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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三位一字师:给你制衡权力的权利

时间:2023-12-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的三位“一字师”古今文坛上,流传着许多关于“一字师”的佳话。所谓“一字师”是指在文章修改中,他人即便一个字的意见被采纳后,使文章的叙述或语气更为精确传神,是以被作者称为“一字师”。郭沫若品味,果然生色不少,高兴地采纳了张逸生的意见,并尊称他为“一字师”。可以说,高先生是我的第一位“一字师”。所以,我不能不称罗斯·福勒先生是我的第三位“一字师”。通过我的三位“一字师”,我的确受益多多。

我的三位一字师:给你制衡权力的权利

我的三位“一字师”

古今文坛上,流传着许多关于“一字师”的佳话。所谓“一字师”是指在文章修改中,他人即便一个字的意见被采纳后,使文章的叙述或语气更为精确传神,是以被作者称为“一字师”。

试举两例。

远的,《五代史补》载:郑谷在袁州,齐己因携所为诗往谒焉。有《早梅诗》曰:“前村深雪里,昨夜数枝开。”谷曰:“数枝非早也,未若一枝则佳。”齐己矍然不觉兼三衣,叩地膜拜,自是士林以谷为齐己一字之师。

近的,抗战时期,郭沫若编写的话剧《屈原》在重庆公演,郭沫若一次看到扮演婵娟的演员张瑞芳痛斥宋玉“你辜负了先生的教诲,你是没有骨气的文人!”觉得这句台词缺了点力道。他与张瑞芳谈打算把那句台词改一改。这时,旁边扮演钓翁的张逸生插了一句:“‘你是’不如改成‘你这’,‘你这没有骨气的文人’就够味了。”郭沫若品味,果然生色不少,高兴地采纳了张逸生的意见,并尊称他为“一字师”。

近年来,我在学习、传播税收理论、知识时,也有幸遇到了三位“一字师”,容我一一道来。

2002年,我在采访来西安讲学的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的高培勇先生时,他讲了一句话“应该把‘公款’叫‘税款’”。虽是一字之改,对我却有醍醐灌顶,打通任督二脉之效。一直以来,我们从事税收工作的,往往就税论税,只讲税收的来龙,很少讲去脉。而搞财政的或负责税收分配的官员,则对公款,只讲其公共所有、公共使用的性质,很少讲它的来龙或者本质。但高先生的一字之改,就将公款的前世和今生讲清了。他提示我们,税收的目的是公共用途,去向是财政分配,在日常用语中就是我们整天讲的公款。同时警醒我们和世人,“公款”并不是所有权虚置的款项,它的主人是纳税人,因之它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并要对纳税人有个清楚的交代。受此启发,我以后在论述税收时,自觉地将其与财政、与公共分配,与财政民主联系起来,文章不觉有了新气象和新境界。可以说,高先生是我的第一位“一字师”。

我的第二位“一字师”是天津财经大学的李炜光教授。2006年他在一篇《致中国的纳税人》的文章中,对“缴税”与“交税”中之“缴”和“交”字,从究竟用哪一个字能够更准确地阐释纳税人与国家的法律关系的角度上,也即国民主权的高度上讲清了,“交税”应是纳税人作为国家主人行使主权的行为;而“缴”在法律条文中用得比较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缴枪不杀”等,用其与“税”搭配,虽然表现了税收具有法律性、强制性的一面,但却遮蔽了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地位平等的根本关系。所以,用“交税”更能体现在法治社会中,国家与纳税人是一种平等互惠关系这一特征。(www.xing528.com)

看了先生的阐释,我很有感慨,用词造句表面看来似乎只是个语言学问题,但若不能更上一层楼,站在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把握的高度上去判断,那么其表述就很难达到本质上的准确。要掌握这一基本功,只有语言学的训练还不够,还需有政治、法律、哲学的基本理论修养才行。此前,我与李炜光先生缘悭一面,但我仍然打心眼里敬佩,以为他应是我的第二位“一字师”。

我的第三位“一字师”是18世纪英国下议院的一位议员罗斯·福勒先生。他在1774年4月19日英国议会的一次会议中,提出一项动议:《关于授予大不列颠的美洲殖民地和种植场的若干关税、并对本王国出口的咖啡椰子等美洲土产征收的关税给予一项退税补贴、并撤销对美洲之瓷器出口的退税补贴、并更为有效地遏止上述殖民地、种植园的走私活动的法案》。这项法案的内容从标题上可略窥一斑,具体就不赘述了。引起我注意的是译注者缪哲(爱德蒙·柏克《美洲三书》,《商务印书馆》2005年北京)关于标题中“授予”二字的译注:“此处涉及到了英国岁入法案的特殊用语;依据英国的宪法原则,国王之取得管理国家的费用,是臣民通过下院而‘授予’他的,不是他‘征收’了臣民的;通俗地说,税是臣民‘给的’,不是他‘拿’的;‘拿’是违法。所以此处所谓的‘授予’,意思是把殖民地关税‘授予’国王。在法案中,用语是要讲究的,平常则可以说‘征税’。”

如没有这段译注,这段话包括“授予”二字,我可能会一掠而过,可是有了这段译注,顿时使我对英国国王与臣民的关系有了更深切的认识,即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的宪政国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国王属于人民公共事务的委托执行人,为此,人民通过立法授予他治理国家、公共服务所需的费用——税收,国王不能在未经议会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人民“征收”任何税款。

“授予”、“征收”体现的是两种法律关系,前者是主权在民,后者有可能是未经授权的非法掠夺。严谨规范的语言体现的是不容混淆的法律关系。虽然都含有征收的意涵,但其中表现的关系却大相径庭,此中差异,不可不察也!

所以,我不能不称罗斯·福勒先生是我的第三位“一字师”。虽然严格地说,确立“授予”法律关系的并不是罗斯·福勒先生,而应是自13世纪以来不懈地与封建王权斗争,并最终确立了宪政国家体制的英国人民(也应该感谢包括译者缪哲在内的所有介绍西方宪政体系、启蒙思想的学者们)。

古人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又说“处处留心皆学问”。通过我的三位“一字师”,我的确受益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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