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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治校与教授治学:实现行政与学术权力共舞

时间:2023-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初期,政府通过外部立法和董事会来治理大学,而在大学内部,最为重要的权力则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因此,学术权力有可能制衡行政权力。“专家治校”可以为“教授治学”提供合理的条件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是现代大学内部制度构建中实现内部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科学化的重要路径,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大学应有的使命。

专家治校与教授治学:实现行政与学术权力共舞

民国初期,政府通过外部立法和董事会(包括校长任命)来治理大学,而在大学内部,最为重要的权力则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大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大学的一切均要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最高决策者,也是政府与大学之间搭建的沟通桥梁。校长下面设有评议会和教授会,任评议会议长,负责学校重要事宜的运行;但校长并非凌驾于评议会之上,对学校重要决策事宜,校长只是一个召集人,评议会享有行政与学术力量,进行集体决策。从这一角度看,评议会一方面是民国时期大学内部治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它呈现的不只是单一的行政权力,因为学科长和教授参与决策,所以它彰显了学术权力;另一方面,评议会的部分决策需要经代表学术权力的教授会批准,教授会具有否决评议会部分决定的权力。

教授会是学术权力的重要代表,教授会由教授组成,对大学教学、学术事务具有决策权,甚至可以否决评议会的部分决定。因此,学术权力有可能制衡行政权力。民国时期大学学术权力的保障主要来自“外部立法”和“内部建章”,外部立法使评议会、教授会职权明确化,内部章程使其职权进一步落实,再加上“教授治校”的理念,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使民国时期的大学内部治理符合教育规律。民国时期,大学内部行政权力、学术权力的制衡与保障,使两种权力有序运行,较少存在当前国内一些大学盛行的“行政化”倾向。

对照今天的高等教育内部治理结构,相比之下,学术权力明显弱化,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方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理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保障学术权力也成为现代大学治理首先面临的课题。

(一)专家治校是由当今高校发展的阶段特征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指出,高等院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改善学校内部管理结构,要求在“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好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除在学术管理上实现“教授治学”外,还要在行政管理上实行“专家治校”。

“专家治校”是目前我国大学内部管理中热议的问题,是指高校内部的行政事务要由懂得高等教育管理的专家来治理。“专家”要将全部或绝大部分精力用在大学的行政事务管理上,集中精力“治校”,而不是“治学”。“专家”在知识和能力构成上,要熟悉并能够较好地在工作实践中运用教育学管理学知识,将大学真正治理好。“专家治校”可以为“教授治学”提供合理的条件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是现代大学内部制度构建中实现内部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科学化的重要路径,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大学应有的使命。

“专家治校”是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理论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需要。美国著名教育社会学家马丁·特罗(Martin Trow)教授有一个著名的高等教育发展阶段理论,他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作为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程度并划分其历史发展阶段的量化指标,将高等教育发展历史分为精英、大众和普及三个阶段。他在《从精英向大众化高等教育转变中的问题》演讲中指出:“一些国家的精英高等教育,在其规模扩大到能为15%左右的适龄青年提供学习机会之前,它的性质基本上不会改变。当达到15%时,高等教育系统的性质开始改变,转向大众型;如果这个过渡成功,大众高等教育可在不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发展规模直至其容量达到适龄人口的50%。当超过50%时,即高等教育开始快速迈向普及时,它必然再创新的高等教育模式。”[9]

目前,全球高等教育发展的明显特征是进入大众化发展阶段,2007年,全球高等院校入学适龄人口的比例已达26%,世界上现有超过1.5亿名大学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预测,这种趋势至少在未来20年还将持续下去[10]。我国高等教育与新中国一起经历了辉煌的发展,至2015年,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2 852所,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到3 647万人,普通高等学校校均规模10 197人,其中,本科学校14 444人,高职(专科)学校6 336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0%[11]。按马丁·特罗的理论,我国的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且正在向普及化阶段过渡。

高等教育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教育管理者的要求也不同,马丁·特罗认为,在大众化发展阶段,高等教育机构的规模日益扩大,功能逐渐多样化,行政管理人员队伍也随之扩大,此时的高等教育管理虽然继续受精英集团的影响,但更多的要受“民主”政治程序的制约,这时的行政管理人员应是专业的管理者。而在普及阶段,巨大的成本需要更大的财政责任和更复杂的管理形式,大学要聘请越来越多的全日制管理专家。

如前文所述,我国现阶段的大学规模庞大,高校事务涉及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财务、基建、国内外合作交流等方面。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事务及日益加长的管理链条,非专业化人员难以开展有效的管理,正是在此背景下,专家治校成为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其重要性是历史形成的。新的形势需要高校打造一支与时俱进、教育管理知识基础扎实、教育管理能力较强的专家型的行政管理团队,对学校各方面的事务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新形势下,“专家治校”要求具备教育家式职业化的校长和专业化的中层管理队伍。校长在学校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引领并推动学校的发展。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校长是一个学校的灵魂,要想评论一个学校,先要评论它的校长。”民国初期的大学校长的胸襟和展示出的管理才华,对今天大学校长的选用所带来的启示,前文已进行论述,此处不在着墨。

“专家治校”要求有专业化的中层管理队伍。从结构上讲,一般组织都有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管理层次,高层是决策层,中层是执行层,基层是操作层。治校的专家在具体运行实践中是指以校长为代表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学院、机关处室负责人为主体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具体管理事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管理者在组织运行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中层处于学校领导和基层之间,既是下属又是管理者。作为下属,中层管理人员要全力贯彻落实好学校的决议、决策,体现出较好的执行力;作为管理者,中层管理者也要充分施展管理才华,调动部门人员的积极性,共同完成本部门的目标和任务,体现出较好的领导力。因此,中层管理者是高校管理链条的中坚,在决策执行、出谋划策、组织实施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高校中层管理者是我国高校内规模相对较大的管理群体,中国农业大学孟超英教授面向81所高校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93.8%的高校中层机构数量超过20个,60.5%的高校中层机构数量超过30个,30.9%的高校中层机构的数量超过40个[12]。笔者也曾对北京的4所高校进行过调查,4所高校的中层干部数量平均在200人左右。高校中层管理人员是学校教育资源和辅助教育资源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者,他们的素质状况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高校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并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不够完善,还停留在原有的旧行政管理体制上,传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

从国家层面讲,高校在各国科技实力的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内的高校之间竞争也十分激烈。新时期,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已逐渐进入深水区。在这一背景下,要求高校内部的行政管理要更加科学、更加高效,要求作为管理链条中坚的中层管理者要走向专业化,运用现代的管理知识和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对高校内部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开拓创新,推动高校的健康快速发展。

高校中层管理者专业化的核心是中层管理者管理行为的专业化。专业化是一个渐进的趋于完善的过程,是指中层管理者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越来越能够熟练地掌握并较好地运用高等教育管理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开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思维及眼光,表现出优良的职业道德和精练高效的业务素质,在发挥聪明才智的过程中实现对高校内部行政事务的科学有效管理。

大学管理作为专业化极强的管理,要求中层管理者掌握高等教育管理的“通识”知识,具备将知识运用到工作实践中的能力,具有开阔的视野,对地区、国家甚至全球的高等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判断和预见,表现出较好的团队精神和职业素养,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并能够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果。

中层管理者的专业化,除管理者自身条件外,还需要较好的外部环境,有法律和相关制度保障,从制度上保证高校行政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只有如此,才能顺利推进,有效实施。众所周知,高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三类人员具有各自不同的岗位责任、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制,管理人员尚没有明确属于自己的等级序列,这种状况不利于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也不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但在实践中还需要较好地实施,以保证行政管理者享受相应的待遇,具有明确的发展渠道和空间,只有如此,才能从制度上保证管理人员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才会真正实现。

总之,现阶段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处于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新形势要求高校尽快加强和改善内部治理。专家治校是破解高校内部行政管理诸多难题的重要路径,实现专家治校,需要大学校长成为职业化的教育家,要求中层管理者成为专业化的管理者。

(二)教授治学是由高校学术组织特性所决定的

1.当前教授治学面临的困境

教授治学是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追求的美好目标。教授治学指在高校内部治理中,以教授为代表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术人员充分掌握并行使各项学术事务的权力,权力的主体是无行政职务的学术人员,权力的运行机制遵循学术规律。教授治学要求学术权力不受行政权力的无端干预,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要边界清晰、有效分离、和谐共存,共同为大学的改革发展服务。毋庸讳言,目前我国大学推行教授治学面临着文化传统、管理体制、社会环境等多个方面的现实困境。

谈起“教授治学”,自然会让人想起“教授治校”。近年来,我国学界存在着“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之争。“教授治校是为捍卫学术自由而选用的制度保障,教授治校的主张折射着古典主义大学观的支持者为寻求科学、真理而奋斗的光芒,但现代大学与社会新的相互作用方式使大学的运行机制、治理基础以及教授的角色发生了巨大改变,古典大学观指引下的‘教授治校’面临诸多现实挑战,从‘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表明大学治理从理想到现实的转变。”[13]“教授治学”的精神实质是对学术权力的敬畏和无限尊重,这是近现代大学在特定环境下,自产生之日起就形成的历史传统。近现代意义的大学发源于权力分崩离析的中世纪的西方,起源于基督教会学校和神学院,在教权与皇权激烈的、此消彼长的斗争夹缝中,大学争取到越来越多的权力,并且逐渐成为一个自治的机构。典型的有意大利1088年创建的博洛尼亚大学、法国1180年创建的巴黎大学英国1168年创建的牛津大学和1209年创建的剑桥大学等。这些大学自建立之日起,在与宗教及世俗势力的斗争夹缝或直接斗争中争取到极大的独立和自由权力,拥有较强的自治权。那时,教师是掌管大学的唯一群体,拥有与贵族相近的社会地位;大学享有独立审理裁判权、免赋税和兵役权、学位授予权等高度的自治权;社会对教师、大学及学术有着高度的尊重。1810年,洪堡建立的柏林大学,将研究和教学结合起来,确立了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原则,被认为现代大学的开端。

相反,中国的大学是“外发型”的,其发源于清末的新式学堂,是在东西方进行强烈的“碰撞”之后,应国家“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救亡图强之需而由国家直接出资创办并派人进行管理,培养需要的人才,学堂一直是政府为巩固其自身统治而创办的培养所需人才的附属机构。由新式学堂向近现代意义上大学的转变过程,同样也受到来自西方的深刻影响。应该说,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大学,自产生之日起就缺乏欧洲大学那样的独立传统,教授在大学里的话语权一直弱于作为政府代言人的校长及学校管理者,这是历史现实。虽然民国时期蔡元培时代的北京大学抗日战争时期的西南联合大学等建立了教授治学的成功典范,但其所处的历史环境也众所周知,那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在混乱的时局中政府对大学短时期的“松控”,大学才有了更多的自主空间。“教授治学的困境,根本原因是作为外生后发型的中国大学,不是在中国本土文化中自然生长出来的,因而无论是在大学的理论和思想方面,还是大学的制度和文化方面,都存在着缺乏本土思想和文化理解、支持的先天性缺陷。”[14]

我国现阶段大学浓厚的行政化色彩也是实现“教授治学”的困境之一。“行政权力”和“行政化”本身并不是贬义词,包括高校在内的几乎所有社会组织一刻也离不开行政管理,但因组织的性质不同,行政化的程度也应有所差异。就高校而言,它更是一个学术中心而不是权力中心,但由于历史及思想观念等原因,我国大学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行政权力及其运行规则已渗入学校事务的各个领域和层面。

大学的行政化首先表现在人的思想观念上。我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官本位的思想基础依然深厚,很多人还喜欢以“官位”和“级别”来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哪怕离行政权力很远的部门,也热衷往官本位上靠,以至于不应该行政化的学术和科研单位也爱上了官位,“学而优则仕”。思想观念上对“官”的争附,使得与大学相关的人更加向往行政权力。目前,这种社会思维还没有弱化的趋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大学里的“官员”依然习惯于采取行政化模式对大学进行管理。

当今大学的行政化还表现在政府对高校管得过多过死。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仿照苏联模式对大学进行了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和专业设置,深入干预高校改革,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如今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政府对大学的管理方式方法并没有完全进行相应的改变,高校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专业设置、学位设立、招生计划、科研教学经费分配、基建项目审批等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政府行政部门控制。而且行政部门通过名目繁多的审查、评估、评奖等手段,使行政力量渗入大学管理的各个方面。政府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各类评估结果对高校的生存发展影响很大,“985”学校、“211”学校与一般的院校相比,其所获得的教育资源更为丰厚。在这些评定中,行政权力都会起到很大作用。其他如博士点、硕士点的设立,各类专项经费的下达,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行政部门的控制。所有这些都严重挤压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使得高校必须适应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而不是按学术管理规律对高校进行管理。

大学的行政化也表现在高校内部的机构设置上。目前,我国高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套用了政府的形式,内设机关及院系,机关处室的设置与政府部门内的机构设置基本相同。将政府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移植到大学,造成大学内部管理机构庞杂,易形成官僚习气。

另外,高校的行政化还突出地表现在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混淆,各群体之间的权力边界界定不清或不科学,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学术权力,过多地采用行政思维和方式来处理学术事务。

行政权力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话语权,以校长为代表的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人员不仅掌握科研项目、经费分配,还可以判定学术水平的高低,在很多学术领域都成了支配力量,不受制约。行政权力超出了边界,过分地以行政管理的规律而不是以学术规律干预学术事务,使得高校的学术中心变得更像行政管理中心,学校“教授治学”变成了“官员治学”,背离了教育发展的逻辑和规律,其后果可想而知。虽然高校里也有“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但是这些“学术机构”的人员构成,往往由行政领导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评委大多是院长或系主任,机构的活动也是按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求”而进行;大学里的书记、校长、院长、处长等虽然有很多也是教授,在高校内有很大的话语权,但这并不是“教授治校”或“教授治学”,他们无法代表数量更多的普通教学科研人员,相反,容易造成利用行政权力为自己的学术活动谋取利益的现象,进一步加剧学术权力的行政化。

我国大学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原因,除了“先天性的缺陷”之外,也有历史“惯性”。武汉大学副校长谢红星在《关于我国大学学术管理的路径思考》一文中对此有过精彩的论述:“一是大学自成立之日起,行政权力便应运而生,无论是大学管理者还是管理大学的组织机构,对于大学的学术管理及学术权力如何实现,设计得不够,思考得不够,落实得更不够;二是纵观我国大学发展历程,其进步与成绩均与特定时期行政力量的强力推动分不开。从大学的布局、规模、专业设置以及后续获得的各种支持,到各种排名、评比、考核等,都和行政力量主导下的资源分配密切相关,大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享受’或者‘被动地接受’行政力量的推动;三是大学的管理很容易根据一般社会组织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找到’大学管理的办法,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行政手段和方式来管理大学,包括构成大学特色的学术管理;四是大学学术管理的文化氛围没有形成,教职员工自身也愿意甚至习惯于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这一点也可以从当今中国大学校长虽基本由专家学者成长起来,但他们管理大学的实践也体现出较浓厚的行政色彩上明显感觉到。”[15](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高校的行政化倾向与我国大学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密切相关,但高等教育有着其自身的规律,面对“钱学森之问”等当前高等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高校去行政化”成为国家意志,高校去行政化势在必行,但道路不会一帆风顺。

2.“教授治学”的实现路径

一是要通过大学章程来厘清大学内部治理权力的关系,促使高校形成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在内部切实“实行民主管理”——其核心问题是科学界定内部治理的权力边界以及各权力运行的科学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即我们常说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指出:“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在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下,大学内部治理的权力主要有“党委领导”的权力、“校长负责”的权力、以教授为代表的教学科研等学术人员的“学术”权力和以处长为代表的行政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大学章程要厘清大学内部治理中的这几种主要权力的边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大学章程要加强并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教育法》对“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权力有清晰的规定,大学章程制定的核心是依据法律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大学内部治理中,最基本的权力是学术权力和行政管理权力,如何清晰界定两种权力的边界,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是大学章程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教授治学”的切实保障。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高校有效运转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不能因去行政化就对行政权力一概否定,而是要各展其长、和谐共舞,共同为学校改革和发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推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和谐共舞,作为“高校宪法”“高校宪章”,大学章程首先要明确教授“治学”的主要内容,这也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之一。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章程应明确的事项,指出要明确学校内部一系列重要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包括: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订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等内容。这些高校内关于学术权力的核心内容的事项是教授“治学”权力的主要范畴,而行政权力应被隔离在外。

推动学术与行政权力和谐共舞,还需要对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进行科学有效分离,使行政人员与学术人员各司其职。内部治理权力的科学分配,需要大学章程建立起一套健全合理的机制,形成责权清晰、运行高效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形成“专家治校”与“教授治学”的良好局面,即:“教育家”式的校长率领一支懂得大学教育管理的专业化的行政管理队伍,对大学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为学术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教授”带领教学科研人员对学校学术事务进行管理,形成宽松自由的学术氛围和潜心治学、积极求索探知的校风学风。在我国特殊国情与现有大学运行体制下,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科学有效分离,困难不可谓不大,有些高校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2010年,作为教育部大学内部治理的试点高校,复旦大学让行政领导逐步退出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教学评定委员会这三大学术组织,大部分院系的院长及系主任也与上述学术组织负责人实现了分设。总之,加强和改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权力边界,切实推行“专家治校”和“教授治学”,应成为大学章程推进大学内部治理科学化的主要着力点。

二是要回归学术本位,切实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大学章程明确了教授治“学”的范围,有效建立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各自科学运行的机制之后,还要进一步为教授治学搭建平台,为学术权力的实施及体现创设渠道。《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指出:“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目前,我国高校基本建立了学术管理组织,诸如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等一系列学术管理组织在高校普遍存在。但深入研究就会发现,这些学术组织有的仅仅是“徒具虚名”,实为行政附庸。其主要表现为学术组织是由行政管理的方式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例,它一般由学校的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设立,其成员构成和调整也由常委会或办公会决定,而学术委员会对此仅有建议权;成员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员是由具有教授身份的校领导、院长、处长充任,而学术权力的主体是无行政职务的普通教学科研人员,这些“官员”们无法代表学术权力主体的意志,反而会导致他们利用行政权力为自身的学术事务获取更多便利,从而干预学术权力;学术组织的管理及运行机制也基本是采用了行政管理的模式,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管理者采用行政方法和手段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而不是以学术事务的管理运行规律来运行。

大学章程作为“高校宪法”,要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应有的作用,让学术权力真正回归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学术人员身上,切实推行“教授治学”。

首先,要明确大学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明显特性。它以学术人员为主体,以学术活动为中心,以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它的这些特性决定它的管理与运行机制要遵循学术规律,而不是行政方法和手段,要求大学内的所有人员要从“官本位”回归到“学术本位”。

其次,要明确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人员构成、调整的规则与程序,负责人产生的机制,确保学术组织的主体是真正的学术人员。

再次,要健全并完善学术组织的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在制度上让“教授治学”成为必然,通过制定学术组织的章程,明确运行与决策程序等,对于学术活动的具体问题进行管理,避免学术权力行政化。对学术权力的设计,要高度注重其可操作性和覆盖面,要确保学术组织不只停留在学院甚至学校层面,成为“空中”的权力,而是要渗入各系、部,各教学科研组织的末端,如此才能保证“教授治学”落到实处,并可长久、健康地运行,从而使得大学的学术权力真正得以回归。以北京科技大学为例,该校在学术权力回归的道路上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和尝试,将很多传统上受行政部门掌控的权力交还给学术人员,学校以各学院为单位组建教授会,由教授会推荐产生院长,而不是由组织任命;由教授会决定师资的引进,而不是由院长说了算;教授会还有审议和通过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学位授予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教师考核等广泛的权力。

综上所述,教授治学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高等学校要以大学章程为重要抓手,积极破解难题,推行教授治学。当然,大学章程的科学制定与学术权力的最终回归,除了要有良好的制度设计之外,更需要政府、高校与社会的积极参与,以及所有相关人员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只有如此,美好的愿景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注释】

[1]李沐紫、杨倩、刘兆祥:《大学史记》,济南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1页。

[2]张晓唯:《北洋大学一百一十年祭》,《读书》2006年第6期。

[3]李沐紫、杨倩、刘兆祥:《大学史记》,济南出版社2010年版,第213—215页。

[4]胡娟:《大学制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页(导言)。

[5]胡娟:《大学制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

[6]王文杰:《“松控”与“自治”:论民国初期(1912—1927年)大学与政府关系》,《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7]王杰、祝士明:《学府典章: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初创之研究》,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8]吴云香:《复旦大学章程的历史考察(1905—1949)》,复旦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9]谢作栩、马丁·特罗:《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述评》,《现代大学教育》2001年第11期。

[10](美)菲利普·阿尔特巴赫、(美)利兹·里斯伯格、(美)劳拉·荣伯里:《追踪全球高等教育革命》,马莉译,《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12]孟超英、彭自力、翁细金:《高校中层管理干部队伍现状调查与研究》,《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报》2011年第9期。

[13]余源晶:《由“教授治校”到“教授治学”》,《现代教育科学》2011年第6期。

[14]王长乐:《大学“去行政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学习月刊》2009年第9期。

[15]谢红星、胡庆方:《关于我国大学学术管理的路径思考》,《湖北教育》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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