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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通志:1991-2005年奖励指标规定与审批统计

时间:2023-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升级奖励的指标分配、使用范围、程度作出相应规定。是年,自治区共审批获得升级奖励的人员141人;审核自治区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人员169人;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23人。同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行业系统联合表彰的规定》两个文件。全自治区共下达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指标4664名。

广西通志:1991-2005年奖励指标规定与审批统计

1991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升级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做好一九九一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通知》《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关于下达一九九二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指标的通知》,补充和完善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制度。对升级奖励的指标分配、使用范围、程度作出相应规定。

是年,自治区共审批获得升级奖励的人员141人;审核自治区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人员169人;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23人。为广西农业科学院获得国家民委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的卢植新晋升一级工资。同年,莫祺年等5人获人事部、文化部授予“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王天福等18人获人事部、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王树声等11人获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称号。吴刀墉等2人获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医药系统先进个人”称号。罗邦玺获人事部、国家专利局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覃宏裕等3人获人事部、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政治工作者”称号。1991年7月、11月分别给予上述人员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事部印发《国家建材局、人事部关于授予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班组荣誉称号的决定》,授予广西横县白水泥厂厂长叶树基等4人“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称号。12月,人事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给予1991年获得“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升级。规定1991年获得“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的人员,每人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1990年1月1日以后已经获得奖励升级的,本次奖励不再给予升级。

1992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下达一九九二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按所在地的政策,审批汇总并下达中国林科院热带林业实验中心、桂林电子工业学院、新华社广西分社、南宁卫生检疫局、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等7个单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追加一个半月奖金共计98.3万元。

是年,自治区人事厅先后与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法制局、经协办、粮食局工商局、石油公司、地矿局、煤炭厅、土地管理局、统计局、商检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厅、劳动厅等部门、单位开展联合评选、表彰先进活动。推荐出席全国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46个,模范、先进工作者28人,通信嘉奖14人。其中,广西大学工程师刘德明获国家教委、国家民委授予“全国民族教育先进个人”称号。评选表彰全区系统先进集体878个,模范、先进工作者2896人。自治区人事厅全年共下达全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升级奖励2120名,审核全区劳模事迹材料156份,办理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手续167人,审核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税务等系统工作人员升级奖励218人,办理省部级劳模升级奖励手续49人,办理浮动升级奖励转固定工资手续61人,取消升级奖励工资2人,转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升级奖励19人。

1993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下达一九九三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指标的通知》,对全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指标作明确规定。同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规定》《行业系统联合表彰的规定》两个文件。年内,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重点奖励一批在农业、交通、计生及重点建设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全自治区共下达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奖励指标4664名。是年,自治区人事厅办理交通、教育等区直单位奖励升级人员1065名,办理区直单位浮动奖励升级工资转固定工资手续128名,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奖励升级人员16名。其中,自治区人事厅会同自治区土地管理局通过评选,全区8个土地管理局被评为全国土地管理系统先进集体,1人被评为全国土地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4年,梧州市苍梧县人事局局长邱自明在抗洪抢险中表现突出,荣获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人事部、国家水利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全国抗洪抢险模范称号

1994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升级奖励问题的通知》,统一分配1994年度的升级奖励指标。同时明确,为见义勇为、在抗洪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以及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功绩显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司法机关、税务部门、高等院校等)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属地、市的,由地、市人事局申请指标,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自治区直属单位的,由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年内,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表彰奖励抗洪救灾先进的通知》,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增加在抗洪救灾工作中有功人员晋升职务工资奖励指标158个,增加奖励升级指标580个。自治区梧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等5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抗洪先进集体”,杨喜等10人被评为“全国抗洪模范”;办理林业、农业、审计、财政、民政、税务、公安、司法、检察等区直单位奖励升级人员365名。5月,人事部、机械部授予自治区林庆清等10人“全国机械工业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黄钧杰等2人“全国机械工业先进工作者”称号。6月,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表彰全区民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区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决定》,授予横县民政局等18个单位全区民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雷凤兰等67名同志全区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李月梅等17人全区民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7月,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联合组成评选推荐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民政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的评选条件、方法和要求,在全区民政系统范围内,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上报的方法评选推荐。自治区唐银姣等5人获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10月,交通部、人事部印发《关于表彰全国交通系统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主任工程师王润乔等2人“全国交通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驾驶员兰祖贵等7人“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称号。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民政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奖励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决定给予1994年获得“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每人奖励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其中1993年6月1日以来已获得奖励升级的,此次不再给予晋升。12月,人事部、建设部授予林善光等21人“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1995年,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在自治区人事厅下设考核奖励处,负责自治区公务员的先进集体、个人的考核、评定、奖励工作。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正式开始。奖励的种类和条件为: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坚持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自治区对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执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二等功,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一等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的程序为:一是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二是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三是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奖励。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是年,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实施授予厅(局)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工作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全区性系统授予厅(局)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的年限、荣誉称号名称、评选对象的范围和数量、评选的标准和条件、审批程序等作明确规定。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自治区“实现荒山造林绿化规划自治区”光荣称号。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厅、人事厅评选出全自治区造林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1069名,其中劳动模范236名、先进工作者833名。5月,自治区地矿局、自治区人事厅转发地质矿产部、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地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薛远标等3人“全国地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8月,自治区教委、自治区人事厅授予陈桂娟等300人“自治区优秀教师”称号,授予陈明富等99人“自治区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授予朱名镇等100人“自治区优秀中青年教师”称号,授予农加琼等10人“自治区十佳民办教师”称号。9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国卫生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白求恩奖章”获得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自治区有14人被评为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

1996年10月,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予厅(局)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对表彰奖励工作进行规范,进一步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予厅(局)级荣誉称号工作的管理。同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给予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的全国系统先进个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问题的通知》,决定给予人事部表彰中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的全国系统先进个人,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范围、对象和条件是1993年10月1日以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受人事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未给予一次性奖金,同时受表彰以来又未获得过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工作人员。获奖人员,其奖励工资按获奖时的职务工资档次晋升,并从获得奖励的下月起执行。

是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授予厅(局)级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在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确需称号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需经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同意。严格控制评选对象的范围和数量。评选对象的范围限制在本系统内,不搞跨系统的行业评选表彰活动。评选对象的数量:一次授予厅(局)级荣誉称号的数量,按系统职工总数一定比例授予。1万人以下的表彰人数不超过100名;2万以上至5万人的表彰人数不超过150名;5万以上至10万人的表彰人数不超过200名;10万以上至30万人的表彰人数不超过300名;30万人以上的表彰人数不超过400名。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授予厅(局)级荣誉称号,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先进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本系统内堪称楷模。

1997年7月,自治区冶金工业厅、自治区人事厅联合印发《关于表彰广西冶金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经各单位申报及各地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自治区冶金厅和自治区人事厅决定,授予八一铁合金总厂等22个单位为“广西冶金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周金元等127人为“广西冶金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黎性海等7人为“广西冶金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12月,人事部印发《关于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先进工作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钟兆祥、自治区玉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韩汝和被评为“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先进工作者”,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1998年2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为推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决定在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评选1996—1997年度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联合印发《关于表彰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根据各地推荐意见,经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审查决定授予北流市新圩供销合作社等57个单位“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刘官民等50人“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廖德明等16人“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与地(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3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表彰全国对外经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授予广西区服装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等3个单位“全国对外经贸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广西区外经贸厅审计处刘茂华“全国对外经贸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陆人华等3人“全国对外经贸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对自治区获“全国对外经贸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按1996年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给予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的全国系统先进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办理奖励手续。6月,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中宣部、人事部关于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通知,部署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全区各级新闻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紧扣“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人民满意”主题,组织“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中的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7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刚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模范检察干部”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10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交通厅转发人事部、交通部《关于表彰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自治区交通系统赵兰珍等9人和灵川公路局等4个集体分别获得“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交通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被授予“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交通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11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授予王贤田等十名同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办事处等十个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和给予程玉田等二十五名同志记一等功奖励的决定的通知》。自治区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忻城县思练镇司法办主任卢日玲被给予记一等功奖励。自治区在第四季度召开全区“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和开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的工作经验座谈会,表彰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www.xing528.com)

1998年10月,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孙屹等领导干部在人事厅办公大楼前举办欢送“人民满意公务员集体”代表进京领奖仪式

是年,自治区人事厅联合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转发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人事部《关于表彰1998年抗洪先进集体和抗洪模范的表彰决定》,并落实自治区8名抗洪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表彰全区推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先进集体59个、先进个人35名;联合劳动厅表彰广西石油化工技校等10个单位为1995—1998年度“十佳”技工学校;联合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表彰永福县等10个县(市)为“全区广播电视先进县(市)”、覃萍等98人为“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联合自治区环保局授予南宁市环保局等10个单位为“全区环保系统先进集体”、翟关兴等43人为“全区环保系统先进工作者”;联合自治区国家安全局表彰南宁市国家安全局政治处等10个单位“自治区国家安全局系统先进集体”、罗伟明等20人“自治区国家安全局系统先进工作者”;联合自治区测绘局表彰广西地图院制图二室等2个单位“自治区测绘系统先进集体”、韦玉忠等10人为“自治区测绘系统先进工作者”;联合自治区地税局表彰南宁市地税局城北分局等68个单位为“自治区地税系统先进集体”、许宜青等103人为“自治区地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并明确上述受表彰个人享受地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另外,联合自治区卫生厅开展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表彰全区卫管理系统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59名;联合自治区文化厅开展全区文化先进县、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评选表彰全区文化先进县14个、先进单位80个、先进工作者200名;联合自治区档案局开展全区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评选表彰50个单位、100名个人为自治区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等10个单位“十佳”单位、黄大繁等10人“十佳”个人,同时对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53个单位、王友明等117人进行表彰;联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科技厅教育厅对1000名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进行通报表彰。联合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厅、广播电视总局、南宁海关等4个单位推荐14个单位、13名个人参评全国各系统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1999年,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档案局开展评选全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评选范围涵盖全自治区各地、市、县档案局(馆),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柳州铁路局档案科,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评出并表彰全自治区档案工作先进集体50个,先进工作者100人。人事部、国家档案局授予桂林市档案局(馆)、百色地区桂林市档案局(馆)“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卢德宏“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授予自治区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4个单位,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劳动模范3人。授予黄桂唐等9人“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龚杏莉等7人“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1999年下半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人事厅联合评选表彰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先进集体68个单位,先进工作者103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表彰全区推行和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先进集体59个,先进个人35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表彰1998年度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1000人。

2000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事厅授予邕宁县人民检察院等10个单位为“全区十佳检察院”,授予吴才良等10名干警为“全区十佳检察干警”,该10人享受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同年9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联合授予王双飞等28人“第六届广西青年科技奖”。2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贸易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内贸局《关于表彰全国内贸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的通知。人事部、国家内贸局决定,授予广西博白县食品公司“全国内贸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顾愉明等7人“全国内贸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曾永寿等3人“全国内贸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被授予全国内贸系统先进工作者的人员根据自治区人事厅1996年印发的《关于给予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的全国系统先进个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奖励,被授予全国内贸系统劳动模范的人员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12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印发《关于表彰广西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决定,授予叶军等43人为“全区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孙正坤等57人为“全区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被授予全区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区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与地、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等 待遇。

2001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精神文明办、自治区人事厅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事部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联合印发《关于推荐“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办法》,对自治区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作出明确的政策性规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每三年评选一次,对受到人民广泛赞誉、社会特别重大的个人或集体也可以随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名额:“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60名,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30个。对评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一等功奖励,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发放奖金2000元。对评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奖励,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3000元。是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精神文明办、自治区人事厅转发组织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事部表彰全国第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授予百色市田东县扶贫办“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贵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副大队长莫一格“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4月,全国绿化委员会、人事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表彰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容县人民政府等8个单位“全国绿化先进集体”称号;授予谷汉洪、黎瑞强等8人获“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全国绿化先进工作者”的8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12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交通厅转发人事部、交通部《关于表彰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等4家单位“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范治勋等4人“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邓绍龙等5人“全国交通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得“全国交通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交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获得省市级先进工作者的人员按自治区人事厅1996年印发《关于给予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的全国系统先进个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给予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获得“全国交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适当给予职工物质奖励。

2002年2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林业局印发《关于表彰自治区绿化先进集体、自治区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横县人民政府等170个单位“自治区绿化先进集体”称号;授予王延军等72人“自治区绿化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陈路旺等219人“自治区绿化先进工作者”称号。被授予自治区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地厅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3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水利厅转发人事部、水利部《关于表彰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决定的通知》,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3个单位“全国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莫庭金(侗族)等8人“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对自治区获“全国水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按1996年自治区人事厅印发《关于给予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关待遇的全国系统先进个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给予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规定》,明确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2类,个人奖励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依次为授予先进集体称号、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通令嘉奖。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授予三等功以下奖励;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予三等功奖励,须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授予二等功以下奖励;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授予二等功奖励,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一等功、荣誉称号和通令嘉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行政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奖励工作。表彰数量根据参评单位数量或者职工人数从严控制。表彰先进个人,不足5000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5‰;5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12‰;1万人以上不足2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9‰;2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6‰;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4‰;10万人以上不足20万人的,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20万人以上,不超过650人。获得奖励的集体的奖品或者奖金,由批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奖励的个人,嘉奖的奖金额为500元,记三等功的为1000元,记二等功的为1500元,记一等功的为2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为3000元。奖金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予以重奖。12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红十字会印发《关于表彰全区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决定》,经全区各市(地)红十字会和人事部门及自治区红十字会机关推荐,自治区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领导小组综合审核,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红十字会决定授予南宁市红十字会等12个单位“全区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姚伟庆等11人“全区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被授予“全区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与市(地)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同等待遇。

200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自治区人事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于2003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0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20人。奖励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选出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民员集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决定,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给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3000元。获得通令嘉奖的集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奖旗或奖牌。6月,人事部、全国妇联印发《关于表彰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南宁地区妇联等3个单位“全国妇联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韦秀英等2人“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被授予“全国妇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待遇。7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转发人事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表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决定的通知》,经自治区评选推荐,人事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决定,授予田阳农产品批发中心等5个单位为“全国合作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邕宁县那楼供销合作社黄雪飞等2人“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钦州商贸学校韦永甫等2人“全国合作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牌、奖章及证书、《光荣册》,被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劳动模范”和“全国合作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12月,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自治区有3人被评为“全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先进工作者”。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表彰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自治区有4个单位获得“全国林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1人获“全国林业系统劳动模范”称号;6人获“全国林业系统先进个人”称号。

2004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农业厅授予李冬兰等21人“全区农村优秀人才”称号,并给予记二等功奖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表彰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全国建设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谭良良等12人“全国建设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邓康福等12人“全国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工会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要求,组成广西教育系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学校民主推荐,县、市逐级遴选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推荐上报,自治区李祥军等26人获“全国模范教师”称号,赖每等3人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2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表彰全国信息产业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自治区有2个单位获得“全国信息产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有2人获“全国信息产业系统劳动模范”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5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工作的通知》,评选出韦安福等20人(含追认1人)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柳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等10个单位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6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人事厅转发组织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人事部关于开展评选表彰第六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自治区评选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从自治区拟表彰的政府行政机关“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选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中择优推荐,不另行从基层评选推荐;决定推荐南宁市邕宁县农业局副局长庞惠广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选,柳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候选单位。9月,邕宁县农业局副局长庞惠广、柳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分别获得第六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同年11月,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全区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共计160个,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20个。其中,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51个、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32人、再就业先进企业28户、再就业优秀个人49人;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100个、社会保障工作先进个人120人。

2005年1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决定》,授予韦安福等18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追授陈革“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授予桂林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110”大队)等10个单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并给予通令嘉奖。12月,自治区绿化委员会、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全国绿化先进集体、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单位和个人公示的通知。是年,自治区人事厅表彰全区人事部门先进集体37个、先进工作者149名;联合自治区建设厅表彰叶军等10人为全区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孙正坤等57人为先进工作者;联合国土资源厅表彰南宁地区地矿局等50个全区地矿行政系统先进单位(集体)、柏元夫等61名先进工作者;联合自治区残联表彰滕云岩等32名优秀残疾人为“全区自强模范”、梁敏典等31人为全区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联合自治区精神文明办、共青团区委、经贸委、劳动厅、科技厅等5个单位表彰韩伟等10名广西杰出青年岗位能手、李冬宁等180名广西青年岗位能手;联合自治区卫生厅表彰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等34个单位、谭海芳等59人为全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联合自治区工商局、统计局下发通知开展全区工商、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公务员获嘉奖以上奖励的有8318人。

1996年—2003年广西国家公务员奖励情况统计表

续表

说明:1999年、2001年部分材料缺失或未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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