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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中国银行业发展状况:1897-1949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经过三次筹备,于1928年11月1日在上海成立。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经过数年的经营,其业务量有了较大增长。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仍为官商合营性质,并实际由江浙财团控制。首先,国民政府在成立中央银行的同时,为确立其中央银行地位,先后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进行了改组,并公布了《中国银行条例》和《交通银行条例》。

国民政府时期中国银行业发展状况:1897-1949

(一)国家垄断银行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国民政府时期的垄断银行体系主要指的是“四行二局”银行体系的建立,其中“四行”指的是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家国有银行,“二局”指的是中央信托局和邮政储金汇业局。国家垄断银行体系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逐渐递进的过程,具体可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中央银行的建立及其垄断地位的加强。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经过三次筹备,于1928年11月1日在上海成立。据国民政府1928年10月5日公布的《中央银行条例》,“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1],其资本总额为国币2 000万元,由国库一次拨足。国民政府设立中央银行主要是出于三个目的,即贯彻币制改革、解决关税问题及存放关款、为战事调剂金融[2]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成立后,其业务的重点主要是发行纸币、代理国库、经理国内外公债及外汇业务。其组织形式采取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之方法,组织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及总裁和副总裁,分别执行立法、监察、行政之职能。在总裁、副总裁之下,分别设立业务局、发行局、稽核处、秘书处,后又增设经济研究处和国库局。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经过数年的经营,其业务量有了较大增长。为进一步增加中央银行的垄断地位,1935年起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35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中央银行法》,并同时废止了《中央银行条例》。该法将中央银行的资本总额由原来的2 000万元,增加至1亿元;将董事由9人增加为11至15人;将副总裁增设为2人;并取消支行、办事处制,一律改称分行,按各分行的业务繁简程度,依次分为一、二、三等分行。[3]随着中央银行垄断地位的不断加强,其业务量也迅速增加,具体见表4.1。

表4.1 1935年中央银行垄断地位增加前后业务量比较[4]

第二,改官商合营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为官营银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仍为官商合营性质,并实际由江浙财团控制。为获得中、交两行的实际控制权,国民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和经济手段,逐步将中、交两行的控制权纳入国民政府,并最终将这两家银行基本变为官营银行。首先,国民政府在成立中央银行的同时,为确立其中央银行地位,先后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进行了改组,并公布了《中国银行条例》和《交通银行条例》。此次改组,一是取消了两者国家银行的性质,将中国银行改组为特许汇兑银行,交通银行改组为特许发展全国实业银行;二是增加了两家银行的官股,两家银行的官股比例均占到了1/5。其次,借法币改革进一步加强对中、交两行的控制。1935年,国民政府公布《修正中国银行条例》和《修正交通银行条例》,通过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控制。在资本方面,通过增加官股进一步扩大官股比例,其中,中国银行的官股比例从20%提高到50%,交通银行的官股比例从20%提高到60%。在高级管理人员任用方面,通过扩大董、监事名额来增加官派董、监事。两行的董事会由15人扩大为21人,监事会由5人扩大为7人,增加的6名董事及2名监事均为政府委派之官员。同时,中、交两行的董事长及总经理也改由政府官员充任。其中,中国银行董事长为宋子文,总经理由宋子文指派宋汉章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及总经理由宋子文指派胡笔江、唐寿民充任。最后,1942年,国民政府再次增加官股,使官股在中、交两行的比例分别达到67%和87%,官股取得绝对优势,中、交两行正式成为政府控制下的银行。

第三,中国农民银行的建立。中国农民银行于1935年4月成立,总行设在汉口,额定资本为1 000万元,实收725万元。中国农民银行的前身是1933年由鄂、豫、皖三省“剿匪”司令部所设的农村金融救济处,通过改组成立的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随着“围剿”与反“围剿”区域的扩大,蒋介石借口把四省农民银行扩大为中国农民银行,1935年6月,国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中国农民银行条例》,规定“中国农民银行经国民政府之特许,为供给农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生产之改良进步,依照股份有限公司之组织设立之银行”。但是,实际上中国农民银行的农业贷款有限,1936年底为1 480.5万元,仅占其全部贷款总额的18.9%,而其占绝大部分比例的为军政贷款,为6 340.2万元,占贷款总额的80%以上。蒋介石不断地手令或电令中国农民银行拨垫给有关军政单位、个人和军统特务机关的款项,从其成立到1937年1月共计10 809万元。除此之外,中国农民银行还具有货币发行权。1936年财政部公布《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办法》,规定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限额度为10 000万元,与法币同样行使。同时规定,各省银行发行部分,除已交由中、中、交三行接收各行外,其余未交各行均由中国农民银行接收。以上事实可以表明,中国农民银行实际上是一家蒋氏嫡系银行。

第四,设立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的前身是1930年3月成立的隶属于交通部的邮政储金汇业总局,1935年改组扩大为邮政储金汇业局。1935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邮政储金汇业局组织法》,规定其任务为:管理全国邮政储金汇兑,对各邮局办理储汇保险事务有指挥监督之权;得于重要交通地点设立分局;可经营的业务主要包括购买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库券、以妥实有价证券或栈单为抵押的放款、以有确实收益不动产为抵押的放款、票据贴现、押汇等十项内容。[5]该法规的实施标志着邮政储金汇业局正式进入国家行局行列。[6]1935年10月1日,中央信托局由国民政府令准中央银行特许设立,拨足资本1 000万元整,业务种类主要包括储蓄业务、经理购料业务、信托业务、保险业务和保管业务,理事长为孔祥熙,常务理事为张嘉璈和叶琢堂。[7]据中央信托局1937年的营业报告,该局的设立主要是“为厉行新生活运动”,“办理军人、公务人员强迫储蓄,以及其他信托业务,以培养廉洁性,增厚国民经济”。[8]但事实上,中央信托局更多的是以购买军火而出名,在为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团体等采办方面,向欧洲的德国、比利时、捷克等国购买军火是一宗庞大的业务,不仅金额巨大,品种也多,为政府的军事机关赚取了大量的手续费。[9]

经过上述四步,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支柱的国民政府时期“四行二局”信用体系正式建立起来,该垄断银行集团的形成和建立完全依靠的是政权力量。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成立“四行联合办事处”,后于1939年公布《战时健全中央金融机构办法纲要》[10],将“四行联合办事处”改组为“四联总处”,作为战时国家最高金融机构,负责办理战时金融政策及相关特种业务。1942年,四联总处核定《中中交农四行业务划分及考核办法》[11],对四家银行的业务重新进行了划分,督导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协同中央银行推行政府金融政策,强化中央银行职能,在促进国家银行整体强大的同时,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统制、监督和管理。抗战胜利后,“四行二局”重返上海,成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核心,拥有巨额的外汇与黄金,社会资本的80%-90%集中在它们手中。1946年11月1日,中央合作金库正式成立,从此“四行二局一库”的官僚资本银行正式形成。

(二)民族资本银行的发展,但地位相对下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族资本银行,在规模、资金实力、机构数量、员工增加等方面均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实施金融垄断,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被纳入国家银行,中国通商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和中国实业银行被兼并为官商合办银行,只有“南三行”和“北四行”在这一时期保持了其民族资本银行的地位,并获得了较快发展。“南三行”和“北四行”迅速发展的主要标志是存款余额的大幅度增加,具体参见表4.2。这七家银行之所以发展较快、业务规模较大,除资本金大、成立早、分支机构多外,更重要的是它们均有一位富有银行管理知识和经验的总经理。这些银行的总经理按照近代化银行经营标准,通过不断地创新业务、改善经营管理、重视人才培养及强调服务社会等方法,使得这七家银行成为国民政府时期民族资本银行的佼佼者。

表4.2 “南三行”和“北四行”1936年比1926年存款余额增加表[12]单位:万元

续表(www.xing528.com)

注:1926年数字来源于《中国重要银行最近十年营业概况研究》;1936年数字根据《全国银行年鉴(1937)》有关章节列计。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最初十年,较北京政府时期的一些银行贪图厚利,贷款给政府机关,此时期的银行在存款不断增加的同时,对工业企业的放款和信贷资金的支持也进一步增大。随着民族工业的发展,民族工矿业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以“南三行”和“北四行”为代表的民族资本银行对民族工业的贷款也不断扩大。以“南三行”和“北四行”1930年、1933年、1936年对工矿企业的放款为例,除个别银行个别年份有所下降外,大部分银行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尤其是上海商业储蓄银行、金城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中南银行对工矿企业的放款余额均在1 500万元以上。上述七家银行对工矿企业放款额增长的具体情况见表4.3。[13]除增加对工矿的放款外,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银行还将资金用于购买公债和投资房地产,获取投资收益和进行投机买卖活动,对银行的资金运营和收益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尽管民族资本银行在1935年之前的20年间获得了较大发展,但随着1935年金融巨变,国家垄断资本银行的不断扩展,民族资本银行日渐削弱,进入战时环境后,更是进一步缩小。至抗战结束时,民族资本银行的存款额和放款额的比重分别降为10%左右和20%-30%(贷款比例稍大,乃是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用转抵押、重贴现方式套取头寸的缘故)。[14]

表4.3 “南三行”、“北四行”工矿企业放款余额表[15]单位:万元

注:根据公私合营银行档案编制,有☆记号的因资料欠缺,改以1926年数字代替。
〔3〕原书中为58.52%,但根据表中数据计算的实际比例为56.52%。

(三)钱庄的衰落与地方银行的普遍设立

国民政府成立初期,钱庄的业务并未完全被新式银行所取代,仍有一定的地位。对于进出口贸易,代销洋货、代办土货的商人常常利用钱庄发行的庄票以资周转。而钱庄对于国内贸易就更为重要,各地商行与钱庄通过信用放款和运用庄票盘活资金,商行依赖钱庄,钱庄辅助商业,仍然是国内贸易经营的普遍现象。但纵观钱庄的整个历史发展时期,从1927年至1937年仍是钱庄的衰落阶段,1935年全国钱庄数比10年前减少了一半。钱庄衰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国民政府对金融业的控制和垄断。[16]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北京政府时期尚未设立省银行的省份也纷纷建立地方省银行。这些省银行和北京政府时期开设的省银行,其性质和经营的业务基本相同。这些省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发行本省流通的钞票,越是军阀控制严密的省份,发行量越大。1935年11月实行币制改革后,省银行不能再发行主币,但个别省份如云南仍发行新滇币,广东仍发行大洋券。有些省银行在办理存、放、汇业务外,还开展一些有助于本省经济发展的筹融资活动,但成效不大。随着各省和地区解放后,这些省银行除个别地方特殊情况外,均被接管、清理。[17]

(四)外国在华银行机构及其业务的变迁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其与外国政府的外交关系外交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各国在华银行的业务活动及对中国经济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在1927年至1936年,外国在华新设银行的数量没有像北京政府时期增加得多,但那些在中国已有深厚基础和广泛影响的外国银行仍不断发展,其中以英、美、日三国银行最为活跃。以汇丰银行为支柱的英商银行,操纵中国的国际汇兑,对金银进出口的大量吞吐依然是其获利的来源。但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经手政府用以执行资本输出任务的巨额长期贷款没有了,所以英商银行在其他金融业务方面有了新的开拓,特别是扶植在华投资的企业。以花旗银行为首的美国银行,则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的亲美倾向,为其在中国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业务经营上的有利条件,促进了其在中国实力的扩张。日本在华银行在这一时期扩充和新设的数量合计起来最多,具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执行军国主义扩张任务、充当日本帝国主义侵华金融手段的横滨和朝鲜银行;第二类是国美大商业银行的分行;第三类是日本侨民兴办的地方性小银行;第四类则是以东北为基地,由日商创办或日商与官方合办的银行。[18]这一时期外国在华银行的业务经营、资历强弱和所处地位变化,具有如下四个特点:一是外国在华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额较前一时期有所减少,但仍占1/4;二是由于金融功能作用的发挥,在华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能力仍十分深厚;三是由于金融风险,在本时期有十几家外国在华银行倒闭;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阵营格局逐渐显现,中国货币金融当局日益靠拢英、美银行。[19]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对外国在华银行产生了巨大影响。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在上海租界经营的英、美、荷、比等国的金融机构均被日本清理,停止营业。日本投降后,上述银行得到中国政府的帮助先后恢复营业,战败的日、德、意三国在华的银行由中国政府接管清理,结束了其在华的经营活动。至此,外国在华银行就只剩下5家美国的银行[20]、3家英国的银行[21]、2家法国的银行[22]、2家荷兰的银行[23]、2家比利时的银行[24]和1家总行设在伦敦但实际是俄国银行的莫斯科国民银行,并且这些银行均是分行。上述各国在华银行的数量同时表明,战后外国在华银行以美国的银行势力最为强大。[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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