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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警示程度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问题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还应对依申请公开的理由进行严密审查,对获取未达到风险警示程度的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请人在信息使用时进行义务限制和跟踪监督。对申请人超出申请使用理由和范围的不当使用行为,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义务人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未达到警示程度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定了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外,还规定了公众可以通过申请的渠道获得政府信息的条件,即“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的需要”。在行政处罚领域,由于涉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需要的信息,政府需要主动公开,那么应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领域应当是单个公民自身所需要的信息,且不会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如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申请公开某些企业的违法信息,避免出现同样的错误;某个科研机构申请公开某类的违法信息,以便科研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但实际上,大多数行政处罚信息与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生产、生活并没有直接关联。一般公众根据“科研”的需要申请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以及现实意义。由于这些信息具有私密性和敏感性,政府若毫无保留地将这些信息向被申请者公开,无疑对信息的承载对象是不合理的以及不公正的。那么信息公开范围的限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以“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和“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为前提,如果达到上述两项标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不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此种情况下,公民可否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从政府信息公开理论和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形成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公开。因此,未达到风险警示程度的食品安全信息可以依申请公开。但就公开的方式和内容上看,应充分考虑这两大因素,即“信息对相关企业是否有不当影响或被不当利用”“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该信息公开可能会对该企业造成不当损害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公开,或者对信息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公开不会危及相关企业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内容。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应当公开未达到风险警示程度的食品安全信息时,如若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对这些信息应当依法进行保留,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所规定的听取第三方意见的程序后依法做出是否公开信息的决定。另外,还应对依申请公开的理由进行严密审查,对获取未达到风险警示程度的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请人在信息使用时进行义务限制和跟踪监督。对申请人超出申请使用理由和范围的不当使用行为,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时,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义务人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注释】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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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夫山泉砒霜门落幕 企业损失由谁买单?[EB/OL].http://foods1.com/content/886749/.

[9]《食品安全法》第130条规定,集中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履行报告、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10]三鹿事件致石家庄市长、副市长及三名局长落马[EB/OL].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8-09/17/content_16494642.htm.

[11]于立深.论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当事人义务[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2):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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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王玉.论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公民行政参与[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3):51.

[14]此处针对的是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听证会和论证会的形式参与食品安全信息的制定;若是从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这个角度来看,那么应当确保每个受影响的公众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都能够参与其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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