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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制度:解读与分析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个区域经济组织,东盟现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东盟自由贸易区。因此,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是东盟经济合作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措施,构成了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货物贸易自由化在关税方面,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达成了进一步的共识。

东盟自贸区的法律制度:解读与分析

作为一个区域经济组织,东盟现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东盟自由贸易区。因此,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制度是东盟经济合作最主要的法律制度。

1992年1月在新加坡举行了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等东盟六国参加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会议签署了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AFTA)的协议。设立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东盟地区作为单一生产单位的竞争优势;通过减少成员国之间的关税非关税壁垒,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生产率和竞争力;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和促进东盟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本次会议签署了代表发展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要标志的纲领性文件—— “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普惠关税方案协议”(简称CEPT)。会议确定在未来15年内,即在2008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1995年召开的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加速AFTA成立的时间表,即将原定的15年时间计划缩短为10年,即在2003年前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1999年9月29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决定将文、印、马、菲、新、泰等六个原始会员国贸易自由化完成的时间表提前至2015年,其余越、老、柬、缅等四个新加入会员国于2018年完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稍后,1999年的东盟第三届非正式首脑会议又宣布,六个原创始国将完成贸易自由化时间再提前五年,即于2010年之前完成;越、老、柬、缅等四国也将提前三年,于2015年完成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并预定于2002年将东盟区域建成为自由贸易区。

AFTA自1992年提出成立至今已将近十年,但由于各国意见分歧,导致成立之初发展相当缓慢。在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的积极主导下,现已逐步向较具组织化的运作模式发展,会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范围也呈日趋多元化的趋势。

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措施,构成了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物贸易自由化

在关税方面,实施“共同有效普惠关税”,英文简称CEPT。该关税措施是一项东盟会员国间的合作协议,约定各会员国选定共同产品类别,具体排定减税的程序及时间表,并自1993年1月1日起,计划在15年内,逐步将关税全面降低至0—5%,以完成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届时,在区域内,东盟会员国将彼此实施CEPT,但对非东盟会员国家关税,则仍由各国自行决定。但是,有部分产品不适用CEPT制度,如部分农产品、农产品原料、活动物、动物产品、部分植物产品、调制食用油、食品、饮料、酒类及醋、烟等。此外,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公众道德规范、人类、动植物生命的有关物品以及有艺术历史考古价值的物品也属例外范围。

自1993年1月1日开始实施CEPT减税计划,分两种方式:

1.快速减税。即产品税率在20%以上者,应在10年内降至0—5%,于2003年1月1日前完成;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应在七年内降至0—5%,2000年1月1日前完成。快速减税包括15项产品,即植物油药品、肥料、皮革、纸浆、珠宝水泥、化学药品、纺织品、铜电线、电子产品、木藤制家具品、陶瓷及玻璃制品。

2.正常减税。产品税率超过20%的,分为两个阶段实施,首先在前5—8年 (2001年1月1日前)降至20%,再依照经同意的进度在7年内 (2008年1月1日前)降至0—5%。产品税率在20%及其以下者,在10年内 (2003年1月1日前)降至0—5%。

CEPT减税计划要符合东盟的原产地规定,且必须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核准,适用于东盟产品。所谓东盟产品,即其自制率至少为40%的产品。这一自制率可源自单一国或两个以上的东盟会员国,并可累计。这一规定源自1992年12月11日AFTA理事会在雅加达研订的“CEPT原产地条规”。在CEPT协议下,会员国自另一会员国直接进口东盟国家产制成份比率不低于40%的产品,经出口国家主管机关核发产地证明者,可享有优惠关税。一些东盟域外国家认为,AFTA即便符合WTO要求,其原产地规定也仍可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因为该规则是限定东盟自由区内国家,那么就等于对圈外国家是变相贸易壁垒。在原产地规定的限制下,东盟各国保障了区域内国家利益,可吸引许多厂商前来生产。但对于圈外国而言,原产地规定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东盟秘书处提供的资料显示,在东盟原始六会员国提出的42622项2000年关税调降产品项目中,有38456项已调降至5%以下,占全部清单的90.2%。1999年9月召开的第13届东盟自由贸易区理事会议决定,六原创始国于2002年对CEPT清单内产品关税全部调降至5%以下,越南于2003年,缅甸及老挝则在2005年内。另外,同年11月举行的第二届东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再度宣布,六原创始国于2010年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实现完全自由化,而越、老、缅、柬亦于2015年完成自由化目标。

(二)服务业贸易自由化

1992年东盟各国决定成立东盟自由贸易区时,对服务业贸易自由化并无具体决议,仅就东盟将“继续改进与发展区域邮政及电讯系统”以及将“继续促进旅游及观光”等事宜达成共识。直到1995年12月,在泰国召开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上,服务业自由化才有具体进展。会议期间,会员国完成了“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的签署,希望在WTO服务业贸易总协议 (简称GATS)的范围外,另外寻求加强彼此间服务业的合作,消除服务业贸易限制,扩大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1998年12月,在河内举行的第六届东盟高峰会议上,会员国在特定承诺表上进行较多谈判,并达成了“在非WTO会员国成员也享有与WTO成员在GATS规范下相同的待遇,会员国应将特定承诺表的优惠待遇扩及所有其它会员国”等的决议。至此,东盟对未来区内服务业贸易发展已达成了进一步的共识。

东盟服务业架构协议主要内容仍以WTO服务业贸易总协议(GATS)规范为主。由于发展中国家一般认为,服务贸易利益主要在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应积极协助发展中国家。因此GATS在条文中对“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及“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的义务减轻”作了具体规定。该规范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法拒绝将较大范围的服务部门纳入市场开放承诺之列,因此,相当多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承诺表所涵盖的范围极为有限,其开放速度也较为缓慢,所以,东盟各国间服务业的开放速度比商品关税减让速度缓慢得多。

目前,东盟中除越南、老挝及柬埔寨外其余七国均已成为WTO会员国。现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及文莱等五国服务业占各自国家GDP比重都在50%以上且逐年增加,显示这些国家对服务业已日趋开放和重视。(www.xing528.com)

据调查,东盟目前存在的服务业贸易障碍,以限制外资股权比例为最多,且普遍存在于金融、保险及电信等行业。此外,行政程序繁杂 (如申办工作准许证、临时居住证等流程繁杂及申请延期困难等)、内陆运输不便、通讯设备不足、以及信息取得不易等,也成为服务业贸易发展的瓶颈。

东盟各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除着手进行金融服务业重整外,还积极研究修改有关投资法令,加速放宽外资股权比例,以吸引外资进入,恢复经济成长。例如,马来西亚提高了外国人保险业及批发零售业的持股比例;泰国开放外国人经营批发零售业;印尼允许外商与印尼业者合作设立拍卖公司,经审核合格的批发零售业,已登记注册的新银行,外商可拥有100%股权。

(三)投资自由化

为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目标以及吸引大量投资进入东盟地区,1995年12月,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倡议成立“东盟投资区”(简称AIA)。1998年10月,第三十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至于投资的限制及股权规定,仍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令约束。

东盟投资区计划是东盟国家为吸引内部及外来投资而制定的东盟投资合作的机制。为促进东盟区域内投资的透明化和自由化,协议规定,自2010年起对区域内所有会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并对会员国投资者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则适用于所有的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移动。各会员国必须遵守产业开放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与此同时,会员国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提出全面例外清单,另亦可提出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等措施。

在制度安排上,由东盟投资区理事会来负责监督、协调和评审协议的实施。该理事会由东盟各国经济部长及东盟秘书长所组成,其任务为检视东盟各国所提出的行动计划等。理事会下设有投资合作委员会,由会员国投资相关部门的资深官员组成。该委员会经由经济高级官员会议向AIA理事会提出报告。

在1999年9月召开的第二届东盟投资区理事会上,会员承诺除暂时例外清单、敏感清单、全面例外清单外,对会员国的投资者将开放更多产业并给予国民待遇。首先开放的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将于2003年1月1日全部开放给东盟会员国的投资者。

(四)东盟工业合作计划 (AICO)

在工业合作方面,东盟早在1976年签署的《东盟协调一致宣言》中就提出了共同加强大规模工业企业以及中型企业合作的基本原则,并依此为指导签署了一些工业项目协定,但在实施过程中效果不是很大。为在建成自由贸易区之前,加速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吸引投资、促进零部件与制成品的分工互补以及提升整体国际竞争力,1996年4月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国家经济部长会议,签署了“东盟工业合作计划”(简称AICO),并于199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东盟工业合作计划的主要宗旨是:加强东盟在区域及全球市场上制造的竞争力;增进效率与生产力,提高区内工业生产力;提升市场占有率;增进东盟在制造工业中的竞争地位。合作主体必须为:至少由二个不同东盟国家的公司共同申请该计划。参与资格为:(1)必须是在任一东盟会员国注册、营运的法人;(2)公司股权至少30%为当地股权。(注:在1998年的河内宣言中,东盟各国同意将本项规定豁免实施三年);(3)愿意从事资源共享、工业互补或工业合作活动。优惠措施包括:(1)经过核准的产品可享有0至5%的优惠关税;(2)参与AICO计划的国家所制造出的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可纳入其国内自制率,自其它当事国进口同一申请计划的半成品或原料,视同进口国制造的产品,可列入进口国自制率计算;(3)可享受其它非关税优惠措施,如进口数量限制等。工业合作计划的实施由东盟秘书处监督,并由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及其附属机构负责评审。

(五)东盟探讨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合作关系

1.东盟自由贸易区——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 (AFTACER)。AFTA-CER的对话首次开启了关税、信息、标准检验(如ISO 14000以及贸易、投资数据库)等方面的新合作。1999年10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届东盟国家同澳、新两国年度经济部长协商会议决定,在2010年前AFTA将与CER成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为主席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研究工作,于2000年10月向在泰国举行的东盟贸易部长会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菲律宾前总理比拉塔领导的东盟——澳新自由贸易区研究工作委员会向东盟及澳新两区贸易部长协商会进行了报告。报告建议,东盟自由贸易区与澳新建立自由贸易区不仅是可行的,更是明智的作法。两区经济部长协商会发表的联合声明表示,两区经济部长认识到了促进东盟与澳新联系的好处,并同意朝“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方向努力。两区国家的高级官员将根据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更详细检讨“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潜能与范围。讨论的重点包括:为较新的东盟成员提供技术与基础设施援助、扩展资讯科技领域的合作等。

2.“东盟10+3”联合宣言

1999年1月,第三届东盟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东盟十个成员国加上应邀与会的中国、日本韩国三个国家元首,在会后发表共同联合公报,称为“东盟10+3”联合宣言。宣言中明确表示十三国同意在六个经济领域进行合作,重点包括强化信息科技和电子商务,以加速贸易、投资、科技转移与技术合作。东盟还设想与中国、日本及韩国东亚三大经济体研拟建立东亚共同市场乃至区域货币计划,向可能成为全世界最强大的经济集团的方向发展。菲律宾总统艾斯特拉达在该会议开幕致词中曾表示,东盟推动贸易自由化的长期目标就是成立东亚共同市场、东亚货币及东盟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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