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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音乐教育体系建构-《中外音乐教育史简编》成果揭示

时间:2023-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新中国音乐教育形成了以中小学普通教育为基础,师范教育和专业音乐教育为重要辅助的音乐教育体系。这一时期的学校音乐教育完全服务于政治,毫无其他任何功能。

新音乐教育体系建构-《中外音乐教育史简编》成果揭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开始了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中央人民政府采取“维持现状,逐步改造”的办法,首先接办了国民党遗留下来的所有各级公立学校。1951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公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产生了新中国的学制体系。

1.学制

在宣布新中国正式成立前的1949年9月29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中规定了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42]

这一方针政策规定了新中国教育的性质、任务,教育改革的重点和步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将音乐教育分为幼教、初级、中级、高等教育四个等级。新学制规定了如下内容。

(1)幼儿教育: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招收3 足岁到7 足岁的儿童。

(2)初等教育:对儿童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小学,修业年限为5年,实行一贯制,入学年龄以7 足岁为标准。对失学青年和成人实施初等教育的学校为工农速成初等学校、业余初等学校和识字学校。

(3)中等教育:中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各为3年。工农速成中学修业年限为3 至4年。业余中学分初、高两级,修业年限为3 至4年。中等专业学校修业年限为2 至3年。

(4)高等教育:大学、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为3 至5年。专科学校修业年限为2至3年。大学和专门学院附设的研究部,修业年限为2年以上。

(5)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的学校等级、修业年限、招生来源另行规定。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式颁布施行的学制。它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当时国家各方面的需要以及我国教育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老解放区教育工作的经验而制定的。新学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明确和充分地保障了全国人民,特别是工农干部受教育的机会,体现了教育为工农服务的方针。

第二,明确规定了各类技术学校和专门学院在学制中的地位,保证了各种人才的培养,体现了教育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

第三,保证了一切青年知识分子和旧知识分子都有受革命的政治教育的机会。

第四,体现了方针、任务的统一性和方法、方式的灵活性。

在贯彻执行这一学制的过程中,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政府逐步将全国私立中小学改为公立,私立高等学校也在院系调整中全部改为公立。原定从1952年起5年内将全日制小学改为五年一贯制,但因师资、教材等准备不足,五年一贯制在绝大部分地区很难实行。因此,教育部决定从1953年秋季起暂缓执行五年一贯制。1954年2月,教育部公布《关于规定小学实行六年制》的通知。

由此,新中国音乐教育形成了以中小学普通教育为基础,师范教育和专业音乐教育为重要辅助的音乐教育体系。

2.基础音乐教育(www.xing528.com)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内部局势不稳,外部局势严峻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环境下,原有的教育性质发生了改变,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教育转变为社会主义教育。[43]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小学音乐课程暂行标准(草案)》和《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我国在教育上采取了全盘借鉴苏联的教学模式,形成了整体上仿效其教学方法、经验、策略的教育体系,这一体系虽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并不符合我国国情,但其音乐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发展还是具有启迪和推动作用的。[44]

1956年,教育部颁发《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草案)》和《小学唱歌教学大纲(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颁发的第一套完整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对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当时,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一时期也是新中国学校音乐教育的初步发展阶段,美育被列入教学纲要,学校音乐教育得到重视,革命群众歌咏活动蓬勃开展,音乐教师关注并学习苏联的音乐教育理论和经验,苏联音乐和音乐教育理论得到广泛传播。[45]

1957年到1966年,由于国家政治形势的发展和影响,学校音乐教育受到了极左思想的影响与冲击,课时几经削减,从思想到实践,美育功能近乎丧失,音乐教育的形态只维系在作为政治的附属领域。1966—1978年是我国学校音乐教育遭受重创的阶段,音乐教学内容受到限制,只能教唱革命歌曲,音乐课外活动也只有观看革命文艺宣传队演出“样板戏”片段。这一时期的学校音乐教育完全服务于政治,毫无其他任何功能。

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是我国学校音乐教育的繁荣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学校音乐教育逐步得到重视和恢复。1981年,国家提出办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的教育思想以保证我国人才的顺利培养。在新的教学观念指引下,国家编撰了统一的教材、增开了新的学科,并开设了选修课程。1986年,国务院在国家第七个五年计划有关文件中规定,美育是学校全面发展方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至此,美育在从国家教育方针中消逝了近30年之后,又重新被写入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当时的教育现实,颁布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初审稿)》,明确指出音乐课是实现美育的重要途径之一。两个初审稿的出台,对于规范各级中小学音乐教学、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素质教育成效均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1989年11月,国家教委颁发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1989—2000)》是我国第一个学校艺术教育的纲领性文件。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校音乐教育发展很快,出现了从未有过的繁荣局面。

3.师范音乐教育

师范教育的历史可追溯到晚清时期,其标志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癸卯学制》,正式确立师范教育的独立地位。民国初期的1912年9月颁行《师范教育令》,之后,独立的师范教育体制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自此,各个层次的师范院校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出来,成为培养中小学师资力量的核心孵化器。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音乐师资缺乏一直是阻碍学校音乐教育发展的重要原因。为此,随着1951年第一届全国师范工作会议的召开,新中国成立后开办的各级师范院校逐步建立起音乐系科,学制2~4年不等,至此,新中国师范教育的格局基本确立。1952年7月,教育部颁发并试行《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对全国高等师范学校办学的一系列方针和措施作了统一规定。随后,高师院校进行了教育改革。1952年高师院校的教育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进行院系调整,调整的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大学”;其二,从1952年暑期开始进行统一招生和统一分配,从此,教育事业被正式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其三,以学习苏联经验为重点,包括学习苏联的教育理论和高等学校模式,采用苏联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科书,采用苏联学校的许多规章制度。[46]

1956年6月,教育部颁布了《师范学校音乐教学大纲(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中等师范学校音乐教学大纲。该大纲由“教学内容”“总说明”“教学大纲”三部分组成。在“总说明”中,规定了师范学校音乐教学的目的:首先,用音乐艺术培养学生的共产主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并使学生将来能在小学中进行课内外音乐工作;其次,培养学生爱好中国古典的、民间的、现代创作的以及世界先进的音乐艺术;再次,使学生掌握声乐、器乐的技巧,乐理的知识,培养学生的音乐鉴赏力;第四,使学生掌握小学唱歌教学法方面的知识和技巧。这部大纲基本是借鉴苏联师范学校音乐教学大纲并结合我国中师音乐教育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系统性。鉴于师范院校音乐系科的教学目的是为中小学校培养师资,故此,在课程设置上,不仅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等技能性较强的课程,还包括作为教师理应掌握的乐理和视唱练耳、音乐欣赏、小学唱歌教学法、教育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特别强调了组织课外音乐活动的能力,这对学生在将来胜任小学音乐教学工作是十分有益的。若能够按照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是能够培养出合格的小学音乐师资的。大纲强调加强我国民族民间音乐的教学,以培养学生对本民族音乐文化的热爱及爱国主义思想,这使新中国中等师范音乐教育在初创阶段就有了一个重视民族音乐教育的良好开端。大纲阐明了音乐与社会的关系,特别强调了音乐在中国人民解放革命斗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作用。它的颁布试行使我国中师音乐教育走上正规化、科学化的道路。由于有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教学实施计划,这一时期我国师资培训进展加快,师资队伍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在此基础上,教育部制定和颁布了幼儿师范教学计划,编写出版了师范学校各科教学大纲和教材。在音乐教学设施、器材设备方面投入的增加有力地保证了教学的顺利进行。这一时期,随着国家对学校美育的重视,以及经济发展和国家教育经费投入的增加,教学设备及器材有了很大改善;许多地区还设立了艺术教育专项经费,用以扶持贫困地区学校的艺术教育建设等。至此,可以说,我国自己的中等师范教育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中等师范学校已步入健康发展轨道。

4.专业音乐教育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中央人民政府在努力恢复社会各项事业的同时,也将培养音乐家的教育提上了议事日程,典型的标志是设法组建专业音乐教育机构。如1950年6月在天津正式成立中央音乐学院[47],1958年学院迁至北京,首任院长马思聪。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央音乐学院为完善师资队伍结构,派出一批青年教师前往苏联等国学习[48],这些学员不负众望,学成归国后逐步成为教学中坚力量,培养出一大批卓有成就的音乐名家。他们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成绩斐然、贡献卓著,都是共和国乐坛上声名显赫的佼佼者。

1956年11月,上海音乐学院正式重组、定名。从那时起直至今天,上海音乐学院都是共和国音乐教育的重要基地。该院始终秉持培养高级音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适时改进教育思想,坚持“西洋”与“民族”同步发展的办学理念。该院办学水平始终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师资队伍中拥有一批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著名音乐教育家[49],这些著名音乐教育家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多有建树,是共和国专业音乐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为新中国培养出一大批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音乐人才。如钢琴家李其芳、殷承宗、李名强、洪腾,圆号演奏家韩铣光,大提琴演奏家王珏以及作曲家施咏康、汪立三、刘施任、何占豪、陈钢,指挥家黄晓同、陈燮阳,小提琴演奏家俞丽拿、郑石生,二胡演奏家闵惠芬、吴之岷,古琴演奏家龚一,歌唱家鞠秀芳、才旦卓玛,等等。这些毕业生在不同的岗位上尽平生所学、献一技之长,延续着先辈老师们正在进行或未尽的音乐教育事业。

除中央、上海两大音乐院校外,20世纪50—6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还在其他地区进行音乐学院建设的战略布局。如在东北地区组建了沈阳音乐学院(1958年),在华中地区建立了湖北艺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前身),在华南地区组建了广州音乐专科学校(星海音乐学院前身,1958年),在华东地区组建了南京艺术学院(1958年),在华北地区组建了天津音乐学院(1959年),在西南地区组建了四川音乐学院(1959年),在西北地区组建了西安音乐学院(1960年)。1964年,响应周恩来总理的号召,又在北京组建了中国音乐学院,从而基本完成了共和国高等专业音乐教育的整体布局。

上述专业音乐院校及所列举的师资,为新中国的音乐教育事业鞠躬尽瘁,做出了卓越贡献,这说明音乐教育家之于音乐教育事业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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