乘驿(马),及诸州有急速大事,皆合遣驿(使)。”[210]即中央诸司和地方各州县在有紧急军情或大事使,可派遣驿使传递或奏报事宜。驿使被差遣时,须要拿到符券即可乘骑驿道的驿马,并一路特殊通行,如《唐律疏议》记载:“谓差为驿使而未得符、券,辄即乘者,徒一年。”[211]即驿使乘骑驿马,必须要拿到“符券”。据《唐律疏议》记载,按式各地“州及镇、戍、武库门”每天必须按时开闭。“擅开闭者,加越罪二等,处徒二年……州、县、镇、戍等长官主执钥者,不依法式开闭,与越罪同。其坊正、市令非时开闭坊、市门者,亦同城主之法。州、镇、戍城门各徒一年,自县城以下悉与越罪同……若有警急驿使及制敕事速,非时至州县者,城主验实,亦得依法为开”[212]。可见驿使经过,城门不该开时,也可以特许开城门。

皇帝下发地方的文书,也用驿使邮递。如《唐六典·门下省》记载:“凡制敕慰问外方之臣及征召者,则监其封题。若发驿遣使,则给其传符,以通天下之信。”[213]

据《唐会要》记载:“上所及下,其制六: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州,州下县,县下乡,皆曰符也。下之达上。其制有六:上天子曰表,其近臣亦为状,上皇太子曰笺,启于其长上公文皆为牒,庶人之言曰辞。”[214]

故“制敕”皆为皇帝下发的文书。皇帝慰问地方的制、勅,以及对地方官员的征召文书下发各地,一般也是密封后送到驿,驿派遣驿使邮驿递送到各地具体地点。

驿使除了中央与地方之间邮递传信外,还有地方军事紧急时向各处的邮递传信。事关军急,快马邮递送信,谓之驰驿或飞驿。《新唐书·马周传》有“飞驿以达警急”[215]之说。《唐令拾遗·公式令》也记载:

凡国有急速大事,遣使驰驿向诸处相报告者,每年朝集时,具录使人位、姓名,并注发时日月、给马匹数、告事由状,送太政官。承告之处,亦准此。太政官勘当,有不应发驿者,随事推科。[216]

即地方有发遣驿使驰驿,向各处传军警信息者,每年在到中央朝集时,地方官要向太政官汇报,所遣驿使姓名和所用马匹数以及具体事由。

五品以上京官及此事外出,或地方下发地方公文者,和地方下至州一级对中央的表、疏、贺等文书传送者,也派遣驿使。《唐律》规定:“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及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若依式应须遣使诣阙而不遣者,罪亦如之。”《唐律疏议》解释:“皇帝践祚及加元服,皇太后加号,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并奉表、疏贺,州遣使,余附表。此即应遣使诣阙,而不遣者,亦合杖一百,故云罪亦如之。”[217]表明中央与地方之间护送公文,地方上对州一级对皇室大事的贺文书等,以及五品以上京官及刺史等外巡,都应派遣驿使。如果驿不发遣,要受百杖之刑。但不应派遣驿使却派遣了,与之同罪。

驿使被差遣邮驿、驰驿,一般有严格的时日限制,在限期内必须完成所差事务,并及时回驿。《唐令拾遗·公式令》记载:

诸州使人,送解至京,二十条已上,二日付了;四十条已上,三日了;一百条已上,四日了;二百条已上,五日了。[218]

具体规定了时限。诸州驿使至京都,20~40条事由,在京可停留两日。40~100条,可停三日。100~200条,可停四日。200条以上,可停五日。驿使在被差遣和回驿途中不得无故停留。《唐律》规定:“若军务要速者,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违一日,加役流。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绞”。《唐律疏议》解释:“军务要速,谓是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稽一日,徒一年,十一日,流二千里,是为加三等。有所废阙者,谓有稽迟废阙经略、掩袭、告报之类,违一日,加役流,称日者,须满百刻。以故陷败户口、军人、城戍者,谓由驿使稽迟,遂陷败户口、军人、卫士、募人、防人一人以上及诸城戍者,绞。若临军对寇,告报稽期者,自从乏军兴之法。”[219]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到,在有“征讨、掩袭、报告外境消息及告贼之类”紧急军务时派遣驿使。驿使必须急速完成任务。期间如果无故停留一日,要判刑一年。而迟达一日,要流放到二千里外。如果因为其停或迟致使丢城失地的,处罚为绞刑

驿使所邮递的公文,必须亲自妥善保管,并直接送达,不得转手其他人送。《唐律疏议》记载:“有军务要速,或追征报告,如此之类,遣专使乘驿,赍送文书”,“诸驿使无故以书寄人行之及受寄者,徒一年”[220],但“其非专使之书”[221]例外

驿使必须按照公文要送达地点,准确邮递送达,不能将公文递送错地方。《唐律》规定:“诸驿使受书,不依题署,误诣他所者,随所稽留,以行书稽程论减二等。若由题署者误,坐其题署者。”《唐律疏议》解释:“文书行下,各有所诣,应封题署者,具注所诣州、府。使人乃不依题署,误诣他所,因此稽程者,随所稽留,准上条行书稽留之程减二等,谓违一日杖六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若有军务要速者,加三等。有所废阙者,从加役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以故有所陷败,亦从绞上减二等,徒三年。若由题署者误,谓元题署者错误,即罪其题署之人,驿使不坐。”[222]说明驿使要送的公文有“题署”送达地,即使密封“题署”者,也有需要送达的州府地。公文递送过程中,迟达或错送他处,都要判刑。因此导致严重后果者,要判刑三年。但如果因为题署地址本是写错者,由题署者负罪责,与驿使无关。

驿子。驿还有负责牵送马的驿子。《唐令拾遗·公式令》记载:依照《唐令》,“驿子者,驿马引导,驿家一人耳”[223]。即官员和驿使所乘驿马,要另外派牵马回驿的驿子。因为经过驿站,必须换马。驿子要将换下来的马,歇息喂好,并带回原驿。驿子的人数,《唐六典·尚书兵部》记载:“量驿之闲要以定其马数,……凡马三名给丁一人。”[224]即三匹驿马则置驿子一人。官员“增乘驿马”如“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皆数外别给驿子”一人。

4.驿馆、驿田、邮驿

驿设有驿馆,也称馆驿。唐代在“长安经河西至西域的6000公里丝路上实行驿馆制。……驿站的职责是供给过往官员、国外使团和客商的食宿及牲畜草料,……驿站周围往往形成商货集散地,也有民办的客店、商铺手工业作坊等。”[225]太平广记》卷251“累路馆驿,供菜饭而已”。敦煌文书中,瓜州城和沙州城之间的“第五道”上,所设的“新井驿”等“十驿”,也“供客使等食”[226]

驿馆为相关人员提供住宿。《唐律》规定:“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唐律疏议》解释:“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杂令:私行人,职事五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边远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勋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辄受供给。谓私行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准赃虽少,皆杖一百;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准盗论。虽应入驿,准令不合受供给而受,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强者,各加二等。”[227]

按照唐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五品以上的“职事”官、二品以上的“散官”“国公”以上爵位者,途经驿馆时,能够到驿馆住宿,并享受相应级别的伙食。“边远及无村店”的地方,“勋官五品以上及爵”者,可以到“屯驿”住宿,但“屯驿”处并不为其提供饭食。私人出行经过驿馆,不得住宿和吃饭。如果无视法规,到驿馆住宿,则要处罚为“笞”(鞭打)四十。如果吃饭,则受罚为“杖”(棍打)一百。应该住宿,而不能吃饭者,如果吃饭,也一样。强迫应该供给者,罪加“二等”。

驿馆也为邮亭。颜师古认为:“邮亭,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亦如今(唐)之驿馆矣。”[228]即唐代的驿馆与汉代的邮亭一样,是邮递文书等之所。

驿道和驿馆的设置在唐代也象征着政府政治交通所在。《唐会要》记载:“显庆二年(657年)十一月,伊丽道行军大总管苏定方,大破贺鲁于金牙山,尽收其所据之地,西域悉平。定方悉命诸部,归其所居,开通道路,别置馆驿,埋瘗骸骨,所在问疾苦。分其疆界,复其产业,贺鲁所虏掠者,悉检还之。西域诸国,安堵如故,擒贺鲁以归。”[229]

可见苏定方在唐高宗显庆二年(657年)平定西域西部西突厥可汗贺鲁后,在当地修筑驿道,设置馆驿。唐政府所控丝绸之路驿道通到原西突厥故地,即西域西部地区。可见驿道和驿馆的设置,在当地起到了安定民心,稳固唐统治的作用。

驿置驿田。《唐令拾遗·田令》记载: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疋,给地四十亩。若驿侧牧田之处,疋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疋给田二十亩。[230]

说明每一驿国家都在附近处给有“封田”。同时每一匹驿马还有40亩田地,如果驿旁有牧田,则为35亩。另外为传送过往歇转的驿马也有20亩的田地。

此外,驿馆的费用还有军资供应的情况。如《唐文拾遗》卷43《谢再送月料钱启》记载:“某启,昨日军资库送到馆驿巡官八月料钱。”[231]表明当地的军资库出军资为经过驿的军马提供了马料费用。

5.驿马、传马

诸驿都有驿马和驿驴。驿马及其数量。《唐令拾遗·厩牧令》记载:(www.xing528.com)

诸量驿之闲要,以定其马数:都亭七十五匹,诸道之第一等减都亭之十五,第二、第三皆以十五为差,第四减十二,第五减六,第六减四。其马官给。有山阪险峻之处及江南、岭南暑湿不宜大马处,兼置蜀马。

凡诸道置驿马,大路廿匹,中路十匹,小路五匹,使稀之处,国司量置,不必须足。皆取筋骨强状者充。每马各令中中户养饲,若马有阙失者,即以驿稻市替。其传马每郡各五,皆用官马,若无者,以当处官物市充。通取家富兼丁者付之,令养以供迎送。[232]

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到驿马的数量,由驿的位置重要性,以及经驿的驿道大小而定。京都附近的驿,有驿马75匹。地方诸驿道一等大路上的驿置有60匹。二等、三等驿道诸驿有15匹。四等驿道诸驿12匹。五等6匹。六等4匹。驿在山险路难行处,则置骡子或蜀马。同时地方诸驿道的驿,还有传马。大驿道上的驿,有20匹传马。中等驿道上的驿,备有10匹传马。小驿道上的驿,要备有5匹传马。偏僻处驿道上,经常没有需要之处的驿,可以不备传马。这些驿马和传马都由官方选取强壮的马匹配给,平时由驿附近的中等人家饲养。如有死伤等,则由驿负责粜卖驿地所产粮钱购买替补。另外,每郡还选官马置5匹传马,专门负责迎送官方人员的过往。如若缺少,由当地官方负责补给,并交由当地富裕家户人丁饲养。

唐政府为各级官员平时都配备有马匹。《新唐书·百官志一》中记载:“凡给马者,一品八匹,二品六匹,三品五匹,四品、五品四匹,六品三匹,七品以下二匹。”[233]官员出行,需要另外配给驿马时,才给符乘驿。

驿马的饲养都有专门的驿田。《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凡驿马,给地四顷,莳以苜蓿。……凡传驿马驴,每岁上其死损、肥瘠之数。。”[234]饲养者和驿每一年要上报驿马、驿驴的健康状况,及其具体变化。

驿马都有特殊标志,以与其他马匹区别。《唐六典·三府都护州县官吏》记载:“凡驿马以‘驿’字印印左肘,以州名印印项左。”[235]即驿马的标志有二处。一是左肘的“驿”印。二是马驴脖子左侧的州名印。

驿驴。驿驴为六品及其以下官员准备的驿乘。《唐律》规定:“诸增乘驿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马者,减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余条驿司准此)。”《唐律疏议》解释:“数外剩取,是曰增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驿马者,又准驾部式: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即是应乘驴之人,而乘马,各减增乘马罪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者,谓驿马主司知增乘驿马及知应乘驴而乘马等情者,皆与乘者同罪。不知情者,勿论。余条驿司准此者,谓枉道及越过、赍私物之类。”[236]这说明六品以下的官员乘驿,除非事务特急时乘驿马,一般都乘驿驴,乘驿马也要在交差后回归途中,转乘驿驴。如果不按规定乘驿马,则视为“增乘”,要负罪判刑,并要判给驿马者同罪。

6.乘驿(驿马、传马)、遣驿使的凭证

乘驿为乘驿马、驿驴以及使用传马等。乘驿和遣驿使必须出具可以乘驿的凭证。鱼符、传符、木契、旌节为凭乘驿马或派遣驿使。

鱼符。鱼符有随身鱼符和铜鱼符。随时鱼符。随身鱼符为五品以上官员的官位身份证明,依令凭其可以乘驿马。据《唐令拾遗·公式令》记述:

诸皇太子给玉鱼符,左二右一,左者在内,右者随身。

诸亲王者并给随身鱼符。亲王以金造,余以铜造,皆题云:其位姓名。其官只有一员者,不须着姓名。即官名与曹司同者,虽一员亦着姓名。随身者,仍着姓名。左二右一,右符随身,左符进内。其随身符以袋盛,三品以上饰以金,五品以上饰以银。薨卒者不进收。若在家非时及出使,别敕负检校,并领兵在外,不别给符契。若须回改处分者,勘符同,然后承用。[237]

即太子、亲王、五品以上官员有随身鱼符。太子的随身鱼符为玉制,亲王鱼符为金造,三品以上官员鱼符铜造饰金,五品以上官员的鱼符铜造饰银,都是两半,左二右一。左藏,右随身袋盛携带。鱼符刻有官位名,官位只有一员者,不刻姓名,其余都刻有姓名。有随身鱼符的官员出行或领兵,直接使用随身鱼符乘驿,不须另请。

铜鱼符。铜鱼符为门下省因军务或传发公文等临时性乘驿凭证。《唐律疏议》记载:“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省。其符,以铜为之,左符进内,右符在外。应执符人,有事行勘,皆奏出左符以合右符。所在承用事讫,使人将左符还。其使若向他处,五日内无使次者,所在差专使送门下省输纳。”[238]即铜鱼符也为两半,左藏右付外。有要紧事物时,出左半部分,乘驿往右半部分的所在地,和符行令。

铜鱼传符为凭证的乘驿,还须加盖传符印。传符印由诸司长官保管。“诸应给鱼符及传符,皆长官执。长官无,次官执”。《唐六典·门下省》记载:“两京留守及诸州、若行军所,并给传符。诸应给鱼符及传符者,皆长官执。其长官若被告谋反大逆,其鱼符付以次官,无次官,付受告之司。”[239]《唐令拾遗》第21《公式令》也有类似记载,即如果诸司长官被告叛逆,则上缴符印。官司结束后,给次官,无次官,则给新长官。

传符有铜鱼传符、纸券传符、木契传符。

铜鱼符及其符印封函遣驿。《唐六典·门下省》记载:

凡国有大事则出纳符节,辨其左右之异,藏其左而班其右,以合中外之契焉。一曰铜鱼符,所以起军旅,易守长(两京留守,若诸州、诸军、折冲府、诸处捉兵镇守之所及宫总监,皆给铜鱼符)。[240]

说明铜鱼符是在调动军队出征,或更换两京留守,若诸州、诸军、折冲府、诸处捉兵镇守之所及宫总监等重要职位长官时,才能够使用。铜鱼符需要传符印函封。《新唐书·车服志》记载:“有传符、铜鱼符者,给封符印,发驿、封符及封鱼函用之。有铜鱼而无传符者,给封函,还符、封函用之。”[241]

表明铜鱼符必须有传符印封函才能够使用。铜鱼符的使用,在《唐六典·门下省》也有记载:“鱼符之制,王畿之内,左三右一;王畿之外,左五右一(左者在内,右者在外,行用之日,从第一为首,后事须用,以次发之,周而复始)大事兼敕书(替代留守军将及军发后更添兵马,新授都督、刺史及改替、追唤别使,若禁推、请假敕许及别敕解任者,皆须得敕书)小事但降符函封,遣使合而行之(应用鱼符行下者,尚书省绿敕牒,门下省奏请,仍预遣官典就门下对封,封内连写敕符,与左鱼同函封,上用门下省印。若追右符;函盛封印亦准此)。”[242]

说明铜鱼符分为两半,左(3~5)藏于内,右(1)付于外,使用时取藏于内的一左半部分铜鱼符,与付外的右半部分对接合一,则行令。先于尚书省领取绿勅牒。再到门下省奏请,通过后于门下省将绿勅牒和铜鱼符一同封函,加盖封符印,方可使用。

传符。传符为差遣邮驿的纸券凭证。《旧唐书·职官志二》记载:“若发驿遣使,则给其传符,以通天下之信。”[243]据《唐六典·尚书兵部》记载:“凡乘驿者,在京于门下给券,在外于留守及诸军、州给券。若乘驿经留守及五军都督府过者,长官押署;若不应给者,随即停之。”[244]京都到门下省领取传符,地方上到留守或驻军和州长官处领取传符。关于传符,《唐令拾遗·公式令》记载:

凡内外百司,皆给铜印一钮(其吏部、司勋各置二印,兵部置一印,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各别置一印,其文曰“某司之印”,东都即云“东都某司之印”。内外诸司有传符、铜符之处,各给封符印一枚,发驿封符及封鱼函,则用之。诸司从行者,各给行从印,其文曰“某司行从之印”。驾还则封纳本司。[245]

说明内外诸司一般都有一枚铜印,其中吏部、司勋有两枚铜印,而兵部为一枚,考功、驾部、金部、尚食、尚乘局都各另置一枚铜印。此外,诸司需要派遣驿使之处,还各配备有一枚“封符印”,文为“某司行从之印”,即乘驿马或派遣驿使时,所给传符上有“某司行从之印”,任务完成后,送回原给出封存。

传符为加盖有封符印的纸券,使用驿马、传马经四驿以上者加附驿铃。《唐文拾遗·改新诏(二)》记载:“凡给驿马、传马依皆铃传符克数。”[246]《唐令拾遗·公式令》记载:“诸给驿马,给铜龙传符,无传符处,为纸券,量事缓急,注驿数于符契上。”[247]即驿使传送文书乘驿马时必须要有“传符”,并根据事情的缓急,在传符上注有所需经过的驿数。《唐律疏议》记载:“其传符,通用纸作,乘驿使人所至之处,事虽未讫,且纳所司,事了欲还,然后更请,至门下送输。既无限日,行至即纳。”[248]说明传符上有驿数和日期之限。如果到期还未办完事物,要还后在领,传符纸券也有左右两半。《唐六典·门下省》记载:

传符之制,太子监国曰双龙之符,左、右各十;京都留守曰麟符,左二十,其右一十有九;东方曰青龙之符,西方曰驺虞之符,南方曰朱雀之符,北方曰玄武之符,左四、右三(左者进内,右者付外应执符人。其两京留守符并进内;若车驾巡幸,留右符付留守人)。[249]

说明传符按照地理位置,其形状与称谓皆不同,但都有左右两半部分,左半部分留内,右半部分付外行用,类似于现在的便函证明。如果传符使用传马要经过四驿以上,则另外加附驿铃。《唐令拾遗·公式令》记载:

“给驿传马”条集解:释云:以下,谓四驿以上,案本令知也。

凡给驿传马,皆依铃传符克数(事速者,一日十驿以上;事缓者,八驿;还日,事缓者,六驿以下)。亲王及一位,驿铃十克,传符卅克。三位以上,驿铃八克,传符廿克。四位驿铃六克,传符十二克。五位驿铃五克,传符十克。八位以上驿铃三克,传符四克。初位以下,驿铃二克,传符三克。皆数外别给驿子一人(其六位以下,随事增减,不必限数)。其驿铃、传符,还到二日之内送纳。[250]

此片段虽然无法看清驿铃的具体执行情况,但能够看到依照所给驿铃的克数使用传马。事务紧急相应克数的驿铃,一日传驿可经十驿以上。事务比较缓的相应克数的驿铃,一日传驿可经八驿。再缓者,可经六驿以下。官方按其职位和人数以及事务之重要程度,所给驿铃的克数不同。

木契。木契为专门调动军队所用,沿途也乘驿。《唐六典·门下省》记载:

木契,所以重镇守,慎出纳(车驾巡幸,皇太子监国,有兵马受处分者为木契。若王公以下、两京留守及诸州有兵马受处分,并行军所及领兵五百人以上、马五百疋以上征讨,亦各给木契。其在内在外及行用法式并准鱼符)。[251]

木契之制,太子监国,则王畿之内左、右各三,王畿之外左、右各五;庶官镇守,则左、右各十。[252]

即发兵五百人以上的军事征讨时,使用木契为标志。

旌节。《唐六典·门下省》记载:

旌节(周礼掌节职曰:“凡邦国之使节,山国用兽节,土国用人节,泽国用龙节,皆金也。”又云:“道路用旌节。”《注》云:“今汉使所拥是也。”《汉书》曰:“戾太子遭巫蛊事,惧不自明,取使节发兵,与丞相刘屈牦战。初汉节纯赤,以太子持赤节,故更为黄旄,加以相别。”“苏武在匈奴,执汉节毛落。”并其事也)。所以委良能,假赏罚。……旌节之制,命大将帅及遣使于四方,则请而假之,旌以专赏,节以专杀。[253]

即“旌节”,也为“旌筛”,从周代即有。汉使持节。唐代大将和四方之遣使持节,能够赏奖各地良能,惩杀奸逆。后节度使持节。如《新唐书·百官志下》记载:“节度使掌总军旅,颛诛杀。……辞日,赐双旌双节。行则建节、树六纛,中官祖送,次一驿辄上闻”[254]。说明当时节度使持“双旌双节”,每到一驿,则前使通知下一驿迎接。回京后,所持节必须立即送还。《唐律疏议》记载:“其节,大使出即执之,使还,亦即送纳。”[255]

临时性所给的铜鱼符、纸券传符、木契、旌节等,事务完成后,都必须送归原处保存。《唐律》规定:“诸用符、节事讫,应输纳而稽留者,一日笞五十,二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256]

乘驿马的数量也有严格的规定。《唐令拾遗·公式令》记载:

诸给驿马……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国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递减职事官一匹,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匹。皆数外别给驿子。此外须将典吏者,临时量给,其铜鱼传符,使事未毕之间,便纳所在官司。[257]

三品官位的诸王出行,凭借随身鱼符,可用四匹驿马。四品官位的诸国公,则能够用三匹。五品勋官以下能用两匹。散官以下以及无品阶的官员能用一匹驿马。官员出行所乘驿马,另外配有牵马和带马回驿的驿子。如果需要文吏,驿也须提供。

乘驿马必须走驿道。唐制规定:驿使必须走驿道,如《唐律疏议》记载:“乘驿马者,皆依驿路而向前驿。若不依驿路别行,是为枉道。”《唐律》规定:“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258]在经过驿站时要求换乘驿马,“经驿不换马者,杖八十”,以保证送信速度以及驿马的健壮。乘驿马必须严格按照规式,否则视为犯罪,要进行罪责。《唐律疏议》还记载:“乘驿马者,唯得赍随身所须衣、仗。衣,谓衣被之属;仗,谓弓刀之类。除此之外,辄赍行者,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谓一斤笞四十,罪止杖九十。”[259]说明乘驿马驴时,只有随身衣物刀弓等可以随乘。不得加其他于驿马驴。如果负加驿马一斤重物,杖责六十,加十斤以上,加刑一等,最高判刑一年。加负驿驴一斤以上,笞责四十到九十。

7.传驿

传驿,也称传乘,是遣用传马转运物资。与遣驿使邮驿一样,用传马传驿也须到门下省申请领取符券为凭证。《新唐书·百官志二》记载:“门下侍郎二人,正三品……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260]

传马传驿一般为军需物资,依然由兵部管属。《唐六典·三府督护州县官吏》记载:“兵曹、司兵参军掌武官选举,兵甲器仗,门户管钥,烽候传驿之事。”[261]其费用每年有国家有专门的税收,《唐六典·尚书户部》记载:“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共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262]这些税收一部分专门给付传驿之需。《新唐书·西域传下》记载:“中国有报赠、册吊、程粮、传驿之费,东至高丽,南至真腊,西至波斯、吐蕃、坚昆,北至突厥、契丹、靺鞨,谓之‘八蕃’,其外谓之‘绝域’,视地远近而给费。”[263]说明当时全国地点,包括西北各地的传驿,国家都有给费用。

因为传马传驿要耗资,故地方上具体由县令综合负责。《唐六典·三府督护州县官吏》记载:“籍账、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虽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县丞为之贰。”[264]

还设有传驿官具体负责传驿事务。《唐文拾遗·专知传驿官敕》记载:“专知传驿官一差定后,年限未终,所由不得辄回改,并别差使,及别报勾当。”[265]

给传马的数量也有具体规定。《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驾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舆辇、车乘、传驿、厩牧马牛杂畜之籍。……给传乘者,一品十马,二品九马,三品八马,四品、五品四马,六品、七品二马,八品、九品一马;三品以上敕召者给四马,五品三马,六品以下有差。”[266]可见,给传马之事,也由兵部的驾部郎中、员外郎总管。一般情况下,五品以上的官员能够用传马(“传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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