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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时间:2023-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阐明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按照董必武的看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政治性集中体现为司法的人民性。人民司法的概念,成为董必武认识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司法活动的本质。

探析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林育胜[1]

一、董必武的主要法治思想

董必武长期担任党和国家政法工作的主要领导,他的法治思想也代表了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的早期探索和工作思路。董必武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长期革命生涯和法制实践的理论总结,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点和中国特色。根据董必武有关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现从以下方面浅述其主要法治思想。

(一)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意义

社会主义最大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1945年,董必武同志在赴美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的讲话中就提出,我们的任务是“实行民主政治”。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所选出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权力源于群众;建设政权要靠法律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应严格划分清楚。为了保证人民享有充分而真实的民主和自由,董必武认为必须以固定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会议是实现民主专政的一种最合时宜的组织形式,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政治生活的全面,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形式,只有开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使人民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

董必武还具体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优点,开好人民代表会议,就能更好地推动各种工作,并能纠正机关工作人员中的官僚主义、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等恶劣作风。他说过,凡是认真发扬民主,把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问题都提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且进行充分的批评或自我批评,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能得到发挥,政府的工作就有朝气,就可以不犯或少犯官僚主义的错误。董必武多次批评那种不重视开好人民代表大会的现象,严肃指出:“任何削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法都是错误的、不允许的。”同时,他还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是多数人的暴政,不仅应该倾听代表的意见,而且还要善于照顾少数。他还特别强调要尊重民主人士的意见,民主人士负责领导的单位,党员同志一定要尊重和服从民主人士的领导。

(二)提出“依法办事”的国策主张

早在1954年6月,董必武同志就提出国家要健全法制,按法律办事的主张。1956年9月,董老在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重要法律、法规制定出来;其二,必须有法必依。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因此,他一直提倡普及法制教育,教育人民守法,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积极培养法制工作者,使人人都能守法、护法,树立法律的权威。董老的这些主张,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可以说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早期萌芽。应该说,董必武是新中国倡导法治的先驱。

(三)阐明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

按照董必武的看法,在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政治性集中体现为司法的人民性。他认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政治权益。”人民司法的概念,成为董必武认识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司法活动的本质。他多次强调人民司法工作要服务人民、便利人民。董老的人民司法观,博大精深,影响巨大。虽然从1957年以后,董老的人民司法观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其司法观点受到批评和摒弃。改革开放之后,其法治思想的理论和实践被法律界和司法界重新肯定,国家的司法原则和制度重新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董老的人民司法观得到了继承、弘扬和发展。

(四)主张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董必武一向重视立法工作,他曾经指出:“现在无论就国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他再三强调,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否则就是无政府主义。在华北工作期间,董老领导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花大力气制定了大量的法规、法令和办法,为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从法制上作了必要的准备。建国初期,董老曾经参与起草和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和其他诸多法律,为新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董必武法治思想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影响

董必武民主政治思想的核心就是人民当家做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是我党一贯坚持的宗旨。董老在其长期的司法生涯中,一直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执政为民”,董老的法治思想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升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

董必武提出的“依法办事”的观点和内涵得到了薄一波的高度评价,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指出,党的“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董老在大会上发言认为,新中国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明确提出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认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可以使党和政府的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后来,邓小平同志将董老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思想发展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进一步丰富了“依法办事”的内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从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二)建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法律是全社会都应当普遍遵守的准则,它适用于一切人和行为。在1956年党的“八大”上董必武指出:“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是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董老在这次发言中,最早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董老还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他指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讲话,更加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的光辉文献

(三)增强了司法程序公正的观念

在董必武的法治观中,法律程序公正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1934年,他在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时,就曾对办案人员提出过要求,“办案要有严格手续,要建立档案,以便有据可查。”公正的程序不仅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保证,而且其本身就是现实中的正义。董老指出,依法办事不仅需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实体法,而且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程序法。董老清醒地看到当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些司法人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拘捕人犯,限制被告人行使辩护和上诉的权利;有些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存在着虐待犯人的现象。他认为,人民的民主权利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为克服这种现象,必须从立法以及健全公安、检察和人民司法制度等方面,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给予充分的保护。在当时的情况下,董必武所提出的办案要注重程序,以及通过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等观点是非常可贵的,对当前的司法工作仍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www.xing528.com)

(四)提出了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董必武认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在人民的立场,采取最便利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解决的问题。在新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的实际,提出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并进一步概括为司法为民的思想,从而实现了司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司法为民”理念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受到了社会的肯定和欢迎。

(五)培养了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意识

法律是否得到遵守,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是现代社会得以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否则将无法保证社会发展所必须的基本秩序。在董必武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守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多次提出必须培养人民的法律意识,教育人民自觉守法、护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他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分析了民众轻视法律的危害,并指出了改变这种现象的方法和措施,为我国全面实施普法教育提供了思想导向和理论支持。

三、继承和发扬董必武的法治思想,推动人民司法事业的不断发展

董必武1954年9月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后,连续做了五件大事:一是召开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司法座谈会;二是大力改善审判作风;三是在肃反审判工作中认真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四是总结各地人民法院现行诉讼程序的经验;五是旗帜鲜明的抵制司法工作“大跃进”中泛滥的左倾思潮。由于董必武励精图治,践行法治,加强了全国法院系统的组织、思想和业务等方面的建设,推动了人民司法事业的不断发展。

今天,我们要继承和发扬董老的法治思想,用以指导人民司法实践,才能推动司法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具体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坚持普法教育不放松

董必武曾经指出,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这就要求我们要进行长期的、有规划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从不信法、不守法,转变成为信法、守法的过程。通过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大家都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知道遵守国家法制就是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当前,我国普法教育已进入“五五”计划,必须坚持普法教育不放松,使法律深入人心、家喻户晓。通过教育,使各级党组织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者以身作则,自觉遵纪守法;使广大干部群众拥护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自觉的守法、护法,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因此,只有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才能使国家的法制得到贯彻执行,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才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

董必武认为党员应当自觉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法令,党组织应当带头遵守法律,遵守党政分工的原则。董老主张的民主政治思想就是依法执政的根本依据,他所提倡的“党政分开”是依法执政的核心问题。在今天,我们仍然要深刻理解董老关于法制重要性的论述,充分理解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依法行政与执政为民相互促进,“为民”是“执政”的基础和最终目的,“执政”是“为民”的有效手段和保障,执政为民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执政纲领、国家的政权建设要符合法制的原则,党员干部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政府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才能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确保政府廉洁、高效,才能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权威。

(三)坚持公正司法的原则

董必武多次强调,对于法律,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惟一审判机关,它的任务是通过审判活动依法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公开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心,董老要求人民法院办案,既要依实体法,又要依程序法等。董老的这些论述是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的基础和前提,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各级司法机关尤其人民法院,要发扬光大董老的法治思想,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持公正司法原则,弘扬司法文明,维护司法权威。

(四)坚持诉讼调解制度

“为民”与“便利”是董必武人民司法价值追求的不同层面,这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肖扬院长关于“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的新实践、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新尺度”的论述,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人口大国、农业大国,国民文化、法律素质偏低,诉讼意识和能力不高,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就必须继承和发展调解制度,因为调解程序简易、方便灵活,在调解中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的处分权,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又能彻底解决纠纷。不仅在民事诉讼中,而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在执行程序中,都要坚持“判调结合、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好庭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和解等措施,依法、及时解决各类纠纷,才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的途径。

(五)坚持培养法律人才

董必武十分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主张司法干部是专业人才,有别于一般行政干部。他多次提出要加强培养各类法律人才,主张开办政法干校,恢复高校法律系,开办各种培训班等。对司法干部的管理,他曾提出争取垂直管理,以利于干部的稳定,更好地积累经验,达到专业化的要求。通过十多年来的教育、培训,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学历层次有了一个新的提高。当前,要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按照中政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干警牢固树立起“六观”,即民主法治观、司法公正观、办案效率观、审判公开观、司法中立观、职业廉洁观,切实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和执行权。二是加强司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大力推进“学习型”、“专家型”建设,积极倡导更新司法理念,刻苦钻研司法业务,开展观摩、竞赛、评比等形式,形成比知识、比能力、比业务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队伍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三是加强法学的研究和交流。利用法学会、协会等园地和载体,充分发动司法干警开展业务研讨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进一步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增进友好往来,提升司法干警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

【注释】

[1]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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