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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慈善信托的设立过程相对复杂。2.初步筹划、达成意向设立慈善信托是一项极其专业的事务,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规划、设计和辅助服务。3.确定系统架构与合同内容达成初步意向后,专业服务机构将依据委托人的规划与需求,设计慈善信托的系统架构,起草信托合同,并经多次协商、调整后予以确定。⑥信托财产的种类、金额及信托期限:目前而言,可捐赠的慈善信托财产可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资产。

慈善信托的设立、管理和运营

慈善信托的设立过程相对复杂。宏观上需要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系统性分析,确定家族慈善的愿景、定位、使命、目标的同时需考虑如何与家族、企业相互结合产生协同效应。在微观上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如信托机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权利义务、利益分配等问题。本节将对慈善信托设立、管理运营、终止清算等内容及注意事项进行系统介绍:

1.确定愿景、定位、目标

如果委托人有意愿奉献社会、从事公益慈善事业,首先应当进行自我梳理或与家族成员共同探讨,理清家族从事公益慈善的意愿、定位和动因。这一环节非常重要,不同的愿景、需求、目标将会直接影响到家族慈善事业动力性、可持续性、顶层结构设计、业务模式、社会影响、企业发展等诸多要素和内容。

一般而言,家族慈善的动因包括:价值观人生经历、社会认同、践行承诺、宗教信仰、财务投资遗产规划、风险管理、家族纪念与传统、代际传承、企业发展等等。在明确动因、需求之后,委托人还可思考希望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捐赠的资产类别、资产规模等问题。

2.初步筹划、达成意向

设立慈善信托是一项极其专业的事务,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规划、设计和辅助服务。如果委托人自己有专业的顾问团队(如家族办公室),可以与专业顾问团队进行沟通,进行初步筹划。如果没有顾问团队,委托人可以向私人银行、信托机构、基金会、慈善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建议选择有品牌影响力、实操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表达自身的慈善需求,了解慈善、投资、法律税务、企业、财务等各个方面的信息,了解服务机构的胜任能力与合作资源。

初步筹划或者初步接触之后,委托人可以就相关事项与专业机构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签署合作意向书、保密协议、风险告知书、客户信息表等资料,专业机构还将进行尽职调查。

3.确定系统架构与合同内容

达成初步意向后,专业服务机构将依据委托人的规划与需求,设计慈善信托的系统架构,起草信托合同,并经多次协商、调整后予以确定。在此过程中,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1)信托名称与备案地点。慈善信托名称多为“某某信托·××××慈善信托”“某某信托·某某私行·××××慈善信托”“××××慈善信托”,××××部分可由委托人命名。

设立地点关系到信托设立后需要在何地民政部门备案,接受何地的监管。法律规定在受托人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但由于各地监管和支持政策有所区别,所以要根据委托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

(2)慈善目的。根据委托人自我需求,选择慈善目的,确定慈善活动范围(可多选):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注意不包含宗教事业)。

(3)设计架构与信托合同。架构设计与信托合同是整个慈善信托的核心,包括业务模式、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信托财产种类、资产规模、信托期限、慈善系统流程、投资系统流程、捐赠系统流程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①慈善信托业务模式: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等结合的双层架构模式、单一受托人模式、共同受托人(后文对业务模式进行详细介绍)三大类,采用何种模式需要依据自身实际需求结合可配置资源,在专业机构的辅助下进行设计。

②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当事人之一,我们需要明确由谁担任委托人。是由企业创始人、家族继承人、家族企业还是家族基金会作为信托委托人?未来是否准备增加委托人?这同样关系到家族传承、治理与企业发展,需要周密规划。

我们还需明确委托人可拥有的权力,通常委托人拥有以下权利:按照自己意愿设立慈善信托、确定信托目的、确定受益人范围、了解信托财产运作处分收支情况、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查阅抄录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文件、变更受托人或监察人的权力以及信托财产的求偿权等。

③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由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分别或者共同担任,不同的业务模式各有利弊,需科学规划设计。同样,受托人也具有相应权利义务,具体包括:基于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享有信托财产转移的请求权,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管理、处分权等权利;承担申请信托登记备案、谨慎管理、诚信尽责、申请税收优惠(如可)以及清算义务。

④受益人:信托需要依据慈善目的确定受益人的领域、范围、人群,受益人必须是非特定人群且不能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同时,信托合同中还需要明确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采用决策委员会模式或者项目管理人模式等。

⑤监察人:监察人并非慈善信托架构中的必选项,监察人应该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一般情况下,监察人可以是委托人的家族成员,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家族设有家族办公室的,也可以由家族办公室担任。

⑥信托财产的种类、金额及信托期限:目前而言,可捐赠的慈善信托财产可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资产。由于股权房产等需要登记过户的财产因制度体系不完善,需要按照交易过户处理并承担相应税负,因此在实际业务过程中,仍以货币资金形式交付的财产居多。慈善信托在财产金额上没有门槛要求且信托期限设计上也非常灵活,可设置为无固定期限或者永久存续。

⑦慈善决策、投资、捐赠流程:信托合同需要明确委托人慈善项目决策系统、财产投资系统、捐赠资助系统的流程和机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年度慈善支出、是否设置监察人、是否设置项目管理人、是否设立投资顾问、财产投资决策与资产配置、各参与方的费用与报酬等。

如采用决策委员会模式,需要明确委员会构成,聘用方式,委员辞职、过世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办法,委员会管理及决策机制。如采用慈善项目管理人模式,需明确项目管理人筛选受益人的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管理人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合作的模式与机制。

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信托合同中应包含定期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4.受托人内部审批与报备

确定慈善信托整体架构与合同内容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将进行内部立项、评估、决策。项目决策通过后,如果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需于信托成立10日前向银保监部门进行报备。(www.xing528.com)

5.签订合同

委托人与信托相关参与方正式签订合同法律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保管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6.民政部门备案

信托文件签署后七日内受托人向所在地民政局递交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信托文件;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材料。

7.慈善信托成立

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慈善信托的成立流程。

1.信息披露

慈善信托设立后,应及时对信托的运营情况进行披露。《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情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民政部和银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慈善信托加强信息公开。首先是在民政部门统一指定的平台(慈善中国http://cishan.chinanpo.gov.cn/platform)公布真实信息,包括信托备案信息(初始、变更、终止)、检查评估结果、表彰处罚及其他公开信息(民政部门、信托公司);其次是每年3月31日前,受托人需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再次是向信托的受益人披露信托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制度信息。

2.信托变更

(1)变更受托人,《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受托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难以履行职责的,依法解散、注销或法定资格丧失的,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书面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另外,委托人需注意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不得自行辞任(信托文件另有约定除外)。

(2)另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终止与清算

关于信托的终止与清算,《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1)慈善信托终止情形: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

(2)受托人应当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3)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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