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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音乐教育的起源-中外音乐教育史简编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旧书院为新学堂、建立国民教育制度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1902年后不断有人自愿到日本、欧洲专修或兼学音乐,如沈心工、萧友梅、李叔同等人,此举为中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有力的基础。[9]“德性风化”的古诗歌虽有德育、教化之功,却不能替代学校音乐教育的独特作用。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学校音乐课程在艰难的孕育之中。“学部”成为当时全国教育系统的最高行政机关。

学校音乐教育的起源-中外音乐教育史简编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国人面临着外来文化思想的侵袭,学习、变革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当时从封建体制内部分化出来号召“自强”“求富”的洋务派,在迷茫中寻找着认识西方世界、学习西方先进文化的方法,他们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学习西方先进思想和文化、改革教育制度等主张。改旧书院为新学堂、建立国民教育制度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此时,在洋务派的影响下,清政府对当时的教育制度进行了改革并陆续开办了教授“西文”“西艺”的新学校[2]京师同文堂、上海机器学堂等新式学堂就是这一时期创办的,新式学堂的创办成为中国近代史上兴办现代学校的开端。甲午战败,作为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的康有为梁启超发动了救亡图存的爱国主义政治运动——维新变法。改良派认为,中国人在“知不足”后要“思变革”,只有教育变革才能挽救中国,并提出了“废科举、兴学校、养人才、强中国”“远法德国,近采日本,以定学制”的改革口号,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和南洋公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前身)就是在此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管是清末“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教育思想,还是维新变法中的“废科举、兴学校、养人才、强中国”的改革主张,种种改革思潮将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和西方先进文化推到了社会发展的前沿。1897年,清政府创办了南洋公学师范院,首开“教授法”课程。1904年,清政府明文规定师范生要学习“教育法”和“各科教授法”。

在新式学堂建立之初,音乐学科并未跻身学校课程之中,音乐课大多只存在于外国传教士所办的教会学校之中,教学内容以演唱教会歌曲为主,仅个别学校开设有音乐课,如1902年蔡元培在上海爱国女学设立音乐课。[3]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积极倡导音乐的思想启蒙作用,建议在学校中设立“乐歌课”,发展学校音乐教育。他指出,“盖欲改造国民之品质,则诗歌音乐为精神教育之一要件”。清政府在总结教训后于1901年提出“变法新政”,1902年8月15日颁布了张百熙奏呈的《钦定学堂章程》。就教育立法而言,这是我国第一个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规定学校学制的文件[4]。此次教育立法几乎完全模仿日本的课程设置,在入学条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其中虽未提及开设音乐课,但在当时很多学校仍开展了与音乐相关的课程,如北京地区的许多新设学堂开设了“乐歌课”,在上海创建的务本女中还曾聘请日本人河原操子教授“唱歌”课。音乐课的教学内容以依曲填词编配的歌曲为主,曲调大多来源于欧美、日本或中国民间传统曲调,在填词后进行演唱,歌曲内容主要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的新思想。[5]后来人们将这种在学堂开设的音乐课或为学堂歌唱而编创的歌曲统称为“学堂乐歌”。

1902年后不断有人自愿到日本、欧洲专修或兼学音乐,如沈心工、萧友梅、李叔同等人,此举为中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有力的基础。1903年,沈心工留日归来,在上海务本女学堂义务担任音乐老师并开设“乐歌讲习会”,同时还在南洋公学附属小学开展乐歌活动,教习唱歌。[6]

1904年,清政府再次订立了《奏定学堂章程》,此章程是中国经政府法令颁布,第一个在全国正式施行的完整的近代学校教育体系。[7]同时还拟订了纲领性文件《学务纲要》,其中有:“今外国中小学堂、师范学堂均设有唱歌音乐一门,并另设专门音乐学堂,深合古意。惟中国古乐雅音,失传已久,此时学堂音乐一门,只可暂从缓设,俟将来设法考求,再行增补。”[8]文件中已经提到了开设音乐课程的必要性,但以“中国古乐雅音,失传已久”只能“暂从缓设”而告终。作为补救,《学务纲要》提出:“兼令诵读有益德性风化之古诗歌,以代外国学堂之唱歌音乐”。[9]“德性风化”的古诗歌虽有德育、教化之功,却不能替代学校音乐教育的独特作用。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学校音乐课程在艰难的孕育之中。

《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是中国学校音乐教育史上的重要事件,标志着在中国几千年传统封建教育体系彻底瓦解的同时建立起了一个借鉴西方学校制度的新式教育教学体系。

1906年,在中国维系了1 300年的科举制度被完全废除,被规定有具体学堂性质、培养目标、入学条件、课程设置等内容的近代新学制取而代之,此举打破了各地学校教育中存在的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学部”成为当时全国教育系统的最高行政机关。

1907年,学部颁布《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和《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音乐课被正式列入学校课程,这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次通过政府文件的形式将音乐课作为必修课纳入学校课程,“其要旨在使感发其心志,涵养其德性”。师范学堂的音乐课被列为正式课程,每周设置为1~2 课时,女子小学堂中的音乐课被定为“随意课”,未定课时。[10]在教学内容上,《学部奏定女子小学堂章程》以“平易单音乐歌”为主,《学部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则规定“授单音歌、复音歌及乐器之用法,并授以教授音乐之次序法则”。初期女子师范学校的教学已经包含有齐唱、合唱、乐器演奏及音乐教学法等内容。至此,中小学正式设置了音乐课程,并将其定名为“乐歌”“唱歌”课。

1909年,清政府学部颁布的《奏请变通初等小学堂章程折》规定增设“乐歌”课。同年5月15日,学部再次颁布《奏变通中学堂课程分为文科实科折》,其中提出:乐歌乃古人弦诵之遗,各国皆有此科,应列为随意科目,择五七言古诗歌词旨雅正,音节谐和,足以发舒志气、涵养性情,篇幅不甚长者,于一星期内酌加一二小时教之。[11](www.xing528.com)

此奏折虽将音乐课列入“随意科目”,但改变了原有的仅女子学校开设音乐课的情况,至此,音乐课在全国中小学堂中得以正式开展。这一时期,所有音乐课统称为“乐歌”课。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912年,国民政府下属中央教育部成立,蔡元培先生任临时政府教育总长。蔡元培先生提出了“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的思想[12],蔡元培先生所说的“美感教育”即是后文中提到的“美育”。

在蔡元培先生的主持下,旧的封建教育体系进一步被改造,同时在教育方针中首次提出的“美育”思想在中国教育史上成为一次大的变革。

1912—1913年,中央教育部颁布了《小学校令》《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中学校令施行规则》《中学校课程标准》等一系列法规,音乐课作为学校教育科目之一被纳入其中。

此时《小学校令》中将音乐课称为“唱歌课”,《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将音乐课称为“乐歌课”。[13]法规对音乐课的教学目标、课时、教学内容等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规定:“唱歌要旨,在使儿童唱平易歌曲,以涵养美感,陶冶德性。”《中学校令实施规则》提出:“乐歌要旨在使谙习唱歌及音乐大要,以涵养德性及美感。乐歌先授单音,次授复音及乐器用法。”[14]这一时期的学校音乐教育在蔡元培先生的影响下十分注重其美育功能。

五四运动前后,我国各科教学法课程建设得到了发展。1913年,中央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校课程标准》要求四个学年内均要开设“乐歌课”,每周一课时。1914年12月,教育部再次发文要求师范及小学校必须重视音乐课程的教学,文件指出,音乐之于教育有着重要意义。至此,“乐歌课”在学校音乐教育中作为必修课开设,学校音乐课程由此产生并逐渐得到发展。1923年起,“乐歌课”一词逐渐被“音乐课”一词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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