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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分类及趋势

时间:2023-05-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为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18%。《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颁布前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也有了较大进展,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类别:第一,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不同角度分析其类型、功能和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分类及趋势

国外较早对合作社进行研究的是美国学者萨皮罗(Sapiro)和诺斯(Nourse),他们主要从合作社本身的效率以及合作社给其他企业及整个市场带来效率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合作社扮演了市场竞争标尺(competitive yardstick)的社会公共品角色,因此,政府应该给予公共政策支持(郭红东、钱崔红,2005)。纵观西方近一个世纪的合作社理论演进史,主要有三种经济学的研究视角:把合作社看成一种企业[恩克(Enke),1945;赫姆伯格(Helmberger)和霍什(Hoos),1962];把合作社看成一种联盟[祖斯曼(Zusman),1992;富尔顿(Fulton)和弗卡门(Vercammen),1995];把合作社看成一组契约关系[艾勒斯(Eilers),1999;汉夫(Hanf),1999]。20世纪90年代以来,后两种视角的理论有较大进展,一些学者应用新古典理论研究合作社的效益以及竞争力问题[库克(Cook),1985;塞克斯顿(Sexton),1990;富尔顿(Fulton),1995]。国外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本质在于遵循合作社自身的发展规律,突出“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强调合作社“组织的群众性、经营的灵活性、管理的民主性”原则。国外的理论与实践模式研究可以为中国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借鉴。我国未来的合作社改革既要强化创新,更要强调尊重和遵照国际合作社百余年来形成的规范和规律来办事,切实优化和完善我国的合作社制度体系。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实已经存在,处于一种民间自发的发展状态,绝大多数都是没有登记注册和备案的农民合作组织。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也多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协会,少部分涉及经济合作的则在工商部门登记,但在实际发展中协会也从事经济合作,区分并不明显。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发展上东部地区较快,西部地区较慢。多数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开展活动,规模较大的能开展到乡镇一级。县一级的极少,基本没有省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组织。即使有一些全国性的专业协会,也主要是依附于政府某些部门,未能发挥实质性作用。2005年,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仅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辜胜阻、林恩,2006)。2006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为3486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18%(李玉勤,2008)。农业组织在制度建设、运行机制和发育环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在组织建设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从发起人情况来看,以农村能人和专业大户牵头领办的居多,占近70%;涉及的业务活动领域以产供销综合服务最多,达到44.15%,技术信息服务占20%左右;涉及的产业以种养业居多,占73%;合作组织以自然村为主,占47%,乡内的占36%(李玉勤,2008)。就国内而言,江苏省的合作组织的发展状况普遍好于其他省(区市)。截至2006年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目达到6410个,成员200万人,带动农户30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固定资产净值36亿元,注册商标1400个,年均总收入347亿元,其中年经营额超过千万元的有500多家;全省各级“四有”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0多个,其中省级“四有”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47个;开展产供销综合服务的比重提高到40%。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颁布前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成果也有了较大进展,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类别:

第一,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不同角度分析其类型、功能和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多元主体兴办的特点,外部力量的介入及其程度成为影响其发展快慢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使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官办色彩,制度安排不规范,农民主体地位不明显。由于普遍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扶持以及组织内部制度存在缺陷,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活力不足(傅晨,2004)。黄祖辉、徐旭初(2005)指出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从组织形态上分为比较经典的合作社型、具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型和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型三大类,并针对不同类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不同的完善措施。

第二,从实际运作层面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遇到政治、制度、财政、税收以及内部管理等制约因素(孙亚范,2006;周勇、张涛,2006;孔祥智、郭艳芹,2006),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角度提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措施和政策建议(韩俊,2007;马彦丽,2007;孔祥智、史冰清,2009;徐旭初、邵科,2009)。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项目实践的基础上,学者们对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以及各类组织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进行分析,以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对策(马俊哲,2001;徐家琦,2005)。徐旭初、邵科较为系统地总结了农民合作组织普遍面临的税收、金融和法律等方面困境,并提出了财政、金融、税收和培训、示范等相关的政策建议(徐旭初、邵科,2009)。孔祥智、史冰清在陕西、山西和山东三省调研的基础上剖析了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制约因素,并指出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和农民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是其中最主要的两大因素。

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问题几乎是普遍性问题。以湖南、江西等地的调研资料为基础,学者们共同提到了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和完善组织内部管理这两大问题(孙艳华、刘湘辉、应瑞瑶,2008;何官燕,2008;杨劲松,2007;余艳锋、邓仁根、罗青平等,2007;周水平、涂传清、唐建军,2007)。(www.xing528.com)

另外,政府相关部门、资本、大农户各自利用自身优势资源进行联合,并通过盘剥小农户获益。这样的盘剥有三个层次:其一是合作社内部大农户对小农户的盘剥;其二是合作社对社外小农户的盘剥;其三是大合作社对小合作社的盘剥。在优势资源拥有者,即政府部门、资本和大农户的共同利益驱使下,大农户联合小农户的大户领办型合作社成为合作社发展的主体力量。大农户联合小农户组建合作社其最初目的是套取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相关优惠政策,从而生成“大农吃小农”的逻辑(仝志辉、楼栋,2010)。

第三,有些学者认为上述研究基本上是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困境及其发展而论,没有超越农业合作社的局限去看待农民组织的发展。因此,这些学者认为应该发展综合性农民组织,并且认为发展综合性农民组织是我国农民组织发展的必由之路。陆学艺、温铁军和仝志辉等人就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能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因而积极倡导建立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社(陆学艺,2006;温铁军,2008;仝志辉,2008),也有学者积极倡导重建农会(程漱兰,2003)。日本农协和我国台湾农会的发展经验表明农民组织化在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过程中具有巨大作用(郭敏学,1982;廖坤荣,2008)。国内外的实践和理论研究都表明综合性农民组织是农民组织发展的必由之路。有学者认为,建立我国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社最大的障碍在于相关部门的畏惧心理、排斥心理和鄙视心理(李锦顺、李世泽,2004)。同时,资本和相关部门的利益勾连也是一大障碍,需要相关部门抛弃部门利益,顾全大局,统筹发展(仝志辉,2008)。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但是面临的问题依然不少。有学者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概括如下:一是要素短缺,主要是技术、人才、资金短缺;二是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凝聚力不足,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及合作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有待完善;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有冲突——资产冲突、组织冲突、功能冲突(李玉勤,2008)。总之,当前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而言发展不健康,业务功能受限、合作性质少、运作不规范,未能有效保护大多数弱势小农户的利益(仝志辉,2010)。

农业的现代化离不开农民组织,尤其是在农村开展多功能服务的综合性农民组织。日韩的农业现代化与其农民组织的发展密切相关。亚洲最早出现的综合性农民组织是日本农协。我国在清末也出现了类似组织,不过由于我国一系列革命和运动历史,我国农会未能发展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而历经新中国成立后的特殊历史时期之后,农会与农协几乎退出了历史舞台。改革开放以来,陆陆续续有不少呼吁重建我国农会的呼声,相关研究也日益深入。以下将对日韩农协、我国近代农会的研究成果分别进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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