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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的兴起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哲学是一门新兴的哲学学科,它是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产物。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自由逻辑和偏逻辑则修改或放弃了一阶逻辑的第三个假定。还有一些逻辑学家认为,以外延原则为基础的一阶逻辑遇到了某些严重的困难,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组合性原则、等值替换原则、同一替换原则等,可以找到反例。这是产生现代意义的逻辑哲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逻辑哲学的兴起及其重要性

一、逻辑哲学的兴起

对于逻辑的哲学反思几乎是和逻辑同步产生的,因为任何逻辑学家都不能不思考和回答下述问题:什么是逻辑?逻辑和非逻辑的区别何在?逻辑规律和实在的规律、思维的规律、语言的规律关系如何?什么样的推理是有效的推理?区别有效推理与非有效推理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不是纯粹的逻辑问题,而是关于逻辑的哲学问题,对于它们的不同回答将体现逻辑学家有关逻辑的不同立场和态度。但是,这并不是说,逻辑哲学古已有之,任何逻辑学家都是一个自觉的逻辑哲学家。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逻辑哲学是一门新兴的哲学学科,它是现代逻辑与现代哲学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的产物。它的产生有两个历史前提:一是数理逻辑的创立以及后来的多种逻辑分支、多个逻辑系统的同时并存,一是现代西方哲学所发生的“语言转向”。

首先,逻辑哲学的产生具有逻辑学的动因。

莱布尼茨于17世纪最先提出了创立数理逻辑的设想。他力图构建一种理想化的“通用语言”和“通用数学”,把所有的推理都化归为计算,让推理的错误成为计算的错误,以至最后可以通过计算去解决各种争论或问题。经过德摩根、布尔、弗雷格、皮亚诺、罗素和怀特海等好几代逻辑学家的不懈努力,直至1928年希尔伯特和阿克曼证明一阶谓词演算的一致性、1930年哥德尔证明一阶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时,莱布尼茨的理想才算部分地实现,数理逻辑才算真正创立。这时的数理逻辑包括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两部分,亦称“一阶逻辑”,它是建立在下述基本原则或假定之上的:(1)外延原则,即它在处理语词、语句时,只考虑它们的外延,并认为语词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对象,语句的外延是它所具有的真值:如果在某一复合语句中用具有同样指称但有不同涵义的语词或语句去替换另一语词或子语句,该复合语句的真值保持不变。这就是著名的“外延论题”。与此相联系,一阶逻辑是建立在实质蕴涵之上的真值函项的逻辑。所谓实质蕴涵,就是把一条件句的真值看作是它的各子语句的真值函项。具体来说,条件句“如果p,则q”为真,当且仅当并非p真而q假,这就是说,除开p真q假的情况下该条件句为假之外,在其他情况——p真q真、p假q假、p假q真——之下,它都是真的。(2)二值原则,即任一命题或真或假,非真即假;没有一个命题不具有真假值。也就是说,在一阶逻辑中不存在真值空白或真值间隙(既不真也不假)。(3)个体域非空,即量词毫无例外地具有存在涵义,并且单称词项总是指称个体域中的某个个体,不允许出现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的空词项。(4)采用实无穷抽象法,因而在其中可以研究本质上是非构造性对象。

但是很快地,有些逻辑学家又创立了另外一些逻辑系统,它们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或者与一阶逻辑不同,或者与它们根本对立。例如,多值逻辑的创立就是以放弃二值原则为契机的。在多值逻辑中,一个命题除了取真、假二值之外,还可以取许多其他的值,从而使得一阶逻辑的矛盾律和排中律也不成立。在此之后,量子逻辑、模糊逻辑、自由逻辑、偏逻辑等也放弃了二值原则。另外,一部分逻辑学家对实质蕴涵进行了激烈的抨击,认为它不符合自然语言中“如果……则……”的原义,不符合日常思维中的逻辑推理关系,违反人们的常识和直觉,是不可接受的。于是,他们相继提出用严格蕴涵、相干蕴涵、衍推、直觉主义蕴涵、反事实蕴涵等来取代实质蕴涵,并相应地创立了模态逻辑、相干逻辑、直觉主义逻辑等新的逻辑分支。自由逻辑和偏逻辑则修改或放弃了一阶逻辑的第三个假定。在自由逻辑中,允许某些单称词项在某些情况下不指称任何实存个体。而在偏逻辑中,个体域不必非空,即量词不必总是具有存在涵义;单称词项不必总是有所指称,允许无所指的单称词项出现;命题不必非真即假,允许有些命题出现“真值空白”。还有一些逻辑学家认为,以外延原则为基础的一阶逻辑遇到了某些严重的困难,它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组合性原则、等值替换原则、同一替换原则等,可以找到反例。因此,他们修改外延原则,发展了既考虑表达式的外延,又考虑表达式的内涵的内涵逻辑。如此产生的新逻辑分支还有次协调逻辑、条件句逻辑、非单调逻辑等。

人们通常把原有的一阶逻辑叫做经典逻辑,而把因否定或放弃其中某一基本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各种新逻辑学分支叫做非经典逻辑,于是就出现了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同时并存的局面。这就使得下述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成为迫切的课题: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是什么关系?各种非经典逻辑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它们是同样正确的,还是相互竞争的,即一个正确则其他的就不正确?是不是仅有一个正确的逻辑系统?有没有可能存在着同样正确的不同系统?什么是推理的有效性?什么是逻辑真理?有效性和逻辑真理能否解释为与某一形式系统相关?这些问题又引出了一些更具根本性的问题:究竟什么是逻辑?是什么东西使得一个形式系统成为一个逻辑系统?逻辑与非逻辑的划界标准是什么?逻辑是否对任何论域一概地正确?还是各种特殊的论域需要有自己特殊的逻辑?逻辑只是一种思考的方便工具吗?这些问题本质上是关于逻辑的哲学问题,对于它们的研究是关于逻辑的哲学研究。这是产生现代意义的逻辑哲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逻辑哲学的产生还具有哲学的动因。

从哲学形态上看,西方哲学经历了三个阶段两次转向:当古希腊哲学家孜孜探求世界的本原、始基时,他们是在从事一种本体论的研究。这时,哲学研究的逻辑出发点是作为客体的整个世界,人们要从变动中发现不变,从现象背后发现本质,从暂时中找到永久。当时的哲学家企图让自己跳出这个世界,然后反观这个作为整体的世界,追寻纷繁万物的本原,他们研究的是“世界是什么”、“作为这个大千世界之本质的存在是什么”、“一般和个别何者是真实的”这样一些本体论问题。这些问题带有独断性质,人们自然要问:这些关于世界的知识可靠吗?这些知识是从哪里来的?它们的根据是什么?于是哲学的重心就从世界的本原转到了知识的来源。从笛卡尔开始,经由贝克莱、休谟康德等人,近代西方哲学发生了认识论转向,这时它以追求知识的确定性为首要目标。对于近代哲学家来说,离开认识谈存在是不可靠的,不能独断地做出关于世界的知识是什么的断定,而要追问什么是确定的知识,研究这种知识究竟来自何处(来自经验或来自理性)以及知识主体的认识能力和限度。一句话,这时必须回答主体能不能认识客体以及如何认识客体等问题。这样,哲学研究的逻辑出发点便从客体退回到认知的主体,使主体和客体、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直接成为哲学的基本问题。自弗雷格等人开始,现代西方哲学又发生了所谓的“语言转向”,即是说,在哲学研究中语言问题被提到了首要地位,甚至全部哲学问题都被归结为逻辑—语言问题。在分析哲学家看来,我们具有可靠的知识,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问题不是要去了解是否可能获得知识,问题是要表明:获得这种知识的条件和过程是什么?我们是怎样从怀疑、无知和无根据的信念达到有充分根据的信念的?我们是如何区别合理的信念与不合理的信念的?我们如何能在扩大、改进我们对世界及其多种组成部分的信念方面取得进展?他们因此特别关心下述研究课题:“(1)研究语言在实践和思维中的作用,特别是研究怎样在语言的使用中识别意义、获得意义或确保意义的存在;(2)考察探究的逻辑和方法论。这里,这种逻辑必须对获得真信念和可靠知识的各种技术和条件进行估价;(3)从哲学上考察获得新生的形式逻辑的功能以及运用这些功能来帮助解决各种哲学问题的若干方法。” (3)这样,分析哲学家们认为,哲学的任务就是解释科学语言和日常语言的意义,以建立一种满意的意义理论和真理理论;哲学的性质就在于它不是理论,而是澄清语词或语句的意义的活动;哲学研究最重要的方法就是逻辑分析和概念分析(日常语言分析)。这样一来,他们就把语言哲学和逻辑哲学提升成为哲学研究的主要领域,使它们成为现代西方哲学中的显学。

从时间上说,现代逻辑哲学开始于德国数学家兼哲学家弗雷格(1848—1925)。他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逻辑哲学家。他的三篇论文——《函项和概念》(1891)、《概念和对象》(1892)、《涵义和指称》(1892)——已成为逻辑哲学的经典性论文。他在逻辑哲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有:第一,严厉抨击逻辑研究中的心理主义倾向,提出了逻辑学和哲学研究的三条基本原则:(1)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他认为,逻辑具有客观性,心理过程具有主观性,因此逻辑与任何心理过程无关。(2)决不能孤立地问一个语词的意义是什么,语词只有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在语句的语境中才能获得意义。(3)强调对象和概念的区别,把语句作为基本的意义单位并分析其内部结构,从而区分出专名和概念词。第二,明确区分表达式的涵义和所指。他强调指出,一个表达式的涵义是客观的,与该表达式在说话者和听话者那里产生的任何心理状态无关。他还提出了著名的“外延论题”,并注意到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成立。第三,他最先提出逻辑主义纲领,认为全部数学可以化归于逻辑,可以在逻辑的基础上证明全部数学的可靠性,即用逻辑概念定义数学概念,从逻辑中推导出数学定理,并为实现此目标而持之不懈地努力。(www.xing528.com)

继弗雷格之后,许多人开始关注逻辑哲学问题的研究,在这方面做出过或大或小的贡献,但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可能要数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蒯因、克里普克这五位逻辑学家兼哲学家。

罗素(1872—1970)著述甚丰,与逻辑有关的主要著作有:《数学原理》(与怀特海合著,3卷,1910—1913)、《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1914)、《逻辑原子论哲学》(1918)、《意义和真理探究》(1940)、《数理哲学导论》(1919)等。他于1905年发表的《论指示》一文已成为逻辑哲学的经典性论文。罗素对逻辑哲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系统地阐述和发展了逻辑原子论哲学。其要点是:世界由事实构成,而命题与事实对应,事实使一个命题为真或为假。最简单的事实叫做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与相应的原子事实是否符合和一致。分子命题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它与复合事实相对应。一切知识都可以用原子命题和分子命题表述。相应地,整个世界是建立在原子事实之上的逻辑构造。这套理论的一个根本假定是,语言和世界具有结构的同型性。(2)利用数理逻辑方法发展了摹状词理论,后者被称为“哲学的范例”。他认为,名称的意义就是它的所指。真正的专名只有像“这”、“那”等少数几个逻辑专名,普通专名只不过是伪装的摹状词,而摹状词在句子中的出现又是可消除的,因而不是独立的意义单位。他由此得出的哲学结论是:存在不是个体的性质,而是命题函项的性质,整个世界都是基于感觉材料之上的逻辑构造。(3)提出了解决集合论悖论的重要理论——类型论。罗素认为,产生悖论的根源在于,假定一类事物可以包括只能根据该类的全体才能定义的东西作为分子。例如,一切类所构成的类还是一个类。这样的类是“不合法的整体”,承认它会导致“恶性循环”,导致自相矛盾。于是他提出了“禁止恶性循环原则”,创立了类型论。(4)明确主张逻辑主义纲领,并在三大卷《数学原理》中为此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他从逻辑演算(一阶逻辑)出发,加上两个非逻辑公理即无穷公理和选择公理,推导出了康托尔(G.Cantor)集合论、一般算术和大部分数学。尽管逻辑主义纲领本身没有完全成功,但罗素等人在这方面的工作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维特根斯坦(1889—1951)其哲学可以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哲学的代表作是《逻辑哲学论》(1922),在其中他提出了著名的图像说:“命题是实在的图像,命题是我们所设想的实在的模型。” (4)这一学说的基本点在于:语言与实在、命题与事实都处于形式关系之中,而且它们在结构上相似,因此我们可以由语言去推论世界。在图像说的基础上,他提出了自己的意义理论和真值函项理论。他区分了两类命题:基本命题和复合命题;基本命题的真值条件在于它与事实一致或不一致,复合命题则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有三种类型的真值函项:重言式、矛盾式和命题。重言式和矛盾式对于这个世界无所叙说,没有任何经验内容,前者对于基本命题的一切可能的真值组合都真,后者对于基本命题的一切可能的真值组合皆假。命题则含有经验内容,在某些真值组合下为真,在另一些真值组合下为假。维特根斯坦通过把逻辑和数学命题视作重言的,来确保它们的先天必然的真理性。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代表作是《哲学研究》(1953),其中提出了著名的语言游戏说。这一理论把语言看作游戏,认为语言游戏与其他游戏有一系列类似之处,如自主性、无需证明、非推论性、无需反思、多样性、遵守规则、变易性、无本质,等等。这一理论的宗旨是要彻底清除以往哲学研究中由于误用语言而产生的一切混乱,摒弃把意义看作实体的观念,使对语言的研究从追求意义转向语言的实际用法。 (5)与这种游戏理论相联系,维特根斯坦提出了这样一个口号:意义即使用,认为一个词的意义在于它在语言中的用法,因此特别强调语境,强调语言游戏整体对其中角色的制约。

卡尔纳普(1891—1970)与逻辑相关的重要著作有:《世界的逻辑构造》(1928)、《语言的逻辑句法》(1934)、《语义学引论》(1942)、《意义和必然性》(1947)、《概率的逻辑基础》(1950)等。他对逻辑哲学的主要贡献有:(1)明确提出和阐述了经验主义的可证实性原则。这一原则断定:一个陈述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条件,一个陈述是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在原则上是可证实的。可证实性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理论、陈述、语词的意义必须是直接或间接地从经验事实中获得的。由于这一原则遇到了一系列理论上的困难,卡尔纳普将其弱化为可确证性原则和可检验性原则,并由对确认度的定量研究转向对概率归纳逻辑的研究。(2)在《语言的逻辑句法》中提出著名的“宽容规则”,即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他的语言和逻辑。这一原则指出了语言、逻辑的约定性、相对性,揭示了多种语言、多种逻辑并存的根源。(3)从塔斯基关于“对象语言”和“元语言”的区分出发,建立了一套形式化的语义学体系,在其中精确表达和定义了许多语义学概念或术语,例如内涵、外延、分析的、综合的、矛盾、等值、(逻辑)必然性和(逻辑)可能性,等等。

蒯因(1908—2000),其许多著作都与逻辑哲学有关,例如《从逻辑的观点看》(1953)、《集合论及其逻辑》(1963)、《悖论的方式及其他论文》(1966)、《逻辑论文选》(1966)、《本体论的相对性及其他论文》(1969)、《逻辑哲学》(1970)、《指称之根》(1974)、《理论和事物》(1981)、《真之追求》(1990)等,他的两篇论文——《论有什么》(1948)和《经验论的两个教条》(1951)——已成为经典性的哲学文献。蒯因在逻辑哲学方面工作的突出特点是:运用现代数理逻辑的工具去解决传统哲学的关键性论题。他用整体主义知识观严厉抨击经验论的两个教条,认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传统区分是不成立的,知识是作为一个整体面对感觉经验法庭的,在顽强不屈的经验面前,知识整体的任何部分都可被修正,甚至逻辑和数学的命题也不能例外,由此他实际上间接肯定了逻辑真理的可修正性。在意义理论方面,他反对把涵义和指称混为一谈,而赞同弗雷格将这两者明确区分开来的观点,并主张一种对一切内涵性概念——意义、概念、命题等——的激进怀疑论。他强调,在理解意义和指称概念时,必须认识到我们用以表述这些概念的手段,是相对于某个任意地或习惯地选出的语言参考框架的,正如我们利用坐标系规定物体的位置和运动那样。他把这种观点称为“概念的相对性”或“本体论的相对性”。他用数理逻辑工具研究本体论问题,主张从对本体论“事实问题”的研究转到对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问题”的研究,并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口号:“存在就是作为约束变项的值”,“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它们分别是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的识别标准和认可标准。他特别研究了逻辑中的本体论问题,是一位带有唯名论偏向的“不情愿的柏拉图主义者”。他主张一种个人化色彩非常强烈的逻辑观,把逻辑局限于一阶逻辑,对模态逻辑特别是模态谓词逻辑的合理性及存在权利进行了激烈抨击,从反面刺激了模态逻辑的发展。

克里普克(1940— )在逻辑哲学方面最重要的著作是《命名和必然性》(1972),此外还有《同一和必然性》(1971)、《真理论概要》(1975)、《说话者指称和语义学指称》(1977)、《信念之谜》(1979)等重要论文。他在逻辑哲学方面的主要贡献在于:(1)提出了一种历史因果命名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名称(至少是一部分名称)只有指称而无涵义,指称关系的确立不是依据于名称的涵义,而是依据于名称与某个命名活动的历史因果联系,即依据于人们对某些有关的历史及因果影响的了解。一个名称的所指是由与使用该名称有关的社会历史传递链条决定的。专名和通名都是严格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内指称同样的个体或类。(2)从可能世界语义学出发,认为“必然的和偶然的”是形而上学区分,“先验的和后验的”是认识论区分,而“分析的和综合的”是语言哲学区分。因此不能将这三者等同起来,即不能认为分析命题、必然命题、先验命题三者同一,综合命题、偶然命题、后验命题三者同一。他认为存在着“先验偶然命题”和“后天必然命题”,并给出了论证。(3)提出了一种新的真理理论和基于这种理论之上的语义悖论解决方案。他提出了“有根性”或一个语言的“不动点”(或“固定点”)的概念,认为一个断定了某类句子的全部、部分、大部分等为真或为假的句子,其真值可以通过鉴定该类句子的真值来确定。如果这类句子中有的本身又包含真假概念,那么它们的真值又必须通过考察另外的句子来鉴定,依此类推。如果最后这个过程终止于一些不提真假概念的句子(这句子叫做包含它的那个语言的一个不动点),使得能够确定原句子的真值,那么原句子就叫做有根的,否则就是无根的。他认为,导致悖论的句子都是无根的,它们有意义,但无真假可言。他还指出,一句子是否有根,一般地说不是句子的内在的固有的(语法或语义的)性质,通常都依赖于经验事实。克里普克还发展了一个形式理论,可在其中给出有根性的形式定义,并从中区分出悖论性。 (6)

除上述五位之外,在逻辑哲学方面做了比较重要的工作的学者还有:美籍波兰逻辑学家塔斯基,他发展了一种语义真理论以及基于这种理论之上的悖论解决方案;英国哲学家斯特劳森,他在摹状词理论上反对罗素,在“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传统区分上反对蒯因,并倡导日常语言逻辑,曾产生很大的影响;英国哲学家奥斯汀、美国哲学家塞尔等人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它与意义理论和自然语言逻辑密切相关;美国哲学家戴维森和英国哲学家达米特等人围绕塔斯基的真理论进行了一场实在论和反实在论的论战。

近几十年来,关于逻辑哲学的英文专著、文集和论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以至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筹划、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主编的《哲学主要趋向》(1979)一书,开篇伊始就讨论“逻辑哲学”和“哲学逻辑”。但总的说来,即使在当代西方,逻辑哲学也是一门正在形成中的学科,并没有完全成熟和定形,这可由下述事例印证:其一,在1991年出版的英文新书《真理的准则——逻辑哲学引论》中,作者帕斯卡·恩格尔在引言部分指出:“这本书是逻辑哲学的引论。但‘逻辑哲学’是一个保护伞式的词,它容纳了各种不同的问题和不同的研究风格。我认为,(关于逻辑哲学的)主题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既定看法。” (7)其二,有一些所讨论的问题和内容大同小异的英文出版物,却被冠以不同的名称:“逻辑哲学”、“哲学逻辑”、“现代逻辑中的哲学问题”等。这足以说明,逻辑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即使在当代西方也未完全成熟,各种问题尚无定论,尚未成为一个严整的知识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有现代逻辑基础并在分析哲学方面有良好训练的中国学者,若适时加入此领域内探索者的行列,是有可能在此领域内有所作为的,对有些问题也许能提出有理有据的独特解答,而本书打算作出这样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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