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杜书贵杀人案:特殊身份与特权思想的碰撞

杜书贵杀人案:特殊身份与特权思想的碰撞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杜书贵是一名警察,被害人是供电局的职工。情急之下杜书贵掏出佩枪,混乱中枪响了,人倒了,供电局一方一人当场死亡。杜书贵杀人案中有一般刑事案件的特点,也有特殊性,有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特定身份的人,在特定的时空场所,发生特殊的事件,公安局与供电局的碰撞,为杜书贵杀人案件埋下特殊的种子。杜书贵这个案件,就是两个强势部门与两个特权思想的人,在一起叠加碰撞的结果。

杜书贵杀人案:特殊身份与特权思想的碰撞

刑事审判是法院工作的重头戏,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刑事审判几乎就是法院的代名词,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法院最重要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生杀予夺,人命关天,影响重大。

鉴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刑庭的庭长往往是能力最强的,刑庭的审判人员也都是出类拔萃。院里的大审判庭基本上是刑庭独家使用,我们法院的人都把刑庭叫刑老大。我始终认为刑事审判最规范,也最考验人,没有从事过刑事审判的法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自己很想从事刑事审判,可是多次争取也未能如愿,这也是我法官生涯中的一个憾事。

后来,我们法院和市电视台联合制作《法庭内外》专题节目,我作为法院的联系人负责与电视台记者进行对接,制作的节目主要是以刑事案件为题材。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有机会与刑事审判保持了全方位、近距离的接触,而在所经历的这些案件中,印象最深的就是杜书贵杀人案件

杜书贵案件,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在当时却轰动全国,成为一个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除了杀人案件的固有影响力之外,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特定身份也为媒体的推波助澜提供了题材。杜书贵是一名警察,被害人是供电局的职工。杜书贵在公安干了二十多年,官虽然不大,只是一个派出所的副所长,但外号杜二十万。他所在的县有四十万人口,据说他认识二十万人,可谓一方名人人脉广、熟人多,影响力非同一般。那天杜书贵与妻子、儿子开私家车回老家,与一辆供电局的工程车发生剐蹭,双方互不相让,彼此指责,拳脚相向。情急之下杜书贵掏出佩枪,混乱中枪响了,人倒了,供电局一方一人当场死亡。死者牛某某,系当地供电局的司机,当天在与同事完成电力设备的检修任务的归途中,牛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与杜家的车发生了剐蹭。警察、枪杀、供电局职工,这些词放在一起就像泡达粉遇到热油,瞬间就能产生爆炸效应。此案经媒体披露后,公众高度关注,在公安的侦查阶段就有多家媒体跟踪报道,开庭的时候有一百多家新闻单位到廊坊中院进行采访报道。一个个案,如此轰动,这在廊坊法院的历史上是没有的。案件的结局就如大多数人所预料的,也如媒体所期望的,杜书贵被迅速地判处死刑,并执行枪决,其媳妇、儿子也被分别判处了相应的有期徒刑。一声枪响,两条人命逝去,两个家庭土崩瓦解。

杜书贵被执行死刑后,仿佛是一夜之间整个社会达成高度的默契,没有一人、没有一个媒体再提及此事,就像这个事从没有发生过一样。这也是一个好的现象,一起杀人案件,两条人命,两个家庭的痛苦,谁都不愿看见,谁都不愿意发生,这毕竟不是好事,也许尽快地过去,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杜书贵杀人案中有一般刑事案件的特点,也有特殊性,有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假设杜书贵不是警察,这个案件可能就不会发生。他不是公安局的警察,他就不会有枪,更为主要的也不会有因身份产生的特权感觉。要知道通常情况下,工作人员会把部门的权力等同于自己的特权,尽管宪法一再强调国家权力主体,只能是机构,但是有几个人读过宪法呢?我是警察,公安局的权力就是我的权力,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再正常不过的思维定式了。假设不是警察开的车与供电局的车相撞,这个案件发生的概率也不大。特定身份的人,在特定的时空场所,发生特殊的事件,公安局与供电局的碰撞,为杜书贵杀人案件埋下特殊的种子。公安局不用多说,历来的强势机构。这个供电局也不是善碴呀,我始终也弄不清楚为什么管电力供应的机构叫供电局,现据说早已改成电网公司之类的称号了,人们还是习惯于称它为供电局,怎么没有供油局、供气局、供衣局、供鞋局,可能就是因为电更重要,电力是垄断行业。反正供电局在地方的影响力比公安局小不了多少,人家开的也是单位车辆,也有闪烁的警灯。平时总是讲两强相遇勇者胜,可别忘了两强相遇多数情况下不是好事,没有弱者就意味着可能两败俱伤。杜书贵这个案件,就是两个强势部门与两个特权思想的人,在一起叠加碰撞的结果。(www.xing528.com)

实际上,一直到现在,每隔一段时间,就有这样或那样的司法案例,成为新闻的热点,成为舆论的焦点,成为街头巷尾的话题。这些案件冲击着生怕平淡无奇的社会,引发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这种全民审判的效果,往往会使个案成为社会事件,推动某些社会领域的深层变革,冲击人们日渐麻木的灵魂。和记者朋友一见面,他们就会问,最近有什么大案、要案没有,法制题材是最热的新闻卖点,老百姓最关注了。不过,我的法官同事们都有一种观点,就怕媒体对司法案件进行炒作,一旦被新闻媒体盯上了,那案件就会很麻烦、很复杂。我成为律师后,有个别客户就直接要求把案子炒作成社会事件,只要能做到这一点钱好说。河南郑州的交警张金柱肇事后,将受害者拖行一百米致死,舆论哗然,在执行死刑时的最后一句话:我是被你们记者炒死的。

司法个案在新闻媒体的关注下成为社会热点事件,进而引发全民审判的现象,是综合原因所导致,也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是媒体监督的作用十分重要,新闻监督的力量广泛而独特,记者作为无冕之王,立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司法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可以把案件最大程度地置于阳光之下,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对于防止暗箱操作,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公正,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二来这是公开审判的应有之义。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有人机械地理解为在开庭时,发多少张旁听证,有多少人参与旁听,实际上公开审判是一种全程的公开,不只是公开开庭、宣判,媒体其他的环节得到的信息,以报道的形式公之于众也是审判公开的内涵,媒体的介入也是审判公开的更好形式。三是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这种途径发表意见。法律调节社会利益,每一个司法个案,既是当事者之间利益的调整,也是为社会利益的调整树立典范。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参与的权利,关注热点案件审理就是公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表现方式。四是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现实中的审判权还是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公民发表自己的意见,让审判机关听到社会的呼声,这种直白正面的意见表达方式,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是对独立审判有力的支持。老百姓认可的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五是让司法系统与社会关于案件结果正当性的认识形成高度统一。审判工作追求的是审判结果的合法性,而社会往往更关注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在司法神秘的氛围中,合法性与正当性个别情况下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这就容易引起社会公众误解,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入社会公众的观点来支持司法结果的合法性,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一个主动追求。

有一首歌叫有多少爱可以重来,那么这种热点案件又有多少可以重来呢?自以为聪明绝顶的人类,为了一点芝麻绿豆的小事,就瞬间变成恶魔,毫不犹豫地伤害人命,取人性命如探囊取物,最终也误了卿卿性命,这可说是愚蠢至极的事,但是只可惜这种悲剧一刻也没有停止在上演。生物学告诉我们,人是高级的动物,是动物就有兽性的一面,它的血腥残忍本来就是其属性。宗教的观点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有一个魔,如果不能控制住,它随时都有可能从笼子里钻出来做出魔鬼般的举动。犯罪学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原罪的,犯罪的冲动是本能的反应,人人都是罪犯,只不过是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罢了。人的品德、能力、情操,主要体现在控制两个字上,人生就是不断增强控制能力的过程,如何精细化控制自己,如何在即将失控的关键瞬间控制住自己是人一辈子的功课,终其一生,不可有片刻的停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