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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国家产生的途径及其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是法产生的决定性基础。法是占统治地位的财产关系的固化形式。应当认为,国家和法产生的途径不是唯一的,经典作家指出了三种途径。这是构成国家立法的基本法律。

法和国家产生的途径及其优化方案

1.法和国家的产生同经济活动相联系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规则作为媒介,没有媒介规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能进行。

人类社会早期的交换活动,最初是物物交换。部落外有掠夺交换、无言交换;部落内部有赠答交换。掠夺交换,是狩猎部落在农作物收获期夜间闯入农田,掠夺农作物,并把带去的剩肉放在田地里。无言交换,是狩猎部落夜间将猎获物放置在一定场所,并画出所需要的猎获物,第二天对方部落将所要猎狩物交给他们。赠答交换是本部落内部成员相互赠与物件的交换。货币出现以后,开始了币物交换。这些交换的媒介规则,是习惯中的等值规则。

在交换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买卖关系逐渐从交换中分化出来。在买卖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注入了诚实信用等要素,合同便产生了。规范合同的法律,就是合同法。

经济是法产生的决定性基础。经典作家关于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等论述,精辟地指明了经济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同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客观事实。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目的,是获取并增加财产。法是占统治地位的财产关系的固化形式。在原始社会,习惯所保护的是氏族或部落的占有,而私有制产生后,私有财产没有法律的保护就不可能存在。法律把实际占有财产确认为私有财产,作为私有财产的自然对象和劳动成果、土地、牲畜、货币和奴隶等,由法律加以保护。因此说,法的基础,是财产的私人所有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

应当认为,国家和法产生的途径不是唯一的,经典作家指出了三种途径。国家和法的产生,同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和惩罚活动相联系,这些法,逐渐发展为后来所称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这是构成国家立法的基本法律。

lex〔法律〕一词来源于legere〔收集〕,而′μ〔法律〕一词来源于′μω〔我在牧场上放牧〕,由此可以断定,在农业术语和政治术语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也不可能不是这样的。曾经采用过的那些最初的社会规章必然是同当时生产和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语言的发展证实了这一点是完全自然的。

恩格斯:《致劳拉·拉法格》,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297页。

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它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公社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变成商品。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90页。

爱尔兰从古以来就种植谷类作物。在比英国人的出现还早得多的时候已经记录下来的最古老的爱尔兰法律中,“一袋小麦”已被作为一定的价值尺度;在氏族首领和其他酋长要求属下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经常提到要交纳规定数量的小麦、大麦曲、燕麦粉等。

恩格斯:《爱尔兰史》,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547页。

通过交易获得财物的契约。在这里这个蠢汉(vir ob scurus)完全本末倒置。在他看来,先有法,后有交易;而实际情况却相反: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我在分析商品流通时就指出,还在不发达的物物交换情况下,参加交换的个人就已经默认彼此是平等的个人,是他们用来交换的财物的所有者;他们还在彼此提供自己的财物,相互进行交易的时候,就已经做到这一点了。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等等,但是这一形式既不构成自己的内容,即交换,也不构成存在于这一形式中的人们的相互关系,而是相反。与此相反,瓦格纳写道:

“这种获得{通过交易获得财物}必须以一定的法制为前提,根据它〈!〉进行交易”,等等(第84页)。

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9页。

恩格斯在《爱尔兰史》中提到“在氏族首领和其他酋长要求属下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经常提到要交纳规定数量的小麦、大麦曲、燕麦粉等”时,写了一个注解,加注了资料来源。见“古代爱尔兰的法律和规章——古制全书”两卷集1865年和1869年都柏林版,受女王陛下出版局之托刊印,由亚历山大·汤姆出版(伦敦郎曼书店)(《Ancient Laws and Institutes of Ireland—Senchus Mor》.2 vol.,Dublin,printed for 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and published by Alexander Thom(London,Longmans)1865 and 1869)见第2卷第239~251页。一袋小麦的价值为1斯克莱派耳(迪那里),合银20~24喱;斯克莱派耳的价值是皮特里博士查明的,见“盎格鲁诺曼入侵以前的爱尔兰教会建筑”1845年都柏林版四开本第212~219页(《Ecclesiastical Architecture of Ireland,anteriortothe Angl oNorman Invasion》Dublin,1845,4,p212~219)。恩格斯据以说明,他对这种交换情形的确定性是肯定的。

2.法和国家的产生同管理活动相联系

氏族组织实行全体氏族成员的原始民主管理,没有同社会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作为平时首脑的“酋长”和作为军事领导的首领,由氏族成年男女选举产生,可随时撤换。酋长处理日常事务,其管理是道德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军事首领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布命令。

氏族的最高管理机关是氏族议事会,决定氏族的一切重大问题。氏族的所有成年男女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部落的最高管理机关是部落议事会,由各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开会时全体部落成员参加,都有发言权,决定全部落的重大问题。部落联盟有联盟议事会,也是由酋长组成,对联盟事务作最后决定。没有特殊武装部队,如果发生战争,大半都由志愿兵来进行。

社会管理,靠酋长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习惯来维持。

由于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发展,氏族社会需要赋予少数人以某种权利,执行维护共同利益的管理职能。随着阶级的出现和阶级统治的形成,起先的社会公仆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民主议事机构逐步变为阶级统治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平等的权利也随之变为权力,即御使他人服从之力。这样,社会管理的性质和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按习惯进行的管理由法律取而代之。

雅典国家产生的形式,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具有典型性。随着奴隶主阶级和富人的势力日益增强,经过长期变革,公共权力是通过部分地改造氏族管理机关、部分地设置新机关,最后全部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取代它们实现的。

公元前五至四世纪希波战争后,雅典进入了奴隶制发展的繁荣时期,阿非埃尔特与伯里克利执政期间制定了许多法律。赋予民众大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民众大会拥有包括立法、内政、财务、外交、军事等方面的最高决定权,民众大会确立执政官、五百人议事会、十将军委员会、陪审法庭等重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体现了国家机构权力的初步体系。

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会之上。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了。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5页。

问题从分工的观点来看是最容易理解的。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样,他们就获得了也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他们在对这些人的关系上成为独立的人,于是就出现了国家。

恩格斯:《致康·施米特》,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486页。

国家是怎样部分地靠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的办法来排挤掉它们,最后全部代之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发展起来的;受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支配的,因而也可以被用来反对人民的,武装的“公共权力”,又是怎样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卫自己的真正的“武装的人民”的——关于这一切,至少是它的始初阶段,再好莫过于从古雅典来加以研究。

英雄时代,雅典人的四个部落,还分居在阿提卡的各个地区;甚至组成这四个部落的十二个胞族,看来也还有自己单独的居住地,即凯克罗普斯的十二个城市。制度也是英雄时代的制度:人民大会,人民议事会和巴赛勒斯。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财产,这种情形正是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已经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的。

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

恩格斯:《马克思和“新莱茵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5页。

随着城市的出现也就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一般政治。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7页。

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

恩格斯:《〈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7页。(www.xing528.com)

在这时,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最初在城市和乡村间,然后在各种城市劳动部门间实行的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团,创立了新的机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各种官职都设置起来了。这时,年轻的国家首先就需要一支自己的军事力量。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30页。

但它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向我们揭示了新的、暗中发展起来的社会要素。它表明,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已经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而刚刚萌芽的国家,也就使这种霸占行为神圣化。其次,它表明,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分工已经如此牢固,以致使以前氏族和部落的划分在社会意义方面已不是最重要的。最后,它宣告了氏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照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26~127页。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09页。

但是曾经有过一个时候,国家并不存在,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全靠族长或妇女享有的威信或尊敬(当时妇女不仅与男子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往往占有更高的地位)来维持,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的特殊等级。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3页。

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人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居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这个机构,这个管理别人的集团,总是把持着一定的强制机构,实力机构。

列宁:《论国家》,

《列宁全集》第37卷第66页。

据史学界的通常看法,我国国家的产生是从公元前2千多年的夏开始的。相传,尧舜禹经过民主推选,相继担任部落联盟首领。禹属于夏部落,禹继任时,私有制已经产生,出现了氏族贵族。部落联盟的大权已经逐渐集中到他的家族手中。禹死后,他的儿子启由禅让制改变为传子制,从此开启了王位世袭制度,史称“家天下”。夏朝统治者建立了庞大的官僚管理机构——“官”“师”“工”“臣正”等;实行了税收制度(贡赋);按地域划分居民,把天下划为“九州”“牧”为州的行政长官。这就具备了经典作家所概括的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标志。

实际上,管理活动是法和国家产生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法学界要么说法产生于交换,要么说法产生于杀戮,这种法产生于单一途径的结论,与实际情况是不相符合的,与经典作家的论述也是不相符合的。

3.法和国家的产生同惩罚活动相联系

血族复仇习惯的演变,能够说明这个结论。血族复仇是集体复仇。任何氏族或部落的成员遭受杀害或欺凌,都被看作是对全体成员的侵犯,因而必然引起对其他氏族或部落的侵害人实行集体复仇。后来是血亲复仇。复仇的范围和对象改变了,只是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为之复仇,复仇的对象被限制在侵害人的亲属范围,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最后,血亲复仇又被赎罪取而代之。就是侵害人用一定数量的实物或货币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赔偿损失。这些都是氏族社会的习惯。

法产生后,在形式上把这个赔偿习惯保留下来,但内容则是阶级条件下的新内容。如根据被害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缴纳数额不等的罚金,同时还要向国家缴纳罚款。这种罚金制度依据的是阶级不平等,而且使富人可以靠赎罪的办法逃避其他更重的刑罚。由此可见,法的罚金制度同氏族社会习惯的赔偿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

惩罚活动是人类社会的重要活动。对加害人的惩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方面。原始社会的惩罚,是基于对捣乱行为和破坏行为的一种自然反应,而法的惩罚,则是维系阶级统治的手段。

要摆脱人类的某种本质力量的变态表现,除了消灭这种本质力量,就没有更批判的手段了。这也就是基督教的手段:眼睛作恶就挖掉眼睛,手作恶就砍掉手,总之,肉体作恶就杀害肉体,因为眼睛、手、肉体对于人本来都只是多余的、罪恶的附属品。要治愈人性的疾病,就必须消灭人性。

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27页。

野蛮民族强迫犯了某种罪行的人给受害者一定的赔偿(罚金)。公众惩罚这一概念同那种把罪行只看作对个人的侵犯的观点正相对立。但是,必须再找出甘愿授权个人去同时实行私人惩罚和国家惩罚的民族和理论来。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上册第276页。

国家这个有组织的强力机关,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这时社会已分裂成各个不可调和的阶级,如果没有一种似乎驾于社会之上并一定程度脱离社会的“权力”,它便无法存在。

列宁:《卡尔·马克思》,

《列宁全集》(第1版)第21卷第53页。

随着历史上一定社会的生产和交换的方式和方法的产生,随着这一社会的历史前提的产生,同时也产生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和方法。

随着分配上的差别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社会分为享特权的和被损害的、剥削的和被剥削的、统治的和被统治的阶级,而同一氏族的各个公社自然形成的集团最初只是为了维护共同利益(例如在东方是灌溉)、为了抵御外敌而发展成的国家,从此就具有了这样的目的:用暴力来维持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以反对被统治阶级。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61~162页。

全部暴力论中,正确的仅有:到目前为止,一切社会形式为了保存自己都需要暴力,甚至有一部分是通过暴力建立的。这种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叫做国家。

恩格斯:《〈反杜林论〉材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81页。

军队的历史比任何东西都更加清楚地表明,我们对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的看法是正确的。一般说来,军队在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薪金最初就完全是在古代的军队中发展起来的。同样,罗马人的peculium castrense是承认非家长的动产的第一种法律形式。fabri公会是行会制度的开端。大规模运用机器也是在军队里首先开始的。甚至金属的特殊价值和它作为货币的用途,看来最初(格林石器时代以后)也是以它在军事上的作用为基础的。部门内部的分工也是在军队里首先实行的。此外,军队的历史非常明显地概括了市民社会的全部历史。

《马克思致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183页。

在这里,像目前在摩塞尔河地区和霍赫瓦尔特地区还在进行的对“农户公社”的公有耕地的分配一样,谈不上什么暴力;农民恰恰认为,耕地公有被耕地私有取而代之,对自己是有利的。甚至原始贵族的形成,象在克尔特人、日耳曼人中以及印度旁遮普地方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所发生的那样,最初也完全不是基于暴力,而是基于自愿和习惯。在私有财产形成的任何地方,这都是由于改变了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为了提高生产和促进交流——因而是由于经济的原因产生的。在这里,暴力根本没有起任何作用。很显然,在掠夺者能够占有他人的财物以前,私有财产的制度必须是已经存在了;因此,暴力虽然可以改变占有状况,但是不能创造私有财产本身。

恩格斯:《反杜林论》,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77页。

西方法学界一些人认为,暴力产生了国家和法,认为国家和法是由于原始部落的战争,强大的部落用暴力征服了弱小的部落的结果。他们的主要论据是,政治暴力先于经济发展过程,暴力在先,私有财产在后。我们知道,在国家和法的产生过程中,有的是暴力或战争征服促进了国家和法的产生,但作为一般规律,国家和法一定是氏族社会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不是外部强加于内部的一种力量。而且,把国家和法说成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就完全把阶级与国家和法的关系弄颠倒了。

当然,国家和法不是暴力产生的,但国家和法离不开暴力。经典作家的论述是明确的,用暴力来维持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和统治条件,以反对被统治阶级。

当前,一些“理论家”攻击和诋毁无产阶级暴力革命,攻击和诋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他们穿起“时髦”的服装和道具,演出了历史上阶级斗争的新场面。他们打着反对“暴力万能论”的幌子,影射攻击“任何不具有进步性和正义性的暴力行为,必然为历史所唾弃”,“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从野蛮走向文明,热衷于暴力是社会落后的表现”,“与新旧社会更迭无关的‘打天下坐天下’,只能叫造反,不能称之为革命”,“20世纪,在革命战争年代,鼓吹暴力恐怖的言论曾一度盛行:什么‘以牙还牙’,‘对敌要狠’,‘镇压之权’,‘暴力剥夺’,‘红色恐怖’,等等”。好了,这些“理论家”已经发疯了,应当遵从医嘱,完全休息。

《马克思致恩格斯》信里“罗马人的peculium castrense”,是指古代罗马人军队里的作业队或军事工匠。“fabri”,是军营里的财产,指古代罗马人军营中的士兵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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