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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诺丁汉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及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易凌沈雯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创力、,以其国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中国化整体性实践,引来中外备受关注的目光。作为中国第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主办,浙江万里学院与英国诺丁汉大学联办。

宁波诺丁汉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及法律问题研究

易凌 沈雯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随着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国际高等教育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提供跨国教育输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作为对我国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提升和补充,中外合作办学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对外合作交流和加快培养各级、各类人才的重要形式,并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学校包力、,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逐步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制度保障、责任共担和法制化的运作体制。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弥补了我国现行高等教育体制安排上的诸多缺陷,同时还可以吸收国际优质教育资源,弥补国内教育资源的紧缺和不足,逐步提升国家教育功能,积极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和教育平等。这一新兴教育机制的出现,是由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所决定的。

著名经济学者吉登斯曾经说过,全球化的本质是流动的现代性。当然这种流动包括物质、人、信息,甚至符号。只有在新的通讯技术、信息工业技术革命这样一个条件支撑下,全球化才变得更加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在这样一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对教育领域内的跨境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就教育而言,加入WTO使我国教育面临新挑战、新机遇。

“入世”给我国教育带来的新挑战主要来自“入世”后我国对教育服务所作的相应承诺和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涉及教育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除军事警察政治党校等特殊的教育领域和义务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做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国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做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做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由此可见,加入WTO所做出的上述承诺必将使我国教育面临维护教育主权任务更加艰巨和教育市场竞争加剧等新的挑战,同时也给我国教育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一是将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二是促进我国教育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好地学习外国教育经验;三是有利于吸引海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补充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四是在教育领域引入新的竞争机制,推动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化,使我国教育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顺应教育发展的世界潮流;五是对依法行政提出更高要求,推动依法治教水平的提高。因而,积极有效地推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进一步深入发展,不仅是入世后我国教育所面临的新机遇,更是一次对现有教育体制和法律的新挑战。

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出发点,它的目的是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级各类人才,特别是与国际市场紧密联系的实用型人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未来人才需具备多种能力,除了具备从事本专业的能力外,还要求具备语言交流能力、沟通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综合运用信息的能力等。国际劳动力市场需要复合型人才,需要有国际交往能力和懂得国际惯例的人才。这种人才的培养,单靠我们关起门来闭门造车是难以做到的。因而,在开放我国部分教育市场的同时,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借此契机培养一批与国际紧密联系的实用型人才。

加入WTO后,我国各个领域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经济所体现出的约束力也愈发明显,相关行业人员急需更新知识,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新体系。在新的形势和环境下,我国的教育体制和法律也面临了新挑战。如何来填补这一空白,使之更好地融入全球化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中,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中外合作办学的实施,允许特定的外国教育资源比如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进入,客观上将会促进中国教育与培训市场的发展与成熟,有利于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我国教育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推动我国教育法治向国际接轨的进程。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跨越国界、边界的国际高等教育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其中,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在创新教育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师资素质和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等方面,正日益凸显出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创力、,以其国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中国化整体性实践,引来中外备受关注的目光。

作为中国第一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主办,浙江万里学院英国诺丁汉大学联办。它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校园,享有独立的办学自主权,学校有独立的学制、独立的教学计划、独立的学费制度,开展独立的教学活动。

宁波诺丁汉大学坚持走一条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的办学之路,以引进国际优质教学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理念和方法为出发点,通过横向移植英国诺丁汉大学特色的品牌学科和特色专业,谋求与中国国情相结合,逐步把中国本土的鲜活内容注入到英国诺丁汉大学的优势学科之中,旨在把宁波诺丁汉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准的中外合作大学。从而为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经济发展、文化品位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提高作出贡献,进而为中国与英国及世界各国的友好往来搭建桥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个主要为经济利益所驱动的全球性高等教育市场也随之形成,经济因素特别是追求商业利润或经济利益成为影响和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主要原因。宁波诺丁汉大学则秉承浙江万里学院“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办学公益性价值取向,不以营利为目的。正如校长杨福家院士所言:“宁波诺丁汉大学决不参与国内教育产业的竞争,一不谋利,二求平衡,三求卓越。目的只有一个,实现一个中国人的梦想,办一所进入世界200强的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执行校长柯林教授也多次坦言:“英国诺丁汉大学能与浙江万里学院‘联姻’,关键是认同万里在办学中坚持100%的收费都用于教育,所有的资产都登记为国有资产而非个人所有,万里的理念和机制是我们愿意合作的。同样,英方不会抽取办学资金到英国,而且还会对宁波诺丁汉大学进行资金投入。”柯林教授作为英国首相中国问题研究小组成员,非常看中与中国在文化教育中的往来,他认为这个项目的收益是双向的,是双赢,是互利,开拓了英方向中国学习、研究中国的渠道,对增强中英友谊也具有开创性意义。

合作方英国诺丁汉大学是世界知名大学,是教育部鼓励引进的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高校。宁波诺丁汉大学希望通过引进和借鉴世界知名大学的办学经验和办学模式,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尝试走出一条在中国建设世界知名大学的新路子。

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一种独特的办学形式,表面上看是课程、人员、资本、劳务和管理的融合,而其深层次的内涵则是跨文化的撞击、冲突、融合与吸收。文化的差异性和多元化可以说影响着中外合作办学的方方面面,这种差异性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扮演着双重角色,它既可以转化成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一大优势,也会阻碍其发展。

宁波诺丁汉大学把合理的跨文化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作为基础环节来抓。跨文化管理组织机构的建构有助于双方搭建对话与合作平台,保证合作双方在教学、科研、管理、运行等诸方面实现无障碍沟通,促进双方教育与管理理念的交流与融合,形成合作办学良好的环境与文化氛围。宁波诺丁汉大学是建立在中英双方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办学期间双方合作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在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严肃的约定。

领导体制上,宁波诺丁汉大学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中方8名,英方7名。徐亚芬任理事长,Colin Campbell英国诺丁汉大学执行校长)任执行理事长。首任校长由著名的物理学家杨福家教授担任,英国诺丁汉大学副校长lanGow教授任常务副校长,财务总监、学术行政主管由中方担任,其他行政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理事会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决定教育经费的筹措方案,审批合作学校的预算、决算,管理合作办学的资金与资产,决定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学校还建立了党委,开展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党委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任命。对此,英方也表示理解与支持,认为有利于学校的管理与运行。在部门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学校根据发展规模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校长办公室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学工处、资产与财务处、信息服务处等运行机构。此外,还构建了各种专题性的工作流程,包括入学资格审查、教学管理、出境培训、学位管理、财务管理等各个互相衔接的子流程,将项目管理工作纳入标准化、规范化轨道。学校本着“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管理思想妥善处理好文化移植与本土化经营的关系。一方面,在管理过程中,双方建立在理解、尊重、信任和沟通的基础上,尽量降低文化差异带来的风险和冲突。另一方面,整个管理体制既顾及中方特点,学校的管理组织结构的设计又尽可能参考英国诺丁汉大学模式。例如,英国诺丁汉大学的财务总监的地位很特殊,他与校长一样由校董事会任命,是学校日常工作中的“二把手”。在宁波诺丁汉,财务总监也是对校长/常务副校长(英方)负责,同时也对理事会负责。

宁波诺丁汉大学实行全英语的授课模式(EMI)。为进一步将一个完全不同的教学模式、教育体系、教学管理方式和办学理念移植到中国大学的大环境里打造基础,宁波诺丁汉大学的课程开发、教学内容等都注重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力图实现国际化与本土化的有机融合。具体包括如下实施办法:

1.开发学术英语课程(EAP)和发展英语语言教学中心CELE。英国诺丁汉英语语言教育中心发展了一支专业队伍,在诺丁汉和宁波同时建立CELE研究开发小组,特别为宁波设计了一个学术英语教学项目,并派专人进行授课,不断编写适合于在宁波的教学资料和教材。这些教材的特点是:适合于在中国高校进行全英文授课,给正在进行的交流式英语教学改革提供借鉴;同时,也可以为教育部引入其他外国大学在中国办学提供衡量尺度。此外,还专门开发了一套适合中国高中毕业生英语教学的课程,为学生开发了一套强化英语教材。在一批有着丰富的在华教学经验或是教过很多中国学生的资深EAP专家指导下,这套课程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2.引进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和老师。为了进一步营造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全英文授课环境,学校想办法通过一些交换项目将更多的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和老师带到中国。英国诺丁汉大学正在逐步考虑设置一些与中国相关的课程和专业,并且将其中的一部分学习内容放到宁波诺丁汉大学。国际著名研究型大学团体U21也在考虑将研究中国问题的学生放到宁波诺丁汉大学。学校也计划直接招收一些英语或以英语为主要语言国家的全日制外国学生。

3.英语语言的学习实践。宁波诺丁汉大学的所有学生都会有一个暑期赴英国诺丁汉大学学习的机会,也可以通过诺丁汉大学的全球学生交流体系,或宁波诺丁汉的国际渠道去英语国家学习。

宁波诺丁汉大学实施英国诺丁汉大学的质量保障体系,以确保与英国诺丁汉大学相同的教学质量。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包括内部质量保障和外部质量保障两部分。英国大学和学院均是自治式院校,学校对本校教学计划和授予学位的质量与标准负有全面、明确的法律责任。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标准的管理最终由学校校委会负责,学术管理一般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内部质量保障作为一种质量评估手段一直在英国大学和学院中占据主导位置。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英国高等教育体制由双轨制单一制的逐步推进,高等教育的规模日趋扩大,重视教育质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80年代后,英国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和法律,组建有关机构,开始对高等教育质量实行外部监控。1997年,英国成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QAA),它是在原先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EQC)和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质量评估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质量保障局(QAA)负责维护公众享受具备健全标准的高等教育的权利,不断强化高等教育标准和质量的管理与保障措施。1999年出台了新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框架,英国的大学严格遵守高标准的教育评审机制。英国诺丁汉大学一方面注重加强内部质量管理监控,建立了包括理事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再到各个学院的学校内部质量及标准委员会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对学校教学全过程进行跟踪与监督。另一方面,诺丁汉大学也积极接受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的评审,在已接受评审的29个学科中,26个学科在评审中获得了优等。2005年继学科评审后,英国诺丁汉大学又接受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局的机构评审,审核委员会通过会见学生、教员及行政人员,广泛阅读学校各种管理质量标准的佐证材料后对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宁波诺丁汉大学的办学质量与英国诺丁汉大学一并列入同一标准,英国诺丁汉大学与宁波诺丁汉大学共同把关,保证教学质量。可以说宁波诺丁汉大学与英国诺丁汉大学两校是“一体两形”,是质量、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在此基础上,我国教育部通过评审、年检工作等对宁波诺丁汉大学的教育质量严格把关。

宁波诺丁汉大学这一新型的合作办学模式的出现,为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带来了新的思想和理念。通过这一办学模式的深入探索与实践,不仅为我国教育开辟出了一条与国际教育接轨的新途径,也使得一系列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得以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深入,这一领域内的一系列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如何规范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关系到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更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成败。

TO背景下合作办学者的利益回报是一个不容回避和忽视的问题。WTO将教育作为一种服务贸易来运作,承认教育的产业性。这就意味着教育服务提供者在开展教育服务时,取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人世后,随着国内教育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更多的境外教育机构涌入中国,其所索取的利益回报成了不容回避的问题。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那么,公益性事业是否应当索取经济回报就成了一个明显的棘手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是教育承诺以及WTO运行规则同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即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同经济利益回报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若得不到妥善而合理的解决,势必影响我国整体教育制度的改革进程和融入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步伐。

主权是一个国家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和限制的最高权力。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主权与国家的不可分割性和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在国家的各项主权中,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同于国家其他的主权,是一国自主处理本国教育事务以及独立处理与别国进行教育合作事务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教育上的具体体现,是包容于国家主权之内的涉及如教育事项的立法、行政、司法的最高权等教育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加入世贸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国增强综合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发展的契机,但是这把“双刃剑”也必然会带来国际教育市场对教育主权的冲击。

就教育领域来说,加入世贸给我国教育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它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教育的对外开放,更好地学习外国经验,有利于吸引海外资金和优质的教育资源,补充我国教育资源的不足,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教育领域引入新的竞争机制,推动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化,使我国教育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顺应教育发展的世界潮流。在机遇的背后,是加入世贸给我国教育带来的挑战。加入世贸后,我们接受共同的规则,在教育领域做出了一定的承诺和让步,这也就意味着要放弃本国对外教育政策和干预、监督的某些权力。在做出承诺后,我国在对教育主权的控制方面发生了变化。如何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入世的要求和顺应国际化趋势的需要,双语教学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教学计划中。在中外合作的办学机构中,在课程中由外籍教师使用国外教材进行外语教学成为了合作办学中的一大优势和亮点,随之而来的基本教学语言的使用问题也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难题。

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1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基本教学语言的使用是关系到国家主权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文化的传承首先依赖于本民族语言文字的继承和发扬,作为传授人类知识和文明的重要场所,学校理所当然地把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教育摆在特别突出位置,这是世界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十分关注的问题。然而,何谓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以及它与使用外语教学之间的关系如何?我国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因此,此类法律问题依然是模糊且没有规范的。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办学的约定,向合作办学机构投入资金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向办学机构的出资和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0条中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但是这样的规定,一旦具体涉及资产中中方国有资产的评估问题,外方实际出资比例问题,以及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问题时,都无法详尽且具体地解决。

一系列相关优惠政策的出台,不仅是推动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发展的有力途径,更是从另一个层面上表明我国在积极倡导和推进一系列合作办学的合理环境,吸引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进入。然而,当前各省市地区有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优惠政策大多停留在政府部门规章和文件中,在我国的一系列相关立法中却涉及较少,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虽然明确强调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具体的政策并未列举,在教育法中也无具体规定。既然国家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来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就应当明确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投资者合理回报优惠政策等,以此来吸引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进入中国。

综上,这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出现,都对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尽快完善该领域内的法律空白,加快我国教育国际化的进程,成了当务之急。

作为我国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宁波诺丁汉大学独特的办学模式,新颖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无疑为解决该领域内的法律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参照和样本。(www.xing528.com)

教育“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规范同WTO经济利益回报之间的冲突,是我国教育市场融入国际领域不可规避的矛盾。如何妥善解决这一矛盾?我们认为,应对教育的公益性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做出正确的解释和界定。对教育的公益性需要辩证地认识,发展地看待。教育的公益性与产业性并非水火难容,对于教育投资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回报与教育公益性之间并非不可调和。营利性与合理回报是不同的。只要将这种回报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种回报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从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实践来看,允许学校举办者从办学盈余中取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积极性,对于吸引优质教育资源和促进教育发展是有利的。至于回报限度,应以不牟取暴利,不改变教育的公益性的基本性质为宜。建议通过立法形式确认以上内容,不仅可以兼顾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而且也可以避免世贸组织规则与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冲突与矛盾。事实上,在我国入世谈判的最后阶段,中方争取到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行政府定价,也具有使教育服务投资者既能获得一定的回报,又使这种回报控制在一定合理的限度内。因此,应当在立法上对教育公益性及其投资回报给予明确的规定,使教育领域内的回报问题有法可依。

宁波诺丁汉大学在办学之初,即秉承“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办学公益性的价值取向。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双方的合作不仅是互利的,更是双赢的,它对促进两国教育资源的交流和发展都是互惠互利的。正如浙江万里学院理事长徐亚芬女士所说:“从单纯的投资眼光及成本运行考虑,万里可能永远也收不回投资,我们的目的是为了使学校迅速融入国际化办学的大环境,开拓国际视野,提升宁波市的文化品位,并进而为中国高等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教育法制化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创建良好的教育市场和教育投资环境。根据世贸的有关规定,尽快对有关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完善。我们在教育方面做出了承诺,但我们不能仅仅充当承诺的履行者,而要当好权力的行使者,充分行使在我们的领土上所进行的有关教育活动的立法权、投资权、举办权和管辖权。我们在现阶段在对世贸中做出的承诺,要以战略的眼光,科学地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对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与世贸准则进行相关的对比和价值评价,对于那些不适合的法规要果断地进行修改,并制定出一些有利于中国教育未来良性发展的法规,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建立起一个既为世界所认可、又能抵御外来文化对本土教育产生不良影响的全面的教育法制体系。

宁波诺丁汉大学的一系列合作办学创举,处处体现了中方在严格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基础上,切实地维护了本国的教育主权。主要体现在:

1.利用我国教育承诺来自觉维护教育主权。入世后我国政府做出的教育承诺,是有法律效力的,中外合作办学双方都必须信守。在承诺中,我国的军事、政治、党校、司法及义务教育等领域是不对外开放的,这是维护教育主权的必要条件,是不可动摇和改变的。我们不但需要自觉地遵守和维护,还应坚决要求外方也予以遵守和维护,这也是从法律上对教育主权的最有效维护。宁波诺丁汉大学在专业学科的设置上,严格遵守这一承诺,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一国的教育主权。

2.保持中方在合作办学中的领导地位。由于我们的教育服务承诺是部分承诺,因此我们可以不给外方国民待遇,这在客观上为我们拥有法人地位提供了依据,当然适当地吸收外籍人员构成学校的管理层面,依然是可行和有益的。这样,我们既能从办学思想和教育计划上把握住,又能充分发挥外教优势,并尽可能做到有机统一,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宁波诺丁汉大学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成员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中方8名,英方7名。财务总监、学术行政主管皆由中方担任。充分保证了中方在学校领导上的主动权,同样,为考虑双方的互相合作和信任,在管理方式上也采取了一定的变通,如赋予财务总监特殊的地位,他与校长一样由校董会任命,是学校日常工作中的“二把手”。在宁波诺丁汉大学,财务总监也是对校长/常务副校长(英方)负责,同时也对理事会负责。这样既兼顾了中方在管理中的领导地位,又很好地同国外管理机制融合在了一起。

3.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上维护教育主权。从教育的内涵来看,教育主要是指根据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要求,对受教育者身心实施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影响,使受教育者成为一定类型的人,为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服务。我们的教育方针就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是要紧紧抓住我们的教育目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基础,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学生的头脑,让先进的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走进教材、走进课堂,成为当代大学生自觉的行为指南。中外合作办学模式的特殊性,使得它在输出西方优秀教育资源的同时,也输出了其资本主义固有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对此,宁波诺丁汉大学在对学生的专业科目的设置上,除了引进外国原版的优秀教育资源外,依然丝毫不放松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以中国特色的思想政治理念教育每一个学生,在思想上切实维护了教育主权。

语言文字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文化组成部分,是关系到国家主权的根本性问题。因而,各国法律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基本教育教学用语进行规定,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却并未给出明确的区分和界定。我们认为,基本教学语言强调的是使用性,即强调使用母语作为教学沟通的主要语言;利用外语进行教学强调的则是学习性,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外语而在某些学科中使用外语教学,以帮助学生掌握一些外语教学中不常接触的术语和语感。因此,即使在一些学科中使用外语进行教学,也不违背有关,,基本教学语言,,的法律规定。相反,在我国入世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为了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人才,应该鼓励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探索双语教学。但是,开展双语教学应注意两个问题:

1.外语教学不能干预母语学习。在受教育者的母语尚未掌握熟练的情况下,过早地开展双语教学,可能对母语的学习产生影响。因而,在语文、政治、历史等侧重本国语言文化的课程中,应当使用母语教学,从而更好地理解本国的文化传统和特色。

2.外语教学不能妨碍汉语作为基本教学语言。如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的课程设置,多数采用外籍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这势必与将汉语作为基本教学语言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因而,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外籍教师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所占的比重数量,以切实维护汉语在教学中的基本地位。

宁波诺丁汉大学在外籍教师和中方教师的所占比例问题上有明确的界定,对于思想政治等课程的教学,严格按照中方教育教学的需求开展,使用汉语授课,同时对于特色专业的外方课程,采用纯英语式教学,这样既兼衡了汉语和外语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地位,又突出体现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特色。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办学的约定,向合作办学机构投人资金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向办学机构的出资和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在合作方式上,合作办学立法应当关注到以下几个问题:

1.中方国有资产的评估问题。中方合作者提供的条件如果是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外方实际出资比例问题。我国入世承诺教育服务开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为了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包括教育资金的引入,立法中应对外方投入资金的最低比例有所限定。同时,也应对注册资金即认缴资金占投入总和的比例有一定的限定。

3.无形资产所占比例问题。教育中的无形资产,如学校名称与标志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也是教育资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也应成为合作办学的重要条件,并在出资额中占一定的份额。但是,中外合作办学中无形资产所占出资额的比例是否需要限定?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教育的实际,立法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出资额中的比例有所限定,并对教育中的无形资产类型做出明确界定。教育无形资产在出资额中的比例不宜过高,以实物和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可以由合作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定。

宁波诺丁汉大学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所有资产皆登记为国有资产,而非个人所有,不仅切实维护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更是从一个侧面体现出了教育“以人为本”的合作办学理念,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教育事业日益趋于商业化的今天,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市场化经济对教育事业产生影响的这一现状。国外教育资本的输入必定是伴随着一定的利益追逐。因而,没有一个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广阔的盈利空间,优质资源的引进也将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虽然各省市对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事业都给出了相关优惠政策,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实践中却少有涉及。即使是在联系最密切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对相关优惠政策的问题也是叙述简单而模糊。当中外合作办学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同时,我们的各部门立法却并无相应的完善和改进,这无疑同当前这一有利的发展形势相违背。因而,完善各部门法中对于中外合作办学的优惠政策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将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才是有效保护中外合作办学顺利发展的最终和最有效途径。

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加以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对于一系列中外合作办学中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上的优惠政策问题给出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在较为重要的土地和税收等问题上,应当在相应的《土地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加以规定和完善。如中外合作办学用地是否按照教育用地进行划拨,各省市在制定地方土地政策是并无统一规定,国家应当在总体性政策规定上给出中外合作办学用地的使用原则,使得各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优惠土地政策时得以统一。在税收问题上,有关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优惠政策并未做出规定,应当从法律上予以明确。再次,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教育信贷政策的规定出台,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政策,促进金融机构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供优惠信贷,推动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在我国的发展。

(易凌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教授、博士沈雯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薛言.中外合作办学力求规范.服务贸易,2003(6):40

[2]张力.从战略高度研究中外合作办学--政策判断与走势.上海教育,2005(10):28

[3]祝鸿平,陶月仙.论高校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意义与问题.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3,3(6):9

[4]王福银,张宝蓉.外国优质高等教育中国化的新探索——宁波诺丁汉大学办学模式解析.中国高等教育,2005(15,16):33

[5]徐广宇.论WTO背景下中外合作举办基础教育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谈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上海教育科研,2002(9):12

[6]马焕灵,蓉宙.论教育主权.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26(6):10

[7]徐广宇.论WTO背景下中外合作举办基础教育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谈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上海教育科研,2002(9):14

[8]姜彦君.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法制化的思考.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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