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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教育:成功的内部治理研究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邦职教所是负责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与培训各方参与主体协调一致的核心机构。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分为中等教育阶段的双元制学校和高等教育阶段的双元制大学。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双元制框架下以全日制的形式进行。

德国双元制教育:成功的内部治理研究

德国职业教育以双元制为特征,在实施过程中以企业为主导,企校协同完成。健全的法律体系与相关条例,政府、企业、院校、行会等多方主体明晰的职责,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职业教育决策机构,法律生态下的双元制运行机制共同构成了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治理结构,成为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德国职业教育的治理结构

德国职业教育是多元治理的典型代表。根据德国1969年颁布并在2005年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德国职业培训包括职业培训预备、初级职业培训、继续职业培训和再培训。德国是联邦制国家,职业教育的组织框架也通常以联邦政府、联邦州、地方等层次划分。联邦职教所是负责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与培训各方参与主体协调一致的核心机构。联邦职教所在企业培训领域开展研究,为联邦政府以及培训机构提供服务与咨询。《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监管部门。这些部门称为主管部门,在地区层面发挥重要作用。其包括行会、各类联邦和联邦州当局,负责确保培训中心的适宜性,监督企业内培训,为企业、培训师学徒提供建议,制定和完善培训合同条款,构建考试体系并组织终期考核。每个主管部门都有三方职业培训委员会,其成员代表雇主、工会和教师。所有重要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事宜必须报备和征询职业培训委员会意见,而且职业培训委员会还负责制定职业教育与培训条例。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分为中等教育阶段的双元制学校和高等教育阶段的双元制大学。德国的职业教育在双元制框架下以全日制的形式进行。之所以被称为双元制,是因为基于培训包括两个地点的学习:企业和职业学校。双元制建立在企业主、工会和政府之间紧密合作的基础上。对话与共同决策对于各项改革接受度至关重要。社会合作伙伴(主要包括雇主和工会)对于德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协同与组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他们的需求和利益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各参与主体高度负责任的行为是德国双元制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

1.联邦政府的职责

联邦政府负责为国家认可的教育职业设计双元制培训的内容。联邦范围内的教育职业认定保障了与行业和联邦州层面协调一致性的基本原则被充分考虑。联邦政府的职责不仅限于贯彻这些共识,还负责采取独立措施推动双元培训。在职业培训过程中提供经费支持,联邦就业局在职业培训开始前采取相关措施的目的是帮助人们克服职业资格获得前所面临的经济困境,保障培训市场的平衡和职业流动性。联邦政府为专门的职业教育研究项目提供经费支持,保障职业教育的持续更新升级。

2.联邦州政府的职责

根据德国法律,联邦州政府负责各联邦州职业教育与文化事务。联邦州政府官员参加德国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确保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和高等教育政策的一致性与可比性。联邦州立教育委员会的决定仅作为指导意见,只有通过联邦州议会审议,方可具有法律效力。各联邦州设有职业教育委员会,其中雇主、雇员和联邦州立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同等代表权力,为联邦州政府提供学校职业培训事务建议,参与弱势青年资助方案的制定,为他们提供更多基于学校培训的资格获取机会。

3.社会伙伴的职责

雇主与雇员代表在联邦、联邦州及地方、行业和企业层面发挥重要作用。联邦、联邦州及地方、行业和企业的代表也正是组成联邦职教所董事会的主体。雇主和工会在改革项目中发挥中心作用的原因在于职业培训结构必须要满足行业需求。如果有变革的需要,比如执业资格的需求,联邦政府代表、联邦州政府代表、行业和工会就这类基本原则达成一致。制定培训规范和框架性课程成为在相关主体间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协调的过程。在行业和企业层面,私营经济领域的《劳资联合委员会组成法》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职工代表法》用于协调各联邦州助学金工作或职工委员会各项权力,优化初级职业教育与培训、继续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及相关事宜。这些权力用来在一系列的协商、计划和执行企业内部培训过程中协调学徒津贴和教育层次、任命培训师、开展精确的企业内培训与现场培训,以及培训完成后的合同终止。

4.行业组织的角色与职责

德国法定的行会依照公法设立,多数属于联邦州层面,目的是保障某一行业或商业的利益。除代表行会内各成员的利益外,行会还行使其被赋予的公共职责。行会由政府监管,负责为所辖行业进行职业资格认定,还负责职业教育与培训以及考试标准事宜。

《职业教育法》对手工业行会、工商业联合会、农业协会律师协会专利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经济审计员协会、税务咨询员协会、医生协会、牙医协会及药剂师协会作为相对应行业领域主管机构进行了法律规定,使行会在职业教育管理中有法可依,权责明确。行会可通过确定考试日期和成立考试委员会等方式负责监管考试;来自行会的培训顾问负责核实和查证企业的培训能力及培训师的培训能力,为企业和学徒提供咨询;行会接收培训合同,对企业与学徒进行审核、注册和监督,并提供咨询服务。

(二)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德国应用技术大学与欧美其他国家的大学一样,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采用了与其国家制度相一致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的内部治理在学校管理层面主要由校议会、校务会和校监会构成,校议会行使决策权,校务会行使执行权,校监会行使监督权;在学术和教学管理方面,教授对专业如何设置等重大问题有较大的建议权,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有决定权;通过学生代表入选校议会来保障学生在学校重大决策与学校管理中的参与权力。(www.xing528.com)

按照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德国的应用技术大学已经形成了适应自身发展的较为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例如,奥斯法利亚大学的治理结构在学校层面体现为校议会、校务会和校监会的相互制衡。校议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通过专业设置与调整、校长人选提名、教授任免以及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规则是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六次会议。校议会由13人组成,其中教授7人、科技人员2人、行政人员2人、学生2人。教授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具有比较大的优势。校务会由1名校长和3名副校长组成,下设财务部、人事部、后勤保障部和发展与交流部四个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对校议会负责。校监会由7人组成,其中来自经济界(企业)5人、州教育部1人、校议会1人,实施对校务会和行政部门的有效监督。

教授治校充分体现在学校的各级决策过程中,譬如校长、副校长和系主任、副主任必须在教授中产生;在校议会和系议会成员中也是教授占多数。教授治学体现在教学环节就是实行教授负责制,课程的开设、教学设计组织、学生实验实训课程如何开展、科研经费的开支与管理等均由教授自己确定,这体现了学术自由。德国应用技术大学的这种治理结构充分体现了其“民主、高效、开放”的基本特征。

(三)德国职业教育治理的成功经验概述

1.德国职业教育的治理具有明晰的法律保障

德国1960年的《青少年劳动保护法》、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1972年的《企业基本法》、1981年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2005年的《职业教育法》对德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在职业教育中的功能、责任进行了明晰规定,使各方在职业教育治理结构中开展工作时有法可依,权责明确。对于经费、培训时间、培训合同、企业补贴、企业培训经费的缴纳都有详细的数字性说明和规定。

2.德国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治理中以企业为主导

德国职业学校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能在于为双元制职业培训提供配套的学校教育,还兼有为不具备参与职业培训资格的人员提供预备项目的职能。企业根据用工需求,确定学徒岗位,发布学徒招聘信息,签订学徒培养合同,积极主动寻找合作培养院校,制订学徒培养计划,完成学徒企业内培养部分,参与学徒的考核与职业资格认定。

3.德国职业教育治理中行会发挥关键作用

在地方层面,德国工商业行会及手工业行会发挥了重大作用,主要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内职业培训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核定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持续性,鉴定企业内培训指导人员的能力,登记职业培训协议,为职业培训及继续培训的中期及最终考试建立考试委员会,发布本地区培训章程。而对于各地区行会的监督则由各联邦州经济事务部门负责。

4.德国职业教育主管机构都设有政府、企业、行会、教育机构等代表共同参与的协商组织

《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职业教育主管机构设立毕业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包括雇主、雇员组织委托成员和职业学校教师;同时,联邦州层面职业学校相关的法律规定职业学校内及跨学校咨询委员会(理事会)须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地方政府或教育部门、学生、家长、雇主代表、雇员代表、行会代表等。德国职业教育中多法人联合教育模式普遍,《职业教育法》第二部分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在原有教育合同完整性和各阶段教育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几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在合作教育联合体框架内合作,各自完成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教育职责。

5.执行以顾客为中心的职业教育质量管理体系

德国的职业教育评价包括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两个体系,内部评价是外部评价的补充和延伸,两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沟通。内外部评价的理念基本上是以顾客为中心,特别注重对学生从业能力的培养,那些能够支持学生获取从业资格并顺利地进入某一职业或行业的内容都是评估职业教育质量最根本的标准。注重对学校特色等定性内容的评价,比如办学特色、专业特色、学校使命、学校定位与优势,而并非拿一把尺子衡量所有的学校。注重评价主体的多样性和代表性,评价主体有学校督导、学校领导、教师及非教学人员、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培训企业代表、学生等多个方面,评价对于教授、教师考评及校长选聘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注重对“教与学”的过程评价,教师是否运用了职业教育的课程开发和专业教学法作为过程评价的重要指标;注重对职业教育结果的评价,学校设置了“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并以利益相关方的满意度和学生能力水平作为学校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注重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评价中针对不同群体设计分类问卷,当涉及不同群体参与评价时,采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观察法、文本分析法、现场巡查法等采集数据,而且为增强评价的客观性,所有访谈和课堂观察等必须由两个评价团员共同执行、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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