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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纳教育: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我国目前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残疾人的全纳教育的安置主要以普通班和特殊班为其主要模式,安置对象主要以视力、听力和轻度智力障碍儿童为主。

全纳教育: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

1.我国残疾人的全纳教育安置模式

为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多元的教育安置模式是条件权、要求权、平等权等诸项权利的体现。对于我国目前的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残疾人的全纳教育的安置主要以普通班和特殊班为其主要模式,安置对象主要以视力听力和轻度智力障碍儿童为主。在当时的发展背景下,这种模式促进了全纳教育的发展,部分轻度障碍的儿童可以安排随班就读。但同时,这种模式也带来了极大的弊端。例如:在随班就读的过程中由于没有资源教师及课程分层等相应支持,大部分随班就读的儿童常常随班混读和随班就坐,而不能实现与其他儿童一样具有高效的学习效果;这种模式在全纳教育理念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孤独症、学习障碍儿童等及多重障碍儿童和重度残疾儿童无法纳入其中。在《北京市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中增加了资源教室和巡回辅导教师模式,尤其是对于设立有效的资源教室进行了研究和突破,包括资源教室的功能与建设的基本要求、资源教室的规划、资源教室的设备、资源教室的资源类别、资源教室的管理以及资源教室的评估等方面。在《特殊教育行动计划(2014—2016年)》和《北京市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中,对残疾人的教育安置模式增加了送教上门模式,并且督促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受随班就读的学生、建立跟踪学籍档案、拓展上下延伸的随班就读义务教育年限,来实现对残疾儿童“全纳”的教育安置。残疾人的全纳教育安置模式从纳入对象的三大障碍到多种障碍、从纳入程度的轻度残疾到中重度残疾、从纳入模式的单一到多元、从纳入范围的义务教育阶段到全部教育阶段、从纳入角色的残疾人改变自身适应普通教育体系到普通教育体系改变自身支持残疾人的融合等,经历了从思想观念到具体实践的巨大转变。这种转变契合了全纳教育文化的发展历程,人们对全纳教育从陌生到熟悉、到逐渐接受和普遍接受,体现了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从狭义特殊教育观到大特殊教育观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而言:全纳教育的安置模式从传统的普通班和特殊班逐渐扩展到资源教室、巡回辅导制、送教上门;全纳的残疾类型主要从三大残疾到言语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进行扩展;全纳的范围从义务教育到幼儿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进行上下延伸。可以说,全纳教育的安置模式的横向和纵向、宽度和广度、数量和质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然而,全纳教育安置模式依然存在模式单一、覆盖率不高以及全纳教育质量低下的状况。对于目前没有专业的全纳教育教师以及全纳教育知识体系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如何实现全纳教育成为学术界和实践领域的难题。如何把全纳教育的安置模式从传统的学校领域向社区领域进行拓展,如何建立多功能的资源中心等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残疾人的全纳教育教师的培养

只有完善的器材、设备,是不足以保障残疾人获得适合的全纳教育的。只有具备素质良好、师德高尚、具有接纳和包容的关怀品格、具备一定的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全纳教育教师,才能全面促进残疾人获得全纳教育背景下的受教育权的实现。这是条件权、平等权、要求权等诸项权利的体现。在国家和地方性政策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推进全纳教育过程中,十分注重全纳教育教师的培养。例如:《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从而可以看出培养融合教育教师的重要性。《残疾人教育条例》《北京市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等政策法规中明确规定,对全纳教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津贴补助等方面要予以倾斜,鼓励教师积极从事随班就读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对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对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建立区县承担随班就读工作教师的岗位补助制度,资源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享有特教教师、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并建设绩效考核和奖励的双向机制。在《残疾人教育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要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该组织融合教育教师的师资培训,实施市、县分层培训制度,其中,市特殊教育中心组织重点培训,区县负责全员培训,各区县采取多种形式,将特殊教育纳入新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实施特殊教育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培训的主要内容有: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订与实施、随班就读教学策略、差异教学的实施、资源教室的功能与运用、随班就读学生的评估以及随班就读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等。全纳教育教师不仅要长期在一线中从事教学活动,还要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将科研和教学有机结合。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全纳教育教师要借助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前瞻性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市特殊教育中心等部门要提出研究专题,与随班就读学校密切合作,使教学科研成果真正得到推广和应用。各区县要从政策导向、经费投入、专家聘请等方面为开展随班就读科研提供保障。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全纳教育教师的师资建设不仅要重视基本的福利保障制度,还要重视专业发展和科研能力的提升。作为一名全纳教育教师,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核心知识能力呢?《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中予以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全纳教育教师要为随班就读儿童提供专业化教育训练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并根据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需要制订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具体的学习任务指标,发展目标和学习任务指标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并便于评估监控。对于个别化教育计划制订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儿童基本信息的搜集(包括残疾状况、家庭情况和家庭教育状况、性格特点、认知水平以及不同残疾类型学生的学习方式、特殊教育需要等);由资源教师和任课教师共同诊断确定其教育需求;制订长期和短期的教育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明确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方法。在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过程中,主要由家校合作共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儿童的发展状况随时调整计划内容,以及实施渠道主要依靠课堂、辅以个别训练和家庭及社区教育。(www.xing528.com)

3.我国残疾人的弹性课程方案的设置

为残疾人提供弹性的课程方案,是条件权、要求权、评价权、平等权等诸项权利的体现。在全纳教育课堂中,对于不同障碍类别和程度的儿童要进行适度的课程方案的调整。原则上执行普通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对于智力无障碍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肢体残疾儿童的教学原则上不能降低标准和要求,并应加强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方法和康复教育支持服务。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行适度调整。对于智力有障碍的儿童,学校可以根据其认知水平,对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作适度调整,但也要体现发展性要求。这就意味着在制定课程标准时,要体现对儿童的发展性原则,提高教学效果和质量。在课堂教学中,从教育目标到具体的教学策略等方面都要满足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在教学计划的安排上,要求随班就读学生的学习要以“班级学习”为主,任课教师要研究随班就读课堂教学策略,在教学目标的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关注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学习需要,实施有针对性的教学。对于教学的目标,不仅要教授随班就读儿童科学文化知识,更应该培养随班就读儿童的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以及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注重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全面提高随班就读学生的综合素养。对随班就读学生提供适当的教学辅具。对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儿童,可以提供助视器、助听器、电子设备、大字本等辅具进行有效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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