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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养老金融业务中的深度参与及借鉴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的缴费和个人的权益应基本上处于匹配的平衡状态,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商业保险公司、个人和资本市场利益相关方均要实现互利共赢,并且能够对养老基金的风险进行长期预测。在第一种形式中,商业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各种金融风险和承保风险。在第二种形式中,商业保险公司只是在信托协议的责任范围之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承担受托管理的责任,而受托养老基金资产运行的风险则由养老储蓄的权益人独立承担。

保险公司在养老金融业务中的深度参与及借鉴

(一)养老金融借鉴

1.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在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中国家庭小型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四二一”家庭结构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家庭护理功能相对弱化以及家庭子女能够提供的长期护理能力下降和不足,老龄人市场上产生了大量的长期护理需求并形成长期的供需缺口。同时,在中国,由于劳动力资本价格上涨尤其是长期护理专业人员的缺乏,老龄人长期护理的费用急剧上升,其中尤为严重的是老龄人的医疗费用增速较快,这与老龄人相对较低的收入形成较大的反差。加上中国已有的医疗保障体制存在一些缺陷,基本医疗保险并未涉及护理保险,老龄人在长期护理中负担的医疗费用比例居高,而商业保险中涉及老龄人的医疗保险等无论在种类还是保障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远远满足不了社会上对老龄人专业长期护理的需求。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几个方面着手:(1)制定与中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长期护理法案,对配套政策法规进行完善,并对被保险人、各级政府、商业保险公司、相关养老机构等的权利与责任进行规定。同时,以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不断激励越来越多的合格市场服务主体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相关工作,使更加多的社会公民能够并愿意主动参与长期护理保险之中。(2)基于商业原则,寻求多元化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其保险费用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社会企业和职工本人共同进行分摊,不断尝试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最终建立起针对所有公民的立法层面的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3)积极培养长期护理保险方面的专业人才,其中重点是培养在精算与核保核赔方面的长期护理保险高端专业技术人才。

2.极力推进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对于中国而言,推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所必备的内外部条件趋于成熟。在实施方面,要加大相关制度创新与供给。在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的背景下,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渐渐不能适应养老的需求,必须设计一种新型的替代制度用来替代以前的制度。借鉴世界银行倡议的五支柱退休保障制度,中国应建立增加非正规保障形式和非缴费型的五支柱养老金体系,这种五支柱养老金体系中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较之三支柱体系中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会使得中国养老金替代率更高,养老金构成更为合理,养老预期更安全可靠,同时也更具有普适性和激励性。这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推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中国在适时推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后,需要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实施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主体越来越大的主动权和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激发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与此同时,还要通过引进长寿风险管理等领先技术和选择标准,在不断提高养老保险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基础上遴选优秀的人身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个人账户管理,并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动态化管理机制。第二,做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优化设计和部门协作。通过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等增加相关优惠政策条款,不断减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交易成本。同时,还需要人社部、财政部以及银保监会等相关机构通力协作,不断为中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实施提供尽可能的政策帮扶和运行监管。第三,做好精算平衡与精准管理,并通过宣传与引导不断提高公民风险保险意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够高效平稳和持续运行,离不开精算平衡与精准管理。个人的缴费和个人的权益应基本上处于匹配的平衡状态,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市场中商业保险公司、个人和资本市场利益相关方均要实现互利共赢,并且能够对养老基金的风险进行长期预测。要通过对税收优惠比率进行科学合理制定,并对制度目标覆盖人群进行技术测算,避免或减少分配上的不公平。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平台,运用比较精熟的长期风险管理技术,实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精准管理。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大宣传与引导的力度,不断使得公民增强个人养老意识和养老责任,提高公民的风险保险意识,最终使得有购买能力的公民能够通过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来加强老年生活保障。

3.设计并提供团体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保险产品

商业保险公司为了满足不同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障的多样化需求,开发设计各种灵活性比较高、保障程度适中且流动性比较强的团体补充养老健康保险计划。通常情况下,信托型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是大型企业比较青睐的,而契约型的团体年金则是中小型企业比较喜欢的。风险厌恶型的企业倾向于DC型养老保险计划,而风险喜好型的企业比较倾向于DB型养老保险计划。当然,同样作为企业一种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团体养老保险也需要像企业年金一样享受同等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当条件成熟时,这种团体养老保险计划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购买。

(二)养老服务金融借鉴

1.大力发展投保型养老金融产品

按照世界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商业保险与养老金之间进行金融联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将私人退休储蓄直接转化成为一种养老保险契约,由商业保险承保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与负债,这种形式是纯粹的保险契约关系;第二种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在养老储蓄资产之中以信托管理人的身份对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在第一种形式中,商业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各种金融风险和承保风险(尤其是长寿风险)。在第二种形式中,商业保险公司只是在信托协议的责任范围之内对养老保险基金资产承担受托管理的责任,而受托养老基金资产运行的风险则由养老储蓄的权益人独立承担。

在现实中,这两种形式的投保型养老金融产品是可以转换的。也就是说,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信托账户向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契约账户进行转移,养老储蓄的权益人能够将信托合同到期的养老储蓄资产转化成一种寿险年金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储蓄资金就能够置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资金池中。

运用保险机制对中国“市场-公共”并举的多元化养老金融体系进行构造并完善,这在积极推进应对老龄化的寿险年金市场和企业年金市场显得尤为迫切。当然,为了缓解当下资本市场短期财富效应对中国长期性养老金融的排挤,需要从养老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采取积极措施,其中一个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有利于中国投保型养老金融产品推出的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这就是:(1)提高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重,将扣除范围尽量扩大,并将其应税基数的定义口径进行拓宽。(2)对职工进行的参保投保实施个人年缴费的个税扣除。当然,也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对套税行为进行控制。(3)将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年金纳入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税收优惠范畴,同时对相关商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进行所得税的减免。

2.提供老年资产管理等理财服务

对于很多老年人来讲,晚年时期会拥有一定价值的资产,诸如房屋、存款、收藏品等。限于老年人本身理财知识和能力,一些老年人并不能够通过科学理财来安排晚年生活。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信誉优势、专业理财能力和服务提供许可等,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资产管理等专业理财服务。在这些老年资产管理的理财服务中,目前比较普遍的就是“以房养老”“倒按揭”“房屋置换”等对老年人资产进行投资与管理的模式。积极介入并提供老年资产管理等理财服务是商业保险公司发展养老服务金融的一种趋势。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提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服务(在美国通常叫“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这种服务模式是:承办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综合评价老年人的实际年龄、预期余寿、该房产的实际价值、预计将来增值折损以及到期房产预计价值后,将该产权房产的价值化整为零,大致分摊到预期余寿的不同年限中,按约定频次将现金支付给老年人。在人口老龄化时期,这种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能够改善有房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并较大程度上减轻社会养老保障的压力

3.参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日常业务管理

根据国外养老金融发展的经验,成熟的年金市场具有一个普遍的特征,即成熟的模式和高效的运作。实际上,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运营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对于中国而言,随着企业年金的进一步发展和职业年金的形成,法人受托模式可以使商业保险公司在专业化管理中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时更能够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投资管理经验。在这种法人受托管理中,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等服务。

4.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和投资管理(www.xing528.com)

政府直接进行投资管理服务购买是未来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势。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在经办和投资方面起到显著的作用。国际上很多先进国家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并提高服务水平,通常采取市场机构投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即政府直接向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购买养老保险的投资管理服务,从而降低养老基金运营成本和提高效率。商业保险公司凭借其在长期资产负债匹配和长寿风险管理技术方面成熟的经验和手段,能够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并增值。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以年金化领取的方式对个人账户的长寿风险进行化解。对于中国而言,随着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发生分离是必然的事情,个人账户长寿风险化解的国际经验就是养老金给付的年金化。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能够优势介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给付,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够进行第三方管理服务。

(三)养老产业金融借鉴

1.寿险公司争取条件广泛开展企业年金业务

为了更好地发挥寿险在中国养老金融中的潜在经营能力,以此来刺激中国寿险年金业务的拓展和完善,应该不断地通过相关政策调整使越来越多的商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尤其是寿险公司能够组建养老保险子公司和养老保险资产管理经营公司,并通过法律赋予更多的绩优公司能够进入中国企业年金市场的资格,而不是只有部分金融机构能够具备从事企业年金市场业务的资格。商业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应争取条件,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对进入企业年金市场和养老保险市场的准入政策以及寿险产业一体化养老金融政策进行完善,尤其是加强市场准入管制的放松和一体化养老金融体系建设。通过这种努力,打造商业保险集团(公司)下进行集合的、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于一体的寿险公司企业年金经营的组织框架,以此来大大提高中国寿险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机遇。当然,在市场准入管制放松和养老金融一体化政策体系下,对年金的监管应该加强企业年金主管单位与保监会的沟通与协调,加快中国养老金融的稳健发展。

2.投资于养老社区等实体

在中国养老社区与养老地产等养老产业金融中,民政部门、个人或非营利性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医疗及其投资机构等均是养老社区的合法投资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也是其中最重要的投资主体之一。与其他机构投资者相比,商业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独特优势,更加适合成为养老社区的投资主体。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养老产业金融的经验,中国商业保险公司投资养老社区可以采用直接与间接两种模式。

(1)直接投资养老社区模式

基于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并结合养老社区客户群体的支付能力,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养老社区模式实行集中差异化策略;也就是说,集中针对养老社区客户中支付能力比较高、品质生活要求也比较高的群体,为他们提供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一样的差异化养老养生服务。

具体来讲,商业保险公司是以公司客户群中的高端和中端客户作为养老社区的目标客户。其判断标准有两种:一种是购买了某金融保险集团项下一切金融保险产品、依据某种比例计算出客户对公司价值贡献度已经达到和超过一定标准的客户;一种是已经购买与该养老社区相挂钩的某种数量额度以上养老产品的客户。在养老社区的区域布局上侧重于两种:一种是全国性连锁社区;一种是区域内递进型社区。在养老社区规模上主要是大型和超大型符合养老社区同中型专业社区相结合;在经营方式上则是进行连锁经营,不断打造独特的品牌。在养老社区差异化服务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应该从养老社区规划、养老公寓、日常护理与起居、功能康复、心理疏导等不同方面提供更加精细和周到的服务。

(2)间接投资养老社区模式

在间接投资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主要采用REITs模式,也就是通过购买一些养老社区投资机构在市场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来进行间接投资,其投资的基本策略是通过长期持有相关REITs来赚得比较稳定的分红。借鉴国际通常做法,持有REITs获取的股票或分红部分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同时发行REITs的公司通常运作比较规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因此其投资偏向于稳健型,尤其适合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资。

3.其他参与方式

商业保险公司还可以与商业银行、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进行合作,提供养老产业资金,筹集相关的保险服务,如信用增级、资金安全保障、信用担保、资金支持等商业保险产品和保单贷款等服务。另外,甚至可以参与具体养老产业项目运作的管理与风险控制等。

【注释】

[1]数据来源于原中国银监会网站《银行业监管统计指标月度情况表(2018)》(一)。

[2]401(K)计划在美国也就是401(K)条款,意思是美国在1978年颁布的法律——《国内税收法》法案的第401条第K条款,其缴费主要来自员工和企业。

[3]美国银行在2008年成功并购了在当时来讲作为四大投资银行之一的美林证券之后,更改名称为“美银美林”,自此美国银行集团跻身大型国际银行集团。

[4]该制度意思是由商业银行对那些收入水平较低、希望改善生活条件并且想居住在自己房子里的老年人提供住房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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